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文學著作權糾紛
⑴ 中國網路文學成世界四大文化現象之一了
中國網路文學有多復火!全國政協委制員、網路文學作家張威(筆名唐家三少)表示,目前,中國網路文學已經成為與美國好萊塢電影、日本動漫、韓國電視劇並稱的「世界四大文化現象」。
如今,網路文學以內容為核心多版權運營。張威認為要增強版權保護意識。他介紹,眾多版權衍生品包括:網路連載、有聲閱讀、紙質書出版、漫畫、動畫、動漫電影、電視劇、網劇、舞台劇、手游。
⑵ 各大網路文學網站版權簽約時間是多少年,最近簽了一個網站,版權期限是15年,請問其他網站都是多少年
我就是寫網文的,首先說一下,各個網站簽約年限大多都不同,這里指分成簽約,保底簽約,買斷當然就是永久性的,分成,保底類的話,比如縱橫是10年,咪咕20年,阿里我記得好像也是10年,記不清了,這三個是我簽過的網站,簽約年限其實沒多大影響,如果還簽了筆名的話,只是代表你用這個筆名,那麼就只能在這個網站寫。
⑶ 網路文學是侵權嗎
如何認定網路文學侵權行為?
1、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權人及其權利。著作權包括十七項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且還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什麼是網路文學侵權的行為?-----結合相關法律規定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⑷ 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
這個問題很籠統。
如果是我國的情況,建議你看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⑸ 2019網路著作權侵權如何打擊盜版
網路文學的保護近期收到知識產權行業的高度關注,網路侵權嚴重,那2019網路著作權侵權如何打擊盜版?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2019網路著作權侵權如何打擊盜版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和移動通訊技術的飛速發展,各類版權作品開始轉向更為廣闊的網路平台,得到更為快速、廣泛的傳播,並催生了新興的數字創意產業蓬勃發展。但是,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日益突出。日漸猖獗的網路侵權盜版不僅損害了作者的權益及網路平台的直接利益,也給整個數字文化創意產業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害。《中國網路文學版權保護白皮書》顯示,2014年全年,盜版網路文學如果全部按照正版計價,PC端付費閱讀收入損失將達到43.2億元,移動端付費閱讀收入損失達34.5億元,合計77.7億元。此外,文化創意產業還損失21.8億元的衍生產品產值。IP在知識產權領域使用方法或者本身含義不太一樣,它更像是一個負載有知識產權的成果。一個大IP,這個IP怎麼去開發時,說的是作品成果本身。為什麼著作權侵權賠償不足,是因為在侵權責任承擔過程中需要證明因果關系,要證明盜版導致的損失,這恰恰在網路當中最難證明。據了解,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盜版侵權模式變得更加復雜及隱蔽。目前網路文學領域主要的侵權模式包括:網路站點侵權模式、文檔分享平台侵權模式、雲儲存侵權模式、應用軟體(APP)侵權模式等幾大類。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韜奮基金會理事長聶震寧與其他32位政協委員聯名提案,呼籲加強網路版權保護,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該提案就打擊網路侵權盜版行為,規范網路版權秩序的具體建議。關於維權這個事,作者本身這方面能做的很有限,即使很想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很難,主要是找不到維權的對象、缺乏維權的渠道、維權跟付出不成對比。這一系列的問題使得在網路文學領域,低廉的侵權成本與高昂的維權成本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完整的盜版產業經濟鏈條也給予盜版行為以巨大的經濟扶持。當前,網路著作權領域侵權認定的原則之一便是伺服器原則。根據今天互聯網傳播的事實情況需要做一個調整,只有這樣,才能使平台方把作家的作品更好地集合在一起做商業化,將其權利切實地保護起來。網路侵權盜版危害,最關鍵的是破壞了網路的版權秩序,破壞了幾十年正在逐漸建立起來的版權生態,損害了公共利益,很多情況下網路侵權盜版案件都可以去適用行政處罰。如何打擊網路盜版:總結過去的經驗,應對互聯網侵權盜版,可以將防禦性策略和進攻性策略相結合。對於出版社來講,在防禦性策略上,首先要控制數字授權,尤其是對小、微、新公司的授權;其次要嚴格控制載有圖書內容的電子文檔流通和使用范圍,電子文件必須可以追根溯源,責任落實到人,不可外泄;再次,給數據加密,加大破解難度也很重要;最後,如果可能的話,電子書尤其是文學類電子書,能連載的就連載,避免一次性發布或提供下載。而進攻性策略,則主要針對侵權行為人,建議出版社要善於藉助第三方機構、消費者等社會力量,反擊分散性的、小型的侵權人。例如京版十五社反盜版聯盟里的出版社,都可以提供對於盜版書的鑒定,支持消費者投訴。借鑒阿里知識產權投訴的程序,建議出版社發現淘寶、天貓有銷售盜版圖書的情況時,應及時投訴,這樣有助於快速遏制盜版圖書的銷售。為了提高通過率,投訴時要注意言簡意賅,一次不要提交太多。
⑹ 網路文學的特點
創作群體不固定,過於鬆散。雖然很多論壇和網站都是以網路文學為主題,不過,網路具有的較大的自由性導致了創作群體的鬆散。鬆散型和隨意性是網路文學非常普遍同時也是很難避難的一大問題。
缺乏創作的動力。網路文學創作者中,職業是非常多元化的,他們由於熱愛而進行網路文學創作,在這個過程中不能獲利知名。由於沒有相應的物質回報,所以網路文學創作者沒有足夠的動力進行創作,從而對網路文學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阻礙。
網路寫作水平較低。隨著網路多媒體技術的發展而促進了網路文學的生成和發展,很多網路文學創作者僅僅是愛好者而非專業作家,其中不乏一些較為膚淺,隨意性強的作品,很大一部分作品情節混亂、結構鬆散、缺乏熟練的文學技巧,不能被推敲。
