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知識產權的發展狀況
⑴ 國外知識產權產生的社會背景是什麼啊
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後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後,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使社會生產力獲得了空前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商品生產者迫切需要獲得最新的技術成果。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原先的特權制度顯然無法適應新的形勢。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就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從物權、財產權的演變及西方國家立法的進展看知識產權地位的確立以及對財產權制度和財產權理論的影響,分析物權、財產、財產權概念的演變,聯系西方國家關於財產立法的演進,我們可以對知識產權的產生及在財產權中地位的確立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我們知道,每個社會都有適合其物質生產方式和社會政治制度的權利形態。在階級社會里,權利的產生則是直接基於法律的創設。在性質上,權利是國家或社會對某種社會事實狀態特別是人們對生產要素佔有狀態的確認,以及對所有人依法對其進行支配的保護。在人類力量尚不足以支配自然的條件下,人類只能在有限的權利客體面前以分裂的狀態結成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一部分人佔有物質資料並將這種佔有賦予合法佔有的權利形態,同時以社會其他人的義務履行來完善這種佔有。於是,權利形態集中表現為人對物的佔有——物權。
物權概念源於奴隸社會的羅馬法,其產生比知識產權要早得多。在羅馬法中可以看到財產的不同分類方式,如不動產與動產之分在《十二銅表法》中即有規定。然而,盡管如恩格斯所說「羅馬法雖然是簡單商品生產時期的完善法律,卻包含了資本主義時期的大多數法律權利的關系」,但羅馬法並未涉及無形財產或知識產權的規定。在這一時期,由於物質資源有限,人們充分認識到了物的價值,及對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重要意義。那時的財產觀念自然限於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物,談不上對知識產品價值的認識。由於物的佔有對於實現物權具有關鍵意義,人們特別重視對物的佔有。正如馬克思在分析羅馬社會和私有制時所指出的一樣:「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佔有,是一個事實,是一個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於社會賦予實際佔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佔有才具有合法佔有的性質,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
知識產權的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之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英國工業革命後,不僅帶來無形財富的思想,而且由於生產力的大幅度提高,在客觀上為在滿足人們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礎上考慮智力因素參與分配提供了可能。人們要求界定知識產品產權的願望日益迫切。與此同時,作為現實經濟生活反映的法律,總面臨著大量的非物質的財產關系的挑戰。財產的非物化便逐漸成為一股法學思潮。此時法學對產權的理解已不再是一種對「物」的權利,而是一種對價值的權利。產權概念的這種演變,使有價值的權利以無形資產的形式大量進入了財產權的范疇,如商譽、商標、著作權等。終於,在傳統物權的參天大樹旁,出現了一開始多被稱為「無形產權」的知識產權的幼苗。時至今日,這顆幼苗已長成參天大樹,正如著名知識產權法學家鄭成思教授所言,「從發展趨勢來看,知識產權肯定會在無形產權中占頭等重要的地位,也有可能在一切財產中占頭等重要的地位。」
其實,西方學者對財產法的研究進展也從一個方面反映了知識產權在財產權中地位的確立狀況。根據財產的形態,西方國家學者很早就將財產分為動產、不動產和無形產三類。以英國《財產法》教科書為例,財產被分為土地、貨物、無形動產、貨幣、基金。而在無形動產中包含了知識產權、商譽、債權,不屬於債權的合同權、商業票據及股票和股份。知識產權被明確地列為財產的一種。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二次飛躍。到了19世紀後期,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壟斷資本家的勢力范圍也超出了國界,他們希望對國外的投資、產品和技術輸出獲得更大利潤。這些國家的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隨著有形商品輸出而進入國際市場後,在國外卻得不到保護。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壟斷資本家尋求國際市場的需要之間的矛盾便暴露出來。於是產生了簽訂國際條約的願望和要求。
