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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盡職調查清單

發布時間: 2020-12-18 13:06:10

⑴ 企業並購盡調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有哪些

知識產權盡職調查一般包含以下七個步驟。

一、掌握並購目的

知識產權律師首先要與並購方討論並購在知識產權方面要達到的商業目的和未來的商業計劃,必須清楚地了解客戶期望從此次交易中獲得何種資產和對這些資產使用方式。當然,知識產權律師主要關注的是專利技術、商標著作權等無形資產。根據並購目的,律師完成知識產權盡職調查,就該交易能否滿足客戶要求提交報告。

二、確認並購的交易結構

股權並購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相對簡單,交易成本較低。因為在股權並購中,目標公司擁有的所有資產將自動轉移給買方。但即使如此,仍然需要審查:目標公司是否真的擁有或者有權利使用那些運營某種商務必不可少的知識產權資產?目標公司股權控制的改變是否終止了某些重要的知識產權許可

資產並購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相對復雜。不但要審查目標公司對每一個專利、商標、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是否擁有所有權使用權,還必須弄清楚其是否有權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這些轉讓和許可是否要受限於某些條件,同時在交易過程中還需要針對目標公司每一個知識產權准備單獨的轉讓或許可協議,必須考慮不同國家對協議的條款和生效有不同的要求,如要求相應的知識產權當局批准或備案等。

三、審查知識產權的有效性

對所涉專利問題,要注意審查企業是否按時繳納專利年費以維持其專利權的有效性,必要時可通過查詢專利登記薄來確定盡職調查時的法律狀態,審查其是否被無效,或因其他原因失去專有權。特別要注意審查商標有效期及其是否在期限屆滿前申請續展並獲批准。

四、分析知識產權的真正權利人

以專利為例,以目標公司作為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申請的專利,可能是其員工發明的,需要審查勞動合同中對此是否有約定:如果有約定,就根據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來確定誰擁有專利;如果沒有約定,就應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其是否屬於職務發明並確定其歸屬。有時也需要審查發明人與目標公司的關系(發明人不是目標公司職員的情況),也許發明人才是真正的權利人,而表面上的專利權人並不真正擁有該專利。對於合作開發和委託開發的專利技術,首先審查是否有雙方約定,有約定從其約定,無約定的委託開發其專利權屬於受託方,無約定的合作開發其專利權屬於合作各方共有。對於共同擁有專利的情況,一定要審查雙方的合作合同,審查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尤其是對專利轉讓是否有限制性的規定。

版權的歸屬與專利權有一些差別,僅僅是職務作品,其版權由作者享有,單位只有權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只有當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或者是有合同約定時,職務作品的版權才屬於單位。合作作品的版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不能通過合同來約定由其中的一方享有。

在此要特別重視委託開發和合作開發中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由於著作權不需登記注冊就生效,時有企業並不擁有著作權卻誤以為自己是著作權人,因此,企業是否真正擁有著作權,往往還需多方核查。如果某產品是與他人合作開發,合作合同中關於著作權歸屬又無清晰的界定,就存在發生糾紛的可能。筆者曾代表一家著名大型跨國集團對中國一家從事手機外殼設計的公司作知識產權盡職調查。調查中發現,該公司主要以接受委託和合作的方式開展業務,其設計產品的版權和專利權的權屬關系非常復雜。有關權利歸屬的約定共有9種類型,有的約定比較清楚,可操作性強,而有的約定極其不確定。例如其中一種委託合同約定:在委託方付清所有的設計費前,所有的版權和專利權屬於受託方;付清設計費後,委託方就其接受的所有設計享有知識產權;對於沒有被委託方接受的設計,六個月後受託方可以有控制權,但在轉讓給第三方前,必須獲得委託方的書面同意,委託方必須在一周內答復,否則受託方可以處置。表面上看,受託方擁有未被委託方接受的設計的知識產權,受託方對這些設計申請專利和登記版權都是合法有效的,名義上是這些未被接受設計的知識產權所有人,但事實上,只要受託方轉讓其知識產權就需要委託方同意,對方握有絕對否決權,所以其知識產權處於極其不穩定的狀態,受託方並不能自由地轉讓上述設計的知識產權。加之該公司內部檔案記錄缺失,無法確定以該公司名義申請的專利和登記的版權的真正所有人。鑒於此種知識產權極度不確定的狀態,筆者在知識產權盡職調查後建議否決該項並購,客戶採納了律師意見,最後放棄了收購該公司。

五、審查知識產權的范圍,確定是否符合客戶並購的目的和是否能夠有效地為客戶所實施

以發明專利為例,作盡職調查時不僅要看目標公司是否擁有發明專利,有時還要研究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由於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寫得不完備,而令收購企業放棄收購的事例也並不少見。權利要求書不完備會使專利保護范圍過窄,令競爭者很容易繞過該項專利,在市場上形成激烈的競爭。遇到這種情況,該專利預期的長遠經濟價值和戰略價值就並不會象並購時的市場表現那樣好。一旦競爭對手通過研究已經公開的專利說明書,找到替代專利的方法,其競爭優勢將不復存在。另一方面,對於並購中特別需要的專利或待頒專利,不但要研究其授權狀態或授權後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還要弄清楚,即使擁有該項有效專利後,該專利的實施是否仍然需要從競爭企業獲得其它核心專利的許可。如果存在這種可能性,就必須對收購價格乃至收購的必要性重新作出評估。

在盡職調查中,商標的審查重點在於審查目標公司的商標所核准注冊的商品范圍是否覆蓋了客戶所要從事的商業,目標公司是否擁有客戶所期望開拓的海外市場的商標專用權。要區分目標公司擁有的是商標專有權還是從第三方處獲得的商標使用權。如果是後者,一定要審查目標公司是否有再許可的權利,如果沒有,就要設法從原始商標持有人處獲得商標許可,否則並購可能流產。即使是在股權收購時也要注意,在商標許可協議中是否有股東變更後,商標許可將會收回等類似條款。

假設某公司並購聯想公司下屬的某子公司的資產,其目的就是使自己的計算機標上「聯想」的商標出售,但事實上該子公司只有「聯想」商標許可使用權,並沒有權利許可他人使用「聯想」商標,這時並購的目的就不能實現。

