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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土地使用權30年

發布時間: 2020-12-20 18:41:19

⑴ 土地30年不變是哪年開始

你好新中國三次農村土地制度變革分別為:1949-1952年的土改,1978-1984年的「大包干「,1997-1999年落實「三十年不變「的延包政策

為了鞏固和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業生產力,推進農業現代化,維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制定本法。
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村土地實行過三次比較大的改革。第一次是建國初期的農村土地改革。使農民第一次真正擁有土地的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這一土地分配形式,在促進農村生產力發展的同時,也形成了分散經營、小規模生產的基本格局。

第二次是「人民公社」化時期。農村土地收歸農村集體所有,農村集體是農村土地的產權所有者,土地從分散耕作到集中經營。農村土地的這種規模化經營,在最初階段對當時農業生產力的提高和農民生活的改善也曾起到過積極的作用。其實,包括土地在內的農村生產資料的集約化經營,本來是現代農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但由於當時不顧實際的盲目沖動和整體劃一的運作模式,使改革的結果背離了初衷,導致了農村經濟二十多年的衰弱、停滯、甚至是倒退。

第三次是始於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的,以家庭經營為主體的農村土地家庭經營承包制。應該說這經營方式並不是現代農業經濟發展的最好選擇,但它符合當時中國農村的客觀實際,於是它催生了前所未有強大的生命力,使中國的農業、農村和農民從低谷、停滯和貧窮困境中擺脫出來。農業生產力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農村經濟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農民生活水平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但土地的分散經營,也形成了農村現代化的割據、農業小規模生產的小農經濟格局。這種格局在促進農業生產力提高的同時,也阻礙了農業現代化進程。且簡單化的理解農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的政策,又客觀上抑制了農村土地的適時調整和合理化的流動,誘發了農村貧富懸殊加大的趨勢。

始於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的「按人配地」的家庭經營承包制,是建立在當時的農村社會生產關系和人口與農村土地的基數之上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在現階段來講,無論是農村社會生產力關系,還是農村人口和土地在增量和存量上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客觀現實引起人們對農村土地三十年不變的政策內涵的質疑。因此,對這一政策的現實合理性產生疑問,也就不足奇怪。

首先是二十多年來的農業效益的起伏跌宕,早已打破了早期農村土地承包一成不變的格局。農村發展在經過改革初期近十年的黃金發展期後,隨著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整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農村改革被逐步邊緣化。農村土地承包30年不變,在給農民提供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的法律保證的同時,也中斷了土地的流轉。農民所擁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由於農業比較效益的不穩定性(農業屬於風險產業受自然環境和時事政策變化的影響較大),就好似一把懸於農民頭上的雙刃劍,時刻動盪著農民的生存與希望。早期政策所帶來得生產力解放的正面影響,也隨著農村改革的推移正逐步消耗殆盡;滯後於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農村現實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也隨之逐步顯露出來。特別是進入上世紀九十年代後,隨著以糧食為主體的大宗農產品的相對過剩,農產品價格開始下滑,農業比較效益開始降低,加之在這個時期農民種田負擔的不斷增加,農業比較效益急劇下滑,農村土地在此時不僅沒有帶來農民收入的增加,有的地方甚至出現負增長,土地成為農民包袱。農民紛紛拋棄土地,游離於城鄉之間,農村土地承包30年不變格局被第一次打破。農村土地的大面積拋荒,成為那一時代的普遍現象。在一個有土地3500畝、農戶310戶的村的調查中發現:在1999年,完全拋荒面積達815畝,占總面積的14.71%;半種半荒的面積為1773畝,占總面積的50.66%。93戶遠走他鄉,115戶主要勞動力外出打工,233戶農戶的承包地串換或轉租,占農戶總數的75.16%,首輪承包中所形成土地農民人均佔有格局被打破。

現有可能改為50年,在這期間可進行小的變動。
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國家為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的穩定性,維護農民長期投入的耕作利益,先後三次規定農地承包15年、30年、50年不變。從一定意義上講,保持特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長期不變是對國家政策的貫徹和遵守,但想借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長期化一勞永逸地解決農村經濟發展問題似乎有點過分樂觀,這種強橫的「一刀切」的政策的未必真正有利於農村經濟地長久發展和土地分配的相對公平,調查中就有22.22℅農民認為土地承包應該在十年一下就應該按照需要進行局部調整。第二、農民對公平地不同理解是實現土地調整的思想障礙。問卷中有這樣的一道題,「你認為增人是否應當增地?」,我們調查所有的問卷中有62.96℅的村民認為應該增加土地,但其中也有26.85℅村民認為不應該,他們的理由是當初就是按照人口公平地將土地承包到戶的,日後幾十年的家庭婚嫁喪娶,子女的少生多生升學就業,戶口的「農轉非」,這些都是家族內部事務,是彼此家族的個人事務,與他人無涉。另外每戶家庭都有人口增減的時候,經常的變動土地易導致土地的細碎化不利於耕地的利用,特別是不利於搞經濟作物和受益慢投資周期長的生態農業。第三、農村家族勢力的影響。行政村作為一個獨立的集體經濟組織體,它的內部成分和權力架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一個利益的爭斗場,而且沒有公平的游戲規則和裁判者。從對基本的土地資源的佔有和歸屬到村幹部的選舉和任命,無一不是家族勢力之間的對抗與妥協。同時其作為成員相對穩定的組織體,長期的共同生活使農村成為典型的熟人與半數人社會,人情關系和宗法關系是他們主要的行為准則,這就使得他們之間就是有矛盾也不可能走向勢不兩立以至於對簿公堂,而是往往處於息訴的狀態。這樣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一方只能從內心渴望國家的公權力在此顯示強大的一面,由政府幹預以實現資源分配的相對公平。現實中我們看到的往往是政府公權力在偏遠農村這個陌生地帶的示弱,權力在偏離其勢力范圍的中心(城市)後進入邊緣化區域就變得十分疲軟,同時加上「顯赫家族」的勢力在地方行政系統的延伸,為其在農村的不法行為提供強有力的政治保護,所以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戶對與國家為其伸張權利的想法只能無情的破滅。

