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作版權
Ⅰ 著作權繼承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一、著作權繼承是繼承人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即作者生前及死亡後50年之內,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作品使用權、發表、復制、發行作品的權利和獲得稿酬權。、
二、繼承特點
1,絕對權。著作權繼承不能變更登記,而且也沒有交付。
2,雙權利人。在繼承完成後,著作權的所有權人成為了兩個人,一個是著作人身權的所有權人,即作者;一個是著作財產權的所有權人,即繼承人。
3,限制繼承。繼承人卻不能任意修改繼承的作品。比如,繼承人不能把一篇文章中的某個段落刪除,也不能將幾篇文章重新組合。因為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修改權和保持作品完整權屬於著作人身權,繼承人繼承的只是財產權。
三、繼承注意問題
1、著作權,可繼承的,只限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這一規定表明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內,可以由著作權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和公民個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財產一樣,在公民死亡後,即成為公民個人遺產的組成部分,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2、著作權在繼承時一般不宜分割。
著作權與一般財產權有很大區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不可分。如一部稿子只有通過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等權利的行使,才會得到稿酬和其他經濟利益。所以菱權是一個整體,在作為遺產繼承時,不宜進行分割。如繼承人為兩人或數人,繼承著作權時,可以採用折價、共有、給予補償等方式處理。
3、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一般不能繼承。
依照法律規定,著作權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有權利或義務保護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三項人身權利在作者死後不得侵犯,其目的在於保護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在作者死後不受他人侵犯,這是一項消極權能,並不是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帶來什麼積極利益,所以說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三項著作人身權能不存在繼承問題。著作權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五十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這一規定表明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品時,有權自主地決定是否發表作者的遺作,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表遺作;同時,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已實際取得了遺作的發表權,所以我們認為,著作權中的發表權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由作者的合法繼承人繼承。
4、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根據《繼承法》第32條的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在此作了特殊規定,顯然是為了維護其他合作作者的利益。其他合作作者所取得的這部分財產權利,屬於其共同財產。
5、繼承人一般不能繼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權,但有責任對其進行保護。《著作權法》規定,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6、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確表示不得發表,則在該作品的保護期內不得發表。作者死亡後,他人不得刪除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署名。未經作者授權,他人亦不得行使作品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如果按照以上規定都找不到繼承人,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第19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這一規定表明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內,可以由著作權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
根據《著作權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作者變更、終止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這里未提到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問題。
望採納!!!
Ⅱ 以前在淘寶上買的衣服再看出現禁上架什麼意思
禁售條目 法律相關規定與舉例
1
考古發現品或者禁止出口的物品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二條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貴動物及其製品、黃金、白銀或者其他貴重金屬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 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正本)>中的第二十五條 私人收藏的文物,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
如:
嚴禁倒賣、走私三級以上(明清以前)的文物。 金銀和貴重金屬製品不得私自賣往國外
2 被禁止的著作、文獻、資料等
3 電子郵件或網址列表 中國公安部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局表示:買賣E-mail地址屬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民法通則,對出售人進行處理。
4 國內域名 根據《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禁止轉讓或買賣帶CHINA和cn結尾的域名。
5 醫療及醫療器材 醫療廣告以及醫療葯品、器材。
6 處方葯物及其原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相關規定
7 人體器官、遺體等
8 需要執照或者許可才能使用的設備 如:廣播發射台、衛星地面接收 系統、遠距離無繩電話等
9 偽造證件 如:偽造的駕駛執照、身份證、 檔案及其他證件;戶口轉讓;有關政府的許可證。
10 帶有攻擊性的種族主義物品,反宗教信仰物品
11
符合右列條件的音像製品
根據《音像製品管理條例》中的 第三條音像製品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和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禁止經營有下列內容的音像製品:(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二)煽動民族分裂、 破壞民族團結的;(三)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五)誹謗、侮辱他人 的;(六)國家規定禁止出版、傳播的其他內容。
如:
反動、色情等違反規定的音像製品。還包括:
1)色情寫真集,ELF、TTN等公司出品的VCD,H-GAME;
2)雜志:閣樓(penthouse) 花花公子(playboy)...
; 3)VCD、DVD、LD、錄像帶等周邊產品。龍虎豹......(香 港);日本動畫VCD--同級生,下級生,遺作,臭作,桃音老師, 居侯天國,禁斷的血族(姐妹花),***都市,***學院,***大戰 女間諜,誘惑......(此類動畫稱為H動畫);
4)色情電腦游戲:同級生,下級生,遺作,臭作,無人島物 語,事務女郎中文版,金瓶梅......
