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和小產權房
⑴ 房子使用權的。小產權有什麼不同
房子的大產權與小產權的使用權沒有不同,關鍵是性質不同。
1、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如開發商辦理合法的立項開發手續後,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並按規定上交給國家土地出讓金和使用稅(費),由國家發放給開發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預售許可證,這樣的房屋稱為大產權房屋。
2、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也就是說在農民的集體土地上,僅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並沒有國家房管部門的蓋章,這種房屋被視為鄉產權,即小產權房屋。
3、大產權即完全產權,包括房產使用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大產權的房屋在進入二級市場時,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收益收成。小產權即不完全產權,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權,它與大產權的本質區別在於土地使用權。通俗的解釋,買的房再轉讓時不用再交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再轉讓時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小產權二手房包括:已購公房,鄉產房和使用權房。
4、根據這些房屋性質的不同,在房產轉讓時也會區別對待。「已購公房」,購房人只要補齊土地出讓金,也就是購買房款的1%,就可以等同為商品房上市出售。「鄉產權」,歸農村集體所有,產權關系很難改變,很難過渡為完全產權,否則將會動搖國家的土地制度。
⑵ 小產權房,產權房,使用權房三者間有什麼分別
一、產權房是有房屋所有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房屋,產權明晰。包括商品房、寫字樓、商鋪、工業用房等。產權房的產權證是國家發的,是開發商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後開發建設的房屋。業主們購買了這類房產後可以自由交易,依法享有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二、小產權房是經鄉政府或村政府同意,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其產權國家不認可,得不到法律保護。小產權房的產權證是由鄉鎮政府發的,因此又被稱為鄉產權,但是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三、使用權房也叫公房,其產權是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的。使用權的產權證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或承租許可權,不得私自轉讓,也不得出租、出售房屋。使用權房還有一種是單位發的福利房,這種房屋個人只有居住權,單位有權隨時收回房屋。小產權房、產權房、使用權房三者之間爭議的不是房屋所有權而是土地使用權。謝謝,望採納!!
⑶ 小產權房,產權房,使用權房這三種房產有何區別
房屋的產權,包括地權和房權,地權就是土地使用權,房權就是房屋所有權;
大產權即完全產權,包括房產使用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大產權的房屋在進入二級市場時,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收益收成。小產權即不完全產權,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權,它與大產權的本質區別在於土地使用權。
通俗的解釋,買的房再轉讓時不用再交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再轉讓時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
所謂的「大產權」和「小產權」只是一種較為通俗的說法,是房地產業內從業人員約定俗成的一種稱呼。但目前關於大產權與小產權的說法並不一樣,大致有三種解釋:
第一,是把開發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為「大產權」,把買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之為「小產權」,或者說「大產權」是指整棟樓的產權,而「小產權」是指大產權分割後過戶到業主手中的產權,在實際的權利行使上,兩者是沒有質的區別。
第二,是把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購房人要注意的是鄉鎮政府發證書的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
第三,買房後如想再轉讓時,不用再交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在轉讓時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對這個區別購房人可從合同第一條「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確認。房地產商提供的土地證明如果是通過「劃撥」得來,就是這里說的「小產權」;如果是通過「出讓」或「轉讓」得來,就是這里所說的「大產權」。
⑷ 小產權房,使用權或歸屬權糾紛,法院管么
宋庄畫家村案
