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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發展

發布時間: 2020-12-19 13:21:06

A. 專利制度是如何產生和發展的

1.專利制度的起源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該法雖然比較簡單,但已包括了現代專利法的基本特徵和內容,因此威尼斯被認為是專利制度的發源地,威尼斯頒布的專利法被認為是現代意義上專利法的雛型。2.專利制度的發展(1)1623年英國國會通過並頒布了《壟斷法規》,並於1624年開始實施。這個法規被認為是具有現代意義的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英國專利制度的產生標志著現代專利制度步入發展階段。(2)此後,美國、法國、荷蘭、奧地利、德國、日本等國相繼制定和頒布了專利法。(3)1883年3月20日,英國、法國、比利時、義大利、荷蘭、萄葡牙和西班牙等14國在法國巴黎外交會議上簽訂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立了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4)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專利制度趨向於國際化。《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專利合作條約》、《歐洲專利公約》等公約的簽訂,使得專利制度的國際化速度進一步加快,也促使專利制度更趨於完善。

B. 知識產權制度的功能是什麼對促進我國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有什麼作用

知識產權制度是抄智力襲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依法對其智力成果享有獨占權,並受到保護的法律制度。沒有權利人的許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實施知識產權制度,可以起到激勵創新,保護人們的智力勞動成果,並促進其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作用。它是一種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的一種激勵和保護機制,它的實施,有助於人們以創新成果改變生活,不斷提高生活水平。 知識產權必然與法律聯系在一起,知識產權機制實質上是一種法律機制。從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法律機制及其與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的關系來看,功能主要表現為激勵機制、調節機制以及規范與保障機制。

C. 知識產權未來發展前景

知識產權背負著技術和法律雙重屬性,根本上運用於商業。在新技術和新商業模式革命性爆炸式發展的環境下,給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及其產業的發展不斷帶來挑戰注入活力,熱點問題和新的發展不斷涌現。

典型的,NPE以及專利海盜問題,它對業界提出的主要疑問有,現有的專利制度是否適於軟體等技術的保護? 現有制度是否還能保護技術進步?是不是對專利的保護力度過大了?是否需要制度的變革來解決問題?標准必要專利問題也對制度和產業的發展提出了相關的疑問,而且顯得更明確,在科技越來越呈現復雜性和開放性的發展趨勢下,以後的路該如何走?這可以歸結為對制度的挑戰。上述兩個問題還在另外一個方面提出了挑戰:知識產權運營模式的創新。

就制度挑戰這一方面,短期內,比如未來十幾年二十年,可能還不會有根本性的變革,之後就很難說了。短期內,這幾個趨勢應當是較為明確的:發達國家目前對知識產權保護過度,保護力度應向總體寬松來調整,對知識產權質量方面的授權標准會有提高,而不發達國家則相反;各國制度會向更統一更接軌的方向發展;制度會更復雜。相應,更國際化、專業性更強,是對從業人員的大方向上的要求。

知識產權運營模式的創新會對知識產權產業更有塑造力,更考驗我們的智慧和知識結構。近年來的商業模式創新,除技術支撐和驅動之外,還呈現跨界發展的明確趨勢。知識產權產業的發展在這方面會有過之而無不及,其需要的不是簡單的跨界,而是深度專家級的跨界和相應知識經驗的融合。也就是說,如果還是作專利代理人撰寫申請文件、答復審查意見,可能不會有太豐富的變化,但如果是與企業商業運作深度結合,就需要有跨知識產權、某行業、金融、貿易等領域,且在多個領域有深度認識和經驗的專家,無論是做知識產權咨詢還是經理人,或是新出現的某個知識產權產業中的職業。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因素。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和產業的發展絕不是簡單的與西方主導的制度去接軌。在這方面,中國與西方國家會有復雜的搏奕、交換、作用與反作用,這是由中國獨特的體制、文化以及巨大的體量、漸強的實力來支撐的,中國會與世界更接軌,但會有自己特色的體制和運行方式,會產生可能今天我們難以想像的結果,世界也會受我們這方面的影響。所以,從業者具有中國經驗絕對是一個巨大優勢。

D. 什麼是知識產權共享運動 其實質是什麼 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有什

一、知識產權共享一般是指在合作開發的項目中對雙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所取得的知識產權,及使用權或者一些獎勵,榮譽稱號和獎金等規定由雙方共有,並受到保護的法律制度。
二、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是鼓勵創新,不鼓勵模仿與復制;是壟斷游戲規則。
三、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影響:
(1)、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
(2)、擴大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的保護范圍;
(3)、提高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執法和司法水平。

