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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案件

發布時間: 2020-12-19 20:07:34

Ⅰ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屬於侵權類案件嗎

可以詢問一下當地的律師

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發布公告

最高人民來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源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9]7號,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4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Ⅲ 露台可否作為專有部分贈給業主

許多市民在購買住宅時,也會關心一個問題,那就是頂層露台是否可以在買房時贈給業主。《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司法解釋)出台後,明確界定了房屋買賣合同的「露台」認定為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從而最終明確界定了「列入房屋買賣合同的露台」為業主專有部分的產權歸屬,有效地維護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本期嘉賓:曦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坤案例:楊先生在市內購買了一套頂層商品房。開發商為了盡快售出頂層住宅,給出優惠條件,購買頂層住宅後,還贈送頂層露台的使用權。楊先生覺得很劃算,很快就交納了購房款。可楊先生入住時,卻被開發商告知,頂層露台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楊先生不明白了,既然開發商稱,頂層露台的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在沒有經過全體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開發商怎麼有權擅自轉讓不屬於開發商的「產業」?那麼,頂層的露台到底屬不屬於楊先生呢?分析:作為開發商附贈的屋頂露台,能否界定為專有部分要分為兩種情況。目前,開發商附贈的露台有多種形式,一種是通過公共通道就可以到達的露台;一種是需要通過某一家人特定後門才能到達的露台。參照專有部分認定的三個條件,可以通過公共通道到達的露台不具備構造上的獨立性、功能利用上的排他性,不能視為專有部分,應為共有部分,這樣的露台也不能劃給特定的業主單獨使用,而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部分可視為專有部分。
那麼,哪些屬於共有部分呢。共有部分包括法定共有部分和天然共有部分。除《物權法》第六章規定的法定共有部分,如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等,司法解釋還就天然共有部分作出了明確規定。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沒有規定,合同也沒有約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備登記條件,但從其屬性上天然屬於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築物的基本結構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設施設備部分和公共空間等,其中明確列舉外牆面、屋頂、通道等屬於共有部分。
此外,司法解釋還專門強調,滿足下列兩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共有部分: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
依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Ⅳ 人防車位可以出售嗎

多數情況下,人防車位是不可以進行產權交易的。人防車位位於人防工程內,由國家投資、國家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共同出資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資建設、所有權歸國家,經營管理與收益權歸人防工程投資者。

2014年實施的《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防工程所有權歸屬的確定依據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相一致的原則,房地產登記部門應當在登記簿和附記欄註明人民防空工程。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案件擴展閱讀

我國的《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具體而言,若開發商投資建設了小區的人防工程,其人防車位的管理收益歸開發商所有。

2014年實施的《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防工程所有權歸屬的確定依據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相一致的原則,房地產登記部門應當在登記簿和附記欄註明人民防空工程。

基於這兩個文件,負責國土房產事務的工作人員接受記者咨詢時,明確答復:廣州市的人防車位是可以賣的,前提是這些車位必須進行了確權登記。並不是像很多人傳言的那樣,所有的人防車位都不能買賣。

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第13條為,
業主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建築物以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2、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3、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4、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5、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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