事實上,我們知道國家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五十年不變並沒有否定村集體按照需要對土地進行調整的權力,而只是想通過法律的手段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經營方式固定下來,確保國家農業政策的穩定性。所以為了滿足農民對土地的基本合理的需求,藉此制定法律(物權法)的機會,應該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物權還是債權)、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和承包權的喪失條件、權利內容及其限制等問題以法律規定的方式予以明確的規定。一方面農民希望國家有政策能夠明確規定對農地進行按人口或勞動力進行公平調整,這部分農民在我們的調查中佔有62.96℅的比例,這說明從農民的主觀想法上大部分是能夠理解和支持這種做法的。另一方面對於新增人口的土地來源是多元的,其中主要有:承包人死亡後退出的(實踐中一般成為繼承的方式傳給下一代)有85.29℅的人支持,農戶全家遷入城市,享受城市居民社會保障待遇後退出的有83.82℅,農戶拋荒後收回的有69.12℅,因婚嫁或者離婚承包人戶口遷出後退出的有67.65℅,還有通過機動地的方式實現調整的也有35.29℅的同意,重這些調查結果中我們可以發現並不是沒有辦法實現土地的公平調整,而只是必然會牽扯到某些人的既得利益而很難得以實行。作為一個長期存在而且不斷發展的經濟組織體,其內部的資源分配必然是一個動態平衡的過程,而不是適用另一種意義上的「先佔」原則,這也涉及每一個新生的公民應該有國家賦予其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的物質保障,屬於基本人權的范疇。至於落實到每個具體的行政村,他們以什麼樣的方式實現承包地分配的相對穩定和公平(分田制、股份合作制或其他機動的方式)可以由村民大會根據本地區地理條件和農業經濟發展水平來決定,同時政府在貫徹法律的過程中還應該適當的扮演積極的角色,對於政策施行有難度和較大阻力的地方可以由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土地分配工作的引導、監督和協調。

⑵ 默認土地使用權30年

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為70年,經濟適用房使用年限為50年,工業用電為50年,公益性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土地使用年限最高為70年。你說的30年應該是治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之後在序言30年。

⑶ 農村土地使用權是30年,但是有人在土地上蓋房,村集體土地還能收回來嗎

土地抄權和房屋使用權是兩襲個各自獨立存在的。
根據你所說的農村土地,那麼你的就是集體土地使用權。
比如你的土地使用權是30年,那麼在這30年內,你可以隨意的拆屋建房。如果超過30年後,土地上有附著物,你可以繼續在此居住,但是你不能重新對房屋進行建設或者拆屋重建。
如果你一旦拆屋,土地上就沒有附著物了,那麼村集體就有權收回農村集體土地。
具體你可以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⑷ 現在農民土地使用權是多少年啊

農民都有土地使用權,永久的。但是按現在的制度是30年不變,以前還有調地;換地版;抽簽決權定地頭的事,現在都改了。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⑸ 農村土地使用權是多少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⑹ 農村土地使用權是長期不變還是30年不變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宅基地一般長期不變,土地承包經營權由承包合同約定。

⑺ 國家對農民土地使用權是多少年

農民都有土地使用權,永久的。但是按現在的制度是30年不變,以前還有調地;換地;抽簽決定地頭的事,現在都改了。

⑻ 請問農民土地使用權是多少年。聽說30年改70年。請問這是國家規定的么

農民土地使用權來不自知是什麼意思。
如果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則不允許買賣,因此不存在使用權年限的問題。
農民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承包年限由各地基層政府規定,五花八門。

農民土地(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必須先由國家征購,轉為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後,由國家出讓,才能進入流通。國家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
我國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業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④、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⑤、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⑼ 農民土地使用權期限由誰規定期限為多少年

1、國家法律對此有規定,請參考《物權法》。
2、《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耕地的承包期內為三容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3、上述指的都是使用權,土地所有權是國家,部分為集體所有。

⑽ 土地30年不變是哪年開始

你好新中國三次農村土地制度變革分別為:1949-1952年的土改,1978-1984年的「大包干「,1997-1999年落實「三十年不變「的延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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