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
① 宅基地最後會被國家收回嗎
宅基地長期擱置是否會被國家再次收回,還得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
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發布)
第五十二條「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准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准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如果是以上情況,宅基地會被收回,如果沒有國家的公共基礎建設,只是外出工作或遷戶口導致的宅基地閑置的情況,其使用權還是照樣保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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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村委什麼情況下可收回宅基地
宅基地是國家分給農民的保障性用地,但是宅基地也不是分到農民手中,就會永遠歸農民使用,法律也規定了一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主要有下面一些情況:
1、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這個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較廣泛的,比如:修建公路、建廣場、公園等等,但是,一般情況下都是要有徵地的審批程序。這是可以收回宅基地地第一種情況。
2、亂用宅基地,改變宅基地用途,也可能導致宅基地被收回
比如,在宅基地上開建工廠,或者把宅基地轉讓給城裡人等等情況,都是可能導致宅基地被收回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比如,農民搬家了,在另外地方得到了宅基地,原來的宅基地就有可能被收回了。
4、如果宅基地長時間空閑不用,也會被收回
5、房屋坍塌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也會被收回
6、房屋拆遷兩年以上,不建新房的,也會被收回
7、房屋的主人死亡,沒有繼承使用房屋的,宅基地就要被收回了
在前六種情況下,收回宅基地的,要報到原來批准宅基地的政府部門批准,才能收回宅基地,否則不能收回。
我們來看故事裡面,由於搬到城裡居住,家裡的宅基地都處於沒有人使用的狀態。這就屬於長期空置宅基地的情況,所以村居委會收回宅基地的做法是正確的,但是由於,她的父母都具有農村戶口,所以,他們還可以在包家村申請新的宅基地來使用。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65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是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1項規定收回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與適當補償。
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29條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經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經依法審核批准,可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兩年以上任未恢復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52條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復是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③ 村委會收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需辦哪些手續
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農村宅基地拆遷如何補償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准。
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並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怎麼補償
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
2、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一般分為2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二是置換補償。
3、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4、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④ 轉為城市戶口後,農村的宅基地還有使用權嗎
轉為城市戶口後,只要老家的房屋還在,就可以繼承房屋並「連帶」使用宅基地。
雖然農村戶口變成城市戶口,但在老家的房屋使用權不會變,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但是,農村的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當戶口性質發生改變後,不再屬於老家那個集體經濟的成員。所以,原則上講,不再享有使用農村宅基地的權力。但是,農村宅基地雖然是集體的,但是地隨房走,只要蓋在宅基地上的房屋還在,就繼續享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但不再是該集體經濟的成員後,在老家的房屋就不再允許翻新改造,只可維修利用。一旦房屋年久失修而造成倒塌或者廢棄,該宅基地就會被集體經濟收回。轉為城市戶口後只享有對宅基地上廢棄建築物的舊建築材料的所有權,可以放棄,也可收拾變賣,但在農村老家的房屋便就此消失了。
(4)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擴展閱讀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該規定確定了「地隨房走」之原則,明確了繼承房屋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⑤ 空置的宅基地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無償收回嗎
一國內宅基地法律存在的缺陷
1、法律沒有對空置宅基地作出准確的定義
7種情況下的宅基地將被無償收回!
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1993年6月《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現行《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條規定「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建設用地者使用權可以無償收回」。
這些法律法規都沒有賦予空置宅基地一個確切的概念。
2、空置宅基地權屬規定存在法律缺陷
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1995年《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原在農村居住,後轉為城市戶口,其原在農村的空房房屋產權沒有發生變化」。
但是,在現在農村土地確權的過程中,很多農民的宅基地由於各種原因不予確權(宅基地使用權),那麼,在哪些情況下,宅基地會被無償收回呢?
二收回宅基地的七種情況
7種情況下的宅基地將被無償收回!
1
宅基地使用權人主動交回的,地方給予獎勵或補助,金額各地自定。(由於宅基地使用過程中並不收費,農地圈目測主動交回宅基地的情況極少)
2
因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佔用宅基地的,需為農民重新分配宅基地。(這種情況會有相關的補償,大部分也會合理解決)
3
一戶佔用兩處以上宅基地,2年內未轉讓的,這種情況,需要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如果當事人不同意,需要向集體繳納有償使用費(交多少各地方自定)
4
非本村村民因繼承佔有宅基地的,2年內未轉讓的。這種情況需要對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子等作出補償。
5
使用權到期後(規定70年)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條件的,目測全國還沒一例。
6
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的,但有正當理由除外。(這種情況比較普遍,很多農民朋友由於不清楚而在確權的時候吃了大虧,導致不予確權)
7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村集體能決定宅基地是否回收事項嗎?
7種情況下的宅基地將被無償收回!
需要強調的是,村集體沒有權利作出宅基地收回的決定,正確的流程應該為:由宅基地所在地的農民集體報經鄉村、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延伸閱讀:農村閑置的宅基地會被無償收回嗎?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火熱,越來越多的人在城裡購房,農村閑置的宅基地也越來越多,政府回收閑置宅基地的爭議也此起彼伏,那麼針對農村閑置的宅基地會被無償回收嗎,具體的操作流程是什麼?
