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完遷離婚判決只對房屋有使用權
① 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判決書上對房屋都寫得是對房屋有使用權。所有權是歸
離婚財產割標准 夫妻共同財產割指離婚依夫妻共同財產劃各自財產現行《婚姻》第17條第19條明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財產列舉式概括式式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內容該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割協議割判決割兩種做離婚雙合婚姻財產約定依約定特財產歸本所夫妻共財產般應均等割必要亦均等爭議民院應依判決 二夫妻共同財產割原則 根據《婚姻》及高民院《關於民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割問題若干具體意見》(簡稱《財產割意見》)規定結合司實踐民院審理離婚案件割夫妻共同財產遵循原則: 1.男平等原則男平等原則既反映《婚姻》各條律規范民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離婚財產割夫妻雙平等割共同財產權利平等承擔共同債務義務 2.照顧利益原則照顧既財產份額給予適財產種類某項特別需要財產比住房配給畢竟習慣勢力、傳統素影響所造障礙、婦家務負擔、理特點講離婚般婦尋找工作謀能力較男要弱更需要社給予更幫助同割夫妻共同財產要特別注意保護未合財產權益未合財產能列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割 3.利便原則離婚割共同財產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經濟價值共同財產產資料進行割應盡能給需要該產資料、能更發揮該產資料效用;共同財產資料進行割要盡量滿足事專業或職業需要發揮物使用價值物按實際需要利發揮效用原則歸所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實際價值給另相應補償 4.權利濫用原則離婚割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家、集體所財產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割借割夫妻共同財產名義損害合利益 5.夫妻所財產共同消耗、毀損、滅失另予補償司實踐經驗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婚姻本質要求利於避免必要糾紛 關於照顧錯原則許教科書認離婚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堅持原則我修《婚姻》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離婚錯進行補償已能體現律公故離婚割夫妻共同財產必再堅持照顧錯原則否則能導致利益失衡 三離婚夫妻房屋割問題 (1)夫妻共或所房屋處理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房屋或者婚前雙共同資購買、建造房屋夫妻共房屋離婚應作夫妻共同財產割根據《婚姻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價值及歸屬達協議民院按情形別處理: ()雙均主張房屋所權並且同意競價取應准許;(二)主張房屋所權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房屋作評估取房屋所權應給予另補償; (三)雙均主張房屋所權根據事申請拍賣房屋所價款進行割司實踐通做:共房屋能實際割使用割使用能割使用作價給另取補償確定房屋給哪應考慮雙住房情況、照顧撫養雙條件等同情況應照顧 (四)婚雙婚前所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未變更產權房屋仍歸產權所增值部屬於另應份額由房屋所權折價補償另;進行擴建擴建部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五)離婚困難離婚沒住處另應其住房等財產給予適幫助 (六)由於我住房制度化住房權屬狀態化具體需要區同情況處理: 第於私房具備產權證市交易公房般產權證頒發間界定否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物權原理我房屋管理政策般情況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所權取必經程序辦理產權登記或戶手續才能真取房屋所權於離婚案件涉及類問題訴爭房屋結婚登記取所權應定夫妻共同財產;結婚登記前取所權應認定財產能作夫妻共同財產割 第二夫妻婚前承租公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購買產權該房屋共同所由於公房使用權通承租權轉讓式市交易具定交換價值離婚割該房屋區列情形處理: a.婚前承租公房基於福利政策配取婚共同財產購買產權由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體現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則離婚割該產權房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單獨歸屬 b.婚前承租公房其財產支付價取婚共同財產購買產權離婚割該產權房應取原公房使用權所支付價部確定承租夫或妻所產權房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割 c.於婚前由夫或妻父母承租婚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產權公房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參考《婚姻解釋(二)》第22條規定推定父母夫妻雙贈與離婚直接產權房按共同財產 第三已購公房割 單位職工購買本單位公房根據情況購完全產權部產權兩種情況職工購買房改房取全部產權根據財產取間列財產或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割 另外種情況購房改房職工僅取房屋部所權售房單位仍享該房屋部所權種情況職工取房屋稱限制產權房屋 於職工購買限制產權房屋般離婚割房屋財產夫妻雙共同資取部產權房屋房屋部產權般應按所房屋產權比例給予半房屋價值補償 第四父母購房資情況 根據《婚姻》解釋相關規定根據婚前購買婚購買及父母贈與明確表示等具體情況按原則認定: (1)事結婚前父母雙購置房屋資該資應認定自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除外 種情況該房屋屬於或婚前財產參與離婚財產割父母或結婚前其購置房屋資並明確表示該房屋給及其配偶雙視父母及其配偶雙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參與配 (2)事結婚父母雙購置房屋資該資應認定夫妻雙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除外 種情況父母雙購置房屋資該資應認定父母及其配偶雙贈與離婚作夫妻共同財產予割父母結婚其雙資購置房屋同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或該房屋屬於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參與割 第五存按揭貸款房屋財產割 種情況實踐量存由於購買房屋房屋款通銀行貸款取尚未清銀行按揭貸款房產證登記房屋產權尚完全房屋所權銀行作借款房屋同享抵押權 根據購買房屋與申請貸款間及貸款購房屋款情況 於夫妻離婚存按揭貸款房屋般適用原則進行處理: (1)婚前申請按揭貸款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名婚由夫妻共同貸 