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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築物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2-20 11:27:22

『壹』 自家房屋加層,需要報建嗎

自家房屋加層,需要報建。

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築物;

(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於房屋外牆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佔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綜上所述,房屋加層屬於屋面升高的建築物,如果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則會被認定為違章建築,所以,自家房屋加層是需要報建的。

(1)構築物所有權擴展閱讀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辦理公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所有權轉移登記和房屋狀況變動登記手續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證明文件: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房屋,應當提交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部門的批准文件和證件;

(二)購買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批准買賣的文件;

(三)劃撥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劃撥的有關文件;

(四)贈與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有關批准文件、贈與合同和公證書

(五)交換的房屋,應當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和雙方簽訂的交換合同。

『貳』 房產證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是什麼意思

建設用地使用權:指利用土地營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同農用地使用權相區別,是對土地進行非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而從事建設的權利。

(2)構築物所有權擴展閱讀

1、建設用地使用權注意事項

1)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處分。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這就是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中的「房隨地走」「地隨房走」原則。

4)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2、房屋所有權特點

1)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是具有一定結構、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單指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毀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為房屋所有權的客體。

2)房屋所有權與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權的分離。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更,土地的使用權也隨之發生變更,反之亦然。

3)國家所有的房屋廣泛實行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國家享有所有權、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享有使用權。

4)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但受到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制約。由於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因而,凡不可轉讓使用權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權不能轉讓;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會導致土地上房屋的轉讓的無效。

5)房屋所有權的設立與移轉,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不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不發生確定房屋所有權或移轉房屋所有權的效力。

『叄』 請問哪位知道不動產證,權利類型一欄,房屋(構築物)所有權,為什麼要加個括弧,把構築物寫道裡面嗎

這是附加說明。

『肆』 什麼是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1、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批准用地的許可文件,包括《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

2、由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屬於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之前,先經規劃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前置審批條件。

3、沒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拓展資料:

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並註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後,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後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後,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勘察,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項目經辦人完成會簽工作並轉設計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窗口發給項目單位;經研究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報件,由項目經辦人填寫「退件通知」經窗口回復建設單位。

7、如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過程中,發現該建設項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8、如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需要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聽證程序按《長春市規劃局規劃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執行)。

9、申請人要求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內容的,應重新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未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伍』 怎麼辦理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可以到當地縣級國土局咨詢辦理。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
11.4注銷登記
11.4.1適用
已經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 不動產滅失的;
2 權利人放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的;
3 依法沒收、徵收、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致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消滅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4.2申請主體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注銷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11.4.3申請材料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注銷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消滅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築物、構築物滅失的,提交滅失的材料;
(2)權利人放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的,提交權利人放棄權利的書面文件。設有抵押權、地役權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權人、地役權人或查封機關同意注銷的書面材料;
(3)依法沒收、徵收、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書;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1.4.4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的注銷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 土地或建築物、構築物滅失的,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實地查看;
3 集體建設用地及建築物、構築物已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查封登記的,權利人放棄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是否已經提供抵押權人、地役權人、查封機關書面同意的材料;
4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5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4.8.2條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以及不動產權屬證明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收回、作廢等內容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陸』 新辦的不動產權證,權利類型一欄寫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是什麼意思

1、意思是你房屋的用地性質是國有建設用地,房屋所有權指該房屋的權屬人登記人。

2、不動產權證大致分成三類,一類是只登記土地權屬(建設用地/國有出讓用地),一類登記房產(商品房、商鋪一類),最後一類是土地與房產兩證合一的房屋(村民宅基地連房屋產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4、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5、房屋使用權如果上市交易房價比所有權房屋便宜很多,雖然沒有產權證,但房屋使用權為房管局所有,與房屋使用權的使用人是長期租賃關系,產權單位不能任意解除租賃關系,不能隨便收回房屋,即使收回也會對使用權人進行補償。

(6)構築物所有權擴展閱讀: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特點:

1、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的僅以土地為限;而且由於我國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2、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的權利,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雖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但其主要內容在於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

二、房屋所有權特點:

1、房屋所有權與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權的分離。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更,土地的使用權也隨之發生變更,反之亦然。

2、國家所有的房屋廣泛實行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國家享有所有權、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享有使用權。

3、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但受到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制約。由於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因而,凡不可轉讓使用權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權不能轉讓;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會導致土地上房屋的轉讓的無效。

『柒』 從法律上說一說附著物、定著物、構築物的區別

一、概念不一樣

地上附著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築物;

地上定著物就是固定在地上的一切物品的總稱;

構築物就是不具備人類居住功能的其他一些建築物。

二、范圍不一樣

地上附著物附著物依附於土地而存在,具有不可移運性,包括實際生活中的不可移動以及移動後減值的情況;地上定著物是可以移動的;構築物不能住人的建築。

三、物品不一樣

地上附著物一般指的是平房,樓房及附屬房屋;

構築物指的是水塔,橋梁等;

定著物指的是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

(7)構築物所有權擴展閱讀:

地上附著物所有權的關系最常見的就是有關土地和樹木的關系。

第一,土地與森林、林木為不同的客體物:所以已經登記備案的森林、林木是與土地相分離的不動產,可以作為獨立物而存在,所有權是可以單獨轉讓的。

而未經登記的林木雖然是不能作為獨立的不動產轉讓的,但是有必要也是可以與土地分離而轉移所有權。森林、林木與土地分離而獨立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是否登記備案。

第二,關於森林與林木的關系,法律上是區別對待的。即森林一律公有,而林木允許私有。

第三,國有土地所有權不能轉移,而國有林木的所有權可以轉移。也就是說國家所有的林木可以轉移為集體、私人所有,而土地不可以。

第四,個人雖然可以擁有林木的所有權但是並不代表因此具有林地的所有權,也即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因地表上的附著物的權屬的變化而變化。

『捌』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歸屬如何確定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首先,這條規定確定了一個一般規則:在多數情況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是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具有相對獨立性。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取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後,就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取得建築物的所有權。其次,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所有作為通常情況,仍然存在這樣的例外:在現在的城市房地產建設中,一部分市政公共設施,是通過開發商和有關部門約定,由開發商在房地產項目開發中配套建設,但是所有權歸國家。這部分設施,其性質屬於市政公用,其歸屬就應當按照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的事先約定來確定,而不是當然地歸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後續通過房地產交易成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人也應當尊重這種權屬劃分。另外還應當注意,這里規定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必須是合法建造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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