根據《音像 製品管理條例》中的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購買、偽造音像 出版單位的名稱或者版號,不得從事非法音像製品出版活動。
如:盜版的軟體或音像製品。
12
符合右列條件的計算機 、軟體等相關製品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不得使用非法復制的計算機軟體的通知》為了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相關規定。
如:無注冊號的磁帶或光碟等、共享軟體。Beta級或未經授權公布的軟體。未同設備捆綁出售的OEM軟體。為破解正版軟體密碼而設計的解密軟體。
根據《計算 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九條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三)使用權,即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復制、展示、 發行、修改、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 (四)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即許可他人以本條第(三)項中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和由此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五)轉讓權,即向他人轉讓由本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
如:科研用軟體--未經授權的某銀行的操作系統、某網路公 司的資料庫程序、某導彈發射程序。
13 盜版及仿製品 包括圖書、雜志、印刷品、軟體,光碟,影像製品,音像製品,音樂,電影,電視節目等;私自提供下載、刻錄、翻印的上列產品;由設計師設計的服裝,手錶,配件;注冊成為專利或者商標的品牌及其產品。
14 煙酒
15 色情物品
16
正在流通的股票、債券和抵押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第三十一條 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第三十二條 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如:證券、股票、債券、彩票、流通的認購證。
17
錢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
如:人民幣(第三版以後,正在流通的人民幣)、假幣、流通錯幣。
根據 "《中 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
18
抽簽、售賣的票 據及彩票
如:
1)車票等是通過客運局統一發行,銷售的,不允許個人買賣。
2)北京地鐵月票
3)火車票(少量個人余票允許非盈利性買賣)
19 郵品及相關物品 根據國家郵政局制定《集郵市場 管理辦法》規定:
如:1949年以後,印有中華民國的字樣的郵票不能出售。
20 偷盜品,走私品 所有的水貨,走私貨
21 犯罪工具 如:撬鎖設備等
22 危險物品 如:易燃品、易爆品、腐蝕性物品等。
23 軍火武器 包括輕武器,彈葯,刀具等。
古董或收藏類除外(如果弓弩之類體育器械寫明殺傷力很大, 也要刪除)
24 警用和軍用設備 如:監視,監聽類設備, 與警方有關物品: 警服,警徽等。
25 管制刀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 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類似的單 刃、雙刃、三棱尖刀。
26 動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 物保護法(附英文)》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如:國家保護級動物(標本、活體或相關產品)以及恐龍化石,化石蛋,包括人體器官。
27 飼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中15,16,17,18,19條等規定。
如: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飼料或飼料添加劑,禁止對飼料、飼料添 加劑作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的說明或者宣傳。
28 ***物
29 煙花爆竹
30 騷擾、侵犯他人權利的物品 如:個人私密資料。
31 被認為具有攻擊性的物品
32 手機SIM復制卡 國家有關規定
33 代收費商品 直接代收費的商品,如"付款單位"、"本店交費XX元"、代收費會員卡等。
34 其它 所有以上未列出的中國法律、法規、條例或者規定嚴禁或者限制銷售的物品或者服務
Ⅲ 高以翔遺作片方據賣藍台播放權,你如何看待此事
我覺得這才是人之常情。當初高以翔是怎麼走得,大家心裡都清楚,片方要是還想要那一份錢,結果可能就是被全網罵,還連累了一部挺好的電視劇。就算這種可能不是百分百會發生,片方也不會去賭。
高以翔的悲劇,過了這么久還是讓人覺得難過。去年藍台《追我吧》剛開播的時候,我身邊不少人都覺得節目強度太高。畢竟只是個真人秀節目,沒必要弄得像生死逃亡一樣。節目對體力的要求太高,而且還在深夜錄制,正好是一個人精神體力最容易疲憊的時候,還要硬頂著完成繞城市跑圈的環節,跑步之前還有熱身賽,這都是對體力的消耗,真的就是拿命掙錢了。
這個節目遲早會出事,現在出事的是高以翔,工作室怎麼做都不過分的,何況只是片方不賣版權而已,幹得好。
Ⅳ 請教~作家逝世60年。其妻在1962年整理出版作家未發表的遺作。其妻死於1999年,是否仍享有該書編輯權
在著作權法中,編輯權不屬於專有名詞,有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專權、改編權、匯編權等專有名詞,屬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沒有保護期限的限制。改編權、匯編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其妻整理的書,其著作權由整理人享有。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其他權利同樣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因此,你需要購買版權。
Ⅳ 如何繼受取得著作權,著作權繼承應注意什麼
你好,
著作權繼受取得有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合同取得等情況
一、如何繼受取得著作權
1、因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而取得著作權。只能取得著作財產權。
2、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權。
(1)依委託合同取得著作權。「受委託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如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委託人享有,委託人即成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權人」。
(2)著作權的轉讓。著作權人可將其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也是著作權的主體。
3、著作權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國家因以下原因而成為特殊權利主體:
(1)購買著作權。即國家出於某種特殊的需要,從著作權人那裡購買著作權,從而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
(2)接受贈送。即作者將其受保護的作品贈送給國家,國家接受其贈送而成為。
(3)依法律規定。即法律規定某一作品在受保護有效期限內,著作權由國家行使。
二、著作權繼承應注意什麼
作者去世後,繼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據作者的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或法定繼承的規定取得著作權,成為著作權主體。一般而言,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繼承,人身權利不能繼承。但是,對於死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繼承人能否行使發表權以及能否享有遺作的著作權的問題,各國規定不一。大多數國家著作權法均規定,凡作者生前未發表也未在遺囑中明確是否發表的,遺作的發表權可由作者的繼承人行使。對於遺作的著作權,多數英美法系國家規定可由繼承人行使,遺作的有效期為作品發表之日起若干年,如英國《著作權法》第95條的規定。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遺囑執行、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行使遺作的發表權,但是只能享有作品的用益權。如法國《著作權法》第19條、21條的規定。
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一般而言,繼承人對著作權的繼承,主要是繼承作者死亡後剩餘的有效期間的著作財產權。在作者死亡至著作權有效期屆滿這段時間內,繼承人可以享有原作者的著作財產權。因此,我國《著作權法》第19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10條第1款第5項至第17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據此,因繼承而取得著作權財產權的人,能成為著作權法律關系的主體。
關於著作權的繼承,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7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根據《繼承法》第32條的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在此作了特殊規定,顯然是為了維護其他合作作者的利益。其他合作作者所取得的這部分財產權利,屬於其共同財產。
2、繼承人一般不能繼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權,但有責任對其進行保護。《著作權法》規定,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3、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確表示不得發表,則在該作品的保護期內不得發表。作者死亡後,他人不得刪除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署名。未經作者授權,他人亦不得行使作品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作者變更、終止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這里未提到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問題。筆者認為,上述權利也應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來保護,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的要求。
Ⅵ 哪些作品可以申請著作權
珠海清欠公司:中國的著作權保護制度是由憲法、民法、刑法、繼承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所確立的。現行的《著作權法》比較全面而詳細地對有關著作權及其保護的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是中國著作權保護的一部基本的法律。
《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經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並於199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1年10月27日,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進行了修訂。1991年5月30日,中國國家版權局經中國國務院批准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該條例也於199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修訂後的《著作權法》國務院對該條例重新作了修訂,並於2002年8月2日公布。修訂後的條例於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此外,為了規范對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保護,1991年6月4日,中國國務院發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該條例於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國還於1992年7月10日加入了《伯爾尼公約》,該公約自1992年10月15日起在中國生效。1992年7月30日,中國又加入了《世界版權公約》,1992年10月30日起,該公約在中國生效。
(一)中國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人):
1.作者,即直接創作作品的公民,包括單獨作者和合作作者;
2.法人作者,即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意志創作,由該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該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3.通過繼承方式取得著作權的人,繼承人除可以取得遺作的發表權外,一般只享有經濟權利,不能享有原作者所享有的精神權利;
4.通過合同約定取得著作權的人,如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5.擁有著作權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法定保護期內,承受其權利和義務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6.國家,如果沒有承受
Ⅶ 黃家句影響你們了嘛~
家駒一生中寫下至少七八百首曲,只有廖廖一百多發表!!