六、考察目標公司是否存在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

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之間成為知識產權侵權方,是並購中需要特別注意的。為此,在進行知識產權盡職調查時,也必須要審查目標公司與他人是否有知識產權的訴訟或糾紛,或其他可能存在的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在了解相關情況後再評估已有的訴訟對目標公司運營的影響和潛在糾紛可能的後果等。如果目標企業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就需要權衡並購目的和侵權後果的輕重。外資企業非常在意目標公司經營的合法性,在筆者代理過的並購案件中,對目標公司的設計軟體、制圖軟體甚至日常辦公軟體是否有合法來源都要求進行審查。

七、起草知識產權盡職調查報告

盡職調查報告要列明事實,在總結事實的基礎上,闡明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提出初步解決方案。

(一)知識產權談判和准備收購協議

完成知識產權盡職調查後,知識產權律師在隨後的知識產權談判中,還需要進一步確定知識產權的交易結構,准備收購協議中相關的知識產權交易條款,確保交易安全。

當出賣方僅出賣部分業務,而不是公司全部時,應與目標企業商談知識產權的交易結構,明確出售部分的知識產權與不出售業務部分知識產權,確認收購方所獲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和使用方式,以及目標企業仍繼續使用的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和使用方式。

在收購協議條款中必須包含目標公司對知識產權的陳述和保證。陳述和保證設計、撰寫得越嚴密、越周全就越有利於購買者。只有經過盡職調查,才能有針對性地設計陳述和保證,保證購買者獲得期望的知識產權。陳述和保證雖然不能對抗第三方,但能夠敦促目標公司履行承諾。

但僅僅依靠陳述和保證,依靠對權利的聲明和放棄是遠遠不夠。在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下,專利和商標的轉讓必須經過知識產權局和商標局的批准後才生效,專利和商標的許可合同也是經過備案後才能對抗第三人。版權的轉讓雖然無需版權局批准,但經過版權保護中心登記變更版權所有人並公告後的公信力才會更強,權利的法律狀態才會更穩定。所以在知識產權談判並准備收購協議時,務必把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或許可合同的備案作為整個交易的前提條件之一。

(二)權利轉移生效的法定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被收購的知識產權必須在相應的知識產權機關里核准並轉移到新公司名下後,新公司才真正擁有這些知識產權。及時登記知識產權所有權的變更對保護知識產權有效性和知識產權實施至關重要。因此,為證實專利、商標或版權的新所有者作為登記所有者,收購方有必要為每項知識產權准備單獨的轉讓文件,以便向相應權利的核准登記機關提交。

筆者曾接手一個由於並購之初沒有知識產權律師參與,並購文件准備不當,導致無法順利實現知識產權轉讓的案子。交易雙方把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寫進了一個總的知識產權轉讓合同里,沒有顧及到專利和版權分由不同的管理機關來負責轉讓的審核和備案,也不知道中國知識產權局要求針對每一個專利要有單獨的專利轉讓合同,而不是由一個總的合同包括所有被轉讓的專利這些知識產權律師所應具備的基本常識。