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我們可以稱為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三次飛躍。這一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⑵ 知識產權行業,國內和國外有什麼差距
1:政府職能變化
我國的專利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清末民初,但真正建立起系統的知識產權制度僅有30餘年,此前政府開展這方面工作的主要動力是來自加入WTO的壓力,而現在則是經濟轉型的內因驅動,制度與政府職能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並發布了一系列的有重大實質意義的知識改革文件,比如近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將知識產權對國家發展的意義明確體現出來,政府職能也將從原先的指標型轉化為全面輔導型,相信很快我國的知識產權創造及保護環境將有實質性的提高。
2:對民眾的知識普及不夠
哪些屬於可保護范圍、如何維權、法律上的處罰金額多少?這些對大多數的技術和商業人員來說都很模糊,甚至對采購知識產權最基礎的服務——申請環節的代理服務,都不了解這個環節的應該是什麼樣。特別現在年輕人創業,這塊知識更沒有普及。
3:合格或優秀服務人員嚴重匱乏
專利代理方面,執業考試通過率比司法考還低,目前全國執業人員1萬多名,而全國每年專利申請量超過25萬。平均每人服務約200件。如果把有執業證書而未執業的退休、半停職、停職的代理人去掉,平均每個代理人約達250件以上,基本上每個工作日完成一件,但是每件專利從技術溝通,檢索到撰寫,需3天以上,可見其中合格服務人員的缺口量十分巨大。
⑶ 外國侵犯中國知識產權的概況
這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我國大量的老字型大小,著名商標被韓國日本美國在國外搶注,比如狗專不理屬,海信,英雄等,很多,甚至王志和臭豆腐
第二就是,我國的公司沒有保護專利的意識。比如VCD是我們發明的,但因為我們的發明專利被外國公司申請了,所以我們再生產出口,就要像國外交專利使用費。
⑷ 請大家撰寫一份關於國內外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現狀比較分析報告
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現階段存在哪些問題
在知識經濟時代,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豐富著電子商務等大量的活動,滿足了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識產權問題,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
在計算機網路上進行談判、簽合同、訂購商品,乃至最終取得商品的這種商務活動,已經使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新的問題。主要包括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等方面。在網路傳輸的電子商務中,已涉及版權產品的無形銷售,產生了版權保護的新問題。特別是已經產生了,在網上的商標及其商業標識保護、商譽保護、商品化形象保護等與傳統保護根本不同的新問題。電子商務在網路環境下,已對我國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與傳統的商務活動一樣, 電子商務活動中也存在著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然而, 我國現有的關於電子信息方面的法規和商務貿易方面的法規都未涉及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全部。立法的不完備對商務貿易造成了障礙, 人們既無法准確地把握以非傳統的書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質和有效性, 也無法完全相信電子商務的安全性。
3.1.1 網際網路上版權保護問題
版權保護的核心內容是保障版權人擁有控製作品傳播和使用的權利。在傳統的傳播技術條件下,復制權、發行權、廣播權等權利上基本保證了版權人對版權作品的控制。然而,在網路環境下,版權人面臨作品「失控」的嚴重威脅。
網路上的版權侵權問題主要表現在: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者其他版權人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制影片等等,均構成對版權的直接侵犯。此外,關於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由於其服務者的侵權行為,和其計算機系統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的自動復制而被牽涉的侵權責任問題,尚屬於爭論的范疇,還需要在法律規定上進一步明確。
(2) 間接侵權,主要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 和網主因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在網路上的間接侵權責任問題上,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責任的大小,也在研究當中。
3.1.2 網際網路上專利保護問題
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1)計算機軟體的專利保護
