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民辦學校的資產所有權
⑴ 民辦學校屬於什麼性質,是社會團體還是民辦非企業單位
民辦學校是民間組織的一類,是民辦非企業單位。
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
民辦學校和非民辦學校則是從辦學主體上來區分的,民辦學校有三個明顯特徵:
1.舉辦人不是國家機構;
2.資金來源於非國家財政性經費;
3.面向社會舉辦學校,也就是面向社會招收學生和學員,服務於不特定的群體和公民個人,而不是只招收某個團體、企業、行業、系統和特定群體的人為學生或學員。
從現實情況來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主要有:公民個人、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集體經濟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從資金來源渠道來看,有個人自籌資金、個人智力投入(無資金投入)、個人和企業的投資、集資或入股以及捐資等。
對於一個特定的民辦學校來說,資金來源並不完全是單一的,可以是個人、集體、企業資金的混合。同時,非財政性經費並不排除國有資產的注入。
(1)公有民辦學校的資產所有權擴展閱讀
中國民辦高校已經有30餘年歷史。在校學生數量已經超過557萬人,同時,民辦高校已經不再是10年、20年前的「三無」(無資金、無師資、無校舍)狀態,而是越來越注重校園文化建設,提高育人質量。與公辦高校相比,民辦高校更注重自身辦學特色,尊重學生的興趣愛好。
參與2012年研究生招生的院校中首次出現民辦高校。北京城市學院在內的5所民辦高校已通過教育部審批,正式獲得研究生招生資格。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民辦高校首次獲得研究生教育資格,此舉標志著民辦高校學歷培養層次進一步提升,打破了過去研究生招生由公辦高校、科研院所獨家壟斷的局面。
中國的民辦高等院校與公辦高等院校不同,民辦高等院校一般由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區的教育廳或教委主管,公辦高等院校則由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區級政府主管。
⑵ 民辦學校年檢,財務情況中有一欄辦學積累的財產具體指什麼
辦學積累的財產具體應該指財務數據中純粹通過教學獲得的收入以及產生的利潤數據。
⑶ 學校財產歸誰所有國家還是集體
首先要看學校的性質。由於國家允許民辦學校,因此,民辦學校的資產屬於出資人。
如果是公辦學校,則是國家出資設立,學校財產法律上屬於國家所有。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9條規定「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後的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
由全來國人民代表大會常自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釋義》中對該條解釋為「由於民辦學校的資產來源方式多樣,對其清償債務後的財產處理,也應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教育室對「由於民辦學校的資產來源方式多樣,對其清償債務後的財產處理,也應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陳述處理的基本原則是:(1)國家對民辦學校的投入形成的財產,在學校終止後,由審批機關統籌安排,用於發展民辦教育事業;(2)民辦學校接受捐贈形成的財產,依靠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在學校終止後,由審批機關統籌安排,用於發展民辦教育事業;(3)由舉辦者出資(不是捐資)形成的財產,按照民法的有關規定,在學校終止後要返還舉辦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中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對於剩餘財產分配的原則進行分配.
⑸ 民辦學校,職業技術學校,民辦醫院等等,是否屬於公益性質其財產可否抵押
民辦復教育促進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制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設立
第三章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四章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五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七章扶持與獎勵
第八章變更與終止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
第三條 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通常情況下,民辦教育屬於公益性質.
