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使用權的房子落戶
Ⅰ 買使用權房可以落戶口嗎
注意(不要來被下面的回答誤源導)~「非公有使用權房」,早在N年前就可以交易了,就是指那些土地國有的、煤衛合用的老式里弄房,棚戶房,這些可以買賣和落戶口而且必須有戶口遷入才能買進。而不能交易的使用權房,是指單位,大隊,鄉村裡出資參建的房屋,後期通過買下產權,也都變更性質可以交易了。所謂不能交易不能落戶口的使用權房,已經是歷史產物,過渡了。
Ⅱ 上海房屋使用權轉產權流程
先到物業去那房屋資料,需要帶上身份證和房屋的使用權證!3個星期就可以去拿一張到銀行去交款的憑證,一般是300-500一平米!!交款後3個星期左右就可用去拿辦產證的資料了,拿到了之後就可以去交易中心辦產證了,去交易中心帶200塊錢就夠了!註:有的小區是到銀行去交了錢之後就可以的直接由物業去幫忙把產證辦下來!!!
Ⅲ 上海使用權房屋變更戶主
不需要。因為你家的自己爺爺去世後就已經取得房子的使用權,並且一直就占據著,又因為你爸爸的兄弟姐妹早已經遷出,所以,根據民法上的取得時效原理,你們已經去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Ⅳ 請問在上海有一套使用權房,根據上海房管局的政策使用權方式可以轉變為產權房的為什麼家裡人不同意把使用
使用權房變為產權房的話,只能由房屋的承租人及其同住人購買,所以你母親買下的話,需要同主人你和你父親同意。否則買賣行為無效。
你家人都要同意的
需要同住人同意
不是七年後能買,而是五年後。真替你們可惜。
Ⅳ 關於上海使用權房子
使用權房屬於公房,在動遷時由動遷組根據規定與承租人及同住人簽訂動遷協議。其他2個兒子戶口遷出了但還住在那裡的,可以享受到相關待遇,不住在裡面的就不會考慮了。
Ⅵ 上海使用權房繼承及戶主變更
你好,按照你說的情況,你所說的使用權房應該是居住公房。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回例》答
第四十二條 租賃當事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租賃關系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你和你爺爺奶奶的戶口是在該房內,奶奶生前是承租人,奶奶去世,爺爺去世以後,你就是該公房的唯一同住人,因此不需要在其他的人進行協商,可以直接要求辦理戶主變更。變更承租人以後,即使以後再出租轉讓,所得收益均為你個人所有。
(6)上海使用權的房子落戶擴展閱讀:
(1)原戶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憑:直系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死亡證明、法院死亡或失蹤判決。
(2)原戶主戶口遷出的。憑:戶內成員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原戶主遷出憑證。
(3)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辦理憑:現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房產證》。
(4)其他特殊原因應當變更戶主的。
Ⅶ 上海市產權房和使用權房有什麼區別,有哪些限購政策
限購都基本上放開了,只要你有錢。產權房是牽扯到落戶和產權擁有的問題,就是你是業主,可以買賣,落戶等等。使用權房,說白了,就是小產權房,也就是長期租賃的房子,就等於房東把房子二十年打包租給你,超過二十年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望採納
Ⅷ 上海的使用權房報戶口,只要承租人同意,還是必須全部人員同意
需要全部人員同意,由於使用權房為公有居住房屋,因此需要經承租人和同住人的一致同意。
《關於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定》
公房變更租賃戶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二)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與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項變更租賃戶名後,在五年內不得再依該規定變更租賃戶名。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變更租賃戶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實際居住生活的時間以提出申請時間為節點;
按照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變更租賃戶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實際居住生活的時間以承租人死亡時間為節點。
(8)上海使用權的房子落戶擴展閱讀
申請人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權的代理人,下同)申請變更租賃戶名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申請書;
3、《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4、承租房屋內所有的《戶口簿》;
5、當事人對變更租賃戶名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承租人死亡或戶口遷離本市的,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提供不一致的證明材料。
Ⅸ 上海使用權房沒戶口可以繼承嗎
可以的。
繼承,是繼承才財產的所有權,不是使用權,比如租客租賃別人的房子是不能繼承的。
繼承,是繼承死者的財產,不是他人的財產,租賃的財產不屬於死者所有的財產。
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屬於繼承的范圍。
(9)上海使用權的房子落戶擴展閱讀:
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的時間是繼承開始時間,從此繼承權開始具有實行的效力。在繼承開始時,確定繼承人的范圍,確定繼承遺產的范圍和價值。如果是遺囑繼承,需要在這時認定遺囑是否有效。關於繼承權的時效也從此時開始計算。
繼承地點通常是被繼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可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地點。
例如日本現行民法規定:繼承在被繼承人的住所開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則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地點。蘇聯也規定繼承發生的地點是被繼承人的最後經常住所,如最後經常住所不明,則為遺產所在地或遺產基本部分所在地。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
享有繼承權的人在得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後,應就是否接受繼承作出意思表示。繼承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單方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各國對此大體有兩種規定:①法國、日本、蘇聯等國的民法規定,無論接受或放棄繼承,都必須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國、匈牙利等國的民法規定,放棄繼承必須作出意思表示,否則即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國一般規定為6個月。但現行《法國民法》第789條規定:「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權利,經過法律為不動產物權所規定的最長的時效期間而消滅」。這種時效期間據該法典第2262條規定為30年。
根據中國司法實踐,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在繼承開始後至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的繼承權,從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2年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
Ⅹ 請問上海使用權公房遷入戶口有人均面積要求嗎
上海石油工行簽入戶口有人均面積要求嗎?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