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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性質私有

發布時間: 2020-12-20 04:38:02

⑴ 土地性質劃撥、私有、土讓有何區別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由政府部門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使用范圍不同:劃撥土地屬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於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用於其他商業目的,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2、取得對價不同:劃撥土地是政府無償提供給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僅須支少量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甚至是無償獲得;出讓土地則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場價從政府手中購得。

3、使用期限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除非政府因規劃變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者要轉讓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使用者可以無限期使用。出讓土地使用權則有最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高為70年,商業用地為40年,綜合用地為50年等,使用期屆滿後國家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4、轉讓條件不同:劃撥土地的轉讓須經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機關批准,經濟適用房轉讓還須經過一定的年限,且轉讓時須補償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出讓土地和商品房的轉讓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5、補償標准不同:如果遇到政府拆遷,出讓土地的補償費要比劃撥土地的補償費標准高出許多。
中國土地,產權都屬於國家,沒有哪個人擁有土地產權。不存在絕對意義上的土地私有!

⑵ 土地確權後土地性質是私有嗎

土地確權,會不會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意味著土地永遠屬於被確權的農戶,這是變相「私有化」?土地確權試點以來,類似的質疑聲不絕於耳。

余仕根說,確權確的只是承包權,所有權還是屬於村集體,確權證書上也有時間,過了時間,土地又回到村集體,然後再根據情況分配,並不是說確權後,這塊土地就永久歸屬於村民了。

余仕根說,原來該村的土地承包時限比較短,通常是三至五年,而該村村民如今大多從事苗木種植,有些苗木成長周期較長,過去就有村民因為擔心苗木還沒長大承包地就變了,心存顧慮不敢投資,確權後,承包期限延長到十幾年,在這個承包期內,村民可以大膽放心地種地,對村民是一個保障。

始於上世紀80年代的農村土地改革———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打破了公社集體勞動和大鍋飯制度,讓農民獲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土地權益的證明並不明確,很多隻是依靠口頭協議和互相告知,隨著時代變遷,由此產生的土地權屬模糊成為農村矛盾多發的一個重要「導火索」。在石龍村確認土地權屬之前,珠海不少農村因為土地邊界不清晰,矛盾重重,連正常的生產生活都受到影響。

土地確權有助於理順糾紛。「證書上寫得明明白白,哪一個村民多少地,面積、大小、位置清清楚楚。」余仕根說,以前沒有發證,有些村民如果自己不想種地,在外面打工久了,還會擔心承包權沒了,時間一久說不清楚,但現在有了證件,只要是在規定的時間里這塊地的承包權都是你的,要出去做生意、打工都很安心。

⑶ 土地公有制、土地私有制和土地所有制的聯系與區別是什麼

所有制說的是(生產資料)歸誰所有;

公有制和私有制是所有制的兩種類型,前者是說歸全家所有,在我國表現為以國有制為表現的全民所有制(意思就是說,生產資料是歸全民的,但是通過生產資料歸屬國家,來表現這種全民所有,因為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的國家)和集體所有制;

而後者是說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打個比方,在中國拆遷可以隨便拆,因為土地是國家的,所有國家說了算;在西方則不行,因為土地是私人的。

1956年改造前,土地是以小農所有制為主的私人所有制。就是說,土地被分成一份一份的,歸農民所有,這個是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完成的;56年改造後,土地收歸國家,收歸集體,土地屬於公有制,農民對土地只擁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農民種地種什麼、種多少都由集體說了算。

現在本質來講,土地仍然是公有制。只不過為了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實行包產到戶制度,就是國家把土地租給農民使用,由農民自主經營。最早出現在1956年的浙江,但是隨即遭到批判,直到改革開放後重新在全國推行。

另外現在北京地區出現了農村新公社的試驗。即土地本質上仍然是公有的,仍然是包產到戶的,但是農民可以繼續出租使用權,將土地集中交給一個集體進行經營,而農民按照土地比例收取報酬,這樣是為了加快農村土地的集中經營。

從本質來說,1956年以後,我國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公有制。

⑷ 房屋所有權證上產別為私有土地性質是什麼

我國的土地只有國有和集體所有的,你這是中國的房屋產權證嘛

⑸ 老房產證土地性質私有是啥意思

土地證,不可能標注你是私有,房產證,會標注你是私有!
土地在中國,都是國有,不會有私有!
土地,老百姓只有使用權,不會有產權!
土地使用性質有集體和國有兩種,國有,分為國有出讓性質,以及國有劃撥性質!