很多國家的法律在用版權法對計算機程序進行保護時都採取了一些變通的做法,吸收了專利保護的一些內容。但是,能否直接對計算機程序申請專利,不同國家在此問題上所持的態度不一樣。依據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附錄中對授予專利的事物這樣描述:「任何一項發明創造,無論是產品還是程序,無論在任何技術領域,只要它們是新穎的,具有創造性的和具有工業實用性的,都可以被授予專利。」可見,專利制度成為保護計算機軟體的一種法律手段已經成為一種趨勢。
目前,在知識產權理論界不少人都認為要把專利和版權兩種法結合起來,實現對軟體真正的保護。
(2)Intemet對專利法的影響
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ac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廣泛的、開放的Intem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3)專利的電子申請問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
3.1.3 網際網路上的域名
域名是連接到網際網路上的計算機的地址,設計域名的初衷是便於計算機聯網和網上通訊聯系,然而,因其易記便用,已經被廣泛用作一種商業標志符號了。商業組織已經意識到網站作為發展電子商務基本手段的巨大潛力,為此,商家盡量使用商標、商號和其他公司標志性詞語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費者,擴大網上市場的知名度。
域名雖然越來越具有商業價值,但是它與商標、商號等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系和溝通。因此,最緊迫的議題當是建立域名與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的聯系,減少兩者之間的沖突。但是,更根本的解決方法還在於給域名「正名」,如果域名真的具有了知識產權的價值,就應當考慮給予它知識產權的地位和法律保護。這樣不僅解決了域名與知識產權的沖突,而且豐富了知識產權的內容。
3.2 這些問題對電子商務發展的影響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漸成熟,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的交易逐漸成為21世紀的主要經濟貿易方式。盡管我國的電子商務貿易額迄今不足美國的萬分之一,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的速度是相當快的。在這虛擬的世界之中,和現實的世界一樣,也存在著違法犯罪和投機取巧行為,這些行為同時也成了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也影響著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
3.2.1 域名知識產權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域名是連接到互聯網上的計算機的地址,設計域名的初衷是便於計算機互聯網和網上通訊聯系,然而,因其易記方便,被廣泛用作一種商業標示符號。商業組織已經意識到網站作為發展電子商務的基礎手段的巨大潛力,盡量使用商標、商號和其他公司標志性詞語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費者,擴大網上市場的知名度。商業組織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廣告宣傳中,作為該商業組織已經在網上佔有一席之地的標志。
因此,單個廠商參與全球電子商務的前提是在互聯網上注冊域名。域名系統的技術特徵決定了域名的惟一性,因此,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就想出了將他人的知名商標、商號或其他標志注冊為域名,在以高價將這些域名賣給其知識產權的所有人的壞主意。
而在有些情況下,域名注冊人並不存在搶注之故意,而是出於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一域名,偶然與他人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注冊商標或使用商標相同或相似,即域名與同刑事犯罪者一樣,對網路上電子商務的發展非常有害。這種行為已經在美國、英國等國受到了法律制裁,那些注冊了幾十、上百個他人的知名商標或企業名稱的搶注者都被迫將搶注的域名還給知識產權的所有人。
而後者純屬域名引發的權利沖突,對其糾紛的解決,首先必須給予域名應有的知識產權地位和相應的法律保護,然後就域名與注冊商標之間的關系制定法律規則。這樣,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就不難解決。現在還沒有明確的國內或國際的知識產權法來保護域名。這種「無法」狀態會妨礙全球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3.2.2 著作權知識產權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數字化、作品的網路傳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這種狀況,使網路環境下作品的主體和客體發生了變化,而信息網路作品、多媒體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是作品的分類帶來苦難。這就影響了電子商務活動中主體資格的認定。