E. 知識產權有什麼發展歷史嗎

知識產權制度在世界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尤其是各類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商標版權的立法時間最早。其歷史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1.萌芽階段(13世紀至14世紀)
這一階段出現了由封建王室賜予工匠或商人的類似於專利的壟斷特權,它為後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礎。
2.初創和普遍建立階段(15世紀至19世紀末)
在這個階段,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相繼誕生,如威尼斯共和國的《專利法》(1474年)、英國的《壟斷法》(1623年)、英國的《版權法》(1710年)、法國的《商標法》(1857年)等。19世紀末絕大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指專利制度、商標制度、版權制度) 。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世紀末至20世紀末)
知識產權制度在這一階段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縱向發展:即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在原有基礎上通過不斷修訂變得更加完善、科學, 尤其是隨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的《伯爾尼公約》)的建立,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呈現從「各自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國際化、現代化的特點。在此背景下,各國又簽訂了數量更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其數量達數十個之多),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逐步增多,知識產權的種類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立時,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登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橫向發展:即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外的更多國家得到實行。20世紀後期,社會主義國家開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前蘇聯和東歐國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廣大已經取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也都實行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也開始制定知識產權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國家的行列。當然,在許多方面社會主義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如前蘇聯和大多數東歐國家實行發明證書制度和專利制度混合的發明保護制度(即所謂的「雙軌制」),規定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只取得一定獎勵,不能拒絕國家批準的其他人使用該發明。又如部分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實行「 輸入專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確認專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於這類專利是在外國(原宗主國)有效專利的基礎上授予的,本國專利局一經登記即可確認並獲得。這種專利制度帶有很大的依賴性,實際上並沒有建立本國完全獨立的專利制度。

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 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的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確立全面注冊商標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被稱為《安娜女王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使與出版印刷更為密切相聯的的專有權逐步成為對作者專有權的保護。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過《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在過去版權立法的基礎上頒布了《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 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但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除大量判例外,還有《謝爾曼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英國現代競爭立法相對較晚,但以案例法著稱的英國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以追溯到15世紀,較全面地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20世紀的中葉,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轉售價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重新進行了制定,並多次進行了修改。 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使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更加完善,為德國的經濟高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國的後塵,又在二戰後受美國的影響,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該法以後經過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體界定了12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法力度,除高額罰款外,還有刑事制裁。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條約的制定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動作用,同時這些國際公約本身就又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使知識產權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圍設立和擴展開來。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訂立及其不斷修改、發展史代表了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歷史。當今世界,對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重視程度幾乎已經超過了對知識產權內國法的重視,如果內國法不適合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准,還要不斷修改內國法。幾個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幾乎把全球的國家和特殊經濟區動員起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越來越趨於國際化了。因此,把握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就如同掌握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標准和發展的趨向。研究知識產權制度不能不將幾個主要的相關國際公約作為研究的重要課題。真正界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並稱得上完整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當屬《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它們覆蓋了工業產權和版權等廣范的知識產權范圍。除此之外,一個世紀以來,在工業產權領域共有15 個國際公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在版權領域共有10個公約,主要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著作者與廣播組織公約》等。此外還有《科學發現的國際登記條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領域,還有一些地區性公約起著獨特的作用,如《專利申請形式要求歐洲公約》、《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等。在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的推動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不斷發展變化,保護范圍越來越廣,保護水平越來越高,保護標准及違反公約的爭端處理機制越來越具體、有效。我國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程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對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最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以及知識產權事業正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發展壯大起來的,是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過程中成熟和完善起來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時期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無國際商貿和保護「夷人權利」的烙印。
關於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和發展有幾種說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說」和「百年左右說」兩種。「二十年說」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和我國政府奉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二十年間, 「二十年前,中國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說」主要從鴉片戰爭以來我國陸續出現近代工業,並與他國有了較多的接觸,於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起,直到國民政府頒布的專利等「法規」,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在海峽兩岸間的發展,「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應當說,我國現代化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年間建立起來的,這是包括國際知識產權界在內的有目共睹的事實。但說到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沿革、研究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國近現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冊,甚至要研究常被人們忌諱提到國民政府和國民黨在台灣政權知識產權制度。知史可鑒今,今天改革開放和即將進入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的設立,或許可以從我國晚清知識產權保護是從對洋人商標權保護起始中找到一絲絲的軌跡。
反觀中國專利發展史,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尤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的領導者提出了專利制度的建議,甚至提出發明專利與小發明之分,保護期不同,「器小者賞五年,大者賞十年,益民多者年數加多」。但我國專利保護落實於專利法規之涵義卻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加上民國以來國間動盪分裂,使兩岸中國人的專利制度相較於美、法、西班牙先後頒布專利法等,起跑較晚且實施中斷,這或許就是「四大發明」起源於中國但卻未在中國繼續發展的主因。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後被廢除,「惟專利制度仍在各省紮根」。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該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也為現行國民黨政府專利法框架的基礎。1944年5月4日國民黨政府經「立法院」第四屆第206次會議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稱為「專利法」的法律。以後雖經多次修改,但都改動不大,唯台灣當局於1994年為配合其產業發展及重返世界貿易組織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時期,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使用了「白兔兒商標」,但談到商標制度則也晚於西方國家,至晚清時,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至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時我國台灣卻被日本佔領,實施了50年的日本商標法。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了44條的商標法,同年又頒布37條的實施細則,這是我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1925年國民政府成立後對商標法幾經修改,除1930年重新頒布商標法外,並無大的改進,直至蔣介石集團遷往台灣。以後為因應台灣島內工商業的發展,近年來又為「入世」,在有關商標專用權、注冊、爭議、侵權刑事責任與罰則等方面多有改動

