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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民事審判證據實務

發布時間: 2020-12-19 07:59:58

① 民事審判的證據和程序的內容是什麼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只有查明了案情事實,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去解決爭議,而事實的查明,則必須依靠充分、確鑿的證據。對訴訟當事人來講,其提出訴訟主張和權利要求,必須要有相應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作為基礎,如果沒有證據,其訴訟主張將會成為「空中樓閣」,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訴訟證據無論是對當事人維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和合法權益,還是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做出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下列七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具備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基本特徵。

客觀存在的證據,必須要由當事人提供出來或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出來並依法審查核實,才能起到證明某件事實的作用。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主張,負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即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這點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規定不同)。當事人分擔舉證責任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具體說來,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主張,必須說明事實和理由並提出證據予以證明;被告否認、反駁原告的主張或提出反訴,同樣須提出相應的證據;第三人對其訴訟主張也負有舉證的責任。

例如,張三起訴李四欠債不還,須提出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如借據)或有證人證明,還要提出證據證明債務已到清償期、屢次催要李四拒不償還等事實。李四如提出自己不欠張三的債,或債務已經清償或尚未到期,也要舉出證據來。假如李四反訴張三索債時曾打傷了他,致其損失醫療費、誤工工資若干元,要求張三賠償,還要舉出被張三打傷的證據、醫療費單據、單位誤工證明等證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考慮到舉證責任分擔的均衡性和主張方舉證的實際困難,法律也對「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出了一些例外規定,即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將主張方的部分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當事人承擔。

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各類民事案件,均要按照一定的方法、步驟和「操作規程」進行,這即是審判程序。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共有8種,即: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我國民事審判實行「兩審終審」制,相應地設立了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第一審程序因當事人行使起訴權和法院決定受理而發生,第二審程序因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依法行使上訴權而發生。這兩種程序是民事審判的一般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審結的案件,發現確有錯誤而予以糾正時所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它不具有審級性質,也不是審理每一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上列三種審判程序,構成我國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的基礎。

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簡便易行的程序。它實質上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在起訴與受理的程序,傳喚當事人、證人的方式,審判組織形式,開庭審理的程序及審理期限等方面,都體現了簡易、便捷的特點。而普通程序則是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所適用的程序,適用性最為廣泛,大多數第一審案件都依普通程序審理,即使對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按其他程序審理,普通程序的規定也大量滲透其中。第一審普通程序也是民事審判程序中最基本、最系統、最完整的一種審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遵循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操作規程」。第一審普通程序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起訴與受理。起訴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行為。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應當記明的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雙方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等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等。受理是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決定接收立案並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案件一經受理,訴訟程序正式開始。

第二,審理前的准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開庭審理前應做的准備工作主要是: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通知其應訴並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將被告的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和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組成人員;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此外,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而使將來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有關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對於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以滿足申請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緊急需要。在事實基本查清的基礎上,還可以進行調解。

第三,開庭審理。是指由審判人員主持,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依法做出判決的全部訴訟活動。開庭審理的程序分為准備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准備開庭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發布開庭公告;開庭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理前,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和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調查階段是開庭審理的核心,其主要任務是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答辯,將全部案件事實和證據在法庭上進行揭示、核查。

法庭辯論,是在審判人員主持下,當事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如何認定事實、證據及如何適用法律解決爭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主張並與對方當事人相互辯駁、論證。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辯論終結,審判長還應依次征詢各方的最後意見。能夠調解的,還可以再進行調解。

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依法做出判決並予宣告,是法庭審理的最後階段。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應如實記入筆錄。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對法庭審理終結的民事案件,根據查明和認定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做出的解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的權威性判定。

當庭宣判的,應在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應在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一審判決做出後,並不是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服判,未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上訴期滿後,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均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對該案繼續進行審理。

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審理的結果,有下列幾種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對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案件,第二審法院處理時,一律使用裁定。當事人對發回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再上訴。

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兩次審理即告終結,這即是「兩審終審制」。對第二審法院做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能再上訴。如果終審判決、裁定仍有錯誤,怎麼辦呢?為糾正錯案,法律設立了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它即是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須予糾正而依法對該案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序在2年之內向原審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須注意的是,申請再審與提起上訴是不同的。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同時,也不是一經申請,再審程序即當然開始。

