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徵收
『壹』 國有土地徵收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是分別補償嗎
按照徵收補償條例的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一般來講,市場價值包含建築物及其基底佔地的土地使用權兩部分內容,尤其是住宅性質房屋。
所以,對於上有建築物的國有土地,是將建築物與土地一起補償的,對於其上無建築物的土地,單純補償土地使用權價值。
舉個例子,一戶民居、200㎡國有土地要被徵收,其中80㎡用於建設住宅,補償價為4000元/㎡(即指連房子帶地的平米單價),剩餘部分無建築物的土地120㎡,補償價為1000元/㎡(單純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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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貳』 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
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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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作為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必須經過評估,評估需要如下文件:
1、提供專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證,土地平面位置圖,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並在清單上簽名。
3、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戶手續(知識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非專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並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
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議,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5、一般無形資產出資最高可達企業注冊資本的70%。
6、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提供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叄』 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多少年
商用房來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
源土地使用權
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用地,商用建築用地,工業用建築用地。按建築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
房屋所有權
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
『肆』 關於房屋拆遷時土地性質為「出讓」和「劃撥」的區別
「出讓」和「劃撥」的區別:土地性質的定義,取得方式不同,權利義務關系不同。具體如下:
1、土地性質的定義: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它屬於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2、取得方式不同:
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劃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3、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出讓土地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范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
劃撥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所有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共同點
1、都是土地的流轉;
2、土地的性質都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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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劃撥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按照出讓土地的用途不同規定了各類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 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資料鏈接:網路-土地使用權劃撥
『伍』 商品房或住宅小區的地皮所有權是屬於誰的
一、商品房或住宅小區的地皮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權是屬於購房回個人的。
二、依答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陸』 徵收房屋房子所佔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有補償嗎
有的。
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都是無償取得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沒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費用。國家為公共利益所需,要收回該土地時,也無需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補償費。
換句話就是說,國家支付土地補償費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時支付了土地使用費,在國家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土地時,國家才給予返還。如果原劃撥的國有土地上建造有房屋,那麼在國家徵用該土地時,該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就有權針對該房屋獲得補償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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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拆遷房屋補償:
按照市場價補償,即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同位置同區段新商品房的價格確定補償。
包括:土地使用權補償、房屋補償、裝修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經營性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償、設備設施搬遷費等。
二、徵收的土地屬於國有劃撥土地的
上述的補償項目中,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這一塊就沒有了。其他的,與出讓的土地一樣補償。
三、換個方式,如果繳納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數額後
那補償款項中剩餘款項全歸你所有。
一個原則:不管是什麼形式的拆遷,都應當對地上附屬物作出補償。
以上是原則性的規定,具體拆遷中,還要看各地拆遷中的政策了。具體到當地相關部門咨詢。
『柒』 新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只有40年的產權
根據復你說的情況來看,一般有二種制情況:
1、宗地是在2000年左右取得的,因為在那個時侯國土習慣的將綜合用地載明為五十年,所你的土地因為是綜合用地五十年,即1998-2048年。待房屋建成之後,在進行分戶小證時國土部門一般會將商業記為四十年,住宅記為五十年,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而商業部分則要重新辦理相關手續補交相關稅費。
2、你所提到的土地確實為四十年,那請注意土地的用途是否含有住宅,如果實際用途與批准用途不一致的,開發公司還需要補辦相關手續。
『捌』 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四十年和七十年有什麼區別
四十年的土地使用權房產,一般是純商業房產,如商鋪,寫字樓,等等。物業費,內水電費,停車容費,等很貴,依據商業房產徵收。
而一般70年土地使用權住房,就是俺們指的老百姓居住的商品房。
不管是哪一種房產,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以優先續期繼續使用,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這是物權法規定的。
但是住房產權,從你買下,辦理房產證起。永遠是你的!
『玖』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包括土地使用權嗎
國有土地不存在徵收,土地徵收是指把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某人在取得國有土地上房屋時,對土地使用權也付出了代價,因此,在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對被徵收房地產的價值評估包括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個部分。所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是對房屋與土地同時補償,而不是分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