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歷史上的著作權法
『壹』 我國的著作權法是何時制定的
1979年開始啟動立法來工作。 1990年自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1年啟動 第三次修改工作,目前在按程序修改中,還未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因此,目前正在實施的是第二次修正的版本。
『貳』 中國歷史的第一部版權法頒布於什麼時候
經過戊戌變法失敗後幾年的沉寂,到1902年,中國思想界重新活躍,出版業再度繁榮,盜版問題也沉渣泛起並且來勢兇猛。
1903年5月,上海文明書局創辦人廉泉、著名翻譯家嚴復分別上書,要求清政府保護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這是中國知識分子要求版權的第一聲呼籲。1904年4月6日商部表態,同意「由本部酌定版權律」。1905年初,商部擬出了版權法初稿,送交學務處審核。
1907年,學務處又將版權法的修改稿移交民政部,如此數度轉手,直到1910年才最終完成。10月2日,民政部將修訂完畢的版權法交給資政院議決。12月,經過資政院議決通過、宣統皇帝批准,中國第一部版權法正式產生,定名為《著作權律》,共5章55條。
清朝的這部《著作權律》以「伯爾尼公約」為藍本,參照了各國的現行法律。該部法律比較完善,奠定了中國後來版權法的基礎。
『叄』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著作權法是多少年制定的大清著作權律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著作權法是中國清代宣統二年(1910)年制定的《大清著作回權律》。
答《大清著作權律》(Copyright Law of Qing Dynasty),中國清代宣統二年(1910)制定的關於保障著作者權利的專門法律。20世紀初,清政府預備立憲,並委任沈家本、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引進資產階級的法律體系與原則,制訂了一系列的專門法律,《大清著作權律》便是其中之一。《大清著作權律》分為「通例、權利期限、呈報義務、權利限制、附則」 5章,共55條。對於版權的概念、作品的范圍、作者的權利、取得版權的程序、版權的期限和版權的限制等問題,均作了相應的規定。
『肆』 嗶哩嗶哩中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以下哪些著作權利
正確答案是以上三個都是,我剛才答完
『伍』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如何生產的
一、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回顧
新中國成立前夕,根據「廢除偽憲法、偽法統」的要求,國民黨政府的「六法全書」(以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六大法典為代表的全部法律)被廢除。新中國成立後,中央政府即著手制定保護作者正當權益的法律文件,相關部門借鑒前蘇聯1928年著作權法,結合當時我國公私出版機構並存、侵權現象時有發生的狀況,於1957年11月向國務院法制局報送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權暫行規定(草案)》請求審查。但是由於整風反右運動的開展,剛剛起步的著作權立法工作便在反對「知識私有」和「資產階級法權殘余」的呼喊聲中停止了。1966年至1976年,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間,著作權保護制度基本上不復存在。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黨中央作出將全黨全國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戰略決策,大批作家、科學家、藝術家滿懷激情重返文學創作、科學研究和藝術表演,迎來了社會主義文學藝術和科學事業的春天。與此同時,我國與國外的文化、教育、、科學技術方面的交流與合作逐漸增多,社會各界相繼提出制定法律,保護知識分子進行創造性勞動及其勞動成果,調動廣大作者的創作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於是,中斷二十多年的著作權立法工作被提上了議事日程。
著作權立法的具體起因與中美建交有關。1979年1月,鄧小平同志訪美,期間中美雙方簽署了《中美高能物理協議》,協議中提及要互相保護版權。同年3月,中美雙方開始商談《中美貿易協定》,美方再次提出版權保護問題,要求在中方頒布版權法前,雙方按照世界版權公約的規定保護對方的版權。針對這一重大問題,國家出版局於1979年4月向國務院呈送報告,建議「建立版權機構,制定版權法」。當時的國務院副總理耿飈同志轉請中共中央秘書長兼宣傳部部長胡耀邦同志批示。耀邦同志批示「同意報告,請你們盡快著手,組織班子,草擬版權法」。於此,新中國第一部版權法正式啟動。其後,著作權法起草工作一波三折、歷經坎坷,終於在十一年後的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時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王漢斌同志在審議時曾感慨道:「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所有法律草案中,著作權法是最復雜的一個法,調整的關系最廣,審議時間最長」。
通過以上簡單回顧,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兩個結論:其一,著作權制度是科技進步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產物。沒有印刷技術廣泛使用和印刷工業的繁榮,《安娜法》就不可能出現。著作權制度三百年的發展歷史也表明,著作權內容的每一次擴展都與科技上的每一次突破形影不離,從印刷技術到攝影技術,從錄音技術到電影技術,從廣播技術到網路技術,概莫能外。其二,我國著作權制度是改革開放的產物。新中國的著作權制度是與改革開放的偉大事業相伴而生,並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而不斷完善的。沒有改革開放的強大動力,我國版權事業不會有今天的成就。
三、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現狀
