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墾荒地使用權
『壹』 開墾荒地的所有權歸誰問題
我國的所有土地,所有權都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但是,如果當地政策鼓勵版開荒,那麼,開墾荒地的權土地使用權歸開荒者所有,即可以使用土地,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是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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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墾荒地使用年限:
《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正常合法的開墾荒地,可以使用50年!
參考資料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貳』 自己開墾的荒地是否有使用權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荒地的使用權是屬於二大隊的,一大隊開墾荒地的行為侵犯版了二大隊權的權利,二大隊有權要求一大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該權利的救濟權利是不受時效限制的。
一大隊使用了荒地這么多年,雖然開墾用了不少成本,但也獲得了很多收益,如果依不當得利制度,扣除開墾成本,或許一大隊還應該返還二大隊一定的收益金額。因此,二大隊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只補償一大隊一些苗錢也是合理的。
『叄』 農民開墾荒地歸使用權歸農民所有有哪些法律依據
《中華抄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襲第四十條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肆』 自己開墾的荒地,使用權可以歸自己嗎
1、自己開墾的荒地,到底歸誰?
根據《國土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所以農村開荒的土地,其所有權仍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其所有權不屬於個人,所以不能與承包土地享有同等權利。
2、自己開墾的荒地需要繳納地租嗎?
對於這個比較專業性的問題,筆者咨詢了農業部門管政策方面的人員,他們是這樣回答的: 首先要確定開荒是合法還是非法的,是國有荒原還是集體所有的荒原,如果是國家所有的,那就是按著市場情況對外發包,沒有什麼合理不合理的,國家不控制這部分的價格。不像集體所有的耕地,國家有強制性的規定,國家所有的耕地,不會轉變為集體所有,更不會變更為機動地。 但是我想很多地方開墾的荒地應該都是私自開發的,很少經過正規程序去開發,也就不能私自使用,屬於村集體所有,而村集體就會以正常發包形式進行對外承包,而農民開墾荒地也是付出了金錢以及勞力,所以村集體會優先承包給你,並且收取適當的承包費。
3、合法開荒地能使用多少年?
《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正常合法的開墾荒地,可以使用50年! 當然,只限合法的!
『伍』 請問農村開墾的荒地使用權歸誰所有權歸誰
雖然土地經當事人開墾,但土地及使用權仍然屬於集體所有。擅自開墾的行為,並不會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變化。另外,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陸』 開墾荒地20年的使用權
1、如果只是開墾的荒地、卻沒有土地證:不管你開墾後耕種了多少年,也不可能確定你有使用權、征地補償也不能全給你。
2、但是,你有這塊地的土地證:這土地證是國家發給你的、代表國家將這塊土地確權給你使用,在你家的土地證沒有被相關的國家機關撤銷之前,這土地證就能證明你家才是土地的合法使用權人、才有權在拆遷協議上簽字。除非是國家機關撤銷了你的土地證,你才喪失了權利。
3、他人說地是他們的:讓他們拿證據找土地的發證機關、找法院,在你的土地證被撤銷前,什麼人在這塊地的拆遷協議是簽字都是侵犯你的權利。
4、建議:
(1)不要再提你家「開墾20年」的事,直接帶你家的土地證到拆遷辦,要求在這塊地的拆遷協議上簽你家的名字。
(2)如果拆遷辦不同意:立即到法院起訴拆遷辦。
(3)這事不能再拖、不能含糊,否則的話,一旦拆遷文件上都簽了他們的名字、拆遷補償款都到了人家手裡,再想要回可就麻煩了。
『柒』 開墾荒地的使用權
荒地的使抄用權由承包人所有襲。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八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四條 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
(一)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
(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三)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
第八十一條 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捌』 開墾荒地的所有權歸誰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來土地管理法中:自
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邊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就視為現使用者所有……
『玖』 關於「農民開墾荒地,而使用權歸農民所有」的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