沒有恰當的保護創作者的著作權。對於網路文學而言,侵佔著作權是一件很容易發生的事。尤其是網路作品的署名,保護是很難實現的一件事。網路文學不會受到地域和時空的限制,這作為一種優勢因素的同時也使網路上抄襲、剽竊的現象時常發生,所以不能有效的保護創作者的權利,因此,網路文學的發展幾乎是在紙上談兵。這種現象是對作家權利的一種侵犯,同時也是在挑釁傳統的著作權。
文學品味缺乏一種導向作用。很多人將網路文學稱作「快餐文學」,這是因為它出爐快。相當一部分創作都是即興創作,根本沒有深思熟慮,因此炒作的成分就很難避免,因此這就導致了很多捏造事物不可避免的出現了,和傳統文學的紀實文學有著天壤之別。
⑺ 網路文學盜版一年損失近60億,網路小說如何保護版權
網路文學很多,就比如說現在就連各種各樣的社交網站上都有很多的文學作品,什麼小說啊,讀本之類的都很多,但是盜版小說非常多。
然後就是可以建立盜版維權之類的部門,每天可以收集其他網站的內容,看看是否有重合的,因為盜版閱讀網站非常多,所以也只能夠選擇部分比較大型的閱讀網站查詢,盡量從免費網站下手。
目前能做的實在是太少了,因為文字作品也不像其他,只能夠從大方向進行保護,無法完全杜絕盜版。不過卻可以從閱讀體驗上來鞏固用戶,盡量的減少用戶閱讀盜版小說。
⑻ 你如何看待網路文學的抄襲現象
近些年來,網路小說被指涉嫌抄襲的情況屢屢成為社會的熱點話題。最近的電視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原著也被推上了風口浪尖;《花千骨》也被指涉嫌抄襲4部網路小說;著名作家金庸也將作家江南告上法庭,認為江南早期的網路小說大量使用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形象而涉嫌侵權。鬧得最沸沸揚揚的還要數年度熱播劇《錦綉未央》,被認為與200多部小說的內容高度重合。還有網路作家爆料,花幾十到幾百元不等,就能在淘寶張買到所謂的「寫作軟體」,按照模板從已有的作品中摘抄、組合成新的小說。
二、網文不看質量看數量,為閱讀量而抄襲
「質量勝不過更新量」這早就是網文圈總所周知的法則了,沒有很給力的更新量的文章就很難在網路上生存下來,一個3-4更已經是網文圈的起步了,有的網路作家一天上萬的更新量,為的就是更加有人氣,讓自己的「文章」更有賣點而已。在這么大的創作量的影響下,抄襲變成了網文作家的一個好工具,靠著這些拼湊字數來增加閱讀量也就是現在是現狀了。
在這樣的環境下,網路文學的抄襲之風日益嚴峻,而保護好網路文學的健康成長也尤為重要。
(全文的主要文獻參考《中國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青島市版權局的回復》、傅亞卓李化樹《從著作權法考察學術抄襲及其治理》、韓聰《淺析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與抄襲的區別》、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11位作家聯手維權《錦綉未央》原著抄襲立案》)
⑼ 網路文學買斷是什麼意思
作品的買斷
著作權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其內容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兩種。按照我國民法理論,財產權(物權)可以依法買賣,而人身權(人格權和身份權)則不能轉讓。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那麼按照上述理論,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買賣,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不能轉讓。為此,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翻譯權、網路傳播權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對發表權、署名權等人身權不許轉讓。
作品必定是作者用一定方式表達其主題思想,作品是作者智慧和勞動的結晶,與作者有著天然的「血緣關系」。如果允許非作者在作品上署名,勢必使作品的受眾(如讀者)誤認為作品來源於署名的非作者,這顯然是對公眾的欺騙。故我國法律不允許人身權的買賣。
買斷對象一般是長期發展的優秀作者;當申請作品通過審核後,作者可與編輯協商簽署買斷協議;作品簽約後,簽約作品每月交稿量可由作者自己依據本身情況而定,按更新字數給錢 比如千字20這樣,作品簽約後,編輯部將負責簽約作品的發布檔期、上架銷售及相關推薦安排之後,的 這種簽約比一般的分成簽約難一些。
⑽ 網路文學的版權問題
網路小說屬於文字作品的一種衍生方式,其版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屬於作者,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關鍵在於如何界定「盜用」的性質,根據性質不同所侵犯的法律關系是不一樣的。
a.如果是未經作者的授權擅自修改文章的實質性內容則構成對作者修改權甚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這要視改動的內容性質和程度而定,看有否惡意歪曲。其保護期限不受時間限制
b.如果是將已經發表在網站或論壇上的文章轉載於其他的網路平台,這種行為是行駛「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一種外在形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信息網路傳播權由作者或作者授權的人來行使。但在這種情況下,將他人已經發表在媒體上的作品轉載到其他媒體上的行為屬於法定許可的情形,即允許轉載人不經作者同意轉載作品但需向作者支付一定的費用且必須註明作者的名稱。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保護期限從作品首次發表到作者死亡後50年。
c.如果是將別人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再發表在論壇或網站上,在這種情況下,「盜用者」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作為人身權的署名權期保護期限也不受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