知識產權的歷史沿革
隨著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參考資料:網路及網路文庫「知識產權」相關詞條,感謝整理這些內容的原作者。

F. 如何正確的認識和評價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

淺談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特點

1.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建設起步較晚,但是起點較高,發展較快

我國在1982年就率先頒布了商標法,這是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邁出的第一步。1984年,我過又頒布了專利法,該法明確規定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並按照國際標准建立了審查制的專利局和嚴格的審查基準,有關專利保護的法律程序盡可能採取國際慣例,使我國工業產權保護制度很快步入了現代國際工業產權保護行列[2]。經過實踐證明,我國用十年時間建立起來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與發達國家兩百年建立起來的體系基本相當,並且基本上與當代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條約規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稱得上起步晚,起點高,發展快。

2.在發明創造方面實行了單一專利保護制度

我國採取了單一專利保護制度,即在一部專利法中同時保護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聯合國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鮑格管曾高度贊揚:中國專利法所選擇的方案集中了當代通常採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對知識產權給予盡可能的充分保護

按照我國知識產權有關法律的規定,同一智力勞動成果可以依據不同法律規定同時予以復合保護[3]。

4.行政處理與司法審判結合

為了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我國根據國情規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識產權管理機關也可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採取行政調處知識產權糾紛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侵權行為在內的有關糾紛能夠及時、有效地得以解決,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5.注重國際間的合作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從開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專利、商標、版權等領域廣泛發展同國際知識產權組織及德、日、美、法等國的多邊和雙邊合作。

(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現狀分析

1.企業對知識產權需求與得到的保護無法完美統一

知識產權的載體主要在公司企業,公司企業在技術革新、產品更新、服務提升等方面需要用新技術、吸收新成果、進行新創造,公司企業往往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企業的各項工作離不開作為產權形態的知識。但是,部分中小企業及私營企業,他們對知識產權要求程度並不高;也有部分需要大量知識產權的知識密集型企業,這些企業對科學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非常重視,甚至把專利申請當成企業持續發展的根本。這樣就導致整個中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需求與保護之前沒辦法完全統一,出現嚴重的不平衡。

2.不同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大相徑庭

由於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不一樣,所以對知識產權保護方法以及保護形式也會呈現出多樣性。有的企業把知識產權保護視為企業的生命線,他們高度重視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大科技創新力度,及時申請專利,進行商標保護以及產品配方秘密保護等措施。有的企業則加大與科研院所合作的廣度與深度,依託科研院所進行科技創新或者直接向這些單位購買專利。當然,還有很多中小企業本身對科技要求不高,他們對於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不僅不及時申請專利,進行科技創新,甚至還仿冒他人的發明創造,盜用他人的知識成果。

3.知識產權保護出現盲區,沒有形成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中國產業發展層次、產業結構、產業品質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等呈現出自東向西遞減狀態。在東部比較發達的城市,知識產權保護也呈現出行業之間的差異性。人們往往一提到知識產權保護就以為是多申請發明專利,而沒有深入挖掘和拓展知識產權保護內涵。從知識產權保護主體來看,往往只有公司企業比較重視,而高等學校以及科研院所則關注較少,甚至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盲區。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所存在的問題

