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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審批時間

發布時間: 2020-12-19 23:41:31

A.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到期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到期了可以向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手續辦理。

續期的手續: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主要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規定年限中出讓給土地的使用者,一般有三種出讓方法。拍賣出讓、招標出讓、雙方協議出讓。

(1)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審批時間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使作權轉讓的權利義務規定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期限規定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登記規定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B.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必須取得政府同意嗎

不是政府同意,是政府多後者審批一遍,審批結果如果是批准,不叫批准,換了一個說法叫轉讓土地使用權,本質上還是批准

C. 劃撥、出讓、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在時間上有哪些規定

(復1)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制,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劃撥土地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土地登記。
(2)舊城改造涉及土地使用權重新劃撥的,使用權人應當在舊城改造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批准文件、實施方案及原國有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證書,申請土地登記。
(3)以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並且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土地登記。

D.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辦理有哪些流程

你好。
辦理轉讓手續,轉讓雙方必須同時到場,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轉讓雙方提出申請,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書》一份、《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三份,根據轉讓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二)窗口初審合格的組卷,擬定呈辦意見,報中心領導審核,主管局長審批;
(三)發放土地轉讓批復;
需提交的相關資料:
1.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新測量的宗地圖原件一份;
3.涉及房產轉讓的需提交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土地評估報告原件一份;
5.原出讓合同書復印件;
6.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投資情況證明復印件;
7.轉讓雙方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份;
8.轉讓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9.轉讓雙方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原件及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10.轉讓雙方,個人需提交戶口本復印件一份,企事業單位除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外,涉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還需要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批准文件原件,改制後的國有企業,需提交企業監管部門、市國資委和市人社部門同意轉讓的批准文件原件,股份制、三資企業提交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證明,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轉讓的證明文件原件;
11.協助法院執行的,需提交法院裁定書、仲裁調解書、判決書等生效的法律文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
12.通過拍賣獲得土地使用權的,還需提交委託拍賣合同及成交確認書;
13.其他需要准備的資料。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E.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到期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到期了可以向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手續辦理。

續期的手續: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主要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規定年限中出讓給土地的使用者,一般有三種出讓方法。拍賣出讓、招標出讓、雙方協議出讓。

(5)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審批時間擴展閱讀

土地的使用處理: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一般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F. 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用地申請

2、土地使用證(原件)

3、原出讓合同,批復文件(涉及招、拍、掛的提供成交確認書)

4、雙方轉讓協議

5、如改變規劃的提供規劃部門意見

6、土地評估報告

7、雙方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復印件、法人證書復印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3、《國土資源部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拓展資料

由轉讓雙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利用股受理審查是否符合轉讓條件—現場勘測—地價評估—填寫轉讓申請審批表—利用股審核—報局批准—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法人;出讓是指將所有權的部分權能(佔有、使用、收益)與所有權相分離而作為獨立的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轉讓則是土地使用權在公民或法人之間的轉移。轉讓有出售、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

G. 如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應當在轉讓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土地登記申請書專、原土地使用證、申請人屬身份證明、轉讓合同書、繳納規定稅費的憑證、轉讓地塊的開發建設投資證明、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產權證書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轉讓登記。登記機關接到轉讓登記申請後,根據有關規定對轉讓雙方提供登記的文件與原宗地登記檔案並案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填寫審批表內容,注銷原《土地登記卡》,收回轉讓方的土地使用證,建立新的《土地登記卡》,給受讓方頒發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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