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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屋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2-19 22:10:30

㈠ 農村房屋自建房產權如何變更(戶主如何更改)

農村房屋房產證更換名字戶主,具體如下:
辦理農村房產證改名手續,只需攜帶房屋兩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窗口辦理即可。
產證改名的手續,根據房屋交易的不同情況而有所區別:
(一)添加夫妻另一方作為所有權
男方或女方在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或者雖然用雙方財產購買的房產,但房產證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婚後另一方要求將自己的名字也加到房產證上手續也較為簡單。
(二)夫妻離婚
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
(三)房屋贈與
一般來說,房屋贈與手續有五個步驟:首先,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寫明贈與人、受贈人、贈與事項等相關內容。其次,房屋贈與的受贈人憑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合同,按規定繳納有關契稅,辦理公證。房屋贈與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申請書、身份證件、原房地產產權證、贈與書及公證書等書面材料。由房地產管理機構頒發房屋產權證及房屋共有權證。最後,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至此,贈與行為履行完畢。
(四)房屋繼承
繼承房屋,先要去辦理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和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比後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經被公證過的遺囑。辦理完繼承權的公證,就可以帶著繼承權公證書的原件、繼承過戶的申請書、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以前購房時候的契稅完稅證和契稅完稅貼花、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到房地產中心進行房地產繼承的登記了。

㈡ 請問農村無產權證的自建房,所有權怎麼認定

房屋登記機關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是形式審查,只要資料符合法律規定,就會頒發產權證書。沒有資料的,屬於實質性審查,由法院審查確權。

㈢ 農村自建房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性質一欄代表什麼

農村自建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性質一欄,是代表著,如果是你自己所有,上面會註明屬於個人所有。如果還有其他的投資人,會寫明共有人的情況,以及對房產的分配比例,用作以後的法律證據。。

㈣ 您好:我想問咨詢的是自建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能分開嗎

一、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不可以分離。 二、如果把房屋的所有權分給一個人,又把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分給另一人,應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㈤ 戶口遷出農村,家裡的自建房還擁有所有權嗎

宅基地使用權沒了,但是房屋還有所有權。

㈥ 農村宅基地自建房是什麼產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6)農村自建房屋所有權擴展閱讀:

農村居民如何申請辦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續

(一)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或城管部門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㈦ 農村自建房房屋所有權以什麼證明為主

樓主你好!農村別墅自建成本較高(人工多,材料浪費大,工期專長,勞心勞力),農屬村建別墅選遠大美宅,39.8萬,30天一棟別墅搬回家,建築面積約208平方米,功能布局上四室二廳四衛一廚一陽台.抗震耐用,保溫隔熱,四季如春,防潮防霉,乾爽舒適,領先防水,不怕滲漏,有效隔音,居家寧靜,超長耐火,安心無憂。

㈧ 關於農村自建房屋所有權證明

應簽訂書面的房屋產權約定才合法有效

㈨ 農村自建房歸屬權

首先,你有沒有辦審批手續,不符合土地和建設規劃,未履行合法審批程序的本身是違法建築,肯定是不能獲得所有權的。如果你建房是經過了審批的,符合土地和建設規劃,辦理了合法審批手續,那麼建造人可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參見《物權法》第30條。)誰建的所有權歸誰,不需登記,但前提是你必須是集體組織成員。房屋原始取得者的主體范圍受限制,僅限於本集體組織成員;你利用農村宅基地或者集體所有土地建房,必須是該組織的成員。另外這種房屋屬於小產權房,買賣受限制,僅限於本集體組織成員之間買賣,但實踐中超出限制買賣主體范圍的情形很多;目前國家沒有明確的限制或者管控,所以只要合同簽清楚了也是可以的,只是有一定風險。

㈩ 農村房屋所有權應如何認定

農村房屋所有權應從宅基地的申請取得及房屋建造兩方面綜合分析認定,即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是宅基地使用權人(包含在冊人口),第二、是房屋的建造者。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
從當前農村拆遷政策看,大都以宅基地面積作為置換樓房面積的計算基數(一般為1:1的比例),。宅基地的巨大經濟價值在拆遷置換中得以顯現。地的價值在房產(房地一體)價值形成中佔有較大比重,故此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十分重要且必要。
(一)在冊人口的認定。在冊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請審批時該家庭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成員。由於農村宅基地屬村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著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分配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但在分配方式上,又有其特定規則。《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因此,宅基地以戶的名義取得,屬家庭共有,並主要根據家庭成員數確定使用面積。各集體經濟組織在家庭申請用地時,會對其常住家庭在冊人口進行核定,然後分配特定面積。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登記的使用權人只有一人,但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確定在冊人口共享宅基地使用權。
(二)人口變動的產生及處理
由於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有所增減,家庭在冊人數並不固定。如果在冊人口變動,可以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第一,戶口遷移導致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在冊人口,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權,一般不能認定為房屋所有權人。
第二,戶口雖未遷移,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從原大家庭分離單獨立戶並且另行申請宅基地獲得批準的,因其有了新的宅基地,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不再對原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不能認定為原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房屋的建造者的認定
房屋建造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員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建造房屋;一種是出資建造,即家庭成員出資購買材料、聘請他人建造。這兩種建造方式在實際建造中可能有交叉。
房屋建造者可以按照「誰出資出力建造誰所有」原則進行認定。
第一,直接建造者為房屋建造人。有證據證實確實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參與了房屋建造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出力者。
第二,有固定工作收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建造的出資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能並不直接對建造房屋出資,但因共同生活其將收入交給家庭共同支配使用,可以認定為出資人。
三、不應認定為房屋共有人的情形。
一是宅基地申請審批時為在冊人口並未出資出力建造房屋,之後戶口遷出。此種情況下,在冊時享受宅基地使用權,戶口遷出後不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當然喪失宅基地使用權,同時未出資出力建房,故不應認定為房屋共有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此種情況下,在冊人口主張雖未出資,但曾參與建房而要求共有人權利。筆者認為,此種參與如果不能達到相當的程度(如自行建造),則可依據公序良俗對其參與認定為對家庭應盡的義務,不宜認定為共有人。
二是建房時未出資的未成年人。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不包括准治產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未成年人在建房時尚沒有勞動能力,對房產沒有出資,是否認定屬於房產共有人,實踐中存有不同做法。有觀點認為,其父母等投資建造房屋的行為可視為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戶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而筆者認為,認定未成年人有產權,固然可保障未成年的權益,但卻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父母的利益。其實,基於撫養關系,未成年人的居住權完全可以保障。
三是宅基地上房屋非戶內家庭成員建造。對這種情形,應參照農村房屋流轉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認定房屋產權。
四、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一、認定所有權人的權利時間節點。這主要是指在冊人口,筆者認為應當以宅基地申請審批時的在冊人口為准。變化後的家庭人口因未對房產形成(無論是宅基地還是房屋建造)做出貢獻,不應認定為共有人。即應以權利形成之初的情形確定而不論其後的變化。例如甲作為在冊人口申請建房並出資建房,即使其以後戶口發生變化,也不影響其作為房屋共有人的認定;乙在房屋審批建成之後成為家庭成員,其不應認定為房屋共有人。
第二,父母去世後,一方子女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對於此種土體使用權發生變化的情況,要重點審查變化是否具有合法性。即此種變化是否有合法的基礎行為,如集體組織重新分配文件、家庭內部協議,遺囑等。如不能證實變動的合法性,不能僅依據土地使用權證認定其為房屋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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