1.國內知識產權低水平運作

主要表現在:(1)權利意識淡薄。知識產權一詞,對於很多人來說都是一知半解的狀態,提到知識產權,很多人認為僅僅是指各種各樣的專利,對於知識產權所包含的其他諸如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等所知甚少,不會正確的運用甚至想不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導致許多無形資產遭受不應有的損失。(2)產業化水平低下。在我國,很多企業和個人對自己的重要科技成果不是及時申請專利而是熱衷於申報科技成果獎。由於科技人員不關心科技成果的開發利用,許多成果通過鑒定、頒發獎勵之後就被束之高閣,或者被外國人搶先申請了專利。因此中國的科技人員雖多,但科研成果開發利用的情況卻相當落後。(3)管理水平較低下。我國大多數企業僅設置兼職機構和配備兼職人員管理知識產權事務,設置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的企業所佔比例較低,甚至有些企業沒有任何設置。由於疏於對知識產權的管理與保護,缺乏對科技開發人員的有效激勵和約束,導致企業的商業秘密、專有技術被科技人員「跳槽」帶走的事例屢屢發生,其後果不僅造成企業知識產權的流失,而且企業的市場銷售份額也隨之喪失。

2.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不平衡,企業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進行科技創新的能力與水平不足

總的看來,中國在科技創新、科研開發等方面的投入比較低,研發經費支出總額只有美國的三十分之一、日本的十八分之一,與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存在著一定的差距[4]。這樣就出現了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不平衡問題。一些企業片面地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抓住當前的既得利益,缺乏長遠利益,忽視依靠科學技術知識競爭的意識,從而對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極低;有的企業只注重知識和技術的利用而忽視對知識與技術的保護,甚至設法盜用別人的知識、技術與專利;還有的單位(尤其是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則強調知識、技術與專利的申請與保護而不重視把這些技術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

3.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太完善,科技創新與研究投入不足

新制度經濟學家們非常重視制度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認為它是經濟增長的關鍵[5]。法律法規制度比較分散,各個法律法規之間缺乏有機整合,甚至出現條例內容、責任限定、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沖突,《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在司法和行政保護的范圍及力度上有所差異。

三.加強我過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普及知識產權教育強化保護意識

首先要對全社會成員進行深人、持久、有效地知識產權普及教育,認清知識產權保護是發展我們自己的科技和民族文化事業的需要,同時也是我國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一員必須履行的國際義務,國家間正常交往和貿易的基礎。我國要在世界上享有應有的地位就必須科技興國,知識產權保護是發展科技的杠桿;處於領導崗位上的幹部,將要走上工作崗位的大、中、專院校的學生是教育重點對象,讓他們對知識產權的內容、相關的法律規定與運作方法有一個深人理解,減少工作中的盲目性;第三,在教育的形式上,要輔之以經常性的打擊各類盜版和假冒等侵權活動,造成一種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風尚。

(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

完善的法律體系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也是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得以進行的重要保證。一方面,應加大侵權損害賠償力度,可借鑒美國經驗,引入懲罰性賠償,以根除「賠償低」的痼疾。另一方面,應當進一步完善證據規則,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負擔,引入一定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解決「舉證難」的問題。

(三)企業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善於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和發展自己

從某種意義上講,現代企業的競爭實質上表現為知識產權的競爭。因此,企業要熟悉知識產權方面的新知識,多學習國內外優秀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方面的成功經驗,盡快建立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及時將企業自主研發的新成果、新技術、新發明和新創意到國內外有關部門申請知識產權注冊,構築自身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措施體系,在自主知識產權相關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加以維護,積極應對跨境知識產權糾紛[6]。

(四)加強統一管理,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

我國知識產權是由版權局、專利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管理,但實際工作中卻存在分散、協調能力差的問題,國家應設立專門知識產權的協調機構,統籌各部門的立法、執法工作,減少管理上的混亂。目前盜版和假冒商標等違法侵權現象仍然嚴重,執法要加強打擊力度,在手段上要有所創新,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有一個更新的局面。

G. 試述計算機信息網路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影響

計算來機技術和網路技術源的迅速發展對傳統知識產權法律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傳統知識產權的三大支柱——專利、商標和版權都受到了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發展的深刻影響。所謂深刻影響是指這一影響不僅僅體現在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擴大上,例如在網際網路中形成的所謂「域名」(website)是否應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等基於技術進步所產生的新客體在法律中的位置這種技術問題,[1]同時也包括由於上述技術的發展所反映出來的傳統知識產權的系統改造問題。有關計算機軟體的保護方式、域名與商標的權利配置、漢語國家的域名、專利制度的運轉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的司法和行政救濟等方面都面臨著上述技術進步所帶來的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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