⑹ 民辦學校的資產變動程序
進行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根據辦學成本自主制定收費標准,報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物價行政部門批准。民辦學校只能按批准後的收費標准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而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根據辦學成本,自主確定收費標准,並報審批部門和物價行政部門備案後,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所收取的費用必須納人教育機構財務統一核算,統籌用於正常辦學費用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教育機構的學生退學,應按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核退所收費用;教育機構因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等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學生退學的,應退還所收的全部費用。 審批機關和財政、物價部門要加強對教育機構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督促教育機構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制度,對巧立名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對亂收費屢禁不止、屢查屢犯、情節嚴重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教育機構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 (3)民辦學校收費標准必須公示 民辦學校的收費標准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或者備案後,必須遵照國家的《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向社會公示。公示的范圍主要為: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費,包括義務教育學校的雜費、借讀費、寄宿制學校的住宿費和非義務教育學校的學費、住宿費等學校所有的收費,均應實行公示制度。公示內容主要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收費減免的政策也應進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方式為: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內容,學校在招生簡章中要註明有關收費項目和標准。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後,通過收費報告單等方式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通過教育收費的公示,來規范民辦學校的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亂收費,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4)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 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民辦學校改善辦學條件的投入和滿足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經費,以保障正常的教學活動,努力提高教學質量。至於教育機構用公共積累舉辦校辦產業和開展社會服務,組織開展科研技術開發或編著教學研究書籍等,都屬於教育機構自身建設發展范圍,是本款規定所允許的。 民辦學校財務的監督與審計 本法第38條明確規定,民辦學校要製作每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並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報審批機關審查備案。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盈餘結算表、收支盈餘分配表、所有者權益明細表、固定資產明細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財務以及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財務會計報表。主要說明民辦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情況,對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或者審批機關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審批機關對民辦學校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應認真審核。教育機構應建立財務會計檔案,並長期保存。 民辦學校必須接受審批機關和審計機關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監督審計,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需要提供的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民辦學校要根據審批機關的要求,委託審批機關指定的社會審計機構對其進行專項或全面審計,並在審批機關指定的日期內提交審計報告。對民辦學校進行財產財務審計,既是對民辦學校的監督管理措施,又能有效地防止教育機構的資產被侵佔、分配、挪用、變賣或用於校外投資,引導教育機構科學、合理地使用其財產。審批機關要加強對民辦學校財產、財務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對民辦學校財產、財務管理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改正意見;對民辦學校財產財務管理極度混亂的,要進行限期整頓,對民辦學校在財產、財務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法人財產制度即法人獨立財產制。法人的獨立財產是法人擁有的、獨立於其創設人或成員的財產。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是法人獨立地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法人以其財產為基礎對外從事民事活動,以自己的財產為對價從別人那裡取得財產;法人以其全部財產作為從事民事活動的一般擔保,並以具體財產償付其債務。擁有獨資的財產也是法人區別於其他經濟組織的主要根據之一。在法律上,任何法人都要有獨立財產,只不過因各類法人的情況不同,對獨立財產的具體要求不同;但這均不妨礙法人財產的獨立性。也正是由於法人財產制度的極端重要性,我國《民法通則》也明文規定法人應當具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這就是我國法人獨立財產制的民法淵源。民辦學校從作為法人起,就享有對民辦學校的法人財產權。根據法人獨立財產制,民辦學校對其產權具有以下的法律涵義: (1)民辦學校法人的財產來源於舉辦者的投入、社會捐贈、國家的支持,不同部分投入的所有權還是歸原投入者所有,法人獨立財產制並沒有改變原所有者對投入財產的所有權。 (2)民辦學校對其財產擁有獨立支配權,民辦學校根據學校決策機構的決定,為履行教育教學活動的職責,獨立的、自主的支配其校產,即對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民辦教育機構的法人財產權,是一種對使用權加以一定限制的財產所有權形式。其限制和排除的目的,在於保證教育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和實施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同時也是為了保證出資人的財產利益不受侵害,防止出資財產的流失。 (3)在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校產的原投入者不能因對其投入資產的所有權,而隨意從校產中撤回資產的投入。民辦學校經批准設立、取得辦學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後,具有學校法人資格。教育機構設立後,舉辦民辦學校的有關組織、個人用於出資辦學的財產即與舉辦者的其他財產相分離。在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用於辦學的財產屬於學校法人財產,由教育機構直接行使佔有、管理、使用權利。舉辦者不得再直接支配這部分財產,也不得隨意從教育機構抽回。民辦學校在存續期間通過收取學費、接受捐贈、取得校辦產業收益以及通過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固定資產,均歸民辦學校所有。 民辦學校的法人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教育機構的財產,是指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佔有、使用民辦學校的校舍、場地、儀器設備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或將民辦學校財物非法據為己有。對侵佔或變相侵佔民辦學校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行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安、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堅決制止並依法查處直接責任者。