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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所有權人是誰

發布時間: 2020-12-20 05:34:28

① 農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誰

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二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1)集體土地使用所有權人是誰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權登記頒證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通過承包合同網簽管理系統,建立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確權登記制度。

(4)通過流轉合同鑒證、交易鑒證等方式確認土地經營權。

(5)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辦理。

②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擁有權應該歸誰所有

農村集體土來地擁有權屬自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1、國家征地發放補償款應該給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

2、農民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不能轉讓

3、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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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證查詢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保存。

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注。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1、到當地國土部門查詢,要注意看證書是否辦理出讓.現在的出讓金標准較高。國土資源部發過一個文,自然人可是憑自己的身份證查詢土地宗地的登記情況。

2、系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權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辦證中心,申請調閱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相關內容即可。

③ 如何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程序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土地登記按照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權屬審核——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辦理過程】

1、批准用地繳稅費發票或罰款收據復印件申請者提交資料。

2、國土資源所派員進行地籍權屬調查。

3、符合規定的在20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

4、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需要帶的證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證或戶口冊復印件

3、土地使用的權屬證明材料(政府行文)

4、初始登記頒發的土地證書;

5、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④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怎樣確定的

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要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土地登記辦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農業六十條》)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還有: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1)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實施《農業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
(2)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
根據《農業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①由於村、隊、社、場合並或分割等管理機構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②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③由於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3)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20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20年,或者雖滿20年但在20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4)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5)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農業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農業六十條》公布時起至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①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②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③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④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准變更的。
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後,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
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採用上述以外的方式佔用的集體土地,或雖採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所有權。
(6)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7)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⑤ 集體土地集體有所有權,村民有使用權,村民是不是法律利害人

是的。

利害關系人是指與當事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人,通常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與當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債權人、債務人等。還可能包括同事、朋友、僱主或雇員、基層自治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等)等。

《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⑥ 集體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區別是什麼

他們的區別在於 一個是所有權 一個是使用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 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 村民小組)所有的土地
是村集體內部全部村民所有的 所有權是不能流轉和買賣的

集體土地使用權 是經過村集體同意 給予個人建宅基地 或者村辦企業等使用土地的權利 使用權經過批准 是可以在村內流轉和買賣的

⑦ 集體土地所有權可以由法院拍賣嗎

不能由法院拍賣

一、所有權是屬於集體的,不能買賣也不能抵押,抵押的應該是土地使用權。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抵押問題。單獨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除荒地使用權外,其他都為法律所禁止。地上房屋與土地使用權一同抵押的,如屬企業房產,法律允許,但以後能否轉讓變現則無法律規定。

(7)集體土地使用所有權人是誰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本條第一項「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包括了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土地承包經營權上農舍、木本植物,在廣義情況下還可包含多年生的草本植物(一年生的草本植物一般不認為是土地附著物);

第二項「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的,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是典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第七項是兜底條款,在沒有相反規定的情況下,所有有合法處分權的財產都可以抵押。

《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三)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與物權法規定大同小異,只有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了一項禁止性規定: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再往下梳理部門規章,我們發現國土資源部曾經在1995年下發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工作作了細化。

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該規定於1995年廢止。

⑧ 農村土地所有權歸誰所有

1、農村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的屬於國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2、徵用耕地的補償標准:

耕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3、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8)集體土地使用所有權人是誰擴展閱讀: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則規定得更「具體」: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土地使用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徵用土地

⑨ 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個籠統的定義
集體建設用地,又被稱為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

一段法理依據
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7版修正案)

雖然本次修正刪除了現行法的第四十三條和第六十三條,但其基本思路是為了明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因此,可以理解為對原有法條的深化或延續。
按照原土地管理法43條的表述,「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其中,前款所述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因此,可以反向理解我們通常所述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法條理解即包含「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經營性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宅基地)」三大類。

簡明扼要的三分法
出處: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

涉及H12-H14,即鎮、鄉、村莊建設用地三大類。

細化的劃分方式
出處: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准(GBT21010-2007)

集體建設用地屬於三大類中的建設用地,涉及12個一級類中的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用地,以及57個二級類中的農村宅基地等多個分項。

規劃視角的動態劃分
出處: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指南(2014版)

以村莊為單元,包含V1-V9,附下

補充:區分國有和集體土地性質
集體土地只要村委會同意,可以自行流轉。
國有土地的流轉要經過國土局備案,變更登記。

(1)集體土地
所有者:由農村村民構成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在此類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建造的建築物等,為集體土地附著物。
使用方式: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收益渠道: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2)國有土地
所有者: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
使用方式: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收益方式:由於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⑩ 土地的所有權該歸誰所有

土地來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自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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