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宅基地使用權退出試點
❶ 轉非農戶口後還有宅基地使用權嗎
沒有宅基地使用權
❷ 宅基地在戶口遷出後,使用權還在嗎
戶口遷出後,你就復不在是本村村民,制也就失去了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支配權。
農村的宅基地是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戶口遷出後,你沒有權利轉讓和出賣宅基地,由村委會無償收回。
如果宅基地上有建築物的(房屋),根據國家物權法,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房屋)屬於個人所有,你對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有使用權和支配權,贈予和出賣都可以,宅基地隨房屋一起走。沒有建築物的,由村集體收回。
(2)農戶宅基地使用權退出試點擴展閱讀;
2018農村宅基地新政策出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該規定表明法律並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後,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宅基地屬本村村民所有,你已成為城市戶口,就不該有宅基地。現在的農村政策比城市好,不建議轉為城鎮戶口。
❸ 宅基地退出戶口要變嗎
依據宅基地復管理辦法:
第七條 農村制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 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第八條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並公布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❹ 農村戶口轉城市戶口,土地及宅基地怎麼辦
如果是承包期內,農村戶口轉城市戶口的,根據2014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內改革的意見》(容國發[2014]25號)作出的:「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等政策精神,對全家戶籍關系遷入設區的市的農戶, 原則上應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其原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依法確權登記頒證。
農戶自願申請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已進城落戶並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范圍。
農民進城落戶後已按相關規定退出承包土地並領取了經濟補償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范圍。
❺ 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是什麼意思
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是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在內宅基地上建築房產的權容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❻ 什麼是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
一,首先要搞清什麼是用益物權;
1,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權人對他人所有的動產或內不動產享容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例;土地承包權;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所有,屬於不動產,承包人對其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並不得他人侵害的排他性的權利);
2,它的特徵,(1)只有佔有、使用、收益權利,沒有處份權利;(2)具排他性的權利,表現在,他人不可侵害,同時,變更時(動遷,徵用等)享受補償權利。
二,宅基地用益物權;
1,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宅基地買賣關系,應得到集體組織的批准;
3,宅基地屬於典型「用益物權「
引用法律規定;
1,《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❼ 轉為城市戶口後,農村的宅基地還有使用權嗎
轉為城市戶口後,只要老家的房屋還在,就可以繼承房屋並「連帶」使用宅基地。
雖然農村戶口變成城市戶口,但在老家的房屋使用權不會變,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但是,農村的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當戶口性質發生改變後,不再屬於老家那個集體經濟的成員。所以,原則上講,不再享有使用農村宅基地的權力。但是,農村宅基地雖然是集體的,但是地隨房走,只要蓋在宅基地上的房屋還在,就繼續享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但不再是該集體經濟的成員後,在老家的房屋就不再允許翻新改造,只可維修利用。一旦房屋年久失修而造成倒塌或者廢棄,該宅基地就會被集體經濟收回。轉為城市戶口後只享有對宅基地上廢棄建築物的舊建築材料的所有權,可以放棄,也可收拾變賣,但在農村老家的房屋便就此消失了。
(7)農戶宅基地使用權退出試點擴展閱讀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該規定確定了「地隨房走」之原則,明確了繼承房屋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❽ 取消農業戶口宅基地怎麼辦
相關媒體記者在甘肅蘭州市人民政府的相關戶籍改革的意見通知中找到了取消農業戶口土地該怎麼辦的相關解答,其中明確表示:戶籍改革,必須依法保障農民在土地上的權益。
取消農業戶口土地怎麼辦之政策解讀
首先,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引導農民進城落戶要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充分考慮農民的當前利益和長遠生計,不能脫離實際,更不能搞強迫命令;其次要禁止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制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嚴格執行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政策。
取消農業戶口土地怎麼辦之農轉非問題
「農轉非」,也就是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人口,或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這是計劃經濟時代的遺產,但仍在深刻影響人們的生活。農村人想要「農轉非」,考大學、婚嫁或者在城裡買房是主要途徑。近些年,有些地方也出台了農村老人投靠已進城落戶的子女,可以辦理「農轉非」戶口的措施。然而,「農轉非」對於農村人來說,常常被提升到改變命運的高度,其難度也可見一斑。
《意見》明確提出終結「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區分。「農」與「非農」都不存在了,「農轉非」也終將逝去。
取消農業戶口土地怎麼辦之農民工問題
「讓 『農民工』成為歷史!」這是以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為代表的專家學者一直以來的呼籲。在他看來,「農民工」這一稱呼在略帶歧視的背後,更重要是與「市民」身份的差距。改革開放以來,有2.6億農民離開土地到城市裡工作,但他們卻因為沒有城市戶口而被醫療、子女教育、居住等諸多問題困擾,始終無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
當前土地制度下,「農業戶口」不只是一個戶籍名稱,其與土地捆綁。在不匹配土地制度改革的情況下,取消農業與非農業戶口的區分,存在變相加速、合法化剝奪土地的可能。簡單取消類別很可能將是一種倒退。
盡管《意見》指出「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但目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以上就是關於取消農業戶口土地該怎麼辦的相關解答,從政策、農轉非、農民工等大家關注的取消農業戶口之後方面的問題,從整體來說取消農業戶口是消除、縮減城鄉差別的重要步驟,是一個關乎中國十幾億人的大舉措。以上就是關於取消農業戶口土地該怎麼辦眾多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❾ 農村戶口成為城鎮戶口後怎樣保留土地和宅基地
根據相關政策,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後,基於對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對房屋所佔宅基地享有使用權(宅基地上建築的房屋屬於私人財產),但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宅基的使用權不能單獨享有(由集體收回);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後土地承包使用權,只要在承包合同期內,應由原承包人繼續使用。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2、《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
(十二)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戶的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