原告李玉蘭與被告馬海濤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玉蘭及其委託代理人陳旭、王立則,被告馬海濤的委託代理人董秀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玉蘭訴稱:2002年7月1日,我與被告馬海濤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由我購買位於北京市通州區宋庄鎮辛店村房屋8間及院落,房屋價款45 000元。2006年12月,馬海濤向貴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返還房屋。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我向馬海濤返還房屋,馬海濤向我支付房屋及添附部分價款93 808元,同時該判決認定馬海濤為導致協議無效的主要責任方,應對我的信賴利益損失進行賠償。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馬海濤賠償我經濟補償金480 000元,並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馬海濤辯稱:原告李玉蘭要求賠償信賴利益損失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和法理,不利於維護法律的權威及國家土地政策的落實,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已經二審判決確定無效,根據國家相關文件規定居民不能購買農村房屋,農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我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不同意原告李玉蘭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2年7月1日,原告李玉蘭與被告馬海濤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馬海濤以45 000元的價格將位於北京市通州區宋庄鎮辛店村的正房五間、廂房三間及院落出售給李玉蘭。當天李玉蘭交清了房款,馬海濤交付了房屋。後李玉蘭對該房屋進行了整修,添加了衛生間等附屬設施,新建了三間西廂房。後馬海濤訴至我院要求確認其與李玉蘭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李玉蘭騰退房屋。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李玉蘭騰退房屋,馬海濤支付李玉蘭房屋及添附部分價款93 808元,同時該判決認定馬海濤為導致協議無效的主要責任方,應對李玉蘭的信賴利益損失進行賠償。
另查,經原告李玉蘭申請,2008年4月8日,經本院委託,北京中企華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涉案房屋宅基地區位價值進行了評估,結果為房屋宅基地區位總價為 264 700元。
上述事實,有房屋買賣協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地產評估報告、鑒定費票據、(2007)二中民終字第13692號民事判決書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李玉蘭與被告馬海濤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法院確認無效後,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考慮到馬海濤作為出賣人在出賣時即明知其所出賣的房屋及宅基地屬於我國法律禁止流轉范圍,其在出賣房屋多年後又以違法出售房屋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故其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對於李玉蘭作為買受人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應當全面考慮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所造成損失兩方面因素予以確定。馬海濤出售給李玉蘭的房屋及添附部分價值已經法院判決折價補償李玉蘭,就本案而言,對於李玉蘭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僅考慮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的因素,參照馬海濤出售房屋宅基地區位總價予以確定。故對李玉蘭要求馬海濤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對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海濤賠償原告李玉蘭損失十八萬五千二百九十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二、駁回原告李玉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評估費三千元,由原告李玉蘭負擔一千五百元(已交納);由被告馬海濤負擔一千五百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案件受理費八千五百元,由原告李玉蘭負擔四千四百九十四元(已交納四千二百五十元,其餘二百四十四元於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由被告馬海濤負擔四千零六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⑸ 小產權房,使用權或歸屬權糾紛,法院管么
使用權是歸屬權的一種,法律術語分別是用益物權和所有權。符合起訴的條件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根據你的問題,猜測你可能是和別人在購買(出賣)小產權房的時候發生了糾紛。各個地方法院的處理態度不同,現在都可以立案,但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根據各地高院的指導意見有所不同。法理上說,小產權房的房屋所有權歸建造者所有,其在沒有建設規劃許可的情形下私自建房屬於行政管理范疇,不屬於民事糾紛。涉及小產權買賣要結合當地政府和人大的傾向性意見來看,法院亦不可避免的收到政策和法規的約束會做出不同的裁判結果。本人認為,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應屬有效。
⑹ 房產證小產權和大產權有什麼區別
一、小產權房:1、小產權房的房產證由鄉鎮政府頒發,個人並專沒有實際的產權。2、個人想要轉讓小產權房,屬必須在購買滿五年之後才能夠進行。3、小產權房的建設用地一般是歸鄉政府集體所有,並且這類房產只能由這個鄉的村民購買居住。4、購買小產權房之後,若要再轉讓,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否則便不能夠上市交易。二、大產權房:1、大產權房的房產證由國家頒發,被國家認可和接受。2、職工可以自由出售或轉讓大產權房,沒有時間上的限制。3、大產權房的用地是由國家(也就是當地政府)劃撥或者轉讓的,銷售對象可以是任何人。4、購買大產權房之後,購買者可以自由進行使用、出售或轉讓,不用補繳任何費用。