⑹ 私有性質的土地國家承認嗎

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的土地所有權只有【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制】兩種形式。沒有私有性質的土地。而且,法律規定的兩種所有權性質的土地,個人依法都只有使用權。

⑺ 土地經營權,土地所有權,土地私有權的區別

這就是抄權力的區別
主要區別 經營權是用益物權 所有權為所有權 土地私有權就是就是對於土地所有權的一種壟斷土地私有者(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認為有利的方式,處置其土地,決定經營方式;可以僱工經營、出租、出賣、抵押或任其荒蕪,但排斥其他任何人來支配。土地私有權(所有權)壟斷,存在於一切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中,但它有著不同的歷史形態,反映不同的經濟關系。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奴隸主和封建主擁有大量土地,一部分個體農民是小塊土地的佔有者和勞動者。在資本主義社會,土地所有者通常把土地出租給資本家,由雇傭工人耕種,土地成為增殖資本的手段之一。土地私有權(所有權)壟斷,是絕對地租產生的根源。
土地經營權和所有權則不是這種沒這種壟斷,按照自己的想法隨意支配土地的利用方式。他們2者都要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和他人土地的權利的限制

⑻ 爭鳴: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是國有還是私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由特定的生產資料與特定的勞動者相結合,構成特定的生產方式。生產方式是一個時代經濟基礎的核心,是理解一個時代特徵的關鍵性因素。其中,生產資料作為生產方式的客體,是理解生產方式必不可少的條件。在封建社會,土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因此,了解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的特殊性,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同時,它與古史分期、資本主義萌芽、農民戰爭、漢民族的形成等理論問題,構成當代中國史學史上著名的「五朵金花」問題。
1954年,侯外廬在《歷史研究》創刊號上發表《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問題》一文,提出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國有論的觀點,在史學界引起巨大反響,由此開啟了對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討論。在這場討論中,出現許多不同觀點,大致可以分為三派。
這一派的代表人物是侯外廬、韓國磐、賀昌群等人。侯外廬發表《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問題》後,又撰寫了《關於封建主義生產關系的一些普遍原理》,繼續論述封建土地國有論。他從所有權發展史的角度出發,認為只有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的所有權才是真正的私有權,封建社會沒有土地私有權的法律觀念,其土地所有制主要是以皇族地主土地所有為形式的國家土地所有制,其他階層的地主只享有佔有權而不是所有權。這種土地所有制自秦漢以來以一條紅線貫串著明清以前的封建社會史,是中國封建社會中央集權的經濟基礎。自明中葉以後土地私有制逐漸產生,才逐漸打破這一現象,而這也預示著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
韓國磐在《試論春秋戰國時土地制度的變化》《關於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幾點意見》和《從均田制到庄園經濟的變化》等文章中認為,春秋戰國時期,奴隸社會土地國有制雖然沒落,但由於山林川澤之地一直是王或君主所有,這就為封建土地國有制的形成提供了極大可能性。到封建社會,皇帝擁有對土地的最高所有權,代表國家作為最高地主來干涉或支配私人佔有的土地,主要表現是屯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均田制破壞後出現了庄園經濟,但這只是土地佔有和使用情況的變化,封建土地國有制依然居於支配地位。
賀昌群在《關於封建的土地國有制問題的一些意見》《論兩漢的土地佔有形態的發展》等文章中認為,中國在漢武帝時期建立了封建土地國有制,成為統一的、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的物質條件,但這並不排除私人或公共佔有權和使用權;均田制崩潰、兩稅法成立後,地主土地佔有制發展,土地私有制萌芽。

