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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裝讓土地使用權罪辯護詞

發布時間: 2020-12-18 15:00:23

A.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辯護詞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梁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依法出庭為其辯護。我們通過多次會見、反復閱卷和剛才的法庭調查,了解到本案被告人梁東鑽的行為雖然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但其未達到構成本罪的定罪標准,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意見如下: 一、本案事出有因。 正如起訴書所述:「2006年4月9日伍XX等四股東與梁XX簽訂協議:以60萬的價格買斷梁XX在這塊地上的權益,並先支付給梁XX6萬元,在該項目完成建設面積50%時付給梁XX30萬元,餘款在2007年12月底付清。……後因景東大道開發建設,該地塊暫時又一推向市場,故景德鎮市信和房地產公司一直未取到該塊土地使用權。景德鎮市信和房地產公司也未再向梁XX付錢。」被告人梁XX將該宗土地的權益付給了信和公司,但六十萬元的應得權益卻無法得到保護,其只是為了得到其應得的權益才實施該行為的,並非空穴來風所致。況且其未曾得到任何錢款。 二、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XX的違法所得52.72萬元並無書證及其他證據予以確認,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明非法所得達到了五十萬元的定罪標准,依法不構成本罪。 本案證據證明,起訴書指控其非法所得52.72萬元的構成依據是程XX、余X等七戶分別所作「詢問筆錄」的陳述統計而構成的,沒有書證即沒有收款收據,只有程XX、余X等七戶人的證詞,也沒有收款經手人劉XX的證詞確認和被告人梁東鑽的供詞確認,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其非法所得達到了五十萬元的定罪標准,故按疑罪從無的原則,,被告人梁XX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現又根據案卷(二)P47買地人程XX、余X等七人「關於被毀壞房屋情況的說明」即「我們從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先後從梁XX處購買土地,價格從300元到340元萬等,面積在160至320大小不等。買土地的錢有的交給劉XX,有的交給梁XX(老烏),」按該「說明」計算七戶共計購買土地1620㎡(見案卷(二)P54、P59、P68、P76、P82、P96、P102)按有利於被告原則,每平方米300元價格計算共計人民幣48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以本案事實對照法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被告人梁XX非法獲利亦未達到五十萬元的定罪標准,故其行為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三、起訴書指控其被告人梁XX「又和劉XX以擺平城管為由,收取約8萬元」只有程XX等七戶人分別所作的「詢問筆錄」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證實,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採信。 四、程XX等七戶人家已經分別與信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補償協議,得到滿意補償未造成任何嚴重後果。 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梁XX的行為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並且程XX等七戶已得到滿意補償未造成任何嚴重後果。 以上意見請法庭採納。 辯護人:律師事務所 律師 李俊傑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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