先簡單回顧一下香港樂隊興盛時期。
八十年代,樂隊潮出現在香港歌壇。太極開始是最受歡迎的樂隊,但很快水平大滑倍受質疑,逐漸沉下。
達明後來者居上,演繹新浪漫曲風。排第三的RAIDAS由作曲黃耀光,主音陳德彰,詞人林夕組成,風格接近大眾,極受歡迎。
這個時期的BEYOND出了《永遠等待》《阿拉伯跳舞女郎》兩張唱片,因風格另類,沒引起太多注意。
而BEYOND最早錄音是在香港另類音樂先驅唱片《香港》里,他們的ART ROCK作品《大廈》《腦部侵蝕》收錄其中。
88年3月BEYOND出專輯《現代舞台》,9月出專輯《秘密警察》,《沖開一切》,《大地》,《喜歡你》三首歌橫掃各種排行榜,異軍突起,《大地》還進入了十大金曲,從此開創自己的時代,形成達明和BEYOND齊驅並駕的局面。
89年後,BEYOND聲勢超過被批沒有突破的達明,奠定自己的高度。那時還有小島,凡風,民間傳奇,藍戰士等樂隊,BEYOND的劉志遠也離隊組成浮世繪,轉向類似達明的曲風。
後來樂隊基本陸續解散,很多人轉干別的事,很奇怪的是藍戰士的單立文,這位出色的樂手,當年為家駒扶靈的摯友之一,成了拍***的明星,令人驚愕。
以前只知道BEYOND的歌,其他基本一無所知,直到97年張雨生車禍而逝,偶爾在BBS上看到一篇寫張雨生和黃家駒對比的文章,才開始慢慢了解。過去一直以為黃家駒另類,看過很多視頻資料後才知完全錯了。
黃家駒沒有明星氣質,華麗浪漫這樣的字眼無法用在他身上,更不是苗喬偉吳岱融(我覺得兩人是香港帥哥的代表)
那種玉樹臨風小生,但卻是越看越舒服的人。
我解讀出來的黃家駒認真質朴愛笑,很有主見,也很有趣,隨和親切得象鄰家哥哥。
家駒骨子裡有種樸素的傳統執著,令他的歌和他所帶領的BEYOND都有這樣氣質,他離世後,BEYOND的質朴也隨之消減。
他進歌壇前做過很多工作,進歌壇後前三年仍兼職,後來紅了,財產也寥寥,富士電視台的補償比他一生掙的錢多,真是唏噓。
曾有很多人開出各種誘惑條件企圖令BEYOND分開發展,家駒說:「不要期望我解散BEYOND,不是BEYOND需要我,是我需要BEYOND,失去BEYOND,我無法承受這個打擊,BEYOND失去我,找個人補上就行了。」但用劉卓輝的話來說,補人容易,可去那裡再找一個家駒?