這一派的代表人物是胡如雷、楊志玖、束世澄、唐陶華、金寶祥等人。胡如雷在《試論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一文中認為,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包括國家土地所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但占支配地位的卻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即私有制,中國的地主政權是在地主土地所有制基礎上產生的,皇族只是地主階級中地位很高但人數很少的一個集團。所謂國家土地所有制,也就是地主政權代表了全部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其本質還是地主階級的土地私有制。
楊志玖在《關於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的理論和史實問題的一般考察》一文中認為,中國在春秋以前曾有過以公社為基礎的國家土地所有制,即「井田制」。春秋戰國時期生產力發展,井田制破壞,新興地主階級出現,形成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均田制只是土地國有制的一時實行,其破壞後,再沒有在全國土地上實行國有制的事實。束世澄在《論中國封建社會中土地國有制問題》《對〈關於封建主義生產關系的一些普遍原理〉的意見》等文中認為,中國在商鞅變法後產生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皇莊、官莊只不過是皇帝和大官僚、貴族的私有土地,並不是國有土地。
唐陶華在《關於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的性質問題》《向中國封建土地國有制論者質疑》等文中認為,封建國家的土地在形式上雖然由君主支配,但實際上分屬於各個等級的封建地主,成為他們的私有財產。因此,封建土地所有制就是私有制。金寶祥在《關於中國封建社會土地私有制的形成問題》中認為,中國的奴隸制屬於古代東方類型,其向封建制轉化的一個最顯著標志,就是以公社所有制為內容的國有制向私有制轉化,土地私有制的出現標志著奴隸社會的解體和封建社會的誕生。
這一派嚴格意義上不成一派,只是既不同意土地國有制主導也不同意土地私有制主導的學者的集合。所謂「並行」,其含義也不盡相同。李埏在《論我國的「封建的土地國有制」》一文中認為,侯外廬指出了中國封建社會存在土地國有制的事實,但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結構包括封建土地國有制、大土地佔有制、大土地所有制、小農土地所有制、殘余的農村公社所有制等不同形態。由於歷代農民起義的影響,土地國有制的存在並不穩定,當土地國有制衰微時,就會爆發農民起義,新王朝建立後,又會鞏固土地國有制。
曾慶鑒在《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態問題的探討》中認為,一方面,私有制是階級社會的共同特徵,因此,封建社會存在土地私有制。另一方面,中國封建社會又確實存在土地國有制,因此,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國有制和私有制兩種形態並存的混合體,這兩種形態相輔相成又相互矛盾;從秦漢至中唐時期,前一種形態佔主導地位;中唐以後至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土地革命時期,後一種形態佔主導地位。華山在《關於我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的一些意見》一文中則認為,從法律上說,中國封建社會沒有土地私有制,但從經濟意義上說,則有土地私有制。土地國有制只是一種法權觀念,並不完全符合經濟事實,而從事實上看,以均田制破壞為標志,前期土地國有制佔主導地位,後期土地私有制佔主導地位。這與曾慶鑒的觀點類似。
在討論後期,還出現了對相關理論問題的反思,例如張恆壽《關於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討論中的若干問題》、李文治《關於研究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方法論問題》和馬克垚《關於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討論中的幾個問題》等,這些反思性研究為討論增添了不少理論色彩。
進入21世紀以來,史學界對包括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問題在內的「五朵金花」理論價值的評價有了不同思考,甚至產生分歧。部分觀點認為,「五朵金花」等問題是「假問題」,是植根於「西方」的理論預設,與中國歷史之間有一種「張力」的「西方話語」,是當時「強大的意識形態」的產物,在新時代已經過時了,成了學術史上的「化石」。
與此相反,史學界大部分學者不贊同上述觀點,他們肯定「五朵金花」為代表的十七年史學的理論價值和學術意義,所謂十七年史學「完全政治化」的觀點並不符合歷史實際,其理論成就不容忽視;史學界的學術風氣總體上是積極向上的,史學家們堅持了唯物史觀基本原理與中國歷史實際相結合的正確方向,取得了卓著的成績;「五朵金花」等理論問題的討論推進了對中國重大歷史問題的理論認識,極大推動了中國歷史學的發展,標志著中國馬克思主義史學走上了全面發展的道路。
關於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等史學理論問題的討論,必然會隨著對馬克思主義原著的深入研讀而持續發展。在中國歷史研究中,靈活嫻熟地運用馬克思主義理論,真正實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正是建設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馬克思主義歷史學所需要的。

⑼ 房屋所有權性質是獨有與私有的區別

應該意思相差不大, 有部分意見認為單獨所有是指沒有共有人,產權人只有一個;私有是指房屋性質,可以是共同所有也可以是單獨所有!,不管是如何,產權性質都是屬於個人所有的。

⑽ 土地所有權私有嗎

出賣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在當今中國,沒有私人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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