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一般會產生什麼糾紛
『壹』 與開發商簽訂人防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合同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是否是開發商合同詐騙。
一,贈與合同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2,附條件合同,是指要求你負一定義務,合同生效的合同。如,送車位,要求一次性付全款方可成立。屬於附條件合同。二,車位、車庫權屬;1,車位,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開發商不可以出售或贈與.2,車位(小區屬於設立的專業停車場)、車庫(專業停車庫房),開發商可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3,人防工程規劃面積,屬於業主共有使用權,戰時無條件撤出。開發商不可以出售或贈與.(每棟規模建築,都有人防工程面積).引用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貳』 開發商說這個車位就是買給我了,但是合同是轉讓使用權合同,我有點不明白
車位是沒有產權的,是全體業主的產權,合同只能是轉讓使用權了。
『叄』 有沒有懂這個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合法嗎
危險⚠️。甲方的「車位使用權」是從哪裡來的?甲方從業主方(產權方)獲得的使用權,產權方允許轉讓嗎?允許這么長時間嗎?建議你 最好與產權方簽「使用權租賃合同」。
『肆』 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屬於租賃合同還是買賣合同
你的車位有產權登記證的或尚未辦理以後可以辦理產權登記的,屬於依法有效的買賣合同。
你的車位沒有產權登記證的或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的,屬於無效的買賣合同,也不屬於租賃合同。
『伍』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受到法律保護嗎
當然受保護。只要雙方自願,協議沒有違反法律就是有效的。
『陸』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
一、車位位置: ,停車位號: ,詳見附圖。乙方憑本協議書到本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登記並辦理相關手續。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該車位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無限期使用權,使用權期限自 年月 日起。但該停車位的產權並未讓與,仍屬甲方所有。甲方不保證因國家政策變化導致的乙方使用權喪失且不退換款項。
三、乙方在使用停車位時應另行與本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協議並繳納管理費用。雙方權利與義務自行協商。
四、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書的同時,向甲方一次性交納該車位使用權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
五、停車場配備的設備設施以現場實際配備為准,停車場的限制高度見現場,如因車的高度超過限高,所造成的本人及其他各方一切損失由使用者本人負責賠償。
六、本協議是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不是停車位租用協議或車輛保管協議,甲方僅負有按合同約定轉讓停車位使用權的義務,不負有車輛保管義務,乙方在獲取停車位使用權後,車輛丟失、損毀等一切風險均由自己承擔,與甲方無關。乙方對甲方的該項免責條款充分認可,無任何異議。
『柒』 開發商的民防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有法律依據嗎
您好!
地下車位的使用權能否轉讓一直是市民關注的熱點。昨日,工業園區法院對一起業主與房產開發商之間的涉及車位使用權轉讓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對此給出了一個明確說法。
經審理查明,原告杜某(乙方)與被告蘇州工業園區某小區開發商(甲方)於2004年10月14日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明確由原告購買被告開發建設的某小區商品房一套,在該合同的補充條款中註明:本小區內地下車位或地上車位為獨立商品,乙方需另行向甲方購買或租賃,協議另簽,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小區內未計入房屋共有分攤面積的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屬於甲方。2004年12月30日,雙方又簽訂《汽車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一份,約定原告杜某(乙方)向被告房產公司(甲方)購買小區內52號汽車車位使用權,該汽車車位使用權售價為人民幣9萬元。後來,杜某分別於2004年12月12日、2005年4月10日分兩次付給開發商共計45000元車位使用費。同時法院查明,52號車位系地面房屋底層架空層,非封閉性的獨立車庫,不計入公攤面積,且在蘇州尚無法辦理相應權屬證書。
杜某認為,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配套使用的地下室、底層架空層等附屬設施、附屬設備、共用部位屬全體業主所有。而他購買的車位正是屬於底層架空層,應屬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應屬開發商,而且,被告始終未能向原告提供自己擁有該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故被告無權向原告出售車位使用權,合同應屬無效,所收款項理應退還,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訂立的車位轉讓協議無效並判令被告返還已付款45000元。針對原告的起訴,被告認為,轉讓合同經雙方合意訂立,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的停車位沒有計入公攤,從建設投資的角度,完全是被告的成本投入,停車位的建設只會方便小區業主,沒有損害小區業主的利益,按照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案件中爭議的停車位使用權被告應有權轉讓。據此,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
法院審理認為,在未有權屬證書證明車位權屬的情況下,對車位的所有權的認定應本著誰投資,誰得益的原則予以考量。52號開放性車位系由被告投資建設,且相應面積未計入公攤面積,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此車位的所有權應歸被告所有,因此被告有權將此車位的使用權轉讓給原告。原、被告之間訂立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原告主張協議無效並據此要求返還已付款項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望採納
『捌』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出售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8)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一般會產生什麼糾紛擴展閱讀:
物權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玖』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有效。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物權法》承認了小區車位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由於本例中第5號停車位屬於規劃審批的停車位,開發商有權通過協議出售、出租。因此,甲乙之間簽訂的《車位使用協議》合法有效。
(9)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一般會產生什麼糾紛擴展閱讀:
一般小區的車位是列入公攤面積計算的,即不歸任何單獨個人所有,而是歸小區里所有業主共有。因此,是不能辦理產權證的。小區的地上車位及地下車位只可以出租,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如果是新車位,直接與物業公司簽訂租憑協議。
一般租賃合同期是10年至20年。物業公司有詳細的樣式的文件。按流程簽署。如果是從其他私人轉來的,買方應當讓出讓方提供當初其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租憑協議,買方一定要妥善保管好這張協議與雙方新簽訂的協議。如果可以,雙方到物業公司進行轉讓登記。
簽訂的協議一定要寫清楚車位的具體位置,出讓方要給出車位使用權的證明。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注意:根據《合同法》,租憑期最高不能超過20年,所以寫協議時不能寫超過20年的使用權出讓期。所以寫協議時,不要寫有超過20年的期限,超出20年的使用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的。個人之間簽訂協議時,最好要找一個第三方的見證人或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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