種情況根據《婚姻》第17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財產才能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另約定除外)婚前取房屋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婚用於貸財產應夫妻共同財產應由房屋所另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貸款進行補償 (2)婚申請按揭貸款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名由夫妻共同貸情況 種情況房屋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房屋財產進行割院般判決房產歸所另獲房屋首付款及已按揭款半;夫妻共同按揭所付金額同比支付部另支付部按揭款並且證據能夠證明情況按揭款部財產視按份共房產歸產權證所所另根據所付按揭款比例獲已付按揭款部;夫妻雙其付按揭款另支付按揭款實際操作由於難取證據證明其按揭款所沒明確約定基本視按揭款部雙共同承擔 再種處理式採用拍賣房屋評估拍賣所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由銀行作抵押權優先受償餘款再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割
② 離婚時公有住房使用權怎麼分割,如何處理
離婚時涉及到的公有住房使用權、承租權問題,可以根據你們雙方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1.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③ 離婚戶口遷走了,房子分到使用權,動遷款有份嗎
動遷款是沒有份的,因為你沒有產權,而只有使用權,而動遷款是根據產權來確定的,所以你離婚戶口遷走了,只有使用權的話,那動遷款你是沒有分檔
④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離婚後對方能買嗎
如果離婚時,雙方明確約定或法院判決明確該房產歸男方所有的,男方當然可以要回。
一、如果離婚時,雙方約定女方有使用權,一般應明確居住的期限,到期後女方應主動搬出。否則,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協議的效力,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離婚後無房居住的,可以繼續居住,一般不超過兩年。
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
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劇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總之,如果女方居住權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按法律規定執行;如果是雙方約定的,如果約定期限不明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所有權一方可以法院起訴,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再作判斷。
⑤ 離婚關於房屋使用權的問題
兩套房子的所有權均屬於單位,所以,兩人只有使用權,即居住權,對於只有使用權的房子,僅有佔有、使用權,而沒有處分權,故:
1、如果未經單位同意,女方無權繼續使用該房屋。因女方父親沒有那套房子的產權,所以該房子不屬於女方父親的遺產,所以不存在繼承問題。
2、同樣,男方對這套房子僅享有使用權,而沒有產權,所以,該套房子不是男方的財產,更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該套房子均無權處分。
⑥ 只有使用權的公房,離婚時,是否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判決。
1公房的所有權屬於房管局或產權單位,公民只有承租使用的權利。
2法律規定的夫妻共有財產是指的公民的私有財產,所以公房本身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3法院判決時通常會參考夫妻雙方的實際住房情況,如果一方有房,通常會判決另一方在該公房內居住,如果都沒有房,會判決雙方分別居住在該公房內。實際只是對使用的情況進行了協調,並沒有對房產的權利進行判決。
⑦ 離婚後使用權的房子經法院判給我,可以賣嗎
我個人認為:
第一、您離婚後,法院把房產判給您,在理論上來說,您可以對該房產進行處置,包括出租或出售。
第二、但是,由於該房產處於您只有使用權的狀態,並沒有所有權。所以,您是沒有辦法出售的。即使非要出售,因為您沒有該房產的房產證,也就沒有辦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面對這種狀況,在房地產市場供給充足的情況下,很少有人會選擇與您進行「沒有房產所有權,不轉移房產所有權,只轉讓房產使用權」的房屋交易活動。
第三、如果您確實想轉讓該房產的使用權,可能您只能考慮讓房屋中介接手您的房產。也許房屋中介會認可房產使用權的轉讓。具體情況,您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房屋中介機構咨詢,也可以通過網路的搜索引擎查找到當地的一些房屋中介機構,進行可行性咨詢。
第四、如果您確實不能實現、或者不想再實現該房產的使用權的轉讓,您可以嘗試把房屋出租。一方面,可以收取租金;另一方面,可以等待以後該房產拆遷時,和有關機構妥善解決該房產的所有權問題。
第五、綜上,我的答復是:離婚後使用權的房子經法院判給您,一是理論上您有依法處置該房產的權利;二是該房產因沒有所有權,很難實現對其他(他)人的轉讓;三是您可以嘗試和房屋中介機構協商該房產的使用權的轉讓;四是在您不能實現該房產轉讓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出租該房產。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⑧ 夫妻協議離婚分割了違章房屋,法院是否會判決房屋使用權,是否有相關案例
一、夫妻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夫妻共建違章房屋如何分割
離婚時,夫妻共建的違章房屋如何進行分割:
1、要防止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將違章建築合法化的傾向;
2、除非行政機關已作出明確認定,不宜在判決書中認定建築物是否為違章建築;
3、違章建築的既得收益應當在離婚案件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於違章建築物的具體處理問題,因合法財產方受法律保護,沒有依法辦理相應手續的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無論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已明確確認為違章建築,當事人請求對違章建築物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均不予處理。如果離婚後,當事人補辦了相應合法手續,違章建築物成為合法建築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另行提出分割主張。對於違章建築已經產生的既得收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於違章建築可能產生的預期收益,人民法院不予處理。
⑨ 我和老公離婚了,我們一起戶口所在地的使用權房拆遷了,我有享受安置政策嗎
關鍵被拆遷房屋是否是你們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⑩ 回遷房沒房產證離婚後法院判我只有居住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就是只可以居住,沒有房屋產權,就是不能房屋買賣。
房屋產權: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的費用最多不會超過5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