在香港,打造一個樂隊比打造一個明星要花費多幾倍的錢財人力,所以唱片公司極少起用樂隊,條件也較苛刻。
作為創作編曲等工作都包攬了的樂隊,BEYOND的付出和收入絕對不成正比,四人分一份工資,除了宣傳,大半時間都花在創作和練習上,他們不可能也無意去參加更多活動以得到更豐厚的收入,所以前十年發展,都處在一個很辛苦,收入一般的狀態。
香港不少明星出了位就變得非常奢華,家駒一直依舊,不管紅或不紅,也不象其他明星那樣衣光鮮艷,精心裝扮,鏡頭拉近,你還可以清晰看到他不光滑的臉無任何修飾。當年有媒體評BEYOND成員是娛樂圈衣著品位最差之一,因為他們就是牛仔褲T恤之類。對此評論家駒覺得很無謂,他表示收入本來就不多,而且每年個人吉他維護費就高達四五十萬,買樂器和BAND房設置更要花一大筆錢,根本沒多少錢去衣服。家駒朋友都說,家駒寧願把錢都花在音樂上,也不肯花錢去多買一件衣服。
其實以家駒的條件做個人發展,肯定成賺千百萬天皇巨星級人物,風光無限。
香港象他那樣曲詞彈唱編樣樣出色的人極其少有,多少人想把他收為已用,但很多誘惑被他推開了。
家駒更極力淡化在BEYOND的突出位置,隊友演唱時,常有意無意退後或走開,讓燈光不聚焦他。歌迷叫他名字,他偶而笑笑卻從無回應,有時還說些「這是我們的吉他手PAUL」之類的話轉移注意。
家駒的光芒實在太強烈,無法忽視,但他從來沒向任何人擺過一絲架子,不能感覺到任何明星氣息。
閃光燈下始終不迷失,家駒一直保持到生命結束,這是我最敬佩的一點。
除了工作,家駒的生活游離娛樂圈外,他站在這個圈子的邊緣,走在現實和理想之間。
《再見理想》,家駒85年寫的歌,第一次唱時他說,這是我寫後幾天幾夜睡不著的歌。88年劉志遠離隊,他也唱了這首歌說,我們的遠仔有更大的理想要進行,我期待他理想的實現。
在91年生命接觸演唱會,家駒說:這么多年經歷了很多事,從沒機會到有機會,有開心也有不開心,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會堅持自己的信念,一起彈吉他彈到手指不會動為止,這首很老的歌,記載著我們當年玩音樂的感觸,雖然今天那麼多人分享我們的音樂,但很多時候還是孤獨落寞,我要多謝一位朋友,八年來他和我們一起笑一起落淚,他就是我們的經紀人。
家駒料不到當年真心感謝的陳建添後來會做傷害他的事。擁有多首家駒遺作版權的陳建添賣了一首給某個樂隊後,給家駒父親的支票赫然寫的是黃家駒收,使BEYOND火冒三丈,陳建添卻說是筆誤。
他還趁著20周年出了張BEYOND早年演唱會VCD,付上家駒生氣歌迷亂扔東西罵了句「撲街」的鏡頭。
前些時候香港某周刊把家駒遺容登出來,更令BEYOND在媒體前罵人。
家駒去世十年仍不安寧,也難怪當年BYOEND到日本尋找另外天地,卻為此失去家駒。
羅大佑寫《家駒為什麼會死?》中提道:人死了,是誰害死家駒?沖動之後,罵罵日本人罵罵記者是可以理解的。
日本人沒有害死家駒,上電視是需要的,但不幸出了意外。我要問的是,為什麼家駒會死在日本,而不是死在香港。
很簡單,因為家駒覺得在香港搞音樂沒有什麼前途,所以轉往日本發展。家駒及beyond一直堅持一點,就是創作自己的音樂,很不幸的是,香港樂壇是一個及其不尊重音樂的地方!
日本是一個及其尊重原創音樂的市場,排行榜一百名內,原創音樂超過90%以上。
在日本改編歌曲或抄歌,是樂壇及社會最看不起的一種行為。beyond堅持原創,因為他們知道這不只是自己風格的問題,更是一個尊嚴問題。beyond肯定無法生存,因為做原創音樂,起碼要消耗樂隊一半以上的時間和精力,而別人只要抄抄歌,張張嘴就行。在這種完全不公平的競爭之下,beyond如何在香港生存?」
90年去非洲後家駒得到靈感做了一張非洲音樂為主的唱片樣板,但被公司全部否決,最後出的是《Deliberate 猶豫》。
我覺得這張唱片也不錯,但對家駒來說,一直被牽制的郁悶難排解,也為他們去日本埋下伏筆。
《誰伴我闖盪》一曲就出自這專輯,冷寂孤獨,裡面的《系要聽ROCK N『 ROLL》,《堅持信念》,《誰來主宰》也預示著什麼。
91年是BEYOND最鼎盛時期,香港第一個進紅館開唱的樂隊,更大誘惑在前面,BEYOND卻就在此時放棄這些,轉向日本。
新藝寶的老闆陳小寶希望家駒不要去,家駒說在香港不開心,決意離去,他又怎知是走上一條不歸路?
BEYOND和日本公司也有沖突,但在富士山下住的日子是他們感覺很快樂的一段時光。
看那些打雪仗,四個人在家裡做飯,家駒賴床不願起,家強蹲在馬桶上刷牙被世榮偷拍下的情形,確實很開心。
92年,BEYOND帶了風格冷峻的《繼續革命》回港發行,這是一張充滿離鄉別井感覺,每首歌都值得玩味的唱片,主打歌是《長城》和《農民》。
在異國他鄉的家駒,漂泊感會令他希望有種依*,而作為中國香港居民來說,祖國太遙遠陌生,缺乏實質了解。
家駒遠遠審視著這陌生國度,長城是中國文化象徵,農民是中國最大群體,憑著對兩者的感覺,他的曲和劉卓輝的詞天衣無縫結合,造出悠遠深沉意境。
好曲一定要好詞才能完美,黃家駒和劉卓輝這對搭檔是完美的。他們總是心有靈犀,合作十五首歌全是精品。
家駒去世後,劉卓輝漸漸不再填詞,說找不到好曲。
他和家駒相呼應的質朴沉穩在越來越充滿沉淪情慾的香港已無用武之地,沉寂是無奈也是必然的。
駒生命最後兩年寫的曲多帶冷清悲涼,比如《無語問蒼天》《遙望》《無盡空虛》等,還有那麼熟悉的《海闊天空》。
在日本飄泊,雖然有了些自由,但無法合拍,孤立無助,前路在哪裡?
