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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二層平台所有權歸誰

發布時間: 2020-12-18 09:10:06

❶ 二樓上面的平台所有權是誰的

要看開發商當年在銷售的時候合同怎麼定,因為是商業合同,公平買賣,必須遵守合約精神。

❷ 商鋪屋頂的所有權歸誰

一、從所有權的角度分析,毗連房屋(指結構相連或共有的房屋)的毗連部分,往往既是某個業主享有所有權的建築單元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也是與其他業主共有的一部分。因此,屋面平台應當是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二、但由於屋面平台有其特殊性,根據我國現行建築規范,屋頂是不計入整棟房屋的建築面積的,當然其也不計入分攤面積。另外,屋頂平台不能以公示形式進行權利登記。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證》是確定不動產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
三、所有業主有權對其屋頂平台均享有使用權,房地產開發商不得擅自將屋頂平台出租,業主發現開發商有違規行為時,可要求開發商給予賠償,並按符合要求的程序進行操作。
四、屋頂平台作為一項不動產,其物權必然將歸屬於購買了房屋的全體業主。任何人利用屋頂平台來獲利,實質上就是在攫取業主的經濟利益。既然屋頂平台的物權將屬於購買房屋的業主,開發商在未獲得業主的普遍許可的前提下是無權出讓屋頂平台使用權的。只有當業主以某種形式普遍許可的情況下方可實施轉讓

❸ 關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

甲乙的協議有效,債權債務存在。但是沒有變更登記,乙沒有房屋所有權。
甲丙的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❹ 房屋一層由甲所有 二層由乙所有 屋頂誰的所有權

這是民法上抄所謂的買賣不破襲租賃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見》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現在的租客應該與原房東有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何時搬走,現在這種情況你是沒有權利讓租客在租期屆滿之前搬走的,除非租客自願搬走。如果你在買這套房屋的時候原來的房主沒有和你說明現在房子里有租客的情況,而使你立即買下這套房屋那原房東就必須為你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你的損失很大的話建議可以去法院起訴原房東,要求他賠償,到實際是找不到他如果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法院也會給你個公正的判決,進行強制執行的措施,總之會比你自己去找要簡單得多。如果損失不大,辦理完了房產過戶手續,建議就不要再尋求法律途徑進行解決的否則可能會損失更多。等現在的租客租賃期限到期,你就可以要求他搬走了。

❺ 一房二賣的所有權歸屬怎麼確定

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佔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於後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佔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佔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賣人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
2、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於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關於無權處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基於先後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於平等地位,並無位序關系,故前買受人及後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
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
故就兩個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應當以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的先後,確認買受人中先行使請求權方的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同時請求的,應以約定的履行期屆至日的先後,確認履行期先屆至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一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可確認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申請權的優先權;均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原則上認為兩合同的買受人自合同成立時起即享有行使登記申請權,但訂立在先的合同的買受人獲得登記申請權的時間在前,應以訂立合同的先後,來保護訂立在先的合同。但這種保護並不是確認前買受人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是保護前買受人得以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登記機關應優先受理前買受人的登記申請,法院可判決強制出賣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判斷。

❻ 問: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於誰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的交付以公告登記為准。在本案中李四將房屋進行了一房二賣,但只與張三辦了過戶登記,因此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張三。

❼ 房產確權當中,一層屋面以上平台屬於二層還是一層

首先需要核實建房時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和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如果產證面積和資料不符的,可以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申請變更。

❽ 二樓業主對平台沒有產權有使用權,能亂搭架子嗎

二樓業主對平台沒有產權有使用權,不能亂搭架子。

可以告知物業建立裝修巡查責任機制劃分責任區域,明確裝修巡查責任,如客服專員作為責任區域第一責任人,直接上級領導負管理責任;巡邏護衛負次要責任,明確獎懲。實施班組聯合巡查與專人巡查相結合的巡查方式。

平台不能隨意使用,比如搭建陽光棚或者陽光棚,基本上都是不行的。平台需要按照物業或城管的規定使用,如果違規使用,很有可能會被責令拆除,這個損失是很大的。

(8)房屋的二層平台所有權歸誰擴展閱讀

業主裝修過程中,常出現中途變更原裝修設計方案或故意隱瞞違章意圖的情況。在日常管理中,一旦發現違章裝修,按以下程序處置。

1、巡查人員立即上報客戶服務中心,客戶中心安排人員現場查看確認,並拍照留檔;

2、客戶中心片區管理員立即與裝修業主聯系,要求停工整改,並簽發限期整改通知;

3、未整改前,客戶中心通知護衛班組要求所有裝修工人、裝修材料拒絕進場;

4、客戶中心將違建情況上報違建整治小組;

5、違建整治小組繼續安排相關人員輪流與違建戶做溝通勸阻工作;

6、對於拒不整改的,電話向區執法局報告,並於1個工作日內整理書面材料,向區執法局、房管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報告;

7、電話聯系供水、電、氣等部門要求向違章裝修戶停止服務,並做好記錄;

8、違建整治小組按相關部門要求做好現場陪同查驗、處置等工作。

❾ 商品房二樓露台歸屬

依據2009年3月最高人來民法自院公布了《物權法》的兩部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3款: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這也就意味著開發商送的露台成為業主房屋的專有部分,具有產權,屬於和該房屋一起的產權人所有。
而按這以前的法律規定開發商附送的花園、露台等都是業主大家共有,其他業主有權進入。這個規定已有改變。

❿ 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歸屬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一是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是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引起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
1、房屋產權主體的消滅。如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終止而導致房產成為無主財產。
2、房屋產權客體的消滅。包括自然災害、爆炸、戰爭等引起房屋的毀滅以及自然損毀等。
3、房產轉讓、繼承等引起原房產權利人對該房產權利的消滅。
4、因國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而喪失。如國家行政機關對房產所有權人的房產徵用、征購、拆遷等,除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外,原房產權利人的權利因徵用、征購、拆遷而喪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將一方當事人的房產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有,原房產權利人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喪失該房屋的所有權。
5、房產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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