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以及相關國際公約等組成。經過二十多年努力,我國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著作權法律體系。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是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規范著作權行為中起著統領作用。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國務院先後制修訂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25日發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2001年12月20日發布,2002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2日發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2004年12月28日發布,2005年3月1日施行)、《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年5月18日發布,2006年7月1日施行)、《廣播電台電視台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2009年11月10日發布,2010年1月1日施行)。上述「一法六條例」(一部法律、六部行政法規)是我國著作權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此外,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問題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了10部部門規章和40多部規范性文件,相關司法部門為解決《著作權法》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適用問題制定了6部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部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政府還根據本地情況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在國際條約方面,目前我國已經先後加入6部國際著作權條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我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1年10月27日,為完善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促進經濟、科技和文化的繁榮發展,並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對1990年《著作權法》進行了修正。修正後的《著作權法》由原來的六章、五十六條變更為六章、六十條。2010年2月26日,為進一步完善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並根據執行世界貿易組織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案裁決的現實需要,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並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兩個條款,修正後的《著作權法》共六章、六十一條。
上述兩次《著作權法》修改均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第一次修改是為了滿足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直接需要,第二次修改是為了履行世界貿易組織關於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案裁決的現實需要。因此,這兩次《著作權法》修改均具有被動性和局部性的特點,而不是為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的現實需要對《著作權法》作出的主動、全面的調整。
三、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現狀
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以及相關國際公約等組成。經過二十多年努力,我國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著作權法律體系。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是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規范著作權行為中起著統領作用。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國務院先後制修訂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25日發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2001年12月20日發布,2002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2日發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2004年12月28日發布,2005年3月1日施行)、《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年5月18日發布,2006年7月1日施行)、《廣播電台電視台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2009年11月10日發布,2010年1月1日施行)。上述「一法六條例」(一部法律、六部行政法規)是我國著作權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此外,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問題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了10部部門規章和40多部規范性文件,相關司法部門為解決《著作權法》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適用問題制定了6部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部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政府還根據本地情況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在國際條約方面,目前我國已經先後加入6部國際著作權條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我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1年10月27日,為完善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促進經濟、科技和文化的繁榮發展,並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對1990年《著作權法》進行了修正。修正後的《著作權法》由原來的六章、五十六條變更為六章、六十條。2010年2月26日,為進一步完善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並根據執行世界貿易組織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案裁決的現實需要,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並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兩個條款,修正後的《著作權法》共六章、六十一條。
