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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是使用權嗎

發布時間: 2020-12-19 03:32:25

⑴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的最大區別

概念: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屬性: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1、主體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權屬的穩定性 4、權能的分離性
所謂使用經營權,是就非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或合同,直接經營或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並取得因經營或使用而獲取的利益之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規定,中國土地實行公有制,分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兩種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內容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特徵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特徵有以下幾點:
(1)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均屬非法,在民法上應視作無效。
(3)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4)權能的分離性。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權形態並且能夠交易。因此,現代物權法觀念已由近代物權法的以「所有為中心」轉化為以「利用為中心」。
(5)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性,就是說一塊土地只能有一個所有者,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
(6)土地所有權的追及力。土地為他人非法佔有時,無論轉入何人或何單位控制,所有權人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所謂使用經營權,是就非所有人可以根據
法律
或合同,直接經營或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並取得因經營或使用而獲取的利益之權利。
使用經營權有以下特徵:
1、使用經營權的基礎是佔有,它是一種戰佔有支配權,從本質上看,它是對物的直接支配權,是使用經營人和所有其他非使用經營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2、其核心內容是從物本身獲取利益或收益,取得物的使用價值。但使用經營權人不能對物作最終的處分,如出賣、贈與或其他轉讓行為,以至將其消滅。
3、它可以依法律直接取得,也可以依合同取得。這里指的使用經營權只是合法的使用經營,並受法律保護。不包括非法的使用經營。
4、使用經營權人享有和所有權人一樣的對物的請求權。
總之,使用經營權是獨立於所有權的直接對物加以使用並獲取利益的權利。

使用權就是非所有權人取得物的使用價值,從物本身獲取利益或收益,但使用收益權人不能對物作最終的處分。由於他不是所有人,所以他無權象所有人那樣,決定該物的命運,從事買賣、贈與或其他轉讓行為以至將其消滅。

使用經營權不是指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所享有的使用經營權,而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的財產所享有的使用經營權。
我們把前者稱為所有權權能的使用經營權,或所有人的使用經營權。它不是獨立的權利,而只是所有權的權能之一。而後者稱為與所有權相分離的使用權,或非所有人的使用經營權,它是獨立的權利,是與所有權並行為的一種財產權利。
在現階段,我國的全民所有制帶有對生產資料的國家總體所有和企業局部所有相結合的特點,即生產資料的所有者是國家,而企業對生產資料行使使用經營權。使用經營權與所有權的使用權能是分離的,各自在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

⑵ 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區別是什麼

1、定義不同:

所有權: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經營權: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2、特徵不同:

所有權: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

經營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特徵。

3、享受權利不同:

所有權:可以對自己的財產依法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經營權:可以對自己的財產依法的佔有,使用,處分。

4、持有人不同:

所有權:只能屬於本人

經營權:一般情況下屬於本人,但也可根據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轉移給他人。

舉例:

甲是一家餐館的所有權人,但是甲因為某種原因不想自己經營,通過合法的正規手段把餐館的經營權轉讓給乙,那麼乙就具有對餐館的經營權,可以參與餐館的經營管理。

但是乙沒有權利對餐館進行買賣和抵押,因為他不是餐館的所有權人。

⑶ 什麼是土地的經營權,使用權,所有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者這種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它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⑷ 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使用土地經營獲利後與發包方分成收益。

而土地使用權是指以交租金版方權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與經營沒關系,收益也可以獨占。

⑸ 經營權和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不知道你說的是什麼東西。一般來說經營權是指個體商戶或者公司企業在工商局登記後獲得的製造出售某些東西的權力。使用權一般是使用某樣物品的權力,比如企業以20000一月從別人手中租了一個月的廠房,實際就是企業花了20000買了這個廠房一個月的使用權,廠房的所有權還是房東的。

⑹ 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有區別嗎

土地使用權與經營權沒有關系,與經營權相聯系的是土地承包權

⑺ 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有什麼區別有什麼關系

所有權: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使用權: 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
經營權:經營過程中對企業財產經營、投資和其他事項所享有的支配、管理權。

⑻ 經營權與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使用權: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經營權
經營權的定義:私有企業的經營權是指董事會及經理人員代表公司法人經營業務的權利。而國有企業的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⑼ 土地使用權屬不屬於用益物權他到底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什麼關系請詳細說說,謝謝!

土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必須符合益物權的規定。

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

用益物權作為物權之一種,著眼於財產的使用價值。在現代民法上,各國物權法貫徹效益原則,已經逐漸放棄了傳統民法注重對物的實際支配、財產歸屬的做法,轉而注重財產價值形態的支配和利用。

這種立法趨勢反映到理論研究上即是學者越來越注重對用益物權的研究,然而,對用益物權的法律性質則有不同的闡述。

(9)經營權是使用權嗎擴展閱讀:

從各國物權法的規定來看,由於各國的國情不同,因而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的種類亦不盡相同。

在羅馬法中,用益物權包括役權、永佃權、地上權。其中役權分為地役權和人役權,人役權又包括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和奴畜使用權;《法國民法典》規定了用益權、使用權和居住權、地役權。

這種規定沿襲了羅馬法中的用益物權的分類,即把役權分為人役權和地役權,前三種用益物權都屬於人役權的范圍;《德國民法典》規定的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先買權、土地負擔、役權。其中役權包括地役權、用益權和人的限制役權;

《日本民法典》規定了地上權、永佃權和地役權三種用益物權;《瑞士民法典》只規定了役權及土地負擔,役權的具體種類包括地役權、用益權、居住權、建築權、對泉水的權利。

從這些規定中,我們可以得出兩點認識:一是用益物權大多是以土地為標的的不動產物權,二是地役權、地上權、用益權是用益物權的最基本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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