⑵ 專利盡職調查是什麼,哪些情況需要引入專利盡職調查

專利盡職調查也稱「專利交易的風險調查」或「專利審慎調查」。 「專利交易的風險調查是指通過收集和分析目標專利的信息,預測和評價相關的風險問題以及收益機會,作為調查方決策參考的依據。專利交易的風險調查有助於預防侵權爭議、控制合同風險、防止專利欺詐、避免投資浪費、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交易質量等。」 一個完整的專利審慎調查包括:專利資產的確認,專利交易的相關風險與評估,風險規避,與專利資產相關的利益協同,並購後專利資產的有效利用。歸納國內外先進經驗,通常在如下項目中需要引入專利盡職調查工作。
一、專利經濟價值和排他權利的盡職調查
1.包含專利資產的並購項目 在包含專利資產的並購項目中,專利資產只是目標企業資產中的一部分。因此專利資產的確認、並購後專利資產的有效利用是盡調的主要內容,這樣的專利盡職調查難度不大、門檻不高,並購律師團隊可以提供一站式的綜合服務。但是,如果目標企業的固定資產主要是為了實施專利技術或者專利技術構成目標企業被並購的主要原因,那麼就應該選聘專業的專利律師團隊組織專利盡職調查。
2.以專利資產出資的項目 以專利資產出資的項目,主要是指涉及將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專利申請權作為無形資產出資的項目。如果需要將無形資產計入注冊資本,專利申請權可否作為出資客體一直是一個爭議性的問題。因為專利申請權有可能無法轉化為專利權,即:在專利申請過程中被駁回,專利申請權無法形成價值,因此專利申請權在本質上是一種「或有」的財產權利;如果是以發明專利出資,盡職調查的重點應是發明專利是否存在被宣告無效的理由;[8]如果是以實用新型專利作為出資,盡職調查的重點應是考察該等實用新型是否做過《專利權評價報告》,以及該報告是否認定該實用新型專利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除此之外,以專利權作為資產出資,還要考察專利資產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質押的情況。 3.以專利資產為交易標的物的項目 涉及專利資產交易,交易完成時的狀態通常是專利權轉讓或是增加專利權共有人。專利資產交易通常包括三個方面或三個要素,即:出讓方、受讓方和標的物。所以,此類項目中的專利盡職調查不僅要對專利資產進行調查(調查的內容同以專利資產出資的項目),還要對出讓方和受讓方的交易資格是否合法進行調查。除此之外,如果交易雙方或標的物存在跨境或涉外的因素,還要對目標專利是否符合我國技術進出口管制規定進行調查。以專利權為交易對象的合同,需要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並登記才能生效。 4.以專利作為權利質押的融資項目 以專利作為權利質押的盡職調查內容與專利交易盡職調查的內容基本相同。專利質押與專利轉讓有一點不同:在以專利作為權利質押的融資項目中,通常要求對被質押的專利做資產評估,因此在辦理專利質押合同批准登記過程中通常要提交涉及專利權的資產評估報告。
5.以專利為紐帶的企業的合作的項目 以專利為紐帶的合作的項目通常包括企業法人之間的聯營和專利權的授權許可。專利授權許可分又稱為「專利特許」,特許形式包括排他許可、獨占許可和普通許可。專利權人將專利授權許可給被許可人使用通常要收取專利特許費。特許費可按年支付固定金額,也可以採取入門費加銷售提成的模式。如果需要採取入門費加銷售提成的模式,專利盡職調查的內容中應當包括被許可人的財務制度和統計制度是否健全、銷售數量和銷售毛收入是否可以准確計量。
二、技術自由實施的盡職調查(FTO) 企業在自主研製和首次公開銷售新產品前,應當做「技術自由實施的盡職調查(FTO)」。有的專利權人因為不熟悉專利法,思想中會存在兩個誤區:
其一,自主研發的產品不存在抄襲,因此不會侵犯第三人知識產權;
其二,本企業是光明正大的專利權人,自己實施自己的專利,不可能侵犯第三人專利權。如果不改變這兩個錯誤認識,非常可能帶來嚴重後果。 「對一項技術的自由實施(Freedom to Operate 或FTO)指的是實施人可在不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前提下對該技術自由地進行使用和開發,並將通過該技術生產的產品投入市場。廣義的自由實施(FTO)還包括實施該技術時不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所謂的自由實施(FTO)盡職調查則是指對實施該技術是否可能侵犯他人專利權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進行的調查和研究。」專利法保護申請在先的發明創造。實施在後的發明創造即使是獨立研發且不存在抄襲的情況也可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法不同於著作權法的特別之處。由此可見,任何研發、創新行為,都要事先查新,都應有技術自由實施盡職調查(FTO)的意識,否則有可能白白浪費研發經費、耽誤寶貴的時間。 「專利法律權利的自由運作調查就是確認自由使用目標專利的技術不侵犯第三方專利權。專利權是一種阻止別人使用其專利的權利,而不是一種自由任意使用的權利。也就是說,專利權人擁有某項技術的專利權,不代表其能自由地,不受限制地使用該技術,其技術仍有可能錄入其他專利的保護范圍。」根據我國專利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實施自己的專利作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換句話說,實施自己的專利也可能侵犯第三方的專利權。其理由是,己方被授予的專利,可能因為審查員在檢索現有技術和抵觸申請時沒有查出實質相同的在先專利。實質相同的在先的專利權人既有權以缺少「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理由申請宣告在後專利無效,也可以直接起訴至法院要求在後專利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新產品的自主研發前要先做 FTO,否則有可能導致研發成果在重復別人的專利技術、新品研製成功也不能上市。反過來說,FTO也會促進研發,因為第三方的專利文獻和現有技術,是可資借鑒的重要資源,研發行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研發前做FTO,還可以捕捉到第三方專利布局中的漏洞,做出巧妙的規避設計。這樣一來,既可以合法借鑒前人的技術成果,又可以巧妙地規避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不但研發前要做 FTO,在研發後、新品上市前還要再做一次FTO。其理由是:己方研發過程可能是秘密的,研發成果也沒有申請專利;可是在將科技成果轉化成產品需要一個時間周期,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有第三方在國內申請了專利,也可能有第三方在產品的目標市場申請了專利。因此,研發FTO和新品上市前的FTO都有必要做,而且操作的方法基本相同。此外,關於新品上市前技術自由實施盡職調查(FTO)的范圍,除了整個的產品和方法之外,部件、半成品、外聯寫作廠商也可能在盡職調查的范圍內。為實施新技術、製造新產品而購買關鍵設備時,也要組織FTO。擁有諸多專利權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上市前,特別是在創業板上市前,一定要針對拳頭產品認真作FTO,否則一旦在上市過程中出現權利侵權投訴,現做 FTO 是來不及的,現做的 FTO報告的說服力,通常也沒有事前做的報告說服力強。
三、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專利盡職調查 作原告時的盡職調查:專利權人發現第三人存在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後,首先要對侵權產品技術特徵是否落入了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進行調查;此後要對侵權行為人是否享有任何侵權豁免進行調查;第三要對己方專利的有效性和穩定性進行調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專利權人忘記繳納專利年費,專利尚未被宣布為無效,但此時專利權是不能得到司法保護的;被訴侵權人也可能提出專利無效抗辯或現有技術抗辯,被告行使這兩個抗辯權時會對原告造成風險,因為原告的專利可能被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為無效。 作被告時的盡職調查:作被告時的盡職調查與做原告時的盡職調查方法相同,但是目的正好相反。被告首先要調查自己的產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以便行使不侵權抗辯;如果初步判定產品的技術特徵落入了原告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內,被告應考慮行使專利無效抗辯權或現有技術

⑶ 企業並購盡調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有哪些

您好, 在企業並購過程中,知識產權盡職調查是必不可少的一環。盡職調查是要確定:知識產權資產是否存在,所有權屬於誰,擁有人的控制權有多大,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和戰略價值,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潛在責任。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通常取決於知識產權的類型及其范圍,包括知識產權有效期的長短、受保護地域的范圍以及是否受到其它協議的限制等。知識產權的戰略價值取決於其是否能很好地適合業務目標和其是否能夠有效地實施。知識產權盡職調查的結果將會直接影響交易的價格,有時可能會導致交易結構的重新評估或改變,有時甚至決定並購的成敗。
知識產權盡職調查一般包含以下七個步驟:
一、掌握並購目的
知識產權律師首先要與並購方討論並購在知識產權方面要達到的商業目的和未來的商業計劃,必須清楚地了解客戶期望從此次交易中獲得何種資產和對這些資產使用方式。當然,知識產權律師主要關注的是專利技術、商標和著作權等無形資產。根據並購目的,律師完成知識產權盡職調查,就該交易能否滿足客戶要求提交報告。
二、確認並購的交易結構
資產並購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相對復雜。不但要審查目標公司對每一個專利、商標、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是否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還必須弄清楚其是否有權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這些轉讓和許可是否要受限於某些條件,同時在交易過程中還需要針對目標公司每一個知識產權准備單獨的轉讓或許可協議,必須考慮不同國家對協議的條款和生效有不同的要求,如要求相應的知識產權當局批准或備案等。
三、審查知識產權的有效性
對所涉專利問題,要注意審查企業是否按時繳納專利年費以維持其專利權的有效性,必要時可通過查詢專利登記薄來確定盡職調查時的法律狀態,審查其是否被無效,或因其他原因失去專有權。特別要注意審查商標有效期及其是否在期限屆滿前申請續展並獲批准。
四、分析知識產權的真正權利人
五、審查知識產權的范圍,確定是否符合客戶並購的目的和是否能夠有效地為客戶所實施
六、考察目標公司是否存在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
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之間成為知識產權侵權方,是並購中需要特別注意的。為此,在進行知識產權盡職調查時,也必須要審查目標公司與他人是否有知識產權的訴訟或糾紛,或其他可能存在的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在了解相關情況後再評估已有的訴訟對目標公司運營的影響和潛在糾紛可能的後果等。如果目標企業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就需要權衡並購目的和侵權後果的輕重。外資企業非常在意目標公司經營的合法性,在筆者代理過的並購案件中,對目標公司的設計軟體、制圖軟體甚至日常辦公軟體是否有合法來源都要求進行審查。
七、起草知識產權盡職調查報告
盡職調查報告要列明事實,在總結事實的基礎上,闡明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提出初步解決方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⑷ 專利盡職調查是什麼,哪些情況需要引入專利