第二, 個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線很難界定。特別是在網路環境下, 經濟利益獲取與作品形式的分離, 使營利與非營利的界線很難劃清。
第三, 用戶合法權利的保護受到影響。在網路環境下, 存在著用戶對作品被動獲取的條件和環境, 極可能使用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所以, 為了保護各方著作權利人的利益, 同時有利於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則和重點應當有所調整並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應用的進展, 不斷增加調整力度。
3.2.3 電子商務中技術成果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技術成果是創新者創造性的智力成果, 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電子商務 中的技術成果不僅包括通過網際網路進行交易的商品本身, 還包括交易過程中的創新性貿易技巧。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 電子商務 中的商品品種增多, 貿易技巧層出不窮, 僅靠版權法難以有效地保護這些技術成果的所有方面。因此, 有必要對此進行探討, 尋找新的保護途徑。
(1)專利權保護。
創新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 公布其技術成果, 得到專利法的保護, 這是創新者享有專利壟斷權, 提高技術信息價值的有效途徑。因為創新者一旦取得了技術成果專有權, 使用它的時間越長, 范圍越廣, 其價值就越高(在出現新的替代性技術之前, 其價值能無限期積累) , 而且權利人除了自己使用, 還可以通過權利轉讓和使用許可賺得極為豐厚的利潤。
(2) 商業秘密保護。
在我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時才成為商業秘密」。在電子商務中, 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如計算機軟體、客戶訂單、成本核算表、會計方法、市場研究報告、營銷策略及物流配送流程等。商業秘密具有很高價值, 這表現在它現在或將來的使用會為權利人贏得現實的或潛在的競爭優勢。
因此, 企業往往採取各種措施保護其商業秘密, 而一些企業為節省開支或了解對手的情況, 可能會不擇手段地竊取對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 許多國家規定了商業秘密權, 來救濟技術成果創新者的權利。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我國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避免出現利益受損現象。
5.1 開展政府電子商務示範工程, 提高國民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看, 電子商務雖涉及的領域眾多,形式多樣, 但行業和區域差異較大,企業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也不統一。因此,我國政府應適當開展必要的電子商務示範工程, 抓試點、重宣傳、貴引導, 在試點的基礎上取得經驗, 逐步推廣,在宣傳的基礎上普及電子商務基本常識, 提高國民電子商務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吸引更多的企業或消費者加入到電子商務的行列中來,引導他們有效地進行知識產權的積累和保護。
5.2 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電子商務的網路平台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信息服務系統是以網際網路技術為網路連接平台的。這種開放性的網路平台使得電子商務的安全保護顯得尤為重要, 而電子商務的安全性保護必然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因此, 電子商務平台的規范化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為了規范電子商務的網路平台,我國必須加大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開發出類似於IBM 公司的「密鑰容器」這類加密技術、防火牆技術以及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軟體技術產品來確保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3與國際知識產權界密切合作, 探尋有中國特色的符合國際標準的域名制度
我們只有立足國情,修訂和完善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才能對域名權加以有效的保護。目前各國均沒有頒布有關域名保護的專門法律法規,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對策可以借鑒其他相關領域的立法經驗以及國際上的某些通行作法,對與域名權有關的各種知識產權法律作出相關規定,從而為域名權的保護提供法律依據。
5.4 修訂中國版權法,充分兼顧電子商務下版權國際保護的新要求
現行的中國版權法普遍存在內容陳舊的現象,即使是有關網路信息版權保護的闡述也很模糊, 易造成侵權糾紛和審理結果的隨意性, 更無法適應電子商務中版權保護的需要。現有的中國版權法中關於「復制」、「合理使用」、「版權保護期限」等規定亟需依據中國實際情況充分兼顧電子商務 中版權國際保護的新要求加以修訂或增加新內容。
