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未登記生效嗎
⑴ 國家關於農村宅基地確權有什麼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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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1)宅基地使用權未登記生效嗎擴展閱讀來源:網路:農村宅基地
⑵ 在宅基地上建房但未登記是否具有所有權
沒有或者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房子是違法建築,這樣的房子別說所有了內就是居容住都會遇到麻煩。根據相關規定、政策,農村宅基地上面的房子談不上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決定了房子的歸屬,當然房子的建築材料可以有所有權,但是主張這個權利需要拆除拉走建築垃圾
⑶ 農村辦里房屋不動產權證都需要什麼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專登記的,應當屬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
PS:有人問,只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可以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嗎?答案是肯定的。另外,在農村,也有一些房屋建得比較早,沒有任何權屬來源材料,怎麼辦呢?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於這種情況,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所在農民集體或村委會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等進行確認後,公告30天無異議,並出具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予以登記。
(三)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
PS: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是農村宅基地審批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
(四)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⑷ 登記過的宅基地使用權或者地役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未登記的對效力有何影響是轉讓無效,還是有效但不能對抗
宅基地轉讓只能向同村,或者居住一年經過村委會同意的,其他轉讓無效
地役權登記為對抗要件主義,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⑸ 在宅基地上建房但未登記是否具有所有權
宅基地上面的建築物是依賴於宅基地存在的,非常明顯房子的歸屬與宅基地使用權(裡面有被批準的家庭)保持一致,房子談不上所有權,宅基地有所有權,但是是村集體的
⑹ 我的房屋政府部門發過宅基使用證,不動產登記與不登記有啥區別,如未登記還受法律保護
如果是宅基地使用證的話,那就屬於農村集體房產。說不好聽的話不屬於你的。房子倒了你也不能裝修。還要被收回去。如果想要繼續要宅基地,要向村委申請。
⑺ 我們的宅基地沒有任何證明,但經過土管所登記. 請問登記後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嗎
農民有權擁有屬於自己的宅基地,這是政策規定,既然土地管理所有記錄備案就是承認你所擁有的宅基地,不管是什麼時候,只要政策沒有重新出台新的規定就是有效的。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引,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1、依法取得。農村村民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必須履行完備的申請手續,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才能取得。
2、永久使用。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公民,使用權沒有期限,由公民長期使用,長期不變。可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廁所等建築物,並享有所有權;在房前屋後種植花草、樹木,發展庭院經濟,並對其收益享有所有權。
3、隨房屋轉移。宅基地的使用權依房屋的合法存在而存在,並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房屋因繼承、贈與、買賣等方式轉讓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在買賣房屋時,宅基地使用權須經過申請批准後方可隨房屋轉移。
4、受法律保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否則,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佔有、賠償損失。
⑻ 農村宅基地房屋產權:登記與未登記的區別會怎樣
我國的不動產產權,是以登記為準的,登記在誰的名下,產權就是誰的。
登記了的,將來遇到拆遷或者糾紛,可以很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未經登記的,就很難保障自己的權益了。
⑼ 如何在網上查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
鄉村宅基地使用權證在網上是不能查看的,只能攜帶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土管所查看。
鄉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鄉村居民在依法獲到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罰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范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其獲到方式有原始獲到與繼受獲到,消滅形式有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鄉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拓展資料: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1、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農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土地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地論處,即按照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處罰。
3、農村村民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4、農村村民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5、農村村民擅自佔用耕地建房,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農村村民佔用基本農田建房,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種植條件,處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⑽ 有村集體土地上居民把自己的紅本房屋贈親戚一間,親屬有村裡宅基地房產證明,未登記拆遷時房屋歸誰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回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答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縣政府是針對特定的宅基地特定的家庭進行審批、批準的,人民群眾不提出異議,任何時候縣政府直接默認宅基地上面的房子是被批准家庭蓋的,是此家庭使用該房子在此居住生產生活,有異議就是可能存在違法行為,政府需要調查是存在非法佔地行為還是被批准家庭自動放棄宅基地,贈予別人居住房子沒意義,如果是贈予房子的建築材料是可以的,拆除拉走建築材料才能實現贈予,實現不了僅憑嘴說不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