網頁鏈接知識介紹|如何組織專利盡職調查

一、需要引入專利盡職調查的項目

專利盡職調查也稱「專利交易的風險調查」或「專利審慎調查」。「專利交易的風險調查是指通過收集和分析目標專利的信息,預測和評價相關的風險問題以及收益機會,作為調查方決策參考的依據。專利交易的風險調查有助於預防侵權爭議、控制合同風險、防止專利欺詐、避免投資浪費、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交易質量等。」[5]

一個完整的專利審慎調查包括:專利資產的確認,專利交易的相關風險與評估,風險規避,與專利資產相關的利益協同,並購後專利資產的有效利用。[6]歸納國內外先進經驗,通常在如下項目中需要引入專利盡職調查工作。

(一)專利經濟價值和排他權利的盡職調查

1. 包含專利資產的並購項目

在包含專利資產的並購項目中,專利資產只是目標企業資產中的一部分。因此專利資產的確認、並購後專利資產的有效利用是盡調的主要內容,這樣的專利盡職調查難度不大、門檻不高,並購律師團隊可以提供一站式的綜合服務。但是,如果目標企業的固定資產主要是為了實施專利技術或者專利技術構成目標企業被並購的主要原因,那麼就應該選聘專業的專利律師團隊組織專利盡職調查。

2. 以專利資產出資的項目

以專利資產出資的項目,主要是指涉及將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專利申請權作為無形資產出資的項目。如果需要將無形資產計入注冊資本,專利申請權可否作為出資客體一直是一個爭議性的問題。[7]因為專利申請權有可能無法轉化為專利權,即:在專利申請過程中被駁回,專利申請權無法形成價值,因此專利申請權在本質上是一種「或有」的財產權利;如果是以發明專利出資,盡職調查的重點應是發明專利是否存在被宣告無效的理由;[8]如果是以實用新型專利作為出資,盡職調查的重點應是考察該等實用新型是否做過《專利權評價報告》,以及該報告是否認定該實用新型專利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9]除此之外,以專利權作為資產出資,還要考察專利資產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質押的情況。

3. 以專利資產為交易標的物的項目

涉及專利資產交易,交易完成時的狀態通常是專利權轉讓或是增加專利權共有人。專利資產交易通常包括三個方面或三個要素,即:出讓方、受讓方和標的物。所以,此類項目中的專利盡職調查不僅要對專利資產進行調查(調查的內容同以專利資產出資的項目),還要對出讓方和受讓方的交易資格是否合法進行調查。除此之外,如果交易雙方或標的物存在跨境或涉外的因素,還要對目標專利是否符合我國技術進出口管制規定進行調查。以專利權為交易對象的合同,需要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並登記才能生效。[10]

4. 以專利作為權利質押的融資項目

以專利作為權利質押的盡職調查內容與專利交易盡職調查的內容基本相同。專利質押與專利轉讓有一點不同:在以專利作為權利質押的融資項目中,通常要求對被質押的專利做資產評估,因此在辦理專利質押合同批准登記過程中通常要提交涉及專利權的資產評估報告。[11]

5. 以專利為紐帶的企業的合作的項目

以專利為紐帶的合作的項目通常包括企業法人之間的聯營和專利權的授權許可。專利授權許可分又稱為「專利特許」,特許形式包括排他許可、獨占許可和普通許可。專利權人將專利授權許可給被許可人使用通常要收取專利特許費。特許費可按年支付固定金額,也可以採取入門費加銷售提成的模式。如果需要採取入門費加銷售提成的模式,專利盡職調查的內容中應當包括被許可人的財務制度和統計制度是否健全、銷售數量和銷售毛收入是否可以准確計量。

