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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義

發布時間: 2020-12-19 10:22:08

① 簡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知識產權在當今社會中的作用是:
1,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回,調動了人們答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2,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的承認,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中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傢具有重大意義。

② 簡述知識產權法制建設的重要性

我國科技法制建設和科技創新知識產權工作不斷取得新突破,為加速科技進步提供了重要保障

科技法制建設和科技創新知識產權工作是全面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重要任務,是保障和促進科技進步的關鍵措施。2000年全國科技法制和知識產權工作會議以來,在依法治國方略和科教興國戰略的指引下,在各級人大、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科技界的共同努力下,科技法制建設和科技創新知識產權工作不斷躍上新的台階,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科技法制建設不斷深入
一是國家科技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取得重要進展。繼《科技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之後,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開展了又一部科技專項法《科學技術普及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積極配合全國人大立法調研;以科普管理工作實踐和地方科普立法經驗;為這部法律的出台做出了重要貢獻。

在積極推動科技專項立法的同時,科技部繼續爭取其他領域立法對科技工作的支持,在《中小企業促進法》、《政府采購法》等相關經濟立法中加入促進科技進步的措施,體現《科技進步法》的精神,如在《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建議增加了技術創新專章,在《政府采購法》中建議加入了有關促進科技產業發展的相關條款等。科技部還會同相關部門啟動了生物安全、信息技術安全等方面立法的前期調研工作。

在法規政策建設方面,圍繞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的新任務,以科技資源保護和共享為目標,已陸續啟動了國家科研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科學數據的匯交和使用、各類自然科技資源庫的建設和共享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工作,有三項條例已列為國務院今年立法計劃調研項目,並取得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其中國家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管理條例、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修訂的調研和起草工作已初步完成,將盡快報送國務院。

二是在國家立法推動下,地方科技立法更加活躍和多樣化。全國大部分省、市、自治區以及有立法權的地區都根據《科技進步法》的規定,結合本地方科技進步的需要,制定了各具特色的科技進步實施條例和其他地方性科技法規,不僅數量多,將近200多部,而且調整領域廣,操作性強,調整范圍包括科技進步、技術市場管理、科學技術普及、成果推廣、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民營科技企業等;一些地方還在技術秘密、科技投入、風險投資、科研機構、科技人員、科技條件建設等方面進行了立法探索和嘗試,為國家立法積累了寶貴經驗。地方立法作為國家立法的重要補充,已成為我國科技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依法行政方面,部分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建立了包括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制、過錯責任追究制和依法賠償制等科技行政執法責任制度體系。

三是一系列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頒布實施,有效促進了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和科技管理的規范化。圍繞《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貫徹實施,科技部先後發布了《國家科技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關於受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規定》四個部門規章,規范了科技獎勵工作的各個方面。為進一步完善科技計劃管理,科技部頒布了《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兩個部門規章,對科技計劃的設立、計劃項目的實施提出基本規范,同時又以科技部令的形式向社會發布《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評估評審行為准則與督查辦法》,實現對計劃項目評估評審活動的公眾監督。此外,《關於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管理的若干規定》、《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實施,為科研機構立法做好了前期准備。

四是推動了科技法規和規章制定工作的規范化。嚴格規章制定程序,是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環節。為此,根據《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要求,科技部發布第八號令,重新修訂《科學技術部規章制定程序的規定》,進一步科學劃分規章與規范性文件、「紅頭文件」的界限,強調規章的規范性和社會公開性,以改變重紅頭文件、輕部門規章的習慣作法;建立法規、規章立法規劃和計劃制度,強化規章出台前的法制審查工作,明確法制部門與業務部門在立法工作上的職責分工,保證法規、規章制訂工作圍繞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務,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穩步進行,實現科技法規、規章與法律的協調統一性。

為保證科技法制的統一和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要求;近年來各級科技管理部門開展了三次大規模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廢止、修訂了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不適應科技發展或過期的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為適應政務公開的要求,科技部已決定建立科技部公報制度;作為今後科技管理部門公開政令、宣傳政策法規的公眾渠道。

③ 簡述知識產權的特徵

知識產權的特徵簡述:
⑴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⑵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⑶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⑷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⑸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專有性
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
地域性
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
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屬於絕對權
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法律限制
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法律特徵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三種最明顯的法律特徵:
一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二是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三是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專注於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蘭台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的負責人表示,「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④ 簡述知識產權專有性的法律表現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法律表現主要有兩個方面:

  1. 知識產權所有人獨佔地享有其權利,權利人壟回斷這答種專有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

  2. 同樣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個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而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同時並存。法律程序只能將專利權授予其中的一個專有性的權利。

⑤ 簡述大學應如何發揮在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專其成果依法屬享有的一種權利。
專利權是指依法批準的發明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其發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內享有的獨占權或專用權。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護。
傳統的知識產權是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的總和,由於當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不斷創造出高新技術的智力成果又給知識產權帶來了一系列新的保護客體,因此使傳統的知識產權內容也在不斷擴展。
保護知識產權能夠提供激勵機制,激發出更多的創新。

