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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所有權為什麽所有

發布時間: 2020-12-19 20:59:31

㈠ 我國土地所有權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五條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㈡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特徵

(1)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均屬非法,在民法上應視作無效。
(3)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4)權能的分離性。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權形態並且能夠交易。因此,現代物權法觀念已由近代物權法的以「所有為中心」轉化為以「利用為中心」。
(5)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性,就是說一塊土地只能有一個所有者,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
(6)土地所有權的追及力。土地為他人非法佔有時,無論轉入何人或何單位控制,所有權人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㈢ 我國法律設定了哪些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回益和處分的權利答。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包括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國家土地所有權是指國家依法對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土地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土地所有權。

㈣ 我國憲法對土地所有權是如何規定的

1、所有權是國家的或者集體的,而個人只有使用權。
2、城市土地所有權一般是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所有權一般是集體所有。

㈤ 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制度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規定,中國土地實行公有制,分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兩種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㈥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特徵有哪些

我國土地所有權包括國家土地所有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兩種所有權。國家和農民集體是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國家和農民集體對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權利受法律保護。
(1)國家土地所有權
國家土地所有權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家以外的任何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作為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
國有土地的范圍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國家依法沒收、徵收的土地;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荒地、山嶺、灘塗、林地和森林、草原、水域所覆蓋的土地;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的土地;國有公路、鐵路、學校或其他公用事業佔用的土地;其他一切不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唯一的,即國家;(2)國家土地所有權客體廣泛,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國有的山嶺、荒地、灘塗,國有森森、草地、水面所佔用的土地等;(3)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上帶有國家的強制性;(4)在土地所有權的確認方面,國家土地所有權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不進行國有土地所有權登記,中國境內的一切未被確認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均屬於國家所有。
(2)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范圍包括:(1)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也就是說,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則上屬於集體所有。(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農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主要是指農民用於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一定范圍內的土地;自留地是指我國農業合作化以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長期使用的少量的柴山和荒坡。
農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他和權利行使三種形式:一是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是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是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屬性質、面積、坐落,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㈦ 我國關於土地所有權的規定

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有所有權的一般屬性,是土地法的基本問題。土地是一種重要的資源,其與勞動力、資本構成生產三要素。
(二)土地所有權的特徵
1、根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和集體。
2、土地所有權客體的特殊性。土地所有權的客體為土地,屬於不動產的范疇。
3、地地所有權交易的禁止性。
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4、土地所有權權屬的穩定性。土地有權主體的限定性和土地所有權交易的禁止性決定了我國土所有權權屬的高度穩定性。
5、土地地熱異常有權內容的可分離性。土地所有權的內容,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可依法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土地所有權的內容和效力范圍
(一)土地所有權的內容
1、佔有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的實際控制。
2、使用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按照土地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從而實現其利益的權利。
3、收益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之上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
4、處分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的權利狀態乾地改變如土地的出讓、抵押等。
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
土地所有權的行使,是指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進行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行為。
(一)土地所有權行使的方式
1、國家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作為國家土地所有權人的國家,有權為實現社會利益依法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國有土地其他任何組織和公民個有不得干涉。
2、集體土所有權的行使。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二)土地所有權行使的基本要求
1、「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
2、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土地所有權行使的限制
1、禁止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2、禁止濫用土地。

㈧ 我國現行土地所有制是什麼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城鄉二元的土地公有制結構,城市土地與農村土地的產權主體不同。城市土地為國家所有,農村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我國土地使用制度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土地的權利歸屬制度。《土地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土地所有權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具體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用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其中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國有土地的范圍,包括:(1)城市市區的土地;(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3)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4)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6)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土地所有權禁止轉讓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國家實行土地登記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管轄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屬於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國家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除國家核準的劃撥土地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變用途或使用條件、進行市場交易等,均實行有償有限期的使用。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和特殊保護。
這里的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國家實行保護耕地的制度。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同時還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和土地統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准,評定土地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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