⑸ 專利盡職調查是什麼,哪些情況需要引入專利

專利盡職調查也稱「專利交易的風險調查」或「專利審慎調查」。「專利交易的風險調查是指通過收集和分析目標專利的信息,預測和評價相關的風險問題以及收益機會,作為調查方決策參考的依據。專利交易的風險調查有助於預防侵權爭議、控制合同風險、防止專利欺詐、避免投資浪費、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交易質量等。」一個完整的專利審慎調查包括:專利資產的確認,專利交易的相關風險與評估,風險規避,與專利資產相關的利益協同,並購後專利資產的有效利用。歸納國內外先進經驗,通常在如下項目中需要引入專利盡職調查工作。一、專利經濟價值和排他權利的盡職調查1.包含專利資產的並購項目在包含專利資產的並購項目中,專利資產只是目標企業資產中的一部分。因此專利資產的確認、並購後專利資產的有效利用是盡調的主要內容,這樣的專利盡職調查難度不大、門檻不高,並購律師團隊可以提供一站式的綜合服務。但是,如果目標企業的固定資產主要是為了實施專利技術或者專利技術構成目標企業被並購的主要原因,那麼就應該選聘專業的專利律師團隊組織專利盡職調查。2.以專利資產出資的項目以專利資產出資的項目,主要是指涉及將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專利申請權作為無形資產出資的項目。如果需要將無形資產計入注冊資本,專利申請權可否作為出資客體一直是一個爭議性的問題。因為專利申請權有可能無法轉化為專利權,即:在專利申請過程中被駁回,專利申請權無法形成價值,因此專利申請權在本質上是一種「或有」的財產權利;如果是以發明專利出資,盡職調查的重點應是發明專利是否存在被宣告無效的理由;[8]如果是以實用新型專利作為出資,盡職調查的重點應是考察該等實用新型是否做過《專利權評價報告》,以及該報告是否認定該實用新型專利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除此之外,以專利權作為資產出資,還要考察專利資產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質押的情況。3.以專利資產為交易標的物的項目涉及專利資產交易,交易完成時的狀態通常是專利權轉讓或是增加專利權共有人。專利資產交易通常包括三個方面或三個要素,即:出讓方、受讓方和標的物。所以,此類項目中的專利盡職調查不僅要對專利資產進行調查(調查的內容同以專利資產出資的項目),還要對出讓方和受讓方的交易資格是否合法進行調查。除此之外,如果交易雙方或標的物存在跨境或涉外的因素,還要對目標專利是否符合我國技術進出口管制規定進行調查。以專利權為交易對象的合同,需要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並登記才能生效。4.以專利作為權利質押的融資項目以專利作為權利質押的盡職調查內容與專利交易盡職調查的內容基本相同。專利質押與專利轉讓有一點不同:在以專利作為權利質押的融資項目中,通常要求對被質押的專利做資產評估,因此在辦理專利質押合同批准登記過程中通常要提交涉及專利權的資產評估報告。5.以專利為紐帶的企業的合作的項目以專利為紐帶的合作的項目通常包括企業法人之間的聯營和專利權的授權許可。專利授權許可分又稱為「專利特許」,特許形式包括排他許可、獨占許可和普通許可。專利權人將專利授權許可給被許可人使用通常要收取專利特許費。特許費可按年支付固定金額,也可以採取入門費加銷售提成的模式。如果需要採取入門費加銷售提成的模式,專利盡職調查的內容中應當包括被許可人的財務制度和統計制度是否健全、銷售數量和銷售毛收入是否可以准確計量。二、技術自由實施的盡職調查(FTO)企業在自主研製和首次公開銷售新產品前,應當做「技術自由實施的盡職調查(FTO)」。有的專利權人因為不熟悉專利法,思想中會存在兩個誤區:其一,自主研發的產品不存在抄襲,因此不會侵犯第三人知識產權;其二,本企業是光明正大的專利權人,自己實施自己的專利,不可能侵犯第三人專利權。如果不改變這兩個錯誤認識,非常可能帶來嚴重後果。「對一項技術的自由實施(Freedom to Operate或FTO)指的是實施人可在不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前提下對該技術自由地進行使用和開發,並將通過該技術生產的產品投入市場。廣義的自由實施(FTO)還包括實施該技術時不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所謂的自由實施(FTO)盡職調查則是指對實施該技術是否可能侵犯他人專利權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進行的調查和研究。」專利法保護申請在先的發明創造。實施在後的發明創造即使是獨立研發且不存在抄襲的情況也可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法不同於著作權法的特別之處。由此可見,任何研發、創新行為,都要事先查新,都應有技術自由實施盡職調查(FTO)的意識,否則有可能白白浪費研發經費、耽誤寶貴的時間。「專利法律權利的自由運作調查就是確認自由使用目標專利的技術不侵犯第三方專利權。專利權是一種阻止別人使用其專利的權利,而不是一種自由任意使用的權利。也就是說,專利權人擁有某項技術的專利權,不代表其能自由地,不受限制地使用該技術,其技術仍有可能錄入其他專利的保護范圍。」根據我國專利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實施自己的專利作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換句話說,實施自己的專利也可能侵犯第三方的專利權。其理由是,己方被授予的專利,可能因為審查員在檢索現有技術和抵觸申請時沒有查出實質相同的在先專利。實質相同的在先的專利權人既有權以缺少「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理由申請宣告在後專利無效,也可以直接起訴至法院要求在後專利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新產品的自主研發前要先做FTO,否則有可能導致研發成果在重復別人的專利技術、新品研製成功也不能上市。反過來說,FTO也會促進研發,因為第三方的專利文獻和現有技術,是可資借鑒的重要資源,研發行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研發前做FTO,還可以捕捉到第三方專利布局中的漏洞,做出巧妙的規避設計。這樣一來,既可以合法借鑒前人的技術成果,又可以巧妙地規避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但研發前要做FTO,在研發後、新品上市前還要再做一次FTO。其理由是:己方研發過程可能是秘密的,研發成果也沒有申請專利;可是在將科技成果轉化成產品需要一個時間周期,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有第三方在國內申請了專利,也可能有第三方在產品的目標市場申請了專利。因此,研發FTO和新品上市前的FTO都有必要做,而且操作的方法基本相同。此外,關於新品上市前技術自由實施盡職調查(FTO)的范圍,除了整個的產品和方法之外,部件、半成品、外聯寫作廠商也可能在盡職調查的范圍內。為實施新技術、製造新產品而購買關鍵設備時,也要組織FTO。擁有諸多專利權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上市前,特別是在創業板上市前,一定要針對拳頭產品認真作FTO,否則一旦在上市過程中出現權利侵權投訴,現做FTO是來不及的,現做的FTO報告的說服力,通常也沒有事前做的報告說服力強。三、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專利盡職調查作原告時的盡職調查:專利權人發現第三人存在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後,首先要對侵權產品技術特徵是否落入了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進行調查;此後要對侵權行為人是否享有任何侵權豁免進行調查;第三要對己方專利的有效性和穩定性進行調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專利權人忘記繳納專利年費,專利尚未被宣布為無效,但此時專利權是不能得到司法保護的;被訴侵權人也可能提出專利無效抗辯或現有技術抗辯,被告行使這兩個抗辯權時會對原告造成風險,因為原告的專利可能被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為無效。作被告時的盡職調查:作被告時的盡職調查與做原告時的盡職調查方法相同,但是目的正好相反。被告首先要調查自己的產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以便行使不侵權抗辯;如果初步判定產品的技術特徵落入了原告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內,被告應考慮行使專利無效抗辯權或現有技術