⑺ 小產權房子和使用權房子的區別在哪裡
這個我來給你解釋一下吧:小產權就是使用權
目前北京市的房產從房源所有性質專分類可以分為兩類屬:
1、 產權房
2、 使用權房
現在從法律角度來說,使用權房交易是違法的(按目前使用權房的交易方式),因此我們先討論產權房。
產權房從房產性質上來細分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房源:
1、 商品房
2、 已購公房(含央產房)
3、 經濟適用住房
使用權就是一個租賃行為。只不過因為某些歷史原因導致該種房產固定由某個人承租(從使用權證上可以看的很清楚,就是承租關系)。因此說使用權不能交易,如果交易就是違法行為。舉個例子,如果**人承租了某處房產,然後將該房產的承租權轉讓(在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不得轉租)並獲取利益,這時**人的行為是合法的嗎?顯然是違法的,因為他沒有獲得轉租委託權。同時就算他獲得了轉租委託權,其中的收益在沒有明確標示的時候也應該歸屬原產權人。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還是在操作使用權房的,但是注意,我們在這種交易過程中使用的交易手法是:『房產交換』,這種行為是國家房地產交易法所允許的
⑻ 請問小產權房、產權房、使用權房有什麼區別
小產權房、產權房、使用權房的主要區別是:
1、獲取的渠道不同
小產權房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產權房主要是通過購買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獲得的商品房、普通住房或綜合用房;
使用權房主要是承租的公房或單位福利房。
2、擁有和處置的許可權范圍不同
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只能在村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
產權房業主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還可以將該房屋進行抵押貸款。業主的房屋可以自行出租、出售,也可以繼承、贈與。
使用權房包括對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置四種權能,最重要的是收益權和處置權。擁有一套住房的使用權,既能通過出租享有收益權,也享有有限度的處置權,可以「處分」房屋的上市轉讓或親屬繼承等。
3、取得的權證不同。
小產權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產權房有國家頒發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使用權房沒有產權證,其產權屬於國家或集體。
4、買了50年使用權的房子和買50年產權的房子區別就是:
1)50年使用權的房子價格低於50年產權的房子;
2)50年使用權的房子不能進行抵押貸款;50年產權的房子可以進行抵押貸款;
3)50年使用權的房子沒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50年產權的房子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4)購買使用權房不用交物業管理費用以及房屋維修費用,房主只需要每月交納一定數額的租金即可,其數額與免交的物業費大抵相當。產權房需要交物業費及房屋維修費用。
5、50年使用權和50年產權的房子在50年之間主要的區別是出售的價格不同;產權房可以抵押貸款,使用權房不能抵押貸款;使用權房不用交物業費和房屋維修費,產權房需要交物業費和房屋維修費。
50年使用權房和50年產權房在滿50年後,產權房和使用權房土地使用權都是歸國家所有。
(8)使用權房和小產權房擴展閱讀:
一般住宅國家土地出讓使用權年限是70年,無論是產權房,還是使用權房都不能超過這一土地使用年限。只不過使用權房為房管所或單位所有,與使用權房主是長期租賃關系。
產權單位對使用權房不能隨便收回,即使有必要收回也應對使用權房主進行補償。在遇到房屋拆遷時,使用權房屋在變成產權房後,能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款。使用權房房主的親屬,與其居住滿2年以上者,可辦理繼承手續。
⑼ 大紅本(大產權)房和小產權房的實質區別是什麼
1,土地所有權
大產權土地所有權為國家,小產權土地所有權為集體所有。
2,繳費
大產權房屋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小產權沒有繳納房屋出那金。
3,產權證明
大產權產權證明由國家房管局頒發,小產權鄉或村政府頒發。
4,處理權
大產權可以出售辦理抵押貸款,小產權不可辦理抵押貸款。
(9)使用權房和小產權房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
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業主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
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
住宅的使用許可權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房產權70年從開發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產權70年和使用權70年混為一談,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混為一談了,正確的說法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
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並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准,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
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屋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