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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肖像使用權年限

發布時間: 2020-12-19 06:54:31

『壹』 肖像權該保護多少年

肖像權的保護來並無年限顯自示,即使當事人死亡後仍然有肖像權。
早在2001年,魯迅之子周海嬰就曾狀告紹興越王珠寶金行侵犯了魯迅的肖像權,引起社會關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後,對於逝者人格權的保護並無把握,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書面答復意見的形式表明態度:公民死亡後,其肖像權應依法保護。任何污損、醜化或擅自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構成侵權的,死者的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貳』 侵權肖像權怎麼算訴訟時效

侵犯肖像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3年。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製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叄』 肖像權的協議年限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嗎

肖像權的保護沒有期限,即便是遺像,也有觀點認為應受法律保護,理由是:我國習俗有其特點,死者與其家屬的利害關系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不可分的,故未經死者家屬同意而利用死者遺像做廣告或作其他侮辱性使用的,家屬自然會起來抗爭,但對遺像肖像權保護期限為中國年,尚有待研究。 一般簽一年到三年比較合適,到時有需要可再續簽合同

『肆』 照相的肖像權和版權是什麼意思

照相的肖像權和版權指的是: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版權亦稱「著作權」。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對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權利。

對於接受肖像權人「委託」創作人像攝影作品,其著作權應歸被攝影者即肖像權人,肖像權可自行使用,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攝影人以他人肖像為基礎創作,從而完成了此委託合同,著作權屬於肖像權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所謂「攝影作品」,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人像攝影作品」是以特定人物肖像權為客體,通過自己構思、創作,利用感光材料記錄人物形象的一種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因此人像攝影作品也享有著作權。依照《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一般情況下,人像攝影作品著作權歸攝影者所有。

(4)拍攝肖像使用權年限擴展閱讀:

使用公民的肖像時,即使未經本人同意,也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這些情況包括:

1、使用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的肖像,如國家領導人、著名學者、運動員等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露面時,為報道其活動、事跡而使用其肖像。各級領導人的外出考察、參觀的照片;著名學者的演講;運動員比賽的圖片都屬於這類。

2、使用參加具有報道價值的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可以為報道活動而拍攝使用參加人的照片。比如新聞媒體在報道遊行、閱兵或慶祝活動或其它公眾性活動時使用的照片,參與活動的人不能提出肖像權。

3、為時事新聞報道的需要,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亦不構成侵權。

4、在風景區內創作的照片,將人物作為點綴,或者拍攝照片將他人攝入照片內的。並不以該人物為主的,不構成肖像權侵權。

『伍』 關於肖像使用權

在本案中,你和你們公司有兩個合同。1、勞動合同。這個就不用說你也知道,只是你已經辭職,該合同已經終止了。2、肖像使用合同。這個合同你是以你個人的名義簽的,他也是有效的。只是你已經辭職,因此就你辭職後到肖像使用合同終止的這段時間的使用,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適當的費用。要求公司支付的理由是:之前無償使用,是因為你是公司的員工,作為公司的一員,為公司做的事情也是應該的,雖然這事情不是你的職責所在。但是簽定合同時的一個重要因素已經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就是你已經辭職。你已不是公司的員工,你就沒有理由再讓他無償使用了。(這在合同法上是情事變更原則的應用)

『陸』 關於無償無期限使用肖像權的問題。

要看具體合同里關於合同解除的條款,這個還是建議咨詢律師。一般來說像「無償無限期使用」這樣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是肯定可以解除的。

『柒』 肖像權有年限嗎

公民死亡後,他的近親屬有權決定是否允許他人使用該公民的肖像;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公民肖像的,屬於侵權行為,該公民的近親屬有權起訴,要求保護該公民的肖像權。這說明,人死亡後仍然具有否肖像權。

『捌』 關於肖像權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容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拓展資料

肖像權的內容

1、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玖』 拍了一個視頻請問 是無限制 使用肖像權嗎

時間、范圍、途徑、費用等問題都要注意,都要在協議中約定清楚。如果專你想讓他們永久使用就屬說明是永久使用,如果只限於某段時間、某個范圍等,都要約定清楚。
簽訂肖像使用合同的注意事項有以下四項:
(1) 明確使用范圍:若為有償合同,使用范圍的大小直接決定使用費用的多少。
(2) 明確使用期限: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內使用則為合法使用,如果超過約定使用期限,則為侵權行為。
(3) 明確使用途徑:如用於電視播出、露天擺放、產品包裝等。
(4) 明確使用費用:是無償還是有償,是有償的話費用多少、計算方式、支付方式都要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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