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轉讓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只能轉讓給集體成員並且需要用於農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Ⅱ 政府可把無償劃撥的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土地轉讓給企業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內得途徑進行容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 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 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 礎設施用內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從以上可以看出,政府可以有權劃撥土地,關鍵是要看你這個城投公司是個什麼樣的公司,他取得的這宗土地是干什麼用的,如果容是用於個人商業用途,一般是不允許劃撥土地的。
Ⅲ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能不能轉讓給本村意外的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內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容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條還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土地的原承包者將自己承包的承包地依法進行轉讓是合法的,是法律允許的,但是,法律對轉讓行為的前提要要求轉出方要與轉入方簽訂轉讓合同,還要經村委同意,並與發包方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特別提醒:轉讓是農戶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移轉給他人。我要提醒的是,這種流轉方式將使農戶喪失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是農民生存的生活保障,為了不讓轉讓承包地的的農民可能遇到風險,造成流離失所的嚴重後果,建議只能在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收入來源才可以轉讓。如果沒有生活來源的保障,就不應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Ⅳ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擁有權應該歸誰所有
農村集體土來地擁有權屬自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1、國家征地發放補償款應該給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
2、農民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不能轉讓。
3、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4)集體所有制轉讓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使用證查詢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保存。
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注。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1、到當地國土部門查詢,要注意看證書是否辦理出讓.現在的出讓金標准較高。國土資源部發過一個文,自然人可是憑自己的身份證查詢土地宗地的登記情況。
2、系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權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辦證中心,申請調閱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相關內容即可。
Ⅳ 曾經的集體土地給供銷社使用了幾十年。現在供銷社是否有權拍賣。如果沒有權拍賣是否可以收回集體
現在供銷社沒有權拍賣,但也不可以收回。因為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一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5)集體所有制轉讓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九條,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三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Ⅵ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能轉讓嗎被徵用的土地是征的使用權還是所有權
是使用權。所有權是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是不允許買賣的。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是歸集體所有的。能轉讓的只能是使用權
Ⅶ 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要交什麼稅
當前,我國法律尚不能明確指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如《民法通則》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這一規定沒有明確指出所有權主體,導致集體、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對土地的權屬顯示不清。我國學者一直以來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觀點。總的來看,無論何種觀點均有其缺陷性。近年來,在物權法、民法典的創制過程中,就體現二種觀點。 (1)一種觀點認為:集體土地屬於該集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 《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對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明確規定「屬於全體居民共同所有」。 此觀點完全引入「共同所有」的概念,又指出農村集體土地由其所涉集體的內部成員共同享有權利(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共同受「不得劃分份額,不得轉讓繼承」的限制。而內部成員直接享有權利則體現在使用土地方面和土地收益方面。這一觀點有其缺陷: ①集體、全體成員因出生、婚姻、死亡遷徙等原因始終處於動態,是一個變數。這使得集體組織在確定所有者具體權屬和土地收益分配的操作上產生極困難。 ②共同所有的觀點,與我國農村現階段「鄉(鎮)、村集體所有」所有制相沖突。現階段,農村集體土地事實上由村、村民小組、鄉鎮實際控制。 ③共同所有的觀點,容易引起土地私有化,會背離**土地公有制原則。 (2)另一種觀點認為:集體土地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 《中國民法典(草案)》的物權法編第六章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此觀點的產生,實際上學者們已經注意到前一觀點的缺陷性,於是提出「集體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但這一提法仍沒有解決問題的結症。 其缺陷性體現在: (1)對集體所有權主體不予明確「農村集體所有」是一個模糊概念。看該款表述,所有權主體,既不是農民,也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 (2)集體土地受益者——農民,如何從所有權行使者獲得的權益,由於缺乏法律依據造成權益實現困難。 (3)「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是不明確概念。 因此,法律應當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為股份製法人,可表述為「農村集體土地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立的股份製法人所有」。同時也可規定股份製法人可以是村經濟合作社或是村土地資產經營公司,可以是鄉鎮資產經營公司或鄉鎮土地資產經營公司。作為村集體內部成員或鄉鎮集體內部成員的每個村民以股份制形式,享有與其他成員平等的使用上收益上權益。股份製法人則代表全體股份成員的利益。兩者產權關系,股份製法人與村民的財產權相互獨立,各自承擔自己的民事責任,村民對股份製法人則享有較公司股東更廣泛的權利的成員權。這種權利,不僅限於表決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它還應包括特有的股份法人資產流轉使用權和股份製法人投資的公共設施、公益設施使用權利等等。股份製法人的設立,同時引入類似公司法上的股東會、董事會模式的議事規則,使其具有現代理念決策機制,從而保證其對集體土地的權益行使更加規范。 採用股份製法人模式是基於如下幾個因素: (1)股份製法人為集體土地所有者、經營者,並不需要改變我國農村土地的結構狀況,也不是對現行集體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改變,它只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確認。股份製法人作為集體土地所有者,是對我國農村土地現狀的承認,並沒有根本否定村、村民小組、鄉鎮是事實上土地所有者的狀況。 (2)股份製法人為集體土地所有者、經營者,符合我國**土地公有制性質,明確了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權關系。其對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法人所有權與農村集體所有制的性質相符合。 (3)股份製法人作為集體土地所有者,從而排除「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模糊概念,排除「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非經濟主體的概念,顯得更為科學。
Ⅷ 集體所有制企業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要開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嗎
集體所有制企業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是需要開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的,這一點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