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歌詞版權
據我所知網易雲的比較多。
㈡ 張學友劉德華等翻唱很多日本的歌曲,他們是不是都給版權費給日本的作曲人
張學友和劉德華都是有公司的,他們的翻唱行為,都是需要經過相應權利專人授權並支付費用屬的, 不過這些都由其所在的唱片公司代為處理了。
SHE演唱的歐美歌曲版權大多屬於歐美唱片公司所有,因此SHE所在的華研唱片只要和相關唱片公司聯系許可事宜即可。
㈢ 翻唱中島美雪的歌給版權費了么
一般來說,如果只是非營利性的翻唱並不涉及版權問題,不用給版權費的,但如果是用於製作發行等等商業行為那肯定是不行的,中島美雪大部分作品的版權屬於日本波麗佳唱片公司,必須要取得波麗佳公司和中島美雪本人同意才行。
㈣ 紅日藉助日語歌重新填詞這算侵權嗎
或許是已經取得了該歌曲中文版權的吧??
記得的中國好聲音第一季的《愛要坦盪盪》,就改編自泰國歌手Palmy演唱的《Yark Rong Dunk Dunk(想要大聲唱)》,泰語版蟬聯泰國46周銷售冠軍, 破140萬張銷售記錄,而蕭瀟則在2003年拿到了該歌曲的中文版權,由許常德填詞後成功改編出該歌曲的中文版。
應該是這樣的,不然人家就算打國際官司,也告過來了。因為《それが大事》真的很火啊!看看下面:
《それが大事》是大事MAN樂隊於1991年8月25日發行的單曲,詞曲皆由該團主唱立川俊之創作
大事MAN樂隊的成名作,1991年,樂隊憑借這首「それが大事」 風頭一時無倆。拿獎拿到手軟。
《それが大事》是大事MAN樂隊發行的第三張單曲,歌曲最早是朝日台節目『スポーツフロンティア』的片尾曲,但是被選作富士台電視節目『邦ちゃんのやまだかつてないテレビ』的主題曲才廣為人知,發行的單曲「それが大事」非常熱銷,大受歡迎。(銷售張數共180萬張,銷售業績為歷史第四位)
㈤ 寫日本歌曲可以申請版權嗎著作權怎麼說
只要是原創的作品,都享有版權,和哪種需語言無關,在我國,版權和著作權是一個意思,兩種叫法。
㈥ 關於日本版權問題
目前貌似蠻緊的,應該是侵權的。但實際上也不會有人管太多,因為網上這東西太多 了。。。。
㈦ 請問關於歌曲版權上的問題
1.翻唱歌曲的版權方並沒有授權你翻唱並銷售,你自己翻唱只要不涉及商業活動就可以,版拿去賣是不權可以的。
2.翻唱歌曲銷售存在國家的音像製品必須要通過國家的許可,就是擁有出版發行許可證才可以在市場上銷售,個人的銷售也是要觸犯法律的。
3.如果你免費贈送的話是可以的,只要不是作為你銷售商品的一部分。簡單來說:你送的東西不是屬於你賣的東西的一部分就可以。
4.純音樂也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你出於自我欣賞的目的進行填詞,構成新的創作,擁有新的著作權,你把填詞後的歌曲放到網上免費供人們欣賞也是可以的,發到網上也照樣擁有你著作權
5.如果你以盈利為目的的話,應當經音樂的著作權人同意,否則構成侵權
6.保留文字是完全可以的,不算抄襲,這是行使自己著作權
7.最後一個問題沒看太明白,你是想問你的行為是否侵權還是你是否有著作權,而且提的問題已經不僅僅要依據我國國內法了。因為牽涉到我國與外國簽訂的保護知識產權公約的規定
㈧ 為什麼好多歌曲都是山寨日本的
翻唱日本歌由來已久呀,80年代之前基本沒有成氣候的華語原創流行音樂,鄧麗君那個時代的歌手很多都在翻唱日本流行歌,日本的流行音樂本來就比我們發達很多,80、90年代唱片業繁榮,唱片公司需要歌手大量出片,但是又沒有那麼多原創的東西,拿日本或者歐美已經成功的音樂作品直接填詞是最簡單最有效的做法,譚詠麟,張國榮,張學友,郭富城等等都在翻唱日本歌,這些起碼是買了版權的,那個小品還有一些表演就是剽竊人家的創意,無恥的行為沒什麼好說的。演藝圈投射著這個社會的劣根性,原創匱乏,投機取巧,心浮氣躁,虛假繁榮,怎麼可能有好作品,仔細想想,不僅是音樂作品,我們各行各業生產出來的東西,有多少能吸引日本引進的,我們的媒體整天炒作領土爭端,從來沒有用謙卑的態度去學習日本,除了你用高房價堆砌起來的GDP超過人家,你還有什麼能拿的出手?!
㈨ 想用日文歌做bgm需要授權嗎,不是商用,已經標注歌曲出處
需要看作者是否對歌曲開放授權,開放授權了註明原作者就可以用,沒開放則不行
㈩ 中國翻唱日本那麼多歌曲給版權費了嗎
基本上都給了的,香港樂壇鼎盛時期很多著名歌手都是翻唱的日本曲,但是不代表沒給版權費。日本的作曲家如中島美雪等都給中國樂壇提供了很好的學習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