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2001
㈠ 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的第二章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方式和程序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要求)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按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十一條(應當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范圍)
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外,各類建設項目均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中,商品房項目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他項目可以以出讓或者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前款規定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房地產轉讓的受讓人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並在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出讓金)後,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出讓合同的內容和格式)
出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出讓和受讓的當事人雙方;
(二)出讓地塊的坐落、四至范圍和面積;
(三)出讓地塊的規劃用地性質和規劃技術參數;
(四)出讓年限;
(五)出讓金金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拆除出讓地塊上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責任、費用承擔和完成期限;
(七)與出讓地塊相關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要求和費用承擔的責任;
(八)出讓地塊的交付期限;
(九)項目建設的開工和完成期限;
(十)當事人雙方在出讓年限屆滿時的權利和義務;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三)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讓合同應當附有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提供的出讓地塊的各項規劃要求和附圖。
出讓合同應當參照使用標准格式。出讓合同的標准格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制訂。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為70年;
(二)工業用地為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為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40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招標;
(二)拍賣;
(三)協議;
(四)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
用於商業、旅遊、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進行,但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征詢規劃要求和相關批准手續的辦理)
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出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規劃管理部門征詢該地塊的規劃要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提供各項規劃要求及其附圖。
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出讓人應當在招標、拍賣前,以書面形式向投資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征詢意見,並在招標文件和拍賣的有關資料中明確該地塊建設項目的立項條件、規劃、環境保護、園林綠化、衛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標、拍賣完成後,受讓人憑出讓合同向投資、規劃等管理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手續。
土地使用權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的,出讓地塊建設項目的相關手續,由受讓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投資、規劃等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六條(有關資料的提供)
出讓人應當向有意受讓土地使用權者提供下列資料:
(一)出讓地塊的坐落、四至范圍、面積、地形圖或地籍圖;
(二)項目建設的完成年限、必須投入的最低建築費用和發展面積的下限;
(三)規劃用地性質、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和凈空限制等各項規劃要求;
(四)環境保護、園林綠化、衛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設施的現狀和配套建設要求;
(六)出讓地塊的地面現狀;
(七)出讓的方式和年限;
(八)受讓人應當具備的資格;
(九)出讓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十)出讓合同的標准格式;
(十一)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方面的具體規定;
(十二)房地產買賣及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十三)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方式出讓的,其主要程序為:
(一)出讓人根據出讓地塊的具體條件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規定獲取招標文件,並在出讓人組織下踏勘出讓地塊;
(三)投標人支付保證金,並將投標文件密封後投入指定的標箱;
(四)出讓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主持開標;
(五)由出讓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提出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六)由出讓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並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持中標通知書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並支付定金。
開標和評標應當有本市的公證機關參加,並出具公證書。
第十八條(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土地使用權通過拍賣方式出讓的,其主要程序為:
(一)由出讓人委託的拍賣人發布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按拍賣公告確定的時間踏勘出讓地塊,並支付保證金;
(三)拍賣人按拍賣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進行拍賣,通過公開競價,應價最高的競買人為買受人;
(四)買受人與拍賣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五)買受人持成交確認書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並支付定金。
拍賣應當有本市的公證機關參加,並出具公證書。
第十九條(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土地使用權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的,其程序為:
(一)出讓人向有意受讓土地使用權者提供出讓地塊的有關資料;
(二)有意受讓土地使用權者獲得有關資料後,經與出讓人協商一致,簽訂出讓合同,並支付定金。
第二十條(具體實施辦法的制訂)
出讓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第二十一條(定金、保證金和出讓金)
定金、保證金和出讓金應當按出讓人規定的幣種支付。
定金、保證金可以抵充出讓金。
對未中標者和買受人以外的競買人已支付的定金、保證金,出讓人或者拍賣人應當予以退還。
第二十二條(出讓地塊原使用者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按本辦法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地塊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條(受讓人土地使用權的登記)
出讓合同簽訂時,出讓地塊上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已拆除的,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一並出讓的,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出讓合同簽訂時,出讓地塊上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受讓人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一)出讓合同中約定由出讓人負責拆除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應當在受讓人按出讓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出讓人按出讓合同規定交付出讓地塊後,由受讓人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二)出讓合同中約定由受讓人負責拆除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出讓人應當發給受讓人土地臨時使用證明,並由受讓人與出讓地塊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單位簽訂委託拆除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合同;受讓人應當在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拆除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出讓人應當在市或者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及時公布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成交價格。
第二十四條(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的要求)
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用地性質、規劃要求、開發期限和條件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
受讓人在出讓地塊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應當按本市規劃管理、建築業管理、房地產管理以及交通、環保、衛生、環衛、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各項申請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規劃用地性質或者規劃要求的變更)
受讓人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內,需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用地性質或者規劃要求的,必須向出讓人和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受讓人應當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或者簽訂補充合同,並相應調整出讓金;不予批準的,應當由出讓人或者規劃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受讓人。
第二十六條(出讓金的管理)
出讓金應當按規定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安排使用。
㈡ 上海市土地出讓契稅怎麼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因此,出讓土地需要繳納契稅。
㈢ 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是多少
我是
虹口區唐山來路的動自遷戶,盼望已久的政府徵收已開始.老百姓希望改善住房的企求象久旱盼甘霖但是,政策變了.連購買了商品房也不能享受.這是什麼標准?商品房是老百姓沒辦法全家人節衣縮食,忍受了高稅和高息,十幾年,這是血汗錢!政府連這點也要扣.這簡直是搶.你們不想想:一塊 土地進行商業運作的結果,你政府要拿走多少錢.這能不能公開.什麼叫公平,公開,透明?同一地方,新建路街面因隧道施工影響,他們動遷是什麼標准能一樣嗎?"請你們向老百姓公開!我是金翔龍.