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6.對生效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經審查屬實的。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上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再審;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法院將予以駁回。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② 民事證據規則的幾個實務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自2002年4月1日生效後,在審判實踐中對促進當事人舉證和提高審判效率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時也暴露了一些問題。為進一步使該司法解釋更加有效地為審判實踐服務,特對該解釋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在此進行小結。
一、關於舉證時限問題
證據規則最重要的作用就在於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定了舉證時限的法律效力,這是對原有民事審判制度最有力的改進。該規則規定當事人經法院認可可以協商確定舉證時限,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為當事人收到立案通知或應訴通知之次日起30日之後,簡易程序不受該30日規定的限制。
在審判實踐中有個問題,就是法院規定的證據交換時間與該規則相沖突:證據規則規定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而立案庭有時將證據交換時間定在立案後的15天左右,這樣就使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被縮短為15天。而實踐中,案件立案後一般是由庭長指定承辦人先按簡易程序審理,這時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時間並不違法。但當該簡易程序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時,則等於實際剝奪了當事人的舉證時限權。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呢?我庭認為有兩個辦法:一個是在立案時即行確定案件的適用程序,從而明確當事人的證據交換和舉證時限(簡易15日,普通35日);一個是立案時直接將證據交換和舉證時限規定在35天之後40天之前,開庭時間定在第40天。從操作的可行性上來看,第二個辦法更簡單些,如果需要提前調解則不受此限。
二、關於新證據問題
證據規則規定了四種「新證據」:一審中的新證據,二審中的新證據,引起再審的新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經法院延期後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新證據。
對於一審中的新證據,主要是如何理解「當事人在舉證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是新取得的?還是新發生的?或者是被遺忘的?我們理解應當是前兩者,被遺忘的證據容易被當事人當作借口所利用,對另一方進行突襲,使舉證時限失去意義。
對於二審中的新證據,一是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同樣的,應該被理解為新取得和新發生的;二是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一審未准許,二審認為應當准許的,這一規定實際上剝奪了一審法官對一審程序的控制權,使二審隨意改判一審裁判成為可能,我們認為應取消該規定。
對於引起再審的新證據,即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同樣應當理解為新取得的和新發生的;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經法院延期後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新證據,應當嚴格把握,即「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
綜上所述,證據規則雖然對舉證時限進行了規定,但由於過多的關於「新證據」的補充規定,使舉證時限的法律作用和審判效果大打折扣,是很不徹底的,這樣使法官尤其是一審法官時刻處於擔心裁判被改判的尷尬境地。
三、關於默示自認與緘默權問題
證據規則還引入了一項很好的制度,即自認和默示自認。自認是指「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默示自認是指「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民事案件當事人的緘默權是答辯權的對稱,即當事人有權提出答辯,也有權放棄答辯。證據規則關於默示自認的規定是不是剝奪了當事人的緘默權了呢?該規定是不是在事實上推翻了民訴法關於「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了呢?這都是值得推敲的問題。當然,這一規定對法官查明案件事實無疑是很有幫助的。
與之相鄰近的規定還有一個,即「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我們可以暫且定義它為「不利推定」。緘默權、不利推定和默示自認三者是什麽關系呢?它們的界限在哪兒呢?我們認為這三者是法律對當事人答辯權的保護和限制,是遞進關系:當事人有權答辯也有權不答辯;但如果對對方的當面陳述採取消極的沉默,經法官充分說明法律後果後仍拒絕答辯,則會產生對其不利的後果;如果對方有證據證明你持有對對方有利的證據而拒不提供,法律則可以推定對方的主張成立。這是法律作為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一種保護和限制,目的是維護社會的總體秩序和個體利益的平衡。
在實踐中有一個問題,向被告送達訴狀和有關證據後,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當認定原告的主張成立嗎?被告拒不到庭是行使緘默權?還是默示自認?或者屬於不利推定?我們認為應當屬於行使緘默權,除非原告的證據能夠足以證明其主張,或者法官在向被告送達時對其緘默的法律後果明確進行了充分的說明,否則不能擅自認定構成默示自認,更不能認定構成不利推定。
以上是本人在審判實踐中適用證據規則發現和思考的一些問題,希望為進一步發揮好證據規則的審判效果產生一定的作用。

③ 我是被告,改怎麼舉例反駁關於知識產權的民事訴訟證據

您好。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反駁:第一是證據的合法性,第二是證據的關聯性,第三是證據的真實性。看看證據是不是具備以上三個條件!北京億拓為您解答!