我也是寫這個題目的,目前是這些,先看看你能不能用上,呵呵
⑸ 尋找關於國外 知識產權的歷史文化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
確立全面注冊商標保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還頒布了《著作權法》。
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英國的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追溯到15世紀,但較全面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於20世紀的中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修訂了《不正當競爭防止法》,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相關法律體系更趨完善。日本主要有1933年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
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時間,學界有不同認識,一是「二十年說」,一是「百年左右說」。前者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20年前。「百年左右說」是從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算起的。
其實,古代中國便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萌芽。早在2000年前,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猶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北宋時,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使用了「白兔兒」商標,標上除有白兔圖形外,還標明「濟南劉家功夫針鋪,認門前白兔兒為記。收買上等鋼條,造功夫細針,不誤宅院使用,客轉與販,別有加饒,請記白」。1910年清政府頒布了我國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該法的主要內容影響了1915年北洋政府頒布的《著作權法》和1928年國民政府頒布的《著作權法》。
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底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其中載有「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
對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自晚清時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國人於1904年起草的。1923年當時的北京政府頒布了商標法44條,同年又頒布37條實施細則,是我國首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
新中國成立後,先後頒布過《保障發明與專利權暫行條例》等5個發明獎勵條例,但發明的所有權還在國家,全國各個單位都可以無償利用。我國改革開放後頒布實施了幾部知識產權法,逐漸形成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轉貼
⑹ 國內外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差異大么
在共同加入的國際條約方面都是一致的
除此之外 不同法系的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版保護力度不同權
想美國等國家保護力度比較強,規定就比較嚴格
我國因為法律制度在構建之初借鑒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方面的法律,所以就就介於兩者之間
差別是有 但是應該說還不是太大
⑺ 國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有哪些
國外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
1 . 組織機構
國外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一般直屬總公司經理管轄,是企業中技術與經營兩個部門的支撐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技術部、經營部共同組成企業的核心,與生產部、財務部一道組建成企業最高層組織管理機構。如IBM 公司、三菱公司和富士公司均屬於集權管理的組織機構。