㈣ 求三個上海市政府發的文件
所有的文件都在www.shanghai.gov.cn上面可以查閱.
http://search.shanghai.gov.cn/FTS/querynew.asp?UTF8=NO&ctext=%B9%FA%CE%F1%D4%BA%B0%EC%B9%AB%CC%FC%B9%D8%D3%DA%B9%E6%B7%B6%B9%FA%D3%D0%CD%C1%B5%D8%CA%B9%D3%C3%C8%A8%B3%F6%C8%C3%CA%D5%D6%A7%B9%DC%C0%ED%B5%C4%CD%A8%D6%AA
㈤ 上海房產使用權轉產權相關費用和手續
使用權轉產權就是所謂的「房改」,按照成本價再計算房屋折舊以及工齡就可以購買為個人產權。
計算公式:(1560-工齡x13.5)x房本面積x(1-折舊)。工齡最多為60年,折舊為2%,最多30年。
應根據相關規定,按公有住房購買程序進行。
1、公有住房購買人(簡稱購房人)應向公有住房出售單位辦理認購手續,領取購房用的統一表式資料。
2、在購房前必須協商一致,確定購房人、職級人、工齡人,簽訂《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並由單位出具《工齡證明》和《職級證明》。
3、售房單位根據購房人所提供的文字資料及相關政策規定,核准後把相關信息輸入電腦,計算出購房款及相關費用,經購房人確認和選擇付款方式後,由售房單位與購房人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並由購房人支付定金。
4、購房人在合同規定時限內,持《購買公有住房付款憑證》和現金到售房單位的開戶行建行付款。
5、付款後,由售房單位向購房者出具《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票據》。
6、持上述相關資料,由售房單位或購房者直接到該房所屬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申領《房地產權證》手續即可。
㈥ 請問我國的土地有償出讓制度是何時根據何文件開始實行的
雲浪軒大復師:你好!
徵收制土地使用費是1982年深圳特區開始的,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但是,土地出讓是1987年下半年!深圳特區試點,1988年在福州市、海口市、廣州市、廈門市、上海市、天津市擴大試點。文件是1987年上海市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1988年4月12日,七屆一次人大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2月29日,土地管理法也做了相應調整。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發布《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1994年7月5日全國人大通過房地產管理法。
㈦ 上海 土地使用證
根據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對房地產權利人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房地產權證分三種顏色,四種類型。
房產證有綠證、紅證、黃證之分,是房地產主管部門對不同房地產權益實行分類發放和管理的需要,綠、紅、黃三證的房地產權人分別享有不同的房地產權利。
綠色權利:頒發給擁有土地使用權已出讓、轉讓地塊上房地產的權利人,該證所記載的房地產可直接進入房地產市場。
以下情況填寫綠證: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2:外銷商品房:
3:己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花園住宅;
4:己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僑匯商品房。
以下情況應填寫綠證,並注記「限內銷房」:
1:已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內資六類用地;
2:己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內資聯建、參建商品房屋;
3:外資內銷房;
4:1994年4月30日前立項並取得商品居計劃,1994年12月31日前領取土地使用證的內銷商品房。
紅證所記載的房地產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以下情況填與紅證:
1:申請集體所有的非農用地登記的;
2:申請坐落在集體所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房屋登記的。
黃色權證:頒發給除上述用地情況外的擁有其他地塊上房地產的權利人,該證所記載的房地產按規定辦理補地價等有關手續後,可進入房地產市場。以下情況填寫黃證:
1:以徵用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2:坐落在徵用劃撥土地上的單位和個人的房屋;
3:公有住宅出售後的房屋;
4:職工購買的平價房、優惠價房等;
5:補償所得的房屋。
另外,現在市場上還有一種咖啡色房地產權證,是綠證,黃證、紅證頒發前使用的一種房產證,是當年在房、地分離時由當時的房產管理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此證自1996中3月1日起已停止發放。
最新法規規定:所有黃證將轉變為綠證。
使用權房屋將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㈧ 上海產證權屬性質寫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這是什麼意思,是70年產權房嗎
國有土地取得方式為劃撥和出讓。劃撥是無償取得,主要是以公益服版務為目的。出讓:權分為招標、拍賣、協議取得,多用於商品房開發、企業用地等等。
70年說的是土地使用期限,住宅用地最長70年,過期自動免費續期,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與房屋使用沒有直接聯系,只要房屋質量合格,就可以一直居住。國家徵收該土地的除外。
你的房屋用地是國有土地,取得方式出讓,是合法的,可以放心居住使用。
㈨ 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的第四章
房屋建設工程轉讓
第四十五條 (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的條件)
房屋建設工程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已經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並取得房地產權證書;
(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房屋建設的開發投資總額已經完成25%以上。
第四十六條 (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的申請和審核)
房屋建設工程需轉讓的,轉讓人應當向市房地資源局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證明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文件。
市房地資源局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轉讓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轉讓條件的,發給書面批准文件;對不符合轉讓條件的,作出不準轉讓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七條 (房屋建設工程轉讓合同的簽訂)
房屋建設工程轉讓時,轉讓人應當向受讓人出示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的書面批准文件,與受讓人訂立轉讓合同。
第四十八條 (房屋建設工程的過戶手續)
房屋建設工程的轉讓當事人應當在轉讓合同生效後,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過戶手續。
第四十九條 (預售合同的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房屋建設工程轉讓前已經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房屋建設工程轉讓人應當將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的情況書面通知商品房預購人。商品房預購人有權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要求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
商品房預購人未按照前款規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應當由房屋建設工程受讓人繼續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