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政策
農村土地可以租賃流轉,但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
② 農村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
【案情】劉某准備申請一處宅基地建房,後王某得知,因王某也想在此處建房,便提出用其承包地和李某進行兌換,並說劉某在公路邊的土地多,還可以再申請。劉某看到王某用來兌換的土地不但多而且地質也好,經過深思熟慮後,答應了王某。王某便請來了同村的部分村民及村委會成員,簽訂了土地兌換合同,村委會成員及部分村民也在合同上簽了字。之後,王某申請建房時,因沒有在規劃范圍內,王某申請無法得到批准,於是王某將兌換的土地交給了劉某,要求劉某返還其承包地,而劉某未歸還,王某便以劉某侵權為由起訴到法院。
【分歧】農村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對此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構成侵權,王某與劉某的土地兌換協議無效,劉某應當返還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沒有構成侵權,王某與劉某的土地兌換協議有效,劉某無需返還王某的承包地。
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構成侵權,王某與劉某的土地兌換協議有效,劉某應當返還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首先,劉某與王某之間構成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關系,王某與劉某的土地兌換協議有效。劉某准備申請一處宅基地建房,後王某得知,因其也想在此處建房,便提出用其承包地和李某進行兌換,簽訂了土地兌換合同。雖然該塊土地是將來是用做宅基地,在未審批之前還是劉某的承包地,應此雙方的兌換行為應認定為是土地使用權轉讓。我國現行《憲法》第10條第三、四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民法通則》第80條第三款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但《土地管理法》第63條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問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由此可見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本案中,王某實際上沒有用於非農業建設,應認定其轉讓行為有效。
其次,劉某與王某之間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法定可以解除的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法定解除。本案中王某用其承包地和劉某進行兌換目的是想在此處建房,之後,因沒有在規劃范圍內,王某無法得到批准,可以認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應屬於法定解除合同。
最後,劉某構成侵權,劉某應當返還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劉某與王某之間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法定可以解除的合同,合同當事人還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第二款「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同時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序做了明確的規定,當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不必與對方協商,也不必經對方同意,只要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便告終止。合同的解除權屬於形成權,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怠於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當事人沒有約定或是法律也沒有規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的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的義務是否還需要繼續履行,可以催告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對方即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不行使解除的,該權利消滅,合同關系繼續存在,當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義務。本案中,王某將兌換的土地交給了劉某,要求李某返還其承包地,應視為主張了行使了解除權,而李某未歸還,可以認定劉某構成侵權。
綜上所述,劉某構成侵權,王某與劉某的土地兌換協議有效,劉某應當返還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第1頁共1頁
③ 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政策問題版的批復》規定:權「三、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其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受讓原價後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根據財稅[2003]16號文第十條的規定,在上述第一、第三種情況下,減除項目支付款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證明,即必須出具稅務發票或獲得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時取得的自治區財政廳監制的財政收款收據,並以其票面金額為減除額。對於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其他票據或證明,其金額不能減除計稅營業額。」,你的情況可以參照上述規定解決。
④ 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怎樣才合法
你好不知是那種性質的土地:
一、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村無宅基地家庭之間轉專讓,才是合屬法
二、一般耕地的承包使用權,就隨意多了,只要簽好轉讓合同就可以
三、家庭聯產承包耕地 的使用權轉讓,必須經過村委會建立檔案,不然是不合法的。如果你是我說的第三種,你可要謹慎了,轉讓和流轉是不一樣的。轉讓時要將你的確權書(耕地承包使用權證)名字改為對家,你就永遠放棄了這塊地的使用權。如果是流轉,就只需要在村委會簽署一份流轉使用協議就可以了。不用改土地使用證的名字。您謹慎些吧。希望幫到您
⑤ 農村集體土地可以轉讓使用權嗎
1.根據最新相關政策規定,我們都知道農村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農戶內只有使用權,不可以對容自家的土地轉讓、出讓、買賣給非農業建設人群,這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就算你把土地使用權賣給其它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的。
2.但是如果你徵求政府部門的同意,在鄉政府的指導下把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建設人群(比如農業大戶、家庭農村、農村合作社等)的話是合法的,因為你是通過正規渠道,而不是私下交易的。
3.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如果符合鄉村土地利用規劃,並且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對於農村集體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是私下建設,沒有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且佔用農村耕地的,政府是有權收回土地並處罰你的。
⑥ 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否必須公證
不需要公證。但公證後,法律效力更高。
一、《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
1、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2、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3、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4、第三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最新《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
第九條,關於交易主體的規定:
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進入市場參與流轉交易,具體准入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現階段市場流轉交易主體主要有農戶、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農企業和其他投資者。農戶擁有的產權是否入市流轉交易由農戶自主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妨礙自主交易。一定標的額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依法對各類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核實、登記備案。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者受產權權利人委託的受託人。除農戶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戶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之外,流轉交易的受讓方原則上沒有資格限制(外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對工商企業進入市場流轉交易,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准入監管和風險防範。
⑦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回。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
《憲法》第十條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後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於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7)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政策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的條件
1、需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級政府的批准。
2、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並轉讓。另外,轉讓人戶口應該已遷出本村或屬於「一戶多宅或多房」。
5、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符合以上條件,房屋買賣才能萬無一失。
⑧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使用權的轉讓
土地承包法關於土地流轉有很明確的規定,具體有:
第三十二條【承包權流轉方式】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流轉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流轉主體自主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發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流轉費用及收益歸屬】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流轉合同的簽訂、備案及內容】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流轉合同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以上條款,你是可以承包這10畝土地的,承包的主要程序是與土地承包人簽訂土地轉包協議,並在村委會進行登記備案。這里要提到的是那7畝地,一定要有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這7畝地的權屬確系與你簽訂轉包協議的一方,以免日後出現糾紛。另外,如遇徵收,你所能得到的補償只有地上物,土地補償與你是沒有關系的,所以你要在簽訂協議時明確提出如遇徵收,全部地上物補償歸你所有。關於土地使用問題,承包法中有明確要求,不得改變農業用途,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所以你在選擇養殖和種植方式的時候要加以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最好事先徵求村委會同意,取得有效的書面許可材料。
⑨ 關於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農村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村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種。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改革開放後,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逐漸確立起來。由此確立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地使用權主要歸農戶經營使用的制度。
由於土地利用對社會經濟有很強影響,因而土地使用權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土地要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要符合規劃(規劃制度)、土地利用要遵循可持續原則(開發利用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