⑴ IBM 公司的集權管理組織機構 IBM 公司設有知識產權管理總部,其職責是負責處理所有與IBM 公司業務有關的知識產權事務,如專利、商標、著作權、半導體晶元、布圖設計保護、商業秘密、字型及其它有關知識產權的事務;知識產權管理總部內設兩大部:法務部和專利部。法務部門是負責相關法律的事務;專利部門負責專利事務。專利部下設5個技術領域,每一個領域由一名專利律師擔任專利經理。由於IBM公司是一個跨國集團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美國本土主要設有研究所,在歐洲、中東、非洲地區、亞太地區設有其分支機構。若沒有設置分支機構的國家,一是由該地區各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代理人管理;一是由鄰近國家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如亞太地區未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國家,由日本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統籌管理;
IBM知識產權總部對全球各子公司知識產權部門要求嚴格,除向總部做業務報告外,世界各地子公司的知識產權分部要執行總部統一的知識產權政策,並接受總部極強的功能性管理。
⑵ 三菱公司與富士通公司的組織機構 三菱公司設有知識產權總部,下設專利部、涉外知識產權部和策劃處三個部門。
專利部與研究發展部門關系密切,負責協助研究人員和技術人員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公司權利、防止本公司侵害他人權利,並設立駐外人員,負責駐在地的專利申請與訴訟事宜;
策劃處負責制定公司內部與知識產權相關規定、監督知識產權的管理實施,以及分公司關於企業間知識產權的支援等事宜;
涉外部負責公司知識產權的運用、對外交涉、訴訟與侵害協調的工作。
富士通公司由專利總部管理知識產權工作,下設5個部門:專利管理部、專利業務部、專利第一部、專利第二部和技術調查部,並在各事業本部下設專利推進部,由事業本部中的資深人員擔任部長,負責專利的策劃與推進工作。
⑶ 東芝公司的組織機構 東芝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是由知識產權本部和四個研究所、11個事業本部,及在各研究所和各事業部下屬分別設置專利部、科、組共同構成。本部內設7個部門,分別是:
策劃部:負責推動全公司的中長期知識產權策略,管理知識產權行政事宜;
技術法務部:負責處理知識產權訴訟事宜;
軟體保護部:負責軟體著作權的登記、運用、補償事宜;
專利第一、二部:負責統籌管理技術契約工作;
專利申請部:集中管理國內外專利申請事宜;
設計商標部:負責設計和商標的申請、登記;
專利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專利信息,建立電子申請系統。
各研究所和各事業部配置知識產權部,直接隸屬於負責技術工作的副所長或總工程師,主要擔負該研究所、事業本部的知識產權行政事務,並負責從產品研究開發初期的專利發掘、專利調查、製作專利關系圖到國內外專利的申請等所有業務。
⑷ 佳能公司的組織機構 知識產權法務部按行列管理――分為產品類及技術類,產品類設有4個部門:知識產權法務策劃部、知識產權法務管理部、專利業務部、專利信息部;技術類設7個專利部門是以技術分類管理專利。
⑸ 德國最大的化工企業之一拜耳公司 它設有專利委員會和專利處,二者是平行的組織機構。專利委員會由生產、科研、技術應用和專利處聯合組成,其職責是:
① 分析判斷哪些發明項目可以向國外申請專利;
② 去哪個國家申請;
③ 對已獲權的專利進行管理;
④ 根據專利項目登記表,決定哪些項目的專利權需要維持,哪些可以放棄。
專利處受公司總部直接領導,下設兩個科,一個專利科,另一個是許可合同和技術協調科。專利科的主要職責:
① 申請專利直至授權專利的管理;
② 申請專利前和產品投放市場前的專利信息的調查,若發現相同技術,就設法買下他人的專利權;
③ 處理專利糾紛,一是協商解決;二是通過訴訟裁決。
④ 業務上與各級法院有聯系。
許可合同和技術協調科共有8人組成,負責許可合同工作,包括專利許可、技術秘密及技術合作。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有:
① 接待技術許可詢價,組織許可談判、簽訂有關合同;
② 技術合作,與需要使用拜耳公司技術的公司簽訂使用合同書。
各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職責大同小異,其基本職責可歸類分為十項:
① 專利情報管理工作;
② 發明挖掘工作;
③ 申請專利工作;
④ 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⑤ 管理專利權;
⑥ 處理專利糾紛;
⑦ 商標等其它知識產權的綜合管理;
⑧ 發明獎勵工作;
⑨ 專利教育工作;
⑩ 與專利事務所或律師進行聯系;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日本、德國企業均十分重視專利信息工作。如IBM公司定期發表的技術公報、其專利經理的主要職責四項中有三項與情報有關,如:
① 收集掌握下屬各公司有關的專利情報、技術情報以及各專業部門的活動情況;
② 依據情報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建議申請國的范圍、提供有關業務咨詢;
③ 根據總部每年預計的專利申請計劃調整申請的件數;
④ 收集IBM及其它公司有關專利情報、技術動態信息,有針對性地進行知識產權方面的談判。
再有,日立公司的知識產權本部把專利情報管理工作列位首要任務。佳能公司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11個部門,專利信息部是其中之一。東芝公司知識產權本部中設有專利信息中心;三菱公司隨著知識產權總部的發展,將原屬於專利部管轄的專利情報中心從專利部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公司。
德國公司也不列外,將專利信息的調查工作做在申請專利前和產品投放市場前,如拜耳公司。
以上陳述,從另一角度表明專利信息的重要性。
其次,國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制的比較