上述兩次《著作權法》修改均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第一次修改是為了滿足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直接需要,第二次修改是為了履行世界貿易組織關於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案裁決的現實需要。因此,這兩次《著作權法》修改均具有被動性和局部性的特點,而不是為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的現實需要對《著作權法》作出的主動、全面的調整。
四、修改《著作權法》的必要性
進入新世紀以來,知識經濟深入發展,經濟全球化進程明顯加快,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高新技術日新月異,智力創造對物質生產、文化生產的作用越來越大,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日益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性法律,《著作權法》的修改完善對於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對於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供法律保證;對於進一步推進對外開放、使我國更廣泛更深入融入和參與國際競爭、提高國家的國際影響力意義重大。
(一)修改《著作權法》是完善現有制度的客觀需要
作為新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上世紀七十年代末起草時我國尚處於計劃經濟時代,缺乏本土立法經驗,因此這部法律不可避免帶有計劃經濟的烙印。此後雖經兩次修改,但如前所述這兩次修改都不是自主、全面的修改,沒有很好地解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社會轉型、經濟轉軌面臨的現實問題。因此,全面修改《著作權法》是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二)修改《著作權法》是回應科技發展的客觀需要
二十一世紀人類社會已經進入知識經濟時代,世界未來的競爭將主要表現為知識產權的競爭。隨著高新技術特別是數字技術和網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廣泛使用,我國著作權保護面臨的現實環境發生了極大的變化。而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社會環境的不斷變化的動態性,與著作權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性矛盾十分突出,著作權法律制度遇到了嚴峻挑戰。為適應新形勢、新情況,需要及時全面推進修法工作。
(三)修改《著作權法》是推動產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近年來,隨著文化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文化產業增長迅速,朝著規模化、集約化的方向發展。據統計,2010年我國版權產業對國民經濟貢獻率達到6.57%,在北京、上海等地區這個數字已經接近或者達到歐美國家10%左右的水平。各相關利益主體越來越關注版權問題,版權糾紛和訴訟層出不窮,據統計,2013年法院系統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中有57.97%為著作權案件,並且涉及新領域的復雜疑難案件越來越多。因此,產業發展迫切需要進一步釐定權利邊界、增強穩定性預期、明確相應規則,這些目的的實現必須通過修改《著作權法》來完成。
(四)修改《著作權法》是適應國際形勢的客觀需要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世界一體化的深入發展,世界各國、各地區不斷完善著作權法律,國際著作權保護規則處於持續調整中。由於發展階段不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著作權領域的分歧將長期存在,為維護各自的經濟利益和本國國際競爭力,各方都在積極爭奪國際著作權規則調整的主導權。我國面臨的著作權保護國際環境越來越嚴峻。為適應新的國際形勢,維護國家利益,需要及時全面推進修法工作。
(五)修改《著作權法》是回應社會關切的客觀需要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高新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廣泛運用,修改《著作權法》已成為社會各界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重點關切。這些呼籲不僅來自司法、行政和教學科研部門,更多來自著作權人和產業界。每年「兩會」期間,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都會提出大量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建議、提案或議案。因此,為積極回應社會各界的關切,需要及時全面推進修法工作。
五、修改《著作權法》要把握的基本原則
本文認為,在目前的國際國內環境下完善我國著作權制度、修訂《著作權法》,必須把握以下三個原則,即獨立性、平衡性和國際性原則。
獨立性原則就是要立足中國國情、結合中國實際、體現中國特色、解決中國問題。當前,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面臨著權利人意識普遍提高、版權產業快速成長、高新技術迅猛發展、我國社會轉型進程加快、國內外壓力日漸增大等一系列復雜的國內國際環境。本次修法,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出發,紮根於而不是超越或者離開這些基本國情。我們願意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在著作權立法方面的成功經驗,但是要更注重中國的現實國情和實際需要。
平衡性原則就是要妥善處理好創作者、傳播者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基本平衡。著作權法律制度是調整作品創作、傳播和使用的利益關系鏈的基本法律,既要保護創造、鼓勵傳播,也要促進消費,滿足廣大公眾的智力文化需求。《著作權法》修改,要牢牢把握利益平衡這一現代著作權立法的基本精神,認真評估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利益平衡機制是否恰當,實踐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充分兼顧了各相關方的利益。要充分認識在當前新技術條件下著作權保護平衡動態化的特點,吸取歷史有益經驗,廣泛聽取和深入研究各方利益訴求,妥善處理好保護著作權與保障傳播的關系,既要依法保護著作權,又要促進傳播使用,發揮智力產品的社會效益。