家駒漠然地唱著《繼續沉醉》:冷眼望,望四周人已變化,繁榮湛清的海港,已變得世俗與冷漠。
而《可否沖破》中有他們的期望:
「不想每天爭斗,真假我已經看透,世界已越變越糊塗,太多慾望逼壓,我已厭倦了象從前受騙,可否沖破眼前這裝扮,可否沖破以前那顫抖的歲月,道別舊日落寞堅守我自信。」
《不可一世》中更有家駒的強硬:從不信要屈膝面對生命,終使沒人幫,一生只*我雙手,讓我放聲瘋狂叫嚷。
這是〈繼續革命〉里最高昂放肆的歌,看家駒現場唱,聲音神態異常堅定。
93年的〈樂與怒〉,快樂與憤怒,是家駒生命的終結,我們永遠看不到後面會有什麼樣的燦爛。
〈樂與怒〉比〈繼續革命〉明朗很多,充滿希望和積極。
狂野的〈我是憤怒〉〈狂人山莊〉激昂豪氣,《狂人山莊》是我極其喜歡的一首歌,家駒寫的好詞,一改以往的唱腔,令人如回到一個熱血悲壯的俠客世界,而家駒就是那個始終抱著熱情和信仰的大俠。
暗喻97回歸的〈爸爸媽媽〉則有著他們的迷惘和期待。
〈走不開的快樂〉里,家駒告訴我們:「世界終然冷冰充滿壓抑,繁華都市裡,人群失去感覺。平凡中的你,平凡中的我都不錯,不須抱怨跌倒了,快樂在暴風內尋,不要苦惱自縛,只要懂得胸襟變深海……」
很多人說〈命運是你家〉是家駒的寫照:「天生你是個不屈不撓的男子,不須修飾的面孔都不錯」。
可是這個無論多不屈不撓的男子,也無法抵擋死亡。
據說他昏迷前對抱著自己的家強說了一生最後三個字:「疼,保重……」。
「也會怕有一天會跌倒」的《海闊天空》是如此離奇巧合地成了家駒的絕唱,以致家強唱到這句失聲痛哭。
家駒對家強的疼惜是很明顯,眾所周知的,每次演出總有意無意地望向家強笑,帶著笑意的眼裡充滿寵溺,或者走近他身邊,可能是鼓勵,可能是兄弟間一種交流。
家駒去世那天下著冷雨,有些日本的和從香港趕來的歌迷擠在大門外哭泣,不少工作人員坐在走廊里哭,家駒父母的悲痛哭聲傳得很遠,與家駒一起掉下,卻有帽子保護大難不死的主持人也在抱頭痛哭,或許有很多愧疚,BEYOND三個成員則被隔離起來。
對家強,那是相伴依賴三十年的哥哥,對世榮,那是十七歲就認識,一起玩一起工作的死黨,對PAUL,那是他的老師和好友,該如何面對這個無法接受的事實?
後來的記者招待會,PAUL沉默,面容浮腫的家強對著別人的示意,不知所措。世榮低頭坐著,長長的頭發遮住了眼睛和臉說:「我希望歌迷們冷靜下來,家駒只是去了一個遙遠的地方。以後,我們每個音符都是給他聽的。」
面對死亡人極端無力,眼睜睜看著,一點辦法也沒有,是完全的絕望。如果你曾直面死亡,就會有這種刻心的感覺。
日本警方和富士電視台的處理令BEYOND不滿,交涉幾度破裂,家強激動地說:「我不要錢!把哥哥還給我!」
這些是是非非隨著歲月流逝被很多人淡忘,唯有家強多年後還會忿忿說句:「我真的很憎恨他們。」
雖然他不再象以前一提就哭,長長一段時間怕黑怕孤獨,要人日夜陪著,更不能聽家駒以前的聲音,但悲傷可以被時間埋葬得很深,不忿和遺憾無法輕易消散。只是生命逝去了,無論怎麼不忿,怎麼伸手想抓回,都是徒勞無功。
如果可以,我寧願家強是永遠在哥哥庇護下的孩子,寧願BEYOND還在艱難地探索前路。
出名又如何?成功又如何?艱難又如何?都抵不過一個有很多夢想沒有實現的生命,一個給朋友家人帶來溫馨的生命,一個寫出很好音樂的生命。
江湖夜雨十年燈,人事浮沉幾番新,是也,非也,化為蝴蝶。
家駒對音樂很執著,對吉他更到了痴迷地步,也是香港公認的吉他頂尖高手。
曾經在TVB一個大型晚會上,家駒和好友,太極的鄧建明即興吉他大鬥法,整整玩了20多分鍾(有點奇怪,當時怎麼被允許了?!),看到台下的人目瞪口呆。
PAUL的技術有八成學自家駒,香港有不少人也是家駒的學生或受過點撥,比如後來出現在BEYOND演唱會上的吉他手黃仲賢,而當年玩樂隊的少年起碼有九成是受家駒影響,一直追隨他。
除了吉他,很多樂器家駒也拿得起放得下,如貝斯,鼓,薩克斯,笛,鍵盤等,少年家駒最喜歡吹薩克斯,但買不起,他撿回鄰居遺棄的一把吉他,從此步入音樂生涯。看過一次家駒吹薩克斯,我一直認為吹薩克斯很優雅,家駒當時的風度大約倒了不少人,至少我這么覺得。也見過一次家駒吹笛,86年的剖析演出,家駒用笛伴奏〈舊日的
足跡〉,長達三分鍾,吹錯一下,羞澀地笑了,唱的時候把笛象寶劍一樣抗在肩上,讓我想起少年劍客,那樣意氣風發。
〈沙丘魔女〉里的笛聲是家駒吹的,應該是他公開發表唯一一次不是吉他的樂器聲。
家駒一生中寫下至少七八百首曲,只有廖廖一百多發表,沒發表的也有少量流傳出來,有些類似聖歌,有些以七大洲或一些城市做主題,表達對這些地方的感覺等等,各種各樣的風格題材都有。
