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版權商
㈠ 現在中國最大的網路版權運營商是哪家急求
捷成華視網聚國內外千餘家出品公司,積累了5萬余小時的影視、動漫、節目版權內容,面向廣電、互聯網新媒體、運營商等媒體渠道進行數字化發行,全面覆蓋數字電視、OTT、IPTV、電腦、平板、手機、戶外流媒體等全媒體終端。
㈡ 請問什麼是版權,什麼是商業用途請指教
你好!首先感謝你對版權的關注。在這里提問,說明你已經有了一定的版權意識。只是不知道如何合法使用版權作品。
在我國,版權與著作權是同義語,狹義上的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版權的保護期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再加50年(攝影作品是首次發表後 50年,但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目前,大多網路素材網站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權行為,如果我們隨意拿來用於商業用途,不問出處、不問版權人是誰,那很可能就會引起版權糾紛,損害公共利益的將受到行政處罰,重的將會受到刑事處罰。你說的「商業用途」,主要是基於侵犯著作權罪認定中的「以營利為目的」。在民事責任中,只要你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均屬侵權,不需作出是否「商業用途」的認定。在行政責任中,只要你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對權利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同時損害了公共利益(破壞公平原則、市場經濟秩序等,其他人是通過權利人授權或付給一定的報酬獲得,而你卻是隨手拿來就用),就要受到行政處罰,也不需作出是否「商業用途」的認定。
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一般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行政責任:損害公共利益的,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刑事責任:自然人犯侵犯著作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自然人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所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10 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 50 萬元以上。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刑事責任,又犯侵犯著作權罪的;(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 100 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 500 萬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為慎重起見,你在使用之前最好確定一下這些素材是否已過保護期而進入了公有領域;如果不能確定,你以及客戶可以通過付給一定稿酬的形式使用這些素材,通過稿酬收轉機構(如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代付給作者。這樣,你及客戶就相對(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使用權利人的作品需要取得權利人的許可)規避了侵權的風險。
㈢ 只要不用於商業用途就不算侵權嗎
很有可能是侵權,但是僅僅依據是否用於商業用途難以判斷是否侵權,只有滿足著作權合理使用條件才是合法使用。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許可權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十二項合理使用的具體方式: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拓展資料:
設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價值在於: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證公平的同時,兼顧效率,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表裡。「公平」體現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則體現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為對著作權進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實質就是對利益的協調和平衡。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著作許可權制制度的一種,其目的就是在於防止著作權人權利的濫用,損害他人的學習、欣賞、創作的自由,妨礙社會科學文化技術的進步。合理使用制度在防止著作權人權利濫用的過程中發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合理使用保障了社會公眾的創作自由。
創作活動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需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基礎之上,沒有前人作品的啟示和借鑒,創作就如無源之水,無土之木。
參考鏈接:網路_著作權合理使用
㈣ 版權問題,怎樣才算商用
先回答你,算是。
我國法律關於商業性目的的規定是以營利為目的。
如果你只是想搞個個人站,那沒有任何問題。
但如果你想投點廣告,那就屬於商業性行為了。
㈤ 國內的音樂製作商版權商什麼時候向廣播電台收取版權費
一、錄抄音製品:
(一)使用音襲協管理的音樂作品首次製作CD、盒帶等錄音製品,採用版稅的方式付酬。按照批發單價×版稅率6%×錄音製品製作數量計算。非首次製作錄音製品的,按照法定許可收費標准即批發單價×版稅率3.5%×錄音製品製作數量計算。批發價不確定的,比照市場同類製品的批發價計算。但每首音樂作品使用費不得低於¥200元。
(二)CD-ROM、MP3等高容量的數字化製品使用我會管理的音樂作品,按每個數字化製品所含音樂作品的數量計算使用費,即每首音樂作品0.12元×數字化製品的復制數量。但每首音樂作品使用費不得低於¥200元。
(三)音樂作品的長度超過5分鍾的,每增加5分鍾按增加一首音樂作品計算使用費(不足5分鍾的按5分鍾計算)。
二、錄像製品:
(一)LD、VCD、DVD等低容量的數字化製品使用音協管理音樂作品,採用版稅制計算使用費,即數字化製品批發價×版稅率6%×數字化製品製作數量。數字化製品批發價不確定的,比照市場同類製品的批發價計算,但每首音樂作品使用費不得低於¥200元。
(二)音樂作品的長度超過5分鍾的,每增加5分鍾按增加一首音樂作品計算使用費(不足5分鍾的按5分鍾計算)。
㈥ 版權與商業用途
不算商業用途,因為您並不以營利為目的。
但是並不意味著這種行為不侵權。適用他人的作品重新製作視頻,這種行為本身侵犯了原作品作者的復制權(著作權的一種);然後之後放到網路上,還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著作權的一種)。使用之前應當徵得作者同意,否則侵權。
㈦ 版權是商品嗎
版權又稱著作權,版權保護范圍極廣,版權保護范圍在商品類,保護范圍相當於商標全類保護,商標有分1-45類,每類又分幾百上千個小類,商標法規定一個商標只能保護10個小類,版權保護范圍相當於商標全類,版權保護人生權,商品,美術,個人財產,出版權,作品權,等等,版權可以授權他人使用,轉讓,版權保護范圍時間個人版權終身加死亡後50年,版權是個人財產,可以授權收去費用,意義上可以認為是商品。
㈧ 商業版權問題
應該不行,因為你還是有用到了從網上下載的音頻資料,這個好像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