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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資

發布時間: 2020-12-18 15:23:46

『壹』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有哪些區別

您好,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取得方式的劃撥土地使用權。

首先,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指的是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繳納相關補償、安置等費用後該土地歸其使用,或者無償交付該土地給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此種方式下的土地使用權即是劃撥土地使用權,系一種無償的政府行政配置方式,且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因而,劃撥用地的范圍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未經批准,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的方式取得的一種國有土地使用權。

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的,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才可以取得此種土地使用權。

承租土地使用權,顧名思義,是通過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的一種國有土地使用權。

承租人按約定支付土地租金的,並依法領取該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且依約完成協議中所要求的開發建設工程的,經相關部門同意或依照協議內容,可進行轉租、轉讓以及抵押等行為。但須依法進行登記,便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國有土地管理。所以,承租人享有對該租賃土地的使用權權益、收益權權益和部分處置權權益。

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

即土地使用權被作為國家投資公司的對價,來獲得企業的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但是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受到年限的限制。此時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企業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當事人可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或抵押等行為。

總之,在司法實踐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流轉,其取得方式的不同直接決定了使用權的類型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貳』 能否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合資合作企業求解

能否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合資合作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法》規定,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法》規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中國企業與外國投資者進行合作時,可以以土地使用權或場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但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作價出資問題。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中方企業不能直接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外國投資者進行合資、合作經營。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可以通過三種途徑來實現。
第一種,進行國有企業改制,國家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投入到國有企業中,此時的土地使用權應視為出讓性質,這樣,國有企業就可以對其進行轉讓、出租或抵押。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國有企業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第二種,國有企業以建築物、廠房等作價出資,該建築物、廠房佔用范圍內的劃撥建設用地同時「被動」地作價出資,但是國有企業應補交或抵交土地出讓金。
第三種,如果符合《劃撥用地目錄》,
外商投資企業
可以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但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場地使用費。這種情況下,應當允許國有企業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但應由國有企業繳納場地使用費,國有企業和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約定由外商投資企業繳納。這樣,新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就取得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因為外商投資企業要繳納場地使用費,所以對於此種用地是否為劃撥,有人存在疑問,認為場地使用費具有土地租金性質,這種看法不無道理。
對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直接作價出資,也有人持肯定態度,認為中方企業經批准,可將其原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作為合作條件,與外商組成合資、合作企業。具體做法為:中方企業入股的土地為出讓方式取得的,入股或合作前中方企業應已取得出讓土地使用證,並按出讓合同約定完成相應的開發建設投資;入股土地為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由中方企業補辦國有土地出讓手續,或按規定交納場地使用費。
我們認為,如果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的「土地使用權」或「場地使用權」理解為包括劃撥土地使用權,則上述認識並無不可之處,因為相對於《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55號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是特別法。但是,中國加入WTO以後,按照非歧視待遇等原則,國內企業、外國企業在適用法律等方面應該沒有差別。另外,從國家對於收取場地使用費以及劃撥土地使用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政策變化,以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性質來看,應該理解為,任何企業都不能直接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當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國務院55號令實施前,中方合資、合作者以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也應予以承認。

『叄』 能否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這里主要討論土地使用權人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問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實際上是將土地使用權以貨幣估價投入到企業中作為出資的一種形式。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主體是否發生變化,來判斷這種出資方式是土地使用權轉讓還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對於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可以進行轉讓、抵押等,其作價出資沒有法律障礙。但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作價出資,應當進一步分析。根據國務院55號令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無權對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但是,並非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權人都不能處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如果符合一定條件,經依法批准後,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前提條件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一同轉讓、出租和抵押。盡管這種情況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被動式」地跟隨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流轉而流轉,但這仍然為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提供了合法途徑。
綜上所述,劃撥土地使用權並不是企業的財產,企業無權對其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處分,所以企業不能單純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但是企業可通過以其所有的在劃撥土地上建築的廠房等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作價出資,來促使劃撥土地使用權被動作價出資。這種被動式流轉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實現:一是國家先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再進行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家成為新企業的股東。二是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補交或以轉讓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成為新企業的股東。

『肆』 國有劃撥土地 可以對外投資嗎

根據國務院55號令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專和抵押,因此,劃撥土地使屬用權人無權對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但是,並非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權人都不能處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如果符合一定條件,經依法批准後,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前提條件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一同轉讓、出租和抵押。盡管這種情況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被動式」地跟隨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流轉而流轉,但這仍然為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提供了合法途徑。 綜上所述,劃撥土地使用權並不是企業的財產,企業無權對其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處分,所以企業不能單純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但是企業可通過以其所有的在劃撥土地上建築的廠房等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作價投資,來促使劃撥土地使用權被動作價出資。這種被動式流轉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實現:一是國家先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再進行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家成為新企業的股東。二是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補交或以轉讓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成為新企業的股東。

『伍』 土地使用權的用權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土地使用權作為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必須經過評估,評估需要如下文件:
1、提供專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證,土地平面位置圖,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並在清單上簽名。
3、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戶手續(知識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非專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並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議,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5、一般無形資產出資最高可達企業注冊資本的70%。
6、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提供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陸』 土地使用權出資和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區別

1、兩者本質不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國有企業改革中特有的一種土地處置方式,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投入到改革後的新設企業。

2、兩者土地使用權持有者不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國家股股權由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

3、兩者土地使用權的權力不同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企業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而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

(6)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資擴展閱讀: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這四種方式。而與此相對應地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承租土地使用權以及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這四種類型。

發起人出資成立公司他們是最初的股東,這種情況下叫出資,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以財產權置換股權,入股時公司一般已經存在。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級土地市場,這個市場由國家壟斷,只能由政府將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賣給土地使用人的行為,這個市場賣方只有一個就是國家,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都是最高使用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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