④ 知識產權案件中有瑕疵的公證書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實務中,由於權利人利益誘導、公證從業人員行業自律性不強、工作疏忽等諸多原因,公證書時常存在瑕疵甚至虛假內容。對此類公證書的採信要結合公證書的性質、公證法及《公證程序規則》對公證的要求、知識產權保護的特殊要求、權利人取證的正當性、公證行業的規范狀態等諸多因素綜合考量。 為保證公證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一條從程序上規定,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告知其在辦理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公證機構的上述告知義務是法定義務,是公證程序的合法性要求。一般情形下,公證機關的告知義務對保證公證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非常必要。然而,在嚴格程序的前提下,為保護合法權益、減輕權利人的舉證困難、制止侵權行為,有時需要進行適當的變通。 知識產權保護中,受權利客體的無形性、侵權手段的高科技化、高隱蔽性、侵權人的高警惕性、獲取證據的高難度、高成本等諸多因素的制約,若一律要求公證取證履行告知義務,勢必無法獲取侵權證據,有時甚至會置權利人及公證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於危險境地。為解決權利人維權的現實困難,著作權法司法解釋率先作出了適當調整。該解釋第八條規定,當事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製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這是法源層面上公證告知義務的例外。這一例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曹建明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暨優秀知識產權裁判文書頒獎會上的講話中得到了進一步延伸,該講話明確提出,其他知識產權案件,可以參照著作權法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執行。 然而,公證告知義務的免除,非但不會降低對公證真實性、合法性的要求,相反,法院在審查時,要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施以更加嚴格的標准。正如上文分析,告知義務系公證真實性和合法性的程序保障,這一義務的免除,公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保障就少了一個屏障,容易成為漏洞,滋生不端甚至違法犯罪行為,這就必然要求對此類公證書嚴格審查。另外,知識產權維權日益職業化,有的甚至出現了商業化維權,權利人、委託代理人不時有濫用告知義務免除規則、玩弄訴訟技巧的不誠信行為。再者,公證行業目前管理尚不健全,公證員業務素養和道德品行尚難保證,而且公證制度的社會化改革在社會轉型時期更是加重了公證不端甚至違法行為出現的幾率。在公證尚存諸多弊端、社會公信力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理應對此類公證書採用更高的審查標准。 [TAG]:

⑤ 進行知識產權訴訟的取證方法有哪些

現實困惑

著名漫畫家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提出索賠額30萬元。原告在遞交法院的訴狀中稱,他所創作的《向左走、向右走》《月亮忘記了》及《地下鐵》等繪畫書籍,出版後深受讀者歡迎。但是,他卻發現,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未經原告同意,竟然在網站上擅自使用他上述作品中的內容供用戶作為手機主題下載。原告在訴訟中取證的方法有哪些?律師點評

原告在訴訟中取證的方法有以下幾種: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且委託律師調查取證是首選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的把握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業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

2.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於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或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分為三類: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法院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記錄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的方式,對易於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方式,至於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則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很難得到。

3.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我國《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五章對調查取證有專門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證據的,可以書面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取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第三十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筆錄上註明。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式。

特別提醒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合法。實踐中,證據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 (2)取證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脅、欺騙、引誘、收買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 (3)內容不合法,即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虛假的事實材料。

此外還要注意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和一致性。首先,各個證據之間要有某種客觀的聯系,相互印證,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其次,當事人應收集與證明對象相一致的證據。實踐表明,證據證明對象過於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證據的證明力,至於相互矛盾的證據更是不為法庭所採信。所以,在收集證據後要仔細研究它們的內在關系,剔除無關緊要的證據,確保有的放矢。最後,注意證據的客觀性。不管採取哪種方法收集證據,都要以客觀性為前提,只有客觀真實的證據才有證明力。千萬不能篡改、偽造證據,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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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知識產權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材料

您好:
民事起訴應提抄交的材襲料:
1、民事起訴書。(1個被告2份,2個被告3份,類推,都須原告簽字或蓋章)
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1個被告2份,2個被告3份,類推)
3、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法定(指定)代理人代為起訴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與原告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沒有身份證的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4、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託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託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6、被告為單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起訴個人的,有些法庭要求補充被告身份信息)
註:以上材料都得用A4的紙

⑦ 哪裡可找浙江高院制定《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公證證據的審查與認定的指導意見》