⑹ 在科技企業的股權投資盡職調查中,知識產權的真實價值如何評判有什麼工具

回答如下:
1、知識產權的真實價值評估比較復雜,一般方式是尋找同類領域企業版和交易案例,也可以參考訴訟權和許可的案例,反推專利價值。
例如在通信行業,結合標准必要專利,基本上固定了一個專利的費率,例如高通收取整機的3%-5%作為專利費,這樣基本上高通的專利價值就是一個比較確定的數字,因為每年的許可費收入基本是比較穩定或是可預期的。
2、工具方面,目前行業內,通過知識產權進行評估的工具僅有 六棱鏡 全球專利投融資評價系統能實現對項目團隊,投資、工程師背景、技術實力等等綜合信息評判。

⑺ 專利申請情況是創業板公司的盡職調查中分析的重點嗎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為您解答:


盡職調查的目的是使買方盡可能地發現有關他們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從買方的角度來說,盡職調查也就是風險管理。對買方和他們的融資者來說,並購本身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諸如,目標公司過去財務賬冊的准確性;並購以後目標公司的主要員工、供應商和顧客是否會繼續留下來;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導致目標公司運營或財務運作分崩離析的任何義務。因而,買方有必要通過實施盡職調查來補救買賣雙方在信息獲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過盡職調查明確了存在哪些風險和法律問題,買賣雙方便可以就相關風險和義務應由哪方承擔進行談判,同時買方可以決定在何種條件下繼續進行收購活動。


了解盡職調查不僅能提高信息流,而且還有利於創業者與天使投資人發展良好的長期關系。天使投資人主要是與創始人和創業公司CEO見見面,談一談,研究一下書面文檔。天使投資人在開支票之前,他們或者他們委託的顧問會和創業團隊的關鍵成員和創業公司的客戶約談,並評估真實的產品。如果結果與他們之前被告知的不符,那麼創業者所有的賭注就都沒了。


所有的私人股權投資機構都是以自己的方式進行盡職調查的,作為創業者需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團隊是否強大、是否健康:

如果創業團隊比較小,天使投資人可能會約見每個成員。天使投資人會調查每位團隊成員的智力、忠誠度、優點、弱點、團隊合作和管理風格等。一個功能不健全的團隊,或者在關鍵位置上有一個老愛喝反調的人都會影響到創業融資成功。


2.產品或服務的准備:

技術上的調查通常是從工程技術人員和產品營銷人員身上開始的。天使投資人會評估你創業的進程,也會評估你的產品。你所有的准備目標是要讓天使投資人對你宣稱的產品所具有的功能和質量達到百分之百的滿意,整個團隊和研發過程還要保證產品將來能實現。最後,天使投資人還需要確認知識產權保護和狀態。


3.市場需求和大小的確認:

一個優秀的天使投資人可以從很多方面幫助創業公司,但是不能保證用戶一定會買創業公司的產品。天使投資人會從你給的市場人群參考表中找一些潛在的客戶,跟他們談話,了解市場情況。天使投資人也會聯系他們人際關系中的技術高手和業內人士。不經歷驗證的痛苦,就沒有成功的交易。


4.可持續的競爭優勢:

如果天使投資人找出了事先沒有預想到的競爭,而你卻忘了提及,那麼這就是一次死亡之吻。天使投資人要通過行業分析來確認你所擁有的差異確實是獨一無二的,未來沒有潛在的競爭者。


5.公司和財務狀況:

你的財務和公司確定的里程碑完成的怎麼樣了?天使投資人會查驗創業公司之前已有的融資和股權情況,做一份精確的市場投資表。創始人的信用差、還有未了結的官司、沒有償付能力都會增加融資失敗的風險。


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有一些竅門需要記住。首先,對所有的關鍵問題要提前做好准備,問一問你如何跟別人比。早點找出真相,不要浪費時間。根據別人給你的反饋來加強你的演示,提升你的公司實力。


其次,要對天使投資人也做一下盡職調查。盡職調查的過程是長期關系的基礎,所以雙方都需要同等的坦白和信任。創業者與天使投資人的關系就像是婚姻。在婚姻關系中保持一點神秘感還是不錯的,但雙方還是要在一些基本問題上相互了解。