國際性原則就是從國際著作權制度調整變化的趨勢和提升我負責任大國的國際形象角度推進修法工作。要認真查找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與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之間的差距,使我國《著作權法》符合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要密切跟蹤和關注國際組織對著作權相關條約的討論,把握其發展方向,適時內化為國內法;要仔細分析和研究各主要國家的著作權法制發展動態,消化吸收,改造利用,增強國際化的共識。
六、結語
當今世界,文化經濟化和經濟文化化的趨勢日漸明顯,文化藝術開始逐漸溢出了精神和審美領域,開始向物質和經濟擴展、滲透和蔓延。由於著作權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將文學藝術作品轉換為文化產品的制度安排,其調整和規范的是文學藝術作品創作、傳播和使用過程中的一系列社會關系。
在此背景下,悠久燦爛的中華文化要主動適應文化經濟化的歷史進程、直面全球文化競爭的挑戰,就必須充分、嫻熟地運用版權制度,大力發展版權產業,通過各類文化產品向世界表達、傳遞和弘揚中華民族獨特的思想、理念和價值觀,提升我國的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著眼的是文化,著手的是產品,而當下著力的則是版權制度的完善。
從2011年開始,中國政府已經正式啟動了《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工作,國內外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目前這一工作正在穩步推進中。本文希望,這次修法工作能體現和反映當下中國社會的實踐,順應世界發展的潮流,既要有中國特色也要體現大國氣派,為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作出無愧於時代的貢獻。
『陸』 試論述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類型。
我國著作權法中保護的作品類型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內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容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具體可以展開論述。
『柒』 著作權保護法的中國著作權法的歷史
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回施條例答,2013年修訂;
3、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2009年修訂;
4、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
5、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4年;
6、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2011年;
7、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年。
『捌』 中國歷史的第一部版權法頒布時間
英文中的right一詞,在中文中有版權和著作權兩種不同用法。版權起初所側重保護的是圖書的「復制權」,保護的是印刷出版者,而英國的《安娜法》(1710年)則標志著版權概念的近代化,即轉向主要保護作者;著作權則顧名思義是將重點放在作者和著作權人的權利保護上,包括作者和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精神權。從清末我國第一部保護著作權的《大清著作權律》,到今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都採用大陸法體系的著作權這個說法。然而現在負責著作權事宜的卻是國家版權局。同時,國內討論著作權法的學術著作中,也有相當一部分仍然採取版權法這一說法,如鄭思成的《版權法》(1997)。不難看出,二者之間現在只是在用法上有些差異,內涵上卻無甚差別。
關於作者權(author』s right),吳漢東(1998a:11)指出,大陸法系國家從作者的本位立場出發,將立法的重心置於個人精神利益保護的支點上。為了區別於普通法(COMMON LAW)上的「版權」觀念,他們創制了「作者權」的用語(英文 「author』s right」,法文 「droit de auteur」,德文 「urhebrrecht」,西班牙文 「derecho de auto」,義大利文 「diretto d』autore」 等都是「作者權」的語義表述),強調對作者個人權利的保護,而不是對出版者權利的保護;強調法律不僅應保護作者的財產權利,而且更應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
作者身份(authorship)一詞,我們在引言中已經介紹過了,在此不再贅述。總之,這幾個概念各自表述了不同的內容,但是彼此之間又是相互聯系的。明確這幾個概念的內涵和關系,有助於我們進一步展開下面的討論。
『玖』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發表的含義是()
一、發表權。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還包括決定以何種形式發表和在何時何地發表的權利。所謂「公之於眾」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眾公布,而不是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給家屬、親友,或向某些專家請教。是否公之於眾並不取決於聽眾或者觀眾的數量,很多情況下取決於作者的主觀意向與提供作品的方式。向公眾發表演講,聽眾可能很少,也屬於發表;將作品提供給親屬、親友,可能觀者很多,也不是發表。發表權是決定是否發表的權利,作者只要作出發表或者不發表的決定即是在行使發表權,並不是說作者必須自力親為去發表作品才叫行使發表權。
二。以復制、發行等方式使用作品,必然要發表作品。因此,有人認為,發表權屬於財產權,或者兼具人身權與財產權兩種性質。的確,發表權與作品的使用密切相關,不發表作品而首次以復制、發行等方式使用作品是不可能的。但是,與財產權同時行使並不表明本身就是財產權。發表權的重點在於是否公之於眾。如果作者單獨行使發表權而不行使具體的財產權,很難說此發錶行為是行使財產權利,如在公眾集會上發表演講,留下遺言其作品在其死亡後可以公之於世等。著作權法在規定發表權時,在很多情況下作了不同於其他人身權的處理。如規定了其他三項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卻規定發表權與作者的財產權一樣,其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五十年。這樣規定是從有利於作品的傳播出發的,而不是因為發表權是財產權。
『拾』 我國著作權法於哪一年通過了修訂後的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2010年2月26日發布,2010年4月1日生效。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