農村閑置的宅基地會被無償收回嗎?
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面臨拆遷的的地區政策上是不允許再蓋房了,有些人是為了獲得更多的拆遷款才蓋房,所以是不允許的,一般一個地區規劃了以後都不允許再蓋房了。
宅基地閑置了如何處理?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權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應積極予以利用。對於權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長期閑置不用的,應視為其對權利的放棄。為有效利用土地,應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對於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經辦理過確權登記,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
但對其所建造的房屋原則上是不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的,其他人只能通過繼承房屋的方式間接取得房屋存續期間的宅基地使用權。如果《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 4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據本款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原則上是不允許進行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如果要轉讓其享有的宅基地的或,即視為其對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使用權權利的放棄。
宅基地收迴流程是什麼?
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具體流程如下:
1、村委會提出收回申請
2、鄉鎮政府意見
3、國土局組織聽證後出具意見
4、附聽證紀要報市政府,市政府出具審批意見
5、以政府名義發宅基地使用權收回通知,當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國土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由政府進行注銷登記。
6、接到通知三十日內未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告注銷土地登記。
7、未交回《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公告廢止。
農村閑置的宅基地不是土地,政府不會隨意無償收回,只能是自願退出或者是置換,並且有相關文件規定可以允許宅基地所有人通過合法途徑進行出售、置換、退回。
⑥ 宅基地在戶口遷出後,使用權還在嗎
戶口遷出後,你就復不在是本村村民,制也就失去了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支配權。
農村的宅基地是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戶口遷出後,你沒有權利轉讓和出賣宅基地,由村委會無償收回。
如果宅基地上有建築物的(房屋),根據國家物權法,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房屋)屬於個人所有,你對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有使用權和支配權,贈予和出賣都可以,宅基地隨房屋一起走。沒有建築物的,由村集體收回。
(6)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擴展閱讀;
2018農村宅基地新政策出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該規定表明法律並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後,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宅基地屬本村村民所有,你已成為城市戶口,就不該有宅基地。現在的農村政策比城市好,不建議轉為城鎮戶口。
⑦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在什麼情況下會消滅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絕對消滅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絕對消滅是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了,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宅基地不僅與其主體相分離,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權利。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宅基地滅失。宅基地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宅基地因地震、火山噴發、河流改道、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的影響,不能恢復原狀,不能繼續使用或者滅失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歸於消滅。當然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附屬設施滅失的,不影響宅基地使用權的效力。
(2)國家和集體的徵收。國家和集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農村宅基地進行徵收,並改變了該宅基地的用途的,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消滅,任何人不能再取得對該地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相對消滅
宅基地使用權的相對消滅強調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某一特定成員喪失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權,但這塊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仍客觀存在。相對消滅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因放棄而消滅。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放棄宅基地使用權。放棄宅基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無償的,隨時可以放棄,但應當事先通知宅基地所有權人,以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
(2)因轉讓而消滅。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原來的使用權人就會喪失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規的規定,農村村民在合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之後,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3)因撤銷而消滅。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利用宅基地,擅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撤銷宅基地使用權,村民從而就會喪失宅基地使用權。
(4)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而消滅。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有權收回宅基地,而消滅原來設定的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原來具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有請求相應損失的補償的權利。另外,宅基地使用權人因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消滅原設定的使用權。
在這些消滅情形中,只有因土地滅失及國家和集體的徵收才能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絕對消滅。其他任何情形都不會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絕對消滅。在具體實踐中,徵收導致宅基地使用權消滅的情形也很多見,但這種使用權消滅的前提是徵收程序的合法完成。
⑧ 什麼情況下村集體可以收回村民的宅基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分配給農村公民建設住宅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因此依照法律規定,宅基地應當充分利用,充分利用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一項法律制度。
因此如果宅基地空閑的,可以由村集體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收回後重新分配給其他需要宅基地的村民或者組織復墾後用於農業發展。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九條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8)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擴展閱讀
第五十條
農村專業戶宅基地以外的非農業建設用地與宅基地分別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准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第五十二條
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⑨ 在什麼情況下農村宅基地要收回嗎
您好:
宅基地回收是指對不按照規定使用宅基地或已經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宅基地佔有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其佔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由宅基地所有者予以收回的制度。
也就是說當你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標准後,村集體可以收回你的使用權。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1、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
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比如你建的房子倒塌兩年後,沒有重建,集體應回收你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想繼續使用,符合條件可以重新申請。
另外,如果你申請的宅基地已滿兩年卻沒建房,也將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土地登記。想建房子的時候,要再重新申請宅基地。所以宅基地申請了一定要快點建房子!
2、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比如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移居境外後,就沒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資格,但是原來在農村的房屋屬於私有財產,依然受法律保護。所以你可以一直使用房屋,直到房子自然損壞,但沒有重建的權利。
3、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准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