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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對頂樓送露台的使用權界定

發布時間: 2020-12-20 18:56:49

Ⅰ 物權法對頂樓的露台使用權由什麼要求

這個問題是需要調查研究地好回答的,這只能簡單說一下。關鍵是你要有證據,如果有產權證是最好的,如果沒有確實難以得到支持的。

Ⅱ 關於頂樓屋面露台使用權問題,

首先先確定的是所有權肯定不是你的,這個從開發商的合同中就能看出,上面只寫使用權。
其次,天台的使用權一定是全體業主的,這個因為有法律背書,開發商和你簽訂的合同效力不夠,所以這一條是屬於無效條款
最後是不是放棄使用權,一樣的道理,已經是法律規定好的權利與義務,沒那麼容易變更。你的使用權一直是不合法的,所以一直沒有得到過,不在於合同是不是明確。

Ⅲ 露台可否作為專有部分贈給業主

許多市民在購買住宅時,也會關心一個問題,那就是頂層露台是否可以在買房時贈給業主。《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司法解釋)出台後,明確界定了房屋買賣合同的「露台」認定為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從而最終明確界定了「列入房屋買賣合同的露台」為業主專有部分的產權歸屬,有效地維護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本期嘉賓:曦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坤案例:楊先生在市內購買了一套頂層商品房。開發商為了盡快售出頂層住宅,給出優惠條件,購買頂層住宅後,還贈送頂層露台的使用權。楊先生覺得很劃算,很快就交納了購房款。可楊先生入住時,卻被開發商告知,頂層露台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楊先生不明白了,既然開發商稱,頂層露台的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在沒有經過全體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開發商怎麼有權擅自轉讓不屬於開發商的「產業」?那麼,頂層的露台到底屬不屬於楊先生呢?分析:作為開發商附贈的屋頂露台,能否界定為專有部分要分為兩種情況。目前,開發商附贈的露台有多種形式,一種是通過公共通道就可以到達的露台;一種是需要通過某一家人特定後門才能到達的露台。參照專有部分認定的三個條件,可以通過公共通道到達的露台不具備構造上的獨立性、功能利用上的排他性,不能視為專有部分,應為共有部分,這樣的露台也不能劃給特定的業主單獨使用,而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部分可視為專有部分。
那麼,哪些屬於共有部分呢。共有部分包括法定共有部分和天然共有部分。除《物權法》第六章規定的法定共有部分,如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等,司法解釋還就天然共有部分作出了明確規定。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沒有規定,合同也沒有約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備登記條件,但從其屬性上天然屬於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築物的基本結構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設施設備部分和公共空間等,其中明確列舉外牆面、屋頂、通道等屬於共有部分。
此外,司法解釋還專門強調,滿足下列兩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共有部分: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
依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Ⅳ 頂樓贈送露台搭建陽光房屬於違建嗎

小區建成以後,不允許私自搭建房屋,在前期你購買時如果沒有算面積,後期的版拆遷賠償這一部分也權是沒有的,而且露台本就是免費贈送的。
所以你的陽光房是違章的,至少物業公司是不允許你建的,如果讓城建的執法部門看到了,肯定會罰你款的,並且要求你拆掉!

Ⅳ 頂樓露台使用權歸誰

居民樓屋頂屬於公共面積,頂層居民無權私自處置,使用權歸本單元樓全體住戶。

曾引起轟動的人濟山莊「空中別墅」,樓頂竟然又見綠。北京晨報記者探訪發現,曾經拆除干凈的違建屋頂上,一側樓頂已經被綠色植物覆蓋得嚴嚴實實。樓下住戶對此頗有微詞,認為屋主張必清「不老實」,總想著在樓頂上「耍花樣」。對此,海淀區園林綠化局綠化科工作人員表示,居民樓屋頂屬於公共面積,頂層居民無權私自處置。

(5)2015年對頂樓送露台的使用權界定擴展閱讀:

頂樓住戶違建陽光房個個喊冤,「買來權利」無效。

青山一小區的開發商則表示,簽訂協議的時候已經和業主們約定,在使用露台時,不得出現任何違法違規的行為;他認為自身的提醒義務已經盡到。不過,雙方的理解顯然出現了偏差,幾名業主均認為,開發商的承諾令他們誤解了自己的權利,違建行為實屬不知情,他們也為此損失了平均4萬元的費用。

對此,湖北誠明律師律師林穎解釋,且不說建陽光房的行為違反了《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這份「獨享露台」協議本身也是無效的。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住宅樓的露台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它的使用和管理權應當為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應該為某一戶獨享。

Ⅵ 買房買頂樓送閣樓送露台開發商需要在合同上注名使用權嗎

那是肯定要注名的,送給你的也要在合同規定上標明,要是口講無證據是沒有用的。

Ⅶ 頂層露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

那這個露台的使用權就屬於購買頂層套房的住戶咯? ------對
如果其他業主的合同沒有這條,那這條還有效么?--------無效

而露台就在套房二層的房間外,對於頂層使用不方便啊,沒有用啊.不如就賣給二層了.
一戶一車位,
1是說這個車位的是要花錢買的.排號時是第一位的.如果不買,會通知你是否可以賣給別人.經你同意後,就可以賣給別人了.
2如果不花錢是送的.你沒有車時,別人有兩台車.也會花錢買的.但這錢可能歸你.

Ⅷ 關於頂層用戶對頂樓露台的個人使用權

樓頂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而並非_頂樓住戶。

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專如果頂樓業屬主的購房合同的產權不包括樓頂,樓頂是屬於業主共有的,既然屬於小區公共空間,公共空間的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監督權歸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個別業主私自使用屋頂但不存在違章搭建行為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可以向物管公司投訴,由物管公司督促該業主停止佔用公共空間的行為。因此,樓頂使用權並非只歸頂樓用戶所有。

Ⅸ 頂樓露台可以封閉嗎國家是否有相關政策

按照現行法律,包括物權法,都是不行的,屬於全樓用戶共有,除非你跟其他全體用戶達成一致內的協議.
開發商做容的是無權處分,該條款"但是當初買的時候說露台我有使用權,不應該算是供攤面積"無效.
可以循民事途徑,不當得利要求開發商做一定賠償,而露台屬於共有是不能改變的

Ⅹ 高層頂樓2層復式樓的獨立露台使用權問題

從法律上講,你肯定是沒有權利改造該露台的。因為你的那個露台是屬於整棟業主共用的,你的產權證上也沒有該面積。售樓人員這么跟你說肯定是為了促銷了,而且從事實上說,別人也到不了你的露台,基本上就是你家自己所有,一般其他人也都會默認露台歸私人所有的,不會來找你麻煩。不過你改造的時候還是要讓外面看不到露台的改造,應該沒有什麼問題的。即使投訴,那也要到規劃局那裡定的。我建議你還是改吧,物盡其用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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