聽過的DEMO,我最喜歡《Southern All Stars》,感覺如在晚風中,滿天星光下,輕彈吉他,落寞但恬靜。
這些未發表作品跟家駒發表的作品比,就象藏在海底的根基和露出海面的一角,讓你由衷地感嘆他的才華。
很可惜,這些深海下的東西永遠不能看到了。
家駒發表的作品除了十幾首情歌外,大致可分為勵志,BEYOND式怨曲,和平與愛,家國情思四類。
他的作品沒有隱晦噯味故弄玄虛,也沒有學院派的華麗精緻,鮮明簡朴無修飾。
如果說許冠傑是開創門派的一代宗師,家駒就是他門派里最出色的高徒,能最好繼承歌神那種深入平民,簡潔明朗風格,只有本身出自草根家庭的黃家駒。
他們有很相似的東西,都是受西方音樂影響成長,都是十六歲開始玩樂隊,都寫得一手好曲,會玩很多樂器,而且形象都是那麼健康。也是樂隊出身的許冠傑寫歌旋律優美,編排比BEYOND更簡練短小,卻仍然動人,充滿人生真實感觸。
但許冠傑絕對不會負上ROCK的累,而做著類似事情的家駒卻一直背負這樣的累。
他們之間的淵源也不淺,許冠傑很嘉賞家駒,和朋友合作的專輯《SamAndFriends》就有家駒作曲的《交織千個心》,那時BEYOND還不是紅樂隊,對著許冠傑,年少氣盛的家駒也恭敬叫聲「大哥SAM」。
在粵語流行曲方面,家駒能寫硬朗豪放的歌,也能寫優美婉約的歌,以簡明流暢的旋律,直抒胸臆的詞表達人生,和許冠傑相似。
兩者的曲調,一個古雅和詼諧,一個質朴和率真,但許冠傑的層面更廣,面對所有男女老少,家駒主要是面對年輕人。
「鬼馬歌」不是隨便就能作唱的,沒有許冠傑的睿智溫文,會非常惡俗。
如果沒有切身體會,或者那種心懷,比如叫那些一派高貴沉淪的歌星演繹,只會矯柔造作。
對家駒來說,本身的環境令他感同身受,向歌神致敬翻唱的《半斤八兩》輕車駕熟地演繹出來。
以前他們就作過首〈俾面派對〉,調侃參加娛樂圈各種派對的無奈。
92年出的試探性粵語EP《無盡空虛》只有三首歌:無盡空虛,點解點解,長城(日語版),《點解點解》便帶了許氏「鬼馬歌」風格,預示以後會有類似歌曲出現。
《樂與怒》里的《爸爸媽媽》和《無無謂》運用大量俚語,《爸爸媽媽》說97問題,家駒還有段搞怪念讀。
《無無謂》被四人怪里怪氣地調侃每天不知所謂的人們在為了什麼活著。
許冠傑急流勇退後,香港唯有BEYOND作這樣的歌面對世俗生活,繼承中也加上自己特點。
家駒絕對能成為走得更遠的英雄,步入更高的殿堂,只可惜一切戈然而止。發生巨變後BEYOND所有計劃打亂,「鬼馬歌」在今天的香港絕跡。
家駒受許冠傑的思想影響也不淺,從他寫的一些歌詞可見一斑,但畢竟年輕,有著血性和沖勁,所以他的歌總帶著男兒的陽剛之氣,基本上我沒發覺哪首歌適合女子唱。
不過他為王菲寫過一首《可否抱緊我》,如果不說我猜不到是他寫的,田震唱的〈千秋思念〉竟然是用家駒以前寫的曲,也令人大感意外。
最清雅的要數《原諒我今天》,這首發表於89年的歌很多人都不熟悉,我卻十分喜歡。
家駒用木吉他輕拂出一種落寞清凈意境,象極琵琶那種大珠小珠落玉盤的感覺。
開朗的家駒寫怨曲卻很刻骨,《灰色軌跡》是我注意BEYOND的開始,無論什麼時候聽都有種無法消散的深刻傷感,我不知道原因,可能實在太凄絕吧。
這是家駒91年為電影《天若有情》寫的音樂,還有悲愴的《未曾後悔》和溫柔的《是錯也不分》。
當年香港影視很多都用家駒的歌作氣氛渲染的插曲,《大時代》用《未曾後悔》,《笑看風雲》用《誰伴我闖盪》,《飛一般的愛情》用《喜歡你》等等。最怪的是風靡內地的古惑仔系列裡,《歲月無聲》用香港黑道語重新填詞,改名叫《刀光劍影》,豪情勵志的歌成了黑社會搏殺之歌,這首歌旋律本來很有男子血性,大概符合陳浩男形象就套用吧。
看著家駒從一個羞澀稚氣輕狂的少年慢慢變沉穩冷靜,就象看著很多人的生命歷程。
年少的家駒站在台上,緊張拘謹,忘記歌詞會楞一陣,說話還會說錯詞語,笑起來極其不好意思,彈吉他很自然,唱歌時手卻不知怎麼放,後來才慢慢變得自在,能輕松投入地演唱。
如果選一個詞語形容家駒,我選善良,不了解之前,我會選另類。中學那時,照片里他的耳環,長發對我來說並不順眼。
我不喜歡男子留長發戴耳環,而家駒,這個戴著耳環的男子在我心中卻如孩子般的純朴。
我很奇怪他有如此真摯的笑容,他一笑,好象整個世界籠罩陽光,燦爛無比,跟我對他的最初感覺有太大出入。
他的笑容從小到大沒有過一絲改變,純粹得令人心折。看到他笑,也會不由自主地笑,有一種溫暖從心而生。
他有一顆善意的心,很自然地流露在平時的一舉一動,待人接物。
香港媒體把家駒列為「香港年輕一代的典範」,電影人黃百鳴對家駒的評論是:「他是一個很乖的人。」
