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
1.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
在我國,土地從所有制形式上分為兩大類,一是國有土地,也叫全民所有制土地;另一種是集體土地。無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都是公有制的。
集體土地有兩大方面,包括耕地在內的農用地,以及集體建設用地。我國實行的是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而集體建設用地則包括農民宅基地、集體公益性用地(如村集體管理用房、養老設施、道路等),以及村辦工廠等用地。
而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並不是分到每一戶擁有所有權,而是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村、村民小組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經營和管理。因此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權發證,就是要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一個集體經濟組織。而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相對應的組織或農戶個人是有使用權的,確權就是要明確其使用權。
集體土地的流轉中,最前提和基礎的就是產權明晰,也就是先要完成集體土地的確權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發證就是要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並登記發證。只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土地才能合法流轉。
中央從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明確提出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力爭用3年時間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在此基礎上,國務院辦公廳去年下發《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明確這項工作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確定了依法依規、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優先和全面覆蓋原則,即必須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推進;堅持將便民、利民、護民要求貫穿全過程,同時盡可能提高效率;在中央有關文件總體要求下,允許各地根據自身條件,在滿足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和管理需要前提下,進一步細化政策;對開展綜合整治和需要流轉的農村土地,優先進行登記發證,為整治和流轉提供條件;盡快完成綜合改革實驗區、農村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地區、城鄉接合部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滿足改革發展和穩定需要。全面覆蓋原則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覆蓋到全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通知》要求強化證書應用,明確規定實行憑證管地用地制度。要求凡被徵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在辦理征地手續之前,必須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在征地拆遷時,要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補償;凡是進入市場流轉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經過確權登記,做到產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糾紛,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農用地流轉需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做好銜接,確保承包地流轉前後的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改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受損害;對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調整的,必須以確權登記發證為前提。
為充分發揮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在國土資源管理各個環節的基礎作用,《通知》提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農村土地整治、農用地流轉、土地徵收等各項重點工作掛鉤。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時完成工作的,農轉用、土地徵收審批暫停,農村土地整治項目不予立項。
2. 招標文件題目《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項目》,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就是農村土地確權,
因為因為分地到戶
沒有發證件給農民,
現在分的地給發證。
3. 農村宅基地使用證和農村集體土地確權證有區別嗎
集體土地使用證就是宅基地使用證。國家最新要求是頒發不動產權證書,取回代原來的集體土地使答用證。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辦理需要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七)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4.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與宅基地使用證有什麼區別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與宅基地使用證的區別是范圍和權力不同,詳細如下:專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屬權一般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法律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使用權。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必須經過徵用,使之轉為國有土地後才能取得使用權,即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允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我國在農村合作化後,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並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宅基地證,通稱宅基證。
5. 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需要繳納契稅嗎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專2016〕79號)規定,單獨申請宅基地使屬用權登記、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只收取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每本10元。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築物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繳納不動產登記費80元(包含第一本證書工本費)。
6. 有集體土地使用證還需要確權登記嗎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回地權利的確權登答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你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意思是土地使用權已經確權。但如果村集體要進行所有權確權,就需要進行所有權確權。性質不一樣。
7.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
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權利,強化農民特別是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於有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過程,是進一步查清宗地的權屬、面積、用途、空間位置,建立土地登記簿的過程,從而確認農民集體、農民與土地長期穩定的產權關系,可以進一步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要求力爭到2012年底把全國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做到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 。
《通知》明確規定實行憑證管地用地制度,要求凡被徵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在辦理征地手續之前,必須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在征地拆遷時,要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補償;凡是進入市場流轉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經過確權登記,做到產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糾紛,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農用地流轉需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做好銜接,確保承包地流轉前後的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改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受損害;對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調整的,必須以確權登記發證為前提。
為充分發揮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在國土資源管理各個環節的基礎作用,《通知》提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農村土地整治、農用地流轉、土地徵收等各項重點工作掛鉤。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時完成工作的,農轉用、土地徵收審批暫停,農村土地整治項目不予立項。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農村地籍調查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按照黨的「十八大」關於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發展一體化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精神,部研究決定,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全面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8. 《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明確了哪些內容
日前,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以下簡稱《工作問答》),以一問一答的形式,對地方在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問題逐一作出解答。《工作問答》包括工作組織、確權登記政策、地籍調查、成果入庫和整合匯交4部分77個相關問題及解答。
其中,對當前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重點、如何落實「房地一體」登記要求、基本完成登記任務的標准等基礎問題進行了再強調、再部署。
同時,對地籍調查與不動產權籍調查之間的關系、如何劃分集體土地范圍內的地籍區和地籍子區、「國土調查雲」軟體用於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地籍調查的優勢等專業問題進行了解答指導。對於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確權登記,「一戶多宅」、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記等熱點問題,《工作問答》也作出了回應。
此外,《工作問答》還對農村地區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數據與城鎮地區土地、房屋等其他不動產登記數據是什麼關系,以及應該如何完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數據等問題給出了答案。
(8)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擴展閱讀
農村建房行為的「八不準」
一、不準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
二、不準強佔多佔耕地建房。
三、不準買賣、流轉耕地違法建房。
四、不準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
五、不準巧立名目違法佔用耕地建房。
六、不準違反「一戶一宅」規定佔用耕地建房。
七、不準非法出售佔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準違法審批佔用耕地建房。
9. 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即屬於集體建設用地的一種,都需要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
2、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工商業建設用地使用權,都屬於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