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方式
㈠ 民法論交付與動產所有權轉移的關系
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即動產物權的變更,我國動產物權變更的原則為交付。
在我國動產物權變更的原則實行交付要件主義,即在動產未交付之前,動產所有權不改變。所以,交付是動產所有權轉移的前提和要件。
㈡ 動產所有權轉移問題
根據你的描述:抄
我國《物權法》出襲台後,咱們國家物權與債權分離。
合同簽訂後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即生效。
物權即所有權,是在交付時轉移。
本案,特殊在提前交付佔有,那麼合同生效時,所有權即轉移。
希望對你有幫助。
㈢ 當事人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約定是否可以對抗物權法第23條的規定
可以對抗 例如在融資租賃合同中 標的物的所有權一般是以承租人的名字辦理權屬登記 但是在按期支付全部租金之前 兩者會約定所有權歸出租人
㈣ 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標志是
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標志是()。
A.合同成立
B.合同生效
C.動產交付
D.動產登記
正確答案:C
交付即轉移佔有,它是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也是動產物權轉移的標志。故選C。
㈤ 中國法律如何規定所有權轉移
所有權的轉移,首先涉及到所有權的問題:《合同法》規定: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而所有權,《物權法》中,是物權的一種,《物權法》規定:物權法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法》進一步規定: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所有權是權利人對於某特定貨物依法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所有權轉移的原則:一是所有權按照當事人約定轉移,可稱為「約定轉移原則」二是在缺乏明確約定時,所有權在交付時轉移,可稱為「交付轉移原則」。同時,還對所有權在某特定情況下的轉移時間和方式作出了強制性規定,可稱為「法定轉移原則」。該原則當然在效力上優先於交付轉移原則。
普通法國家的《貨物買賣法》提供了在五種特定情況下認定當事人就財產轉移的共同意思的標准,即設立了在缺乏明確意思表示時如何認定當事人默示的標准:
1、當事人就處於可交付狀態的特定物簽訂無條件買賣合同的,所有權在合同簽訂時轉移到買方,且與具體的貨物交付時間和價款交付時間無關。
2、如果買賣特定物的合同約定賣方必須履行特定義務使該貨物處於可交付狀態的,所有權在賣方履行了特定義務且買方也知道賣方的履行情況時轉移。
3、如果買賣已處於交付狀態的特定物的合同約定,賣方必須履行特定義務以確定合同的具體價格的,所有權在賣方履行了此特定義務且買方已知道賣方的履行情況時轉移。
4、如果賣方以「買方認可」或「售後付款」的方式將貨物在沒有簽訂合同前先交付給買方的,所有權在發生下列情況時轉移:(1)買方向賣方明確表示認可或接受,或以其他行動接受該交易;(2)買方未明確表示認可但也未退貨或拒絕,而賣方規定的退貨期限或合理期限已屆滿的。
5、如果合同涉及非特定物的買賣,只有在非特定物按照雙方同意的方式和時間被無條件的劃撥為特定物時所有權才發生轉移。
普通法將以上情形視為確定當事人模式意思的方式,故無須援用「法定轉移原則」,而如果中國法也就作出類似規定,則就會成為我國《合同法》所承認的法定轉移原則的體現。
㈥ 動產未交付,所有權是否轉移風險由誰承擔
問:某甲和某乙是同村農民,因某甲家裡蓋房的需要,某甲向某乙提出欲收購其所有的三根木料。雙方約定,某甲以600 元價款買某乙所有的三根木料。某甲當場向某乙支付了300 元,並說明,等到第二天將餘款300 元帶來付清,並將三根木料拉走。天有不測風雲,當天晚上山洪暴發,將存放於某乙院內的三根木料沖走。第二天,某甲帶著300 元到某乙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某乙則說,昨天買賣已經成交了,而且你已經給了300 元,木料已歸你了。為此雙方發生糾紛,某甲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某乙交付木料。問: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權是否已經發生轉移?本案中木料損失的風險應由誰負擔? 答:木料的所有權應當認定尚未發生轉移。我國《民法通則》第72 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應自交付時起轉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本案中,盡管某甲和某乙已經就財產的轉讓達成協議,但由於木料仍在某乙的佔有之下,並未交付給某甲,因此應認定所有權尚未轉移。本案中由於雙方買賣的木料因洪災而滅失,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何方承擔就是風險負擔的問題。由於木料尚未由某乙交付給某甲,其所有權亦未發生轉移,因此該風險理應由某乙承擔。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㈦ 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
動產物權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與不動產物權均有不同。
1、取得方法
動產用於現實交付、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也就是說一方(通常為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一方(通常為買受人)。
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托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觀念交付:一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佔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採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
它又分為三種:(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是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2)佔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
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不動產交付方式:
(1)、習慣交付
對於房屋的交付,可以領取鑰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簽字為表現形式;對於土地的交付,可以實地踏勘土地,驗收用地圖紅線坐標各拐點,核定土地面積無疑後簽字確認或者在土地登記時經四鄰指界無異後,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確認為表現形式。
(2)、轉移佔有交付
對於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交付使用。其依據為:《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移佔有是指,佔有人以法律行為將其佔有物交付與他人,受讓人因此而取得佔有。佔有人轉移佔有,自受讓人取得事實上物的管領力時完成。法定登記交付
(3)依據《物權法》第6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的規定,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必須經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保護交易安全。
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之所以要公示,是因為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沒有公示制度,則不利於物權交易的安全,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從而導致財產交易秩序的混亂。
2、效力方面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動產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第134條又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就現實交付而言,由於其屬於表意行為與事實行為的結合,即交付行為由兩部分構成:其一,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其二,移轉動產的佔有。二者缺一不可。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成立要件
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應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換言之,實踐合同沒有交付標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間的關系,猶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沒有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純屬事實判斷,是否成立,以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協商一致為准。實踐性合同也是合同,也應遵循此評價標准。
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佔有改定。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㈧ 動產所有權移轉的時間是合同生效的時間還是交付的時間
動產所有權移轉的時間是以交付的時間為准,但有例外。參考法條如回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答物權法》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㈨ 不動產或動產所有權從一人轉至另一人的要件
動產,雙方達成合意,交付即可;
不動產,雙方合意,交付且要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