知識產權作為公司的經營資源。專利部要有效地開展各項業務,需要有足夠的經費給予支持,企業的研究成果如若不能得到完善的保護,實際上是浪費研究投資和開發經費。這一思想是IBM公司、日立公司、佳能公司的共識。國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大致分為三類:一類基本屬於層累制集中管理體制,如IBM公司;一類是分散管理體制,如東芝公司;另一類是按行列管理的體制,如佳能公司。它們有共性更具特色。
其共性:不論是集中管理、分散管理還是行列式管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都是處於總公司管理層的核心位置中,與技術部門、經營部門密切聯系,將授權後的知識產權工作全部匯集在此統一管理,成為總公司的智囊部門。
⑴ 集中管理體制的特點是:全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按照統一的知識產權政策進行運作,最大限度地保護總公司的整體利益,在開發、製造、買賣產品的活動中能夠工作順暢,主要體現在知識產權的移轉、授權、再授權的管理方式上。也就是說研究開發的費用由總公司預付給子公司,專利權與授權後的所有事宜全部由總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統籌負責,如IBM公司。
⑵ 分散管理體制的特點是:充分授權。充分授權的含義是在知識產權本部統一管理下的充分授權。分散管理是針對各研究所和委員會而言,其優點是各事業部及研究所根據產品特性限制專利申請件數,決定知識產權的預算。但取得專利權後,如何運用知識產權、處理糾紛、對外談判、提出異議等事務是由知識產權本部統一管理,如東芝公司。東芝公司除設有國內知識產權體系外,還設有海外知識產權體系,海外知識產權體系也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在華盛頓、西海岸設立專利事務所;一部分在歐美的子公司內設置知識產權委員會,負責制定當地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則,定期討論知識產權問題。知識產權本部則通過各委員會、研究會協調各事業部之間的聯系,同時,對各事業部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人選有決定權。
⑶ 行列式知識產權管理體制的特點是:按照技術類別、產品類別管理知識產權。實行按技術類別管理專利,這樣,可以避免重復開發技術;配合各事業部的產品策略對專利進行管理。知識產權法務部集中管理授權後的所有事宜,包括權利的運用、談判、爭訟等。法務部通過派本部門人員參加公司內各事業部組成的產品法務會,或根據各項問題組成的作業部會議,了解技術、產品的相關情況,使法務體制貫串於產品開發至產品銷售各個階段,利用知識產權的法規,提高解決問題的效力。
最後,還應關注德國拜耳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它的特點是專利處將本公司發明人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視情況經公司專利委員會研究確定向哪個專利局申請專利。其結果,保證了專利授權的成功率比較高;同時,減少了侵權和無效請求;專利的實施主要又是在本公司內部,處理專利糾紛的機率就相應降低。第三、國外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制度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涉及范圍十分廣泛,主要集中在產權的歸屬、獎勵機制、知識產權的運用、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以及知識產權教育等方面。由於各企業情況不同,在制定企業管理制度上各有側重,值得借鑒。
1.知識產權的歸屬
在遵守國際公約、各國專利法的基礎上,各國公司又制定出相應的規章制度。如IBM公司、三菱公司、日立公司、富士通公司等均採用簽約或制定社規的辦法,將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
⑴ 簽訂協議IBM公司與員工簽署「有關信息、發明及著作物的同意書」;與各子公司簽署:綜合技術契約。要求各員工只要從公司內取得機密信息,或從前員工完成的發明、著作等創作物中采擷的信息,或因執行職務(業務)而產生的成果,應將這些成果的知識產權全部移交給公司所有;對在日本的IBM分公司的員工,還要求填寫發明轉讓同意書作為進入IBM公司的條件。由於總公司為各子公司提供研究開發費用,其研究開發成果的知識產權必須移轉給總公司,總公司集中管理來自全球各子公司的知識產權,並通過再授權的方式將相關技術重新提供給子公司使用,商標使用權也基本相似。各子公司要從營業額中向總公司繳納一定的知識產權使用費。
⑵ 社規規定日本公司制定的社規將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即便是離任後一年內的發明也應通告給公司,由公司決定產權的歸屬。如日立公司的社規規定,員工的職務發明和職務外發明,權利均歸本公司所有,業務外發明也必須向公司報告,根據需要決定要與否。若員工在崗位期間完成職務發明,而在離職後一年內取得專利權,也應通知公司,由公司決定是否使用該專利。
三菱公司與富士通公司均要求員工將發明轉讓給公司。具體社規如三菱公司規定,員工作出的職務發明,其專利權一律歸公司所有,職務外發明和業務外發明根據公司需要與員工協調讓渡。富士通公司則要求員工,凡是從事與公司業務有關的發明或者研究計劃時,產生的發明、與研究有關的專利或實用新型等權利,均應讓渡給公司管轄。
2. 建立對發明人的激勵機制