⑻ 怎樣維持健康的知識產權資產

無形資產是一個經營實體所擁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雖屬非物質實體,但對其經營起著增加區別性、提高競爭優勢的作用,其組成包括專利和創意設計,著作權和軟體,商標,商號,商業外觀, 榮譽,專有知識(包括專有技術、客戶信息、人力資源等)以及特許資源和特享政策等,提供著盈利來源或保障。其性質也是一種專有權,其主要部分是可通過法律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
無形資產往往直接或間接地依附在有形資產上,同時具有催化增值功能(即本身不因被使用而產生直接損耗),但其交易便捷、易於復制流失、並依賴於隱形積累的特性,因此需要特別的管理措施加以保護。無形資產管理所涉及的資產要素有專利與工業設計、專有知識(包括商業秘密)、特許資源(包括許可)與特享政策、商標、商號、商業外觀、版權、軟體、域名等;也涉及資產權利的形成、取得、以及維護各階段。
無形資產的管理有宏觀管理以及微觀管理兩個層次。宏觀管理包括了政策研究與制定,管理制度的制定與修訂,部門設置與人員管理以及知識產權審計;微觀管理則涉及管理制度的執行,內部溝通與外部協調,具體項目中無形資產內容的組織與實施(包括知識產權的盡職調查),以及預警與應急。
無形資產管理的「管」與「理」
「管」和「理」是與無形資產管理密切相關的兩個方面。隨著知識產權意識的不斷提高、積累的各類知識產權越來越多,很多企業設置了專門的崗位或軟體對此進行管理,但不少企業往往更著重於「管」而忽視或輕視了「理」,以至所積累的知識產權反成企業的負擔或發展的拖累,蘇州恆久因忘記繳納專利年費而使專利失效導致上市失敗之事也猶在眼前;另外,在涉及無形資產收購的情況下,也不時出現因未對被收購或被投資對象做好盡職調查而使收購或投資目的的實現打了折扣。
我們可以先看一下陶氏化工的經驗。1897年創立的陶氏化工是創造全面知識資產管理方法的先驅公司之一,它在20世紀90年代初意識到化工行業正在商品化,必須竭盡全力從公司的無形資產中創造價值,並將其轉化為價值流。陶氏化學公司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技術訣竅、版權、商標和商業秘密等,其中專利是其主要形式,專利總數達2.9萬多項,每年用於專利的費用為3000萬美元。由於意識到專利處於分散的無組織狀態,該公司管理層認為專利管理是知識產權管理中最有可能獲得成功的領域,因此,他們從專利管理入手,建立起企業的無形資產管理系統,對知識產權進行動態管理,分成價值評估、有效性鑒別、分類、競爭力評測、投資情況幾個方面進行檢查,最後實現整合計劃。該公司對所有專利分別進行有效性鑒別,若屬有效專利,則由公司屬下各業務部門決定是否對此專利進行投資;專利被分類為正在使用、將要使用、和不使用或不再使用四類;投資情況則被分為投資調整、合資、收購與技術許可等幾種情況;並通過充分運用知識樹圖(綜合機會圖)對其競爭力加以測評。陶氏化工以其獨特的「技術因子法」,方便而快速地幫助了公司進行無形資產的財務評估,計算了無形資產在企業資產總值中所佔的百分比,結合上述分析將知識產權進行整合與計劃。其結果是,陶氏化工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管理與業務活動有機結合,短期內就幫助公司節省了4000萬美元的知識產權維護費,並形成了新的企業許可業務,該業務每年可以帶來1億美元的收入。長遠來說,該方法更加理解和重視整個創新過程、新技術開發與商業化過程以及業務差距,並通過工藝技術收購開發了聚丙烯業務,進一步確定最佳收購對象而收購了聯合碳化物公司以及羅門哈斯公司。
在知識產權資產的管理中,知識產權審計和知識產權盡職調查是「理」的兩個重要形式。
知識產權審計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借用上述用語,知識產權審計(IP AUDIT)為對組織內部所擁有、所使用或所收購的知識產權資產進行系統性檢查。形象言之,知識產權審計是一次知識產權體檢,是保證業務發展的一次體檢,其中心問題就是:我的知識產權資產配置是否健康?而為何知識產權審計屬於宏觀管理范疇,是由知識產權對企業發展規劃的重要性決定的。
一般而言,企業發展規劃中所考慮的問題極多,但知識產權資產是商業規劃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下表例舉了部分所需考慮的問題,多數問題涉及知識產權:

俗話說「不明白,不當家」。藉此言,對於知識產權管理而言,不評估,就無法管理。知識產權審計是對所擁有、所使用、或所收購的知識產權資產進行的系統性檢查,其目的是發現未起作用的知識產權資產,查明可能對經營主體的根本利益和贏利狀況產生威脅的缺陷,使業務決策者在知情的情況下制定經營戰略,以使經營主體的市場地位得到維護和提高。
從知識產權資產的分類看,有目前正在使用的、用來阻止競爭對手的、將來可能會使用的、和對業務無助益的這樣四類,視具體情況採取或保持、或維護、或出售、或清理排除等不同措施。不同法律區域的不同情況可能會導致不同的操作和處理,不同商業領域中不同業務的重要性也可能導致對知識產權資產價值的不同判斷和注意。
進行知識產權審計的一般步驟如下:
確定現狀,確定現有的創新和技術、品牌和名稱、合同與協議、出版物與作品清單。診斷潛在缺陷與威脅,包括診斷完整性、保護狀況以及使用狀況。
形成改進策略和方案,通過分析和評估得出有路徑設計的改進方案。
實施改進,根據決定的方案進行嚴格的操作與檢查。
由上可見,知識產權審計主要是圍繞數據和策略兩個方面來進行。在數據方面,需要做的是了解和檢查目前官方和商業資料庫中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檢查核實目前知識產權的使用情況,檢查出版物、網站以及文件、許可合同、轉讓協議以及其它協議文件,將數據集中並進行分析以及檢查數據之間的一致性和後續措施。在策略方面,需要緊密圍繞公司商業策略進行知識產權策略的規劃,對全部知識產權文件進行分析並找出現狀和理想狀況之間的差異,並對後續措施提出建議(增加申請、撤回申請、變更擁有人、集中管理、許可體系的改進、使用手冊、續展、擴展地域范圍,等等)。
因此,知識產權審計也可以有簡單模式和深入模式兩種。簡單的知識產權審計可以達到數據的完整性和准確性,而深入的知識產權審計則可以結合經營方向和策略達到資產有用性、使知識產權成為利潤來源而非成本中心。如下表所示:

一個深入的知識產權審計,可能會很費時,而且需要根據不斷變化的商業領域和商業目的進行調整,且要保證審計焦點鎖定在對公司最重要的知識產權資產上,更多深入的知識產權審計還會包括對知識產權威脅的估計以及制定修正和規避路線圖。
知識產權審計需視經營主體的規模和業務發展情況決定審計的頻率,因多數知識產權的期限計算以年為單位,因此一般而言知識產權審計也以年度審計為宜;但當企業經營方向做出重大改變或調整時,需配合進行一次審計工作。知識產權審計工作需做好文件集中和人員准備兩項配套工作,可由內部人員(知識產權人員、管理規劃人員和相關技術負責人)進行,必要時也可配合以外部顧問,從而得到不同視角和經驗意見。知識產權審計的結果,需要落實到日常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完善上。因此,對於知識產權審計報告的形成,需緊密圍繞審計的目的,指出發現的問題,並給出可執行的改進路徑。
知識產權盡職調查
知識產權盡職調查是指對某一企業目前所擁有(包括自產或購買)和使用的知識產權狀況所進行的系統性檢查,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經營秘密、專有技術和商業標識、許可狀態等的檢查。簡言之,如果說知識產權審計是針對自身健康狀況的體檢,那麼知識產權盡職調查則是對他人健康狀況的核實。一般而言,在並購、合資、許可證貿易、資本投資、上市以及知識產權資本化等情況下,均需要進行知識產權盡職調查。
知識產權盡職調查的內容包括:
權利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解決權利來源的正當性問題,防止將來被他人釜底抽薪;
權利的有效性:解決權利的效力問題,防止接受到的是失效資產、並確定資產的剩餘效力時間;
權利的確定性:解決權利是否經過適當的法律途徑得以確認的問題,防止將來被他人搶占;
權利的穩定性:解決權利是否在法律上處於穩定狀態的問題,防止被他人無效或撤銷;
權利的完整性:解決權利的有用性問題,檢查權利是否覆蓋相關業務,防止受讓的權利實現不了收購目的;
權利的行使風險:解決行權能力問題,確定維權可能性或可能的程度。
進行適當的知識產權事前盡職調查有利於買賣雙方,而且有助於雙方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並開展商業協作。我們在生活當中多少都有過買東西「上當」的經歷,或有過買到不盡如人意的東西卻被冷冷地告知「貨物出門概不退換」或「買方自付其責」的經歷。有是這可能只是讓人有些不快而已,但有時卻可能會造成「損了夫人又折兵」的結果。
其實,在商業環境中也同樣如此,尤其是知識產權的買、賣、使用許可或特許經營,更是如此。在此方面,我們更要重視如何防止出現令人不滿意的結果,或盡量減少由疏忽所帶來的影響。不僅如此,如果多加小心,還有機會使一筆好的交易變成一項重大投資,而且視所屬交易方,還會實現重要節約或重大增益。在知識產權買賣或使用許可過程中,極為常見的情況是,人們只重視數字運算,而忽視一些同樣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的一些基本問題,例如:知識產權的真正權利人是誰?知識產權是否仍然有效?權利的轉讓具有獨占性嗎?
因此,知識產權事前盡職調查是必由之道,決非奢侈之事。在公司並購、接管或出售過程中,在進行使用許可合同或特許經營協議談判過程中,在專利、商標、版權或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買賣過程中,進行事前盡職調查時都至少應當檢查如下內容:
同知識產權專業人員認真討論從交易中能得到什麼;
了解所購買或所出售的是什麼,以及對買者或賣者承擔的義務;
進行全面、獨立的檢索,了解知識產權所有權、知識產權的歷史及維持費或續展費的情況,以確保各項權利依然有效,這對確認對方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十分重要;
請對方提供可能對所涉知識產權的使用產生影響或限制的其他知識產權的詳情;
其他檢查還包括:
檢查版權方面的影響──有關文字、手冊、小冊子等所有權;
確認知識產權是否有任何抵押;
就專利而言,了解是否存在任何改良專利的詳情;
確認是否有任何訴訟或侵權案件涉及該知識產權;
了解並要求提供所涉知識產權的重要時間安排(例如使用許可期限等);
要求提供重要第三方的詳情,比如商標的共存協議中的限制性條款、許可協議中的限制性條款;
最後但卻是經常被疏忽的一點:永遠要確保賣方有權出售其知識產權。
進行知識產權盡職調查的步驟一般為四步:初步調查,重點審核,權利自由行使評價和調查報告的撰寫。
初步調查包含了被調查者的陳述以及相關信息檢索(核實陳述的信息、發現遺漏或問題);重點審核為下述七個要點,特別是所有權問題,有效性問題,權利限制問題,以及權利的可行使性;權利自由行使評價(FTO)主要涉及他人專利是否構成我方業務的阻礙,相關他人專利的權利范圍調查,權利字面范圍,審理過程中的權利解釋和放棄,和我方業務產品與他人專利權利范圍的比對;調查報告的撰寫需客觀地反映問題,以及對風險可控性的評估。
知識產權盡職調查審核要點如下:
1. 控制權檢查。需從所有權與使用權兩個方面考慮:
對於所有權,要檢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對於使用權,要檢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2. 有效性檢查:
對於專利:在授權前要檢查其所處的審查階段,對授權後,要檢查其年費交納情況;
對於商標和域名:檢查其有效期;
對於商業秘密:檢查其保密措施及其執行情況;
3. 確定性檢查:
主要是檢查有無官方登記,特別是針對非注冊商標和未登記的著作權(包括軟體);
4. 穩定性檢查:
對於專利,包括但不限於:
對於商標,包括但不限於:
5.全面性檢查。主要考慮是否覆蓋相關業務
對於專利,包括但不限於:
對於商標,包括但不限於:
6. 真實性和合法性檢查:
對於專利,包括但不限於:
對於商標,包括但不限於:
7.權利自由行使度檢查,包括但不限於:
自由實施調查(Free to Operation Research);
他人權利的阻礙;
共存協議的阻礙;
申請程序中的權利放棄/不當聲明;
另外,有必要時,也應該了解權利被他人侵害的情況。
由於費用或時間因素的限制,知識產權盡職調查有時無法做到全面的調查,必須選擇最可能和最重要的內容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其詳盡程度可分為以下級別:
第一級:權利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二級:權利的全面性和合法性;
第三級:權利的確定性和穩定性;
第四級:權利的可自由實施性檢查,包括檢索、分析、和可能的規避設計方案。
針對不同目的,各種知識產權盡職調查的重點可能也需要調整和選擇。以下以資本投資技術性企業、以及以品牌收購兩個例子加以說明:
資本投資技術型企業的知識產權盡職調查的主要目的是保證所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的合法有效以及實施自由,保障投資的收益預期,保障投資的退出。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是重點檢查對象。其特別需注意的方面有:
以專利與專有技術為重點,兼顧其它知識產權;
權利清單及其內容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權利的確定性:

權利的合法性:

權利的穩定性:
權利范圍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權利被侵害的情況:
知識產權管理措施的情況:
品牌收購的知識產權盡職調查的主要目的是目標公司品牌的合法性和可用性。
權利概況和確定性需要檢查以下內容:

權利有效性需要檢查以下內容:

商標的合法性需要檢查以下內容:

權利穩定性需檢查以下內容:

權利的全面和完整性需檢查以下內容:

權利被侵害的情況:

商標權管理措施:

知識產權審計和知識產權盡職調查都是對某個經營主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客觀狀態和情況的檢查,但由於目的不同,進行的檢查方式和內容也會有所側重。本文結合知識產權的特點列舉了一些檢查要點,可能遺漏或不全面之處,請同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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