對構成犯罪的行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關於民辦學校收費的有關規定 本法第37條規定: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這一條規定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民辦學校自主制定收費項目和標准 穩定的經費來源是民辦學校開展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保證。對於確保教育機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定運行與健康發展有直接的影響。為此,本法從我國民辦教育的實際情況出發,允許民辦學校向其就學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這是民辦學校的重要經費來源,是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的體現。民辦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學費、雜費以及住宿等學習期間必要的費用。 (2)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標准,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標准需報有關部門備案。進行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根據辦學成本自主制定收費標准,報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物價行政部門批准。民辦學校只能按批准後的收費標准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而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根據辦學成本,自主確定收費標准,並報審批部門和物價行政部門備案後,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所收取的費用必須納人教育機構財務統一核算,統籌用於正常辦學費用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教育機構的學生退學,應按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核退所收費用;教育機構因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等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學生退學的,應退還所收的全部費用。 審批機關和財政、物價部門要加強對教育機構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督促教育機構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制度,對巧立名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對亂收費屢禁不止、屢查屢犯、情節嚴重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教育機構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 (3)民辦學校收費標准必須公示 民辦學校的收費標准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或者備案後,必須遵照國家的《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向社會公示。公示的范圍主要為: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費,包括義務教育學校的雜費、借讀費、寄宿制學校的住宿費和非義務教育學校的學費、住宿費等學校所有的收費,均應實行公示制度。公示內容主要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收費減免的政策也應進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方式為: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內容,學校在招生簡章中要註明有關收費項目和標准。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後,通過收費報告單等方式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通過教育收費的公示,來規范民辦學校的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亂收費,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4)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 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民辦學校改善辦學條件的投入和滿足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經費,以保障正常的教學活動,努力提高教學質量。至於教育機構用公共積累舉辦校辦產業和開展社會服務,組織開展科研技術開發或編著教學研究書籍等,都屬於教育機構自身建設發展范圍,是本款規定所允許的。 民辦學校財務的監督與審計 本法第38條明確規定,民辦學校要製作每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並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報審批機關審查備案。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盈餘結算表、收支盈餘分配表、所有者權益明細表、固定資產明細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財務以及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財務會計報表。主要說明民辦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情況,對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或者審批機關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審批機關對民辦學校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應認真審核。教育機構應建立財務會計檔案,並長期保存。 民辦學校必須接受審批機關和審計機關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監督審計,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需要提供的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民辦學校要根據審批機關的要求,委託審批機關指定的社會審計機構對其進行專項或全面審計,並在審批機關指定的日期內提交審計報告。對民辦學校進行財產財務審計,既是對民辦學校的監督管理措施,又能有效地防止教育機構的資產被侵佔、分配、挪用、變賣或用於校外投資,引導教育機構科學、合理地使用其財產。審批機關要加強對民辦學校財產、財務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對民辦學校財產、財務管理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改正意見;對民辦學校財產財務管理極度混亂的,要進行限期整頓,對民辦學校在財產、財務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⑺ 私立學校屬於什麼制的資產項目
私立學校就是私有制的資產,不是集體而是個人
⑻ 民辦學校與企業資產在屬性、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處分權上的區別是怎樣的
都是事業單位吧,基本上差不多。你可以看看民辦學校的相關規定和國家在這方面的規定。
⑼ 請問民辦學校的資產有效證明在哪裡開
不管是出驗資報告還是評估報告,一般可以代辦許可證的財務公司都可以辦的
⑽ 民辦學校是屬於私人的嗎
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
從培養人才的層次上,可分為小學、中學、高等學校;從是否直接培養職業技能來看,可分為普通學校和職業學校;從組織形式來看,可以分為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如培訓中心、培訓部等。民辦學校和非民辦學校則是從辦學主體上來區分的。民辦學校有三個明顯特徵:
1.舉辦人不是國家機構;
2.資金來源於非國家財政性經費;
3.面向社會舉辦學校,也就是面向社會招收學生和學員,服務於不特定的群體和公民個人,而不是只招收某個團體、企業、行業、系統和特定群體的人為學生或學員。
凡是符合上述三個標準的,屬於民辦學校。
從現實情況來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主要有:公民個人、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集體經濟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從資金來源渠道來看,有個人自籌資金、個人智力投入(無資金投入)、個人和企業的投資、集資或入股以及捐資等。對於一個特定的民辦學校來說,資金來源並不完全是單一的,可以是個人、集體、企業資金的混合。同時,非財政性經費並不排除國有資產的注入。 終上所述,我們不能單一地說明民辦學校是否是屬於私人的,他可能是屬於公民個人、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集體經濟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所以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