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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所有權與經營權

發布時間: 2020-12-20 00:31:37

⑴ 林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

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⑵ 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什麼方式落實

《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八條規定,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通過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實產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保留少量的集體林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民主經營管理。

⑶ 擁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沒有林木所有權能辦理林權證嗎

沒有林木所有權那你承包林地經營什麼?能不能辦林權證要看具體情況

⑷ 林權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嗎

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程序,對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造冊,發放的證書
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啟用全國統一式樣和編號的林權證,該式樣外封為綠色塑封,印有燙金國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字樣,首頁套印「國家林業局林權證監制專用章」,證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中,分別登記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座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終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證內還設有變更登記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圍圖。該證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蓋章生效;屬於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生效。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經頒發的林權證(山林權證、自留山證等)仍然有效。
林權證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同的概念。二者有一定聯系,但不能劃等號。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方與土地所有權人通過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獲得。

⑸ 林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什麼區別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第五項: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

⑹ 林地所有權問題

林地所有權是歸村民小組所有,不歸個人所有。個人擁有的權利只有林地使用權,如果是徵用林地,應該辦理了征佔用林地手續,並且已經給予了林地所有權人林地補償。而且這個林地已經不是林地了,應該是建設用地或建設用地或工業用地,所有權應該屬於所有了吧。

林地所有權應該是或集體。林地所有權:是指所有者對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主體是和集體。林地使用權:是指所有人根據林地的特徵(性質)進行利用的權利。主體是、集體和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一條規定,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有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並負責保護管理。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所有權證,確認草原所有權。依法改變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⑺ 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含義是什麼

《意見》所稱林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林地享有佔有、使回用和收益的權利。也就是依法通過答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權。
《物權法》明確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具備用益物權的特徵和法定權利:第一,林地承包經營權是由林地所有權派生的物權。林地所有權是權利人對林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林地承包經營權則是在集體林地所有權上設立的權利,即對集體林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第二,林地承包經營權是受限制的物權。相對於林地所有權而言,林地承包經營權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權。主要表現為:一是不具有對林地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二是在設定期限屆滿時應將佔有、使用的林地返還給所有權人;三是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及合同的約定正確行使權利。第三,林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獨立的物權。林地承包經營權一經設立,便具有獨立於林地所有權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權人對林地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能由林地承包經營權人行使,所有權人不得隨意收回或調整林地,不得妨礙林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行使權利。同時,林地承
包經營權人具有對林地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對抗所有權人的干涉和所有第三人的侵害。

⑻ 個人承包的林地有那些權利

復一、佔有權。承包期內制的佔有權,可以依法取得林權證等證書;
二、使用權(經營權),承包期內自主經營,他人不得干涉;
三、收益權,承包期內所得收益,由承包經營人所有;
四、處分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林地經營權進行流轉,依法轉讓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8號)第十五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經營者,有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⑼ 是林地使用權糾紛還是林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首先我還要問下你幾個問題,一是你已經簽訂了承包合同,那就是有合同;專二是你是不屬是這個組的村民,這塊山地是分給你的,還是本來就是你的山,即祖輩都是你們的;三是你有沒有林權證。如果上述方面有答案,再來回答你的問題,如果你有證據,他們沒有,這塊地你就有可能。如果你有證,你這個應該是林地使用權糾紛,可以通過林業部門解決;如果只有合同,那就是經營權糾紛,可通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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