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所有權轉化
① 繼承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問題
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回受遺贈開始時答發生效力。」遺贈,是指遺囑人採取遺囑的形式將其財產權利的一部或全部,無償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於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贈雖然是遺贈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於死亡後才發生法律效力,但一般認為,因遺贈發生的物權變動,同樣適用繼承的規則,物權不經公示而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繼受取得裡面說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是登記或者交付」,是指一般情況下,物權變動應經公示(動產以交付為法定公示方式,不動產以登記為法定公示方式)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② 房屋繼承時房屋所有權改變了嗎
房產繼承從房屋所有權人死亡之日起即可辦理,原則上沒有時間限內制,這樣繼容承所得的房屋自繼承之日起所有權轉移。因繼承取得物權,繼承人獲得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辦理程序:先到房屋所在地的縣級房管局辦理房產證的名稱變更的登記,然後再到房屋所在地的縣級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
③ 通過房屋遺產繼承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嗎
房產繼承從房屋所有權人死亡之日起即可辦理,原則上沒有時間限制,這樣繼承所得的房屋自繼承之日起所有權轉移。因繼承取得物權,繼承人獲得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辦理程序:先到房屋所在地的縣級房管局辦理房產證的名稱變更的登記,然後再到房屋所在地的縣級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
④ 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私有財產的繼承權規定在憲法總綱部分對嗎
公民來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私有財產源的繼承權規定在憲法總綱部分,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總綱之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2003年中共中央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修改憲法建議中,明確地提出了「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的條款。2004年在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全體會議上,經過正當法律程序,「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正式成為憲法條文。
這一規定和進一步明確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無疑是2004年修憲最具現實意義的內容,它代表了中國共產黨對待私有財產態度的重要轉變,表明了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內容的中國經濟改革,繼續穩步推進。
⑤ 什麼是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
財產所有抄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繼承權必需具備(1)必需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財產。(2)必需是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⑥ 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與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區別
1、所有權是一種物權,繼承權是一種身份權和財產權的統一。二者在權利的對世性質回上都是絕對答權,即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是義務人。
2、所有權體現的是一種支配權,繼承權可以分為期待繼承權和既得繼承權。所有權是對權利標的現實支配的權利。繼承權類似於一種獲取權利的途徑,最終是要轉化為對其他財產的控制權。
3、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通過行使繼承權可以獲得所有權,但是這種所有權是繼受取得的,這個所有權上如果在繼承發生前存在負擔,那麼繼承之後負擔依然存續。如果是原始取得,比如善意取得,就不會有權利負擔的延續。
這兩個概念其實很難做比較,每個概念都是一個很龐大的話題。
⑦ 只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子能繼承嗎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所有人享有房屋所有權的唯一證明。如專果沒有其他相反的證據屬證明,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你們既然擁有房屋所有權證,那麼土地使用權也就是你們的,沒有土地使用權證不影響房屋的買賣過戶。
你爸爸去世之後,你同樣享有繼承權,可以一直住下去,從你爸爸死亡的那刻起,那套房子就屬於你爸爸的繼承人共有,當然裡面也有可能會涉及一個你爸爸和媽媽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⑧ 繼承中房屋所有權轉移
繼承所得不同於買賣所得,房屋買賣的話,要登記才轉移所有權。繼承的話,事後及時變更房屋登記即可
⑨ 繼承權是所有權人必須去世才叫繼承嗎
繼承權包括兩種涵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系,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繼承權的特徵
(一)繼承權是自然人基於一定的身份關系享有的權利
(二)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
(三)繼承權的標的是遺產
(四)繼承權是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可行使的權利的效力。
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
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
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
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權的喪失,又 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終局的喪失,該繼承人絕對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非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最終也可不喪失。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
1.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於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
我國關於繼承權的原則
一、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第一,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
第三,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二、繼承權平等原則
(一) 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三) 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
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四) 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我國《繼承法》中特別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三、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
(一)繼承人的繼承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二)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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