網路一下標題看看

⑧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如何取證

「證據是訴訟的靈魂」。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最為重要的問題就是對行為人被控「侵權行為」的認定。但由於知識產權的特殊性,使得侵權證據極難獲得或者即便取得卻被認定為無效,無法作為定案的有效證據。就司法實踐中在取證過程中應請注意的問題進行總結如下。
一、取證方法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因當事人較為了解自身權利及產品特點、技術特徵及行業所涉及的范圍,所以自行取證目標性較強。而律師調查取證則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更專業,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因此建議兩種基本方法應相互結合,相互補充。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的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因此,當事人如能在訴前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應是一個做好訴前准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及訴訟中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通常分為三類: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法院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的方式,對易於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於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採取對財務辦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責令其交出帳冊。
4、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從事管理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5、申請海關調查取證。根據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可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如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藉助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所進行的調查及認定來保留相關證據。
6、利用偵查機關調查相關材料作為證據。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並適當降低了知識產權犯罪定罪量刑的標准,這就擴大了偵查機關的辦案范圍。所以,在偵查機關辦理涉嫌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過程中也可調查出許多對訴訟有利的證據。
二、取證的主要內容 在侵犯專利權案件中原告應當調取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即侵權行為的直接證據。對該產品的取得方式和過程最好進行公證,並將侵權產品交由公證處封存備查。(2)如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權產品,則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諸如被告在報刊上刊登的銷售其產品的廣告,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等間接證據,再通過法院保全措施獲得侵權的直接證據。(3)查找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和使用者明知該產品是侵權產品而仍然進行銷售和使用的證據。(4)原告應就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書進行的對比,說明其技術特徵如何落入了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從而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最好為書證、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等客觀證據,而不是證人證言。因為證人證言受主觀因素較大且對技術問題向法庭難以口頭講清楚。提交該組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被告實施了侵犯原告專利權的行為,是判令被告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事實依據。 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產品說明)。(2)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發票、買賣合同、視聽資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由於商標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構成該商標的文字、圖形,也包括文字的發音、字形、圖形的含義等,故在原告不能獲得被控侵權產品時,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發票、合同也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使用。(3)企業目前使用的網頁、企業產品廣告、企業名片等。提交該組證據的目的在於確認被告以何種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標權及侵權行為發生的范圍等。 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控侵權作品、復製品,包括書籍、報刊、宣傳畫冊、掛歷。(2)載有侵權作品的其他載體,如網頁、戶外廣告、向公眾散發的印刷品、載有侵權作品的其他有形產品、商品說明書等。同時原告在提交上述證據時應當說明該侵權作品是以何種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權的,如復制、抄襲、未經許可改編等。提交該組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被告開始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侵權行為的方式、實施侵權行為所達到的程度(如侵權出版物的發行量、印刷次數)等。
三、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取證時應注意「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法律根據當事人對證據的接近程度和取得證據的難易程度對該類案件特別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
四、知識產權的訴前證據保全 《關於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及《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均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實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將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訴前證據保全的過程中,特別是計算機軟體侵權糾紛案件中,如從計算機上保全證據應注意:(1)從計算機上保全證據時,法院應先向被申請人了解與該計算機連接的出戶網線及區域網其他計算機台數,以便切斷該計算機與其他計算機的連接或同時停止使用,防止計算機遠程式控制制及修改。(2)在保全證據時,雙方當事人最好均到場,由法官操作或雙方均無異議人進行保全操作。(3)所保全的證據應儲存在法院器材上或當事人提供的經雙方檢查無內容的器材上。(4)保全的證據載體應由法官當場封存。(5)將上述全過程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章。(6)在可能的情況下最好將上述過程同時進行全程攝像。

⑨ 民事訴訟知識產權庭受理哪些案件

1、知識復產權訴訟是指在人民製法院進行的,涉及知識產權的各種訴訟的總稱,包括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知識產權行政訴訟和知識產權刑事訴訟。
2、受理范圍: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包括專利、職務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等技術類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涉及知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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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訴訟實務研究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 編
精彩摘抄

北京市法院審理專利、商標確權和侵權糾紛案件的經驗與做法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有關級別管轄的規定,我市高、中兩級法院負責審理專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東城區、西城區、豐台區、海淀區、朝陽區法院也有權審理爭議標的在250萬元以下的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審理部分專利、商標確權糾紛案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審理相應的二審案件。
近年來,我市法院專利、商標確權、侵權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是:專利、商標確權糾紛案件增長迅速;專利、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數量增長平穩,其中專利侵權糾紛涉及醫葯、化工、電學等諸多領域,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日趨復雜多樣,對國家經濟社會生活影響顯著;當事人多來自外地,遍布全國各地;涉外專利、商標糾紛案件佔有一定比例,且多為重大敏感案件;確權與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結果相互影響,部分確權糾紛案件的審理結果對外地法院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影響較大。
為了保證專利、商標確權和侵權糾紛案件公正、高效審理,我市法院主要採取了以下措施:首先,建立科學合理的審判工作機制,選拔高素質的法官從事專利、商標案件的審判工作並設立固定的合議庭,使這些法官在一定時間內相對集中審理專利、商標糾紛案件,以利於審判經驗的積累和總結;其次,通過業務培訓、參加研討活動、與兄弟省市法院相互交流及到國外考察學習等途徑不斷加大培訓力度,提高法官業務素質;再次,加大高級法院的調研督導力度,注重對普遍性問題、新情況新問題的調研,提出指導性意見,以確保執法統一。
樓主 我是法學的實習生,今年剛實習,也喜歡看這些實務的書
這本書工作用得上,文字表述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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