家駒拍的電影《籠民》是一部反映香港低下層生活的社會片,獲幾項金像獎。
當時導演張之亮要找個口碑好,長在逆境,形象反叛卻令人有好感的年輕人演類似角色,放眼香港娛樂圈,張之亮選了
大家不看好但他覺得是唯一人選的家駒,成就了這部片的一個亮點。
家駒的音樂和他本人從來沒有戾氣,那怕唱多狂的歌也沒有半點暴戾,如他所唱「年輕不是借口,放縱不是理由」。
這是我喜歡家駒及他的音樂的最主要原因。
BEYOND給香港歌迷的影響一是健康積極,二是讓很多人迷上吉他和創作。
那時歌迷里的少男少女正是反叛時期,行為狂熱,部分人常和BEYOND的工作人員甚至包括BEYOND成員起沖突。
這種瘋狂,甚至令到BEYOND被列入不得在大會堂舉辦演出的黑名單,因為有些歌迷會搞破壞,弄爛設備。
家駒多次在媒體前為歌迷的行為道歉,也常軟硬兼施地對付年少氣盛的歌迷,有時甚至非常嚴厲。
家駒墓前曾有歌迷哭訴:「我已經答應你變乖了,為什麼你答應我們回來卻不回來?」
或許他們聽不進長輩的話,但家駒的話是聽進了。
對有些人來說家駒可能只是個抽象名字,但在我心裡他很親切得象一個身邊的朋友,沒有任何神秘感。
音樂其實是人生的濃縮,脫離了音樂,家駒也過著平常生活,一如我們有著平凡的喜怒哀樂。
他喜歡隨意地上街溜達,喜歡一幫人天馬行空笑談,也常約上朋友露營,游泳,釣魚,自由開心。
簡陋的二樓後座是露宿者之家,認識的不認識的都上來,笑聲罵聲吵架聲音樂聲,還有家駒滔滔不絕的說話聲交織,
令人懷念。失去家駒後,BEYOND三子很長時間不敢到二樓後座,不願面對沒有家駒。
除了音樂,家駒還有五大愛好:睡覺,吃東西,看書,聊天,沉思。
他在工作繁重的日子用安眠葯才能入睡,怎麼也叫不醒,所以常睡懶覺遲到,被同伴們埋怨懲罰,有時記者也會問家駒你還遲到嗎?讓他不好意思。
家駒走後,PAUL說不會再埋怨了,是家駒就是愛遲到。只是家駒這一睡不僅會遲到,還是永遠不起來。
家駒很喜歡拿著吉他一邊彈一邊想事情,很安靜,但一說話就不停地大侃,別人都怕被他纏著。
和BEYOND最好關系的媒體要數香港電台,除了談音樂,常會一大群人天南地北地亂吹,聽那些錄音,純屬朋友閑談,常笑到前仰後翻,令人懷念的單純歲月。
看著這些影象聽著這些聲音經常突然醒起,這樣一個有著溫暖笑容,出眾才華的人永遠只能在屏幕上展現他往日的音容笑貌,再也沒有未來……有時我想假如沒有陳建添游說BEYOND加入樂壇,家駒的未來會是什麼?
他應該過著正常生活,結婚生子,工作後才和一幫朋友玩玩音樂,而且肯定不會發生日本的意外。
如果這樣,也絕對是一種幸福。
十年前的葬禮轟動全城,但形式簡朴,沒有珠光寶氣,也沒有一個個明星走秀似走入那條星光大道般的路的情景,圈內圈外的人都是一身便裝靜靜而來,最多的還是歌迷和朋友的守侯。
家駒昏迷期間,一群群歌迷長跪廟里希望神靈庇護,香港電台也與鄧建明開了個臨時節目,為家駒祈禱。
面對死亡,每個人最後的希望只有神靈了。
把家駒從日本帶回香港時,歌迷情緒非常激動,在機場發生了極度混亂。到出殯,警方加大了人手,仍被歌迷沖破攔住
靈車不放行。靈車去將軍澳途中,後面跟著一條長長車龍,全是歌迷追著叫著家駒快回來。
但家駒終是帶著那把伴他多年的木吉他而去,白頭人送黑頭人,一杯凈土掩風流,令人扼腕沮喪,萬分痛惜。
在香港電台組織的沒有任何歌星,只有歌迷和家駒學生的紀念會上,一律黑衣白衣,手腕上扎著黑帶,揮著家駒常用的手勢,
流著淚唱他往日的歌。
十年來,歌迷很多人已經結婚生子,那段年少時光還在記憶永不老去。
而這個打擊對BEYOND幾乎是致命的,過了幾年才慢慢緩過,他們絕跡於游樂節目不再去。
有家駒的BEYOND永遠成為一個傳奇,那是我最鍾愛的。
我們和BEYOND在不同的軌道運行,一剎那有了相交點,然後分開,繼續各自旅程,或許會走得越來越遠,
但相交點永恆存在,多年後回頭看,還在身後發著光芒。
這是人與人的一種奇妙交流,在生活沒有任何交集,但能在心靈上進行共鳴,音樂的美好就在這家駒三十一年生命,是一出很完整的人生,歡笑,淚水,成功,失落,迷惘,追尋……最後是死亡。
作者: 龍嘯VS皇 封 2006-1-24 05:09 回復此發言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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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回復:家駒一生中寫下至少七八百首曲,只有廖廖一百多發表!!