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近日公布,1999年全球100家申請專利最多的企業排名,其中半數是美國企業。這與政府實施科技政策,鼓勵發明創造,同時,與各公司實行的獎勵制度密切相關。各公司依據發明人的成果,產生出相應的累積計分制、等級獎勵制以及各種各樣的表彰制度,如IBM公司、日立公司的激勵政策各具特色,使得發明創造成為一種社會風尚。
⑴ 累積計分制是IBM公司為激勵發明人而設立的獎勵方法。其獎金項目設立的特點,即對申請專利的發明人給予計分,發明專利為3點,刊載在技術公報的發明,計為1點。點數累計為12點,給予美金3,600元的發明業績獎;發明人若是第一次申請專利就被採用,給予第一次申請獎,獎金1,500美元;第二次的發明給予發明申請獎500美元。
⑵ 多種表彰日本企業一般均設有第一次申請獎,發明申請獎,申請補償獎,特別功勞獎等獎項。各公司針對本企業情況又制定出相應的規章制度,即重獎發明人。只要知識產權被使用,發明人就能得到獎金,即使人已故去或已離職均能得到獎勵。如三菱公司、日立公司實行獎勵直到權項的終止;富士通公司、東芝公司實行等級獎勵制,最低獎金一件發明4000日元,最高獎金1年可達60~100萬日元。富士通公司分為7個等級,東芝公司分為5個等級。
3.知識產權的教育及培訓
在日本,知識產權教育有兩層含義,一是針對全體新員工或不同層次員工設立的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課程教育。二是針對知識產權本部門人員的培訓。第一層次教育的課程包括專利知識入門教育、專利說明書寫作知識等,如日立公司、三菱公司;富士通公司則針對公司各部門的主管人員進行知識產權管理教育,以便了解專利的理念及重要性。在進行知識產權教育過程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起著重要的作用。第二層次教育的課程內容包括商標、著作權、技術契約、案例研究、專利情報、專利的寫作及專利管理等;並創造條件讓員工通過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或選派人員去歐美專利事務所進行輪訓和研習。
總之,國外現代企業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共有特點:
第一、知識產權管理屬於組織戰略核心部分;
第二、組建一支人數可觀的知識產權管理隊伍;
第三、獎勵機制的完善;
第四、情報工作的溝通順暢 ;
最主要的是企業要掌握有效專利,才能求得長期效益。
⑻ 中國應該怎樣借鑒國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
我國最應該學習的地方是:
自己技術尚不發達的產業,推行知識產權弱保護;技術發達、處於領先的產業,推行知識產權強保護。
中國為了加入WTO,當時受到西方發達國家的巨大壓力,在知識產權領域做了很多讓步,以致於我國三十多年完成了西方國家兩百年的知識產權立法進程。其中很多方面,對中國自身發展其實並沒有保護作用,甚至會成為外國權利人鉗制中國競爭者的工具。
中國現在當務之急是在既有的知識產權領域內多練「內功」,鼓勵本國競爭者開發新技術,從而積極地享受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益處。另一方面,國家要加強配套立法,建立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限制措施,例如強制許可機制、反壟斷機制等,從而限制外國競爭者濫用知識產權傷害我國尚顯幼稚的民族產業。
知識產權分為三各部分
1.商標權,商品或者服務的標志,如咬了一口的蘋果,商號等
2.專利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專利
3.版權,也就是著作權,包括文學作品、影視作品、藝術作品等,除此之外,集成線路,軟體認證也為版權內容
⑼ 國外專利該怎樣查詢呢
國外專利該怎樣查詢呢,我們都知道,無論是國內專利還是國外專利,在申請之前進行專利查詢是十分有必要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國外專利該怎樣查詢。國外專利如果大家需要專業的專利服務,八戒知識產權幫您支招!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業務發展迅速,專注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八戒知識產權專利申請,專利轉讓代理服務受業內認可,您有專利轉讓,專利申請的交易的需求,就趕快咨詢八戒知識產權客服。國外專利該怎樣查詢一、一般情況下可以通過保護期限推算出某個專利是否因期限屆滿而自然終止成為失效專利。國外大多數國家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均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5-10年不等。二、通過查詢該國專利局專利登記薄上的法律狀態確定。對於因申請人放棄專利權而提前終止或被專利局宣告無效等原因失效的專利,只能通過查詢該國專利局專利登記薄上的法律狀態確定。三、可以直接到各個國家專利局的官方網站或歐洲專利局網站上免費查詢並下載原文,也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相關鏈接國外主要知識產權網站進入查詢。國外專利該怎樣查詢呢?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⑽ 我國知識產權與國外知識產權差距較大的原因有哪些
[資政知識產權]:個人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起步較晚,整套制度從西方移至到國內需要一個適應期;
2、配套制度欠缺,缺乏知識產權質量管理與交易管理;
3、知識產權獲取、管理、維權人才的缺乏;
4、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