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可以交易的農村房屋所有權
『壹』 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和房產證的區別
通俗的給你說 農村房屋占的地是歸當地農村所有村民共有 是屬於集體土地,如果是民房那麼應該具有宅基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買賣也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進行買賣,不能賣給城鎮居民或者外村人。而且地基與房屋是一起進行交易不能只賣房屋。
如果開發商用於建的商品房就是小產權房屋,國家是明令禁止的,不受法律保護。如果開發商將此土地通過正規手續辦理轉為國有土地時候,那麼這塊地上的房子是可以買賣的,且受法律保護,可以拿到兩證(土地使用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即使拆必須給予補償。
『貳』 農村房子買賣無法過戶應該怎麼辦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房屋買賣應具備書面契約、中人證明等要件,要求辦理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
除此之外,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生效,還是要按照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看其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政策、是否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協商一致、是否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從多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村委會對此無權阻止,可盡快到相關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取得該房產權證書,以免更多糾紛的發生。
(2)依法可以交易的農村房屋所有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表明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在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變更需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
1995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其中關於農村房屋和宅基地買賣方面主要涉及流轉完成後宅基地使用權面積超標的處理原則。第四十九條規定:「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五十一條規定:「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准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1996年5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為了加強對農民集體土地的轉讓管理,嚴禁非法佔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明確了禁止農村房屋向城市市民出售。該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參考資料
農村宅基地-網路
『叄』 農村房屋房產證更換名字戶主
農村房屋房產證更換名字戶主,具體如下:
辦理農村房產證改名手續,只需攜帶房屋兩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窗口辦理即可。
產證改名的手續,根據房屋交易的不同情況而有所區別:
(一)添加夫妻另一方作為所有權人
男方或女方在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或者雖然用雙方財產購買的房產,但房產證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婚後另一方要求將自己的名字也加到房產證上手續也較為簡單。
(二)夫妻離婚
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
(三)房屋贈與
一般來說,房屋贈與手續有五個步驟:首先,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寫明贈與人、受贈人、贈與事項等相關內容。其次,房屋贈與的受贈人憑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合同,按規定繳納有關契稅,辦理公證。房屋贈與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申請書、身份證件、原房地產產權證、贈與書及公證書等書面材料。由房地產管理機構頒發房屋產權證及房屋共有權證。最後,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至此,贈與行為履行完畢。
(四)房屋繼承
繼承房屋,先要去辦理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和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比後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經被公證過的遺囑。辦理完繼承權的公證,就可以帶著繼承權公證書的原件、繼承過戶的申請書、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以前購房時候的契稅完稅證和契稅完稅貼花、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到房地產中心進行房地產繼承的登記了。
『肆』 農村房屋所有權
一、農村房屋買賣應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採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
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並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房屋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並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
二, 村民能否出賣其宅基地上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從上述規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
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三是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上列第二種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准。至於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的條件。據此對照上列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已不能再申請建房,故無法購買村民房屋;第二種情況能不能購買村民房屋,則取決於其所佔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標;第三種情況應屬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故可以購買村民房屋。
2、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兩種情況:
(1)城鎮居民。根據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1999年《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的通知》也強調:禁止農民將住宅向城鎮居民出售。因此,城鎮居民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三、關於執行農村買賣房屋合同時不過戶 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補辦房屋買賣手續。但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號司法解釋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意見》第56條規定的精神,只適用於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由此看來,《意見》第56條不適用於農村房屋買賣,當然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而且,按照我國民法精神,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經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這也是為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條原則。
『伍』 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有什麼用
房產證主要在房屋登記事務范疇中發揮作用,並且主要是為了保證登記活動的回秩序與安全。房答產證首先起到登記行為完成的證明作用。登記機關在完成房屋登記事務後,將房產證發放給權利人,表明登記機關已經根據事實、法律和當事人的申請,完成了相應的房屋登記。
由於房產證記載的內容與登記簿的內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產證起到一種備忘的作用。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持有的房產證內容,掌握自己的財產情況,而不必每每去查閱登記簿。房產證最重要的作用還是保證登記活動的安全。
(5)依法可以交易的農村房屋所有權擴展閱讀:
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是具有一定結構、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單指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毀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為房屋所有權的客體。
房屋所有權與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權的分離。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更,土地的使用權也隨之發生變更,反之亦然。
國家所有的房屋廣泛實行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國家享有所有權、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享有使用權。
『陸』 農村房子能過戶嗎
農村房產證辦理流程主要是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的如下規定:
第八十二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 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 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柒』 農村的房屋所有權是誰
《房屋所有權證》是公民私有房產的法律證明文書,房屋買賣、轉讓、抵押、贈與都內需要。
在農村,村容民建房有兩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但現行法律規定,房地不能分離,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允許買賣,因此,農村房地產還不能上市交易。
房屋是你私有的,可以買賣(交易後你不能再申請宅基地,也就沒有宅基地了,你住哪?),但土地證不能過戶,誰會買你的房子?
但有一種情況可以靈活處理: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本村內村民可以相互交換(買賣),另行安排宅基地。私下操作,一般也不予追究。前提是內部不能有矛盾,否則也不行。
現在,國家正在制定農村資產變資本的政策,可以流轉、置壓,但要等。新政策未出台之前,還是按現行政策執行。
『捌』 農村有房產證的房子能夠買賣嗎
農村有房產證的房子買賣是有條件限制的,依據《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應當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經過規劃建設辦批准建設及驗收合格的房屋,村民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應當向當地房管所提出申請,並提交土地使用證、報建驗收證明、房屋面積測繪報告等資料。房管部門在受理農村村民要求辦房產證的申請後。將會檢查相關資料,並將申請登記的事項在村集體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有異議不成立的,將給予登記發證。
(8)依法可以交易的農村房屋所有權擴展閱讀:
根據司法實踐以及法理邏輯,農村房屋要買賣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如果農村房屋的受讓對象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受讓人沒有其他房產;
3、該轉讓房屋建造合法,是經過批准建造的,並且該受讓房屋必須符合當地規定的標准;
4、房屋買賣應當申請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批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