他的一生充滿爭斗,不甘於捆綁,但對每個人來說,不羈放縱愛自由都是不可能的,所以苦滿人生。
家駒屬於香港整體上還有著社會責任感和精神追求的最後一代,所以他會唱出「常望見理想在前面,心中已破落都市,
重令這里再發光」,也詢問「平凡人的理想是否叫妄想」。
人生之苦在於執著,家駒很執著,多少次迎著冷眼與嘲笑,帶著BEYOND走向遙遠的彼岸,雖然還走不到。
那麼多人讀著年表式的BEYOND簡歷又如何了解這種慘淡和不甘?
不同性格的人一起做事,需要一個有號召力和凝聚力的領袖帶領,否則很難成事。
家駒就是BEYOND的領袖,他在的時候,他的人領導BEYOND,他不在的時候,他的靈魂引導BEYOND。
不管BEYOND的以前還是未來,家駒是不可超越的,各方面的出色使他能成為一種典範,影響不少人。
用家駒十幾年前的一段話作結束,也許你會想,和我們今天是何等相似:
「聖經說世界末日會降臨在2000年,如果我長命可以看到,這是頗為刺激的;但想到地球不再存有,我又以為是很沒意思的一件事。 這幾年流行一股末世紀風氣,人人今朝有酒今朝醉,的確讓人感到頭痛。
末世氣氛之濃厚讓人難以抗拒,不斷發現新的不治之症,國家與國家的互相爭斗此等新聞不絕於耳。
我常想:地球上有著許多小國,正期待新的世界或美好將來的來臨,但到了2000年末世,地球宣布再沒有人類的存在,這不是不公平的事嗎?為什麼那些所謂大國,因為有感自己發展差不多到盡頭,相信聖經所指的世界末日即將降臨,而在製造一股末世氣氛?
地球現在只有「期待死亡」與「渴望明天會更好」的兩類人,這究竟是怎樣的世界?我們應否繼續積極工作?
這些都是我在工作之餘或看新聞時才會想,也是我現在想到頭痛的問題。」
家駒一生中寫下至少七八百首曲,只有廖廖一百多發表,沒發表的也有少量流傳出來,這些未發表作品跟家駒發表的作品比,就象藏在海底的根基和露出海面的一角,讓你由衷地感嘆他的才華。
很可惜,這些深海下的東西永遠不能看到了。
Ⅷ 著作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你好。如果著作權屬於公民,其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其終生加上死後的50年,因此,當公民死亡後,必然發生著作權繼承的問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公民死亡後,如果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保護期限內,則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就是說,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屬於公民遺產的范圍,可以由其繼承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繼承的。公民死亡後,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予以保護;如果著作權既沒有人繼承又沒有人受遺贈的,上述三項權利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至於發表權,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的,那麼,在作者死亡50年內,發表權可以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則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作者去世後,繼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據作者的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或法定繼承的規定取得著作權,成為著作權主體。一般而言,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繼承,人身權利不能繼承。但是,對於死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繼承人能否行使發表權以及能否享有遺作的著作權的問題,各國規定不一。大多數國家著作權法均規定,凡作者生前未發表也未在遺囑中明確是否發表的,遺作的發表權可由作者的繼承人行使。
Ⅸ 著作權的繼受主體有哪些
繼受主體是指通過贈與、繼承、遺贈等繼受方式取得者。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版義是right(版和權),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Ⅹ 版權認證的有效期多久
版權認證的有效期又稱為版權登記之後的保護期,版權保護期一般作者死後保護50年。
在我國,著作權是從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的,人身權利中除了發表權外沒有期限限制,發表權一經行使即窮竭,如果在作者死後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如果作品創作完成後50年未發表的,不再保護;另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視為作者的作品以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和攝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護期都是作品首次發表之日起50年,創作完成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25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軟體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參考資料:http://ke..com/item/%E7%89%88%E6%9D%83%E4%BF%9D%E6%8A%A4#1
在我國版權保護的行政機關是各地的版權局,對版權進行日常行政管理,隨著版權意識不斷增加,在北京等直轄市版權局下設版權保護管理中心,提供版權登記\版權維權\版權貿易等服務,但在一般省份,這類服務機構還不夠健全,除杭州等經濟發達地區設立了副省級城市的版權保護管理中心外,這個版權保護還處於初級的階段。
法律對作品的版權認可與保護的期限。在保護期內,版權所有者享有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版權的人身權利與作者不可分離,因而通常沒有時間限制,永久受到保護。但有的國家規定,版權人身權利的保護期僅為作者有生之年,作者死後,權利便終止。版權中的財產權利均有具體規定的保護期限,版權保護期一般是就版權財產權利而言。保護期屆滿,版權失效,作品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得自由使用之。版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其行使沒有時間限制,不僅有悖於版權保護作者本人權益的主旨,也不利於作品更迅速廣泛地傳播,不利於文化的積累和發展,因此有必要對版權的行使規定一定的期限。這是對版權的一種限制。
現代版權立法從其最早的《安妮女王法令》(1709)開始,便有關於保護期限的規定。版權保護期一般以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若干年計算。多數國家規定在作者死後保護50年;短則不少於25年,長則有達70、80甚至90餘年者。亦有的國家規定版權保護期僅為作者有生之年;作者去世後,版權便終止。法人作品或遺作的版權保護期限,一般以作品出版之日起若干年計算。有些作品,如實用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和錄音作品等,保護期一般要短於其他作品。
參考資料:http://ke..com/item/%E7%89%88%E6%9D%83%E4%BF%9D%E6%8A%A4%E6%9C%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