這種權利被稱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等,即為精神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

⑥ 簡述知識產權的時間性

知識產權時間性,是指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的期限。

知識產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法律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自行消滅,知識產品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

根據各種知識產權的性質、特徵和本國實際情況的不同,各國法律對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都規定有長短不一的保護期。商標權有效期屆滿後,可以不斷續展。通過不斷的續展,商標權可以延長實際有效期。

而著作權不存在續展的問題,規定專利權可以續展的國家也僅允許續展一次。法律這樣規定,就在於文學藝術作品和發明創造對於社會科學文化的發展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因此必須規定一定的期限,使知識產品從個人的專有財產適時地變為人類公有的精神財富。

(6)簡述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義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的發展歷程:不斷擴張的開放體系

根據1994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定)、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等國際公約和中國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國內立法。

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發布《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

2018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等重要文件,強調「知識產權保護是激勵創新的基本手段,是創新原動力的基本保障,是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行為保全制度在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領域的實施。該司法解釋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⑦ 簡述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

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
知識產權的特徵:
( 1 )知識產權的法律確認性。
知識產權的產生和取得方式不同於有形財產權的產生和取得方式。由於智力成果內容的無形性,決定了它本身不能直接產生知識產權,而必須依照專門的法律確認或授予才能產生知識產權。
( 2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權。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①知識產權所有人獨佔地享有其權利。
②同樣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個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而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同時並存。
( 3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識產權只在授予其權利的國家或者確認其權利的國家產生,並且只能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 4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指的是知識產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法律保護,一旦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或者說該知識產權就依法喪失。

⑧ 簡答題 簡述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類型

你這題較大,打字費勁,我借用一個專家的論述回答你吧。
知識產權保護的類型與種類包括:
一、著作權,又叫版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二、專利權(Patent Right),簡稱「專利」。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專用權與獨占權。知識產權的一種。專利權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等。
三、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志,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四、商業秘密權,是公民、企業、單位、組織享有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包括所有技術信息、經營信息,以及其他與商業競爭有關的信息。商業秘密的構成條件,是有關信息:1、具有經濟價值;2、具有相對秘密性;3、有關信息的控制人採取了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保護商業秘密權的法律依據目前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五、廠商名稱權,或稱商號權,是企業對自己使用或注冊的營業區別標志依法享有的專利權。該項權利的法律意義是:在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時,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以避免發生混同;在他人非法侵權而造成損失時,權利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在我國,《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均規定了對廠商名稱權的保護。
六、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權。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是與商品有關的商品區別標志,在《知識產權協定》中稱為「地理標記」。
1、貨源標記,是指用來表示商品出處的標志,換言之,是表示商品於特定的國家、地區、地方所生產、製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區別標志。如「中國製造」我國學者一般認為,貨源標記通常只代表產地的整體信譽,而與產品質量沒有直接聯系,更不表明產品的特定質量品質。
2、原產地名稱,是指標示商品的產出地並表示商品與某種地理條件或傳統技術有關的區別標志。因此,原產地名稱可表明產品的特殊性質或品質,如果其他地域也可生產同樣品質的商品,則該地域只能視為「貨源標記」,因為人們並未將該商品與該地域的製造工藝相聯系。
關於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的保護,大多數國家採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保護。《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是最早保護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的國際公約。《關於制止產品虛假或欺騙性產地名稱馬德里協定》,對成員國之間制止虛假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作了具體規定。《知識產權協定》專設《地理標志》一節,對地理標志給予較為全面的保護。我國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在我國法律中受到保護。主要體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款和第9條的規定。
七、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是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是權利持有人對其布圖設計進行復制和商業利用的專有權利。目前我國尚沒有專門的立法來保護此項知識產權,但是加入了《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知識產權協議》等有關國際保護的條約。
八、植物新品種權。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並有適當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種。完成育種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這就是植物新品種權。為加強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我國已經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⑨ 簡述知識產權客體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不具有物質形態的智力成果和商業標記。這是知識產權區別於物權的原因所在。具體而言,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專利權的客體是發明創造,而商標權的客體則是商標。
2、專有性,又稱之為壟斷性,即同一智力成果或者商業標記上只能有一個知識產權。例如兩個以上的人作出同一種發明只能授予一個人以專利權;兩個人就同一類產品就相同或相類似的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商標局只能為其中一個人注冊而不能為兩個人均進行注冊。
3、地域性。地域性的含義有二:其一,知識產權只在產生的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地域范圍內有效,這種地域性隨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而逐漸消失;其二是知識產權的授權和轉讓是與地域相聯系的。即知識產權的授權和轉讓必須明確地域范圍,僅授權某些地域范圍內行使知識產權,那麼被授權人超出此地域范圍行使該項知識產權即為侵權行為。
4、時間性。所有的知識產權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過了這一時間該知識產權保護的智力成果就進入公共領域由全人類共享,任何人都可以無償地加以使用。不過商標權的時間性純粹是基於管理上的需要而設,商標所有人可以不斷地續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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