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封閉陽台上面空間所有權
⑴ 業主是否有權封閉自家陽台
自家陽台屬於住宅內專有部分,業主有權封閉自家陽台。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規定: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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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⑵ 露天陽台的所有權是戶主的還是物業的
是頂樓的那個天台嗎?如果是那個的話,是屬於你們業主的,但不是個人的,是全體業主的
⑶ 三樓的露台所有權歸給一二層的門面業主嗎
依據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權法》的兩部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3款: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這也就意味著開發商送的露台成為業主房屋的專有部分,具有產權,屬於和該房屋一起的產權人所有。 而按這以前的法律規定開發商附送的花園、露台等都是業主大家共有,其他業主有權進入。這個規定已有改變
⑷ 無公共通道的二樓露台屬於物權法所說的專有部份嗎
你所說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吧。
作為專有部分,需要三個條件:
1,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與整個建築物的其他部分能夠加以區別。如一棟樓中通過固定樓板和牆壁與其他單元相隔離的的單元,成住宅單元。
2,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該部分是否有獨立的出入口,若必須利用相鄰門戶才能出入,不具備使用上的獨立性。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就是說通過共有牆壁,樓板隔離開的專有空間,就是可以在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空間,也就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房屋空間。如你所說的,如果在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明確將露台列入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才算是專有部分,否則就是共有部分。
解釋一下你的疑惑,開發商如果將房屋出售,那麼不僅將房屋出售,那麼購買房屋的業主,不僅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且獲得了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那麼這個小區如果房屋全出售完畢,那麼這個小區和開發商沒有任何的關系了,開發商只有如商品出賣後的售後服務義務,如房屋漏水,牆壁裂縫等維修義務。
小區建築物區域內的道路,綠地,兒童設施,建築物基礎,結構,屋頂,通道,樓梯,大堂還有消防等附屬設施,都為業主共有部分。
另外就是建築物的外牆,曾有開發商表示過建築物臨街的外牆屬於開發商保留的所有權,用來出租廣告牟利,這些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通過外牆你來考慮你所說的露台,你認為他收費合理嗎?
⑸ 開發商有權贈送露台嗎
「買房贈送露台」成為時下售房廣告中某些開發商的單方承諾。買東贈西這本是商業的一種讓利促銷的手段和方式,無可厚非,問題是開發商有權贈送露台嗎?就此有必要做一點探究。 具有獨家露台退層式結構的樓房以前在城市中為數不少,但舊時整棟樓房為獨家產權,露台應否計入建築面積及產權歸屬未出現過矛盾。後來這種結構的新建樓房以單元套房裁割為單一的分體產權,於是問題就出來了。 初時,開發商將露台按敞開式陽台即按一半建築面積出售,後來建設部《建築面積計算規則》規定露台(規范用語應為曬台)不屬於計算建築面積的范圍。依據這個規定,開發商不允許將露台作為整套房屋有效建築面積出售,因此,國家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也將露台標畫在整體產權的紅線外,只作為屋頂標畫在下層的產權證上。從權屬的角度上看,露台僅是下層的「頂」而不是上層的「台」。 這種情況就造成了「獨家所用露台」所有權上的一個法律盲點。獨家所用僅是上層購房戶一種「順勢就坡」的使用,而並非是具有法律意義上所有權范疇內的獨占排他性。 由於露台的這種法律權屬上的盲點,造成了所有權與使用權的不統一。獨家所用露台在房屋所有權上不予體現,獨家的法律保障就是一項空白,當有人主張權利時,卻沒有法律依據去維護獨家使用的權利。 我國目前還沒有頒布《物權法》和《住宅法》,對露台的相關規定還只能依照建設部《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有的認為應歸上層,有的認為應歸下層,有的認為應為露台垂直投影所含各戶的公共屋頂,有的認為應為全樓棟的公共屋頂,但這些都是個人的理解,而不是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由此可見,開發商在出售此類房屋時還不能輕言「贈送」,免得日後出現「官司」把自己裹進去。
⑹ 為什麼自家房子的露台,自己卻沒有所有權
露台的面積不記入銷售面積,也就是說您的房價裡面不包含露台,所以您當然沒有露專台的所有權。露台的屬面積也不記入開發商的大產權,嚴格的說開發商也沒權利承諾露台歸誰所有或歸誰使用。但露台只與您的房產相連只有您能夠上去(只是上去),但並不意味著您可以任意使用和改變用途,必須要考慮廣大業主的利益和安全。開發商的做法沒有錯,更談不上黑不黑。
⑺ 陽台空間的所有權
您好,國家規定未封閉陽台不得算在房屋面積之內,他不存在免費贈送,本就不該內收費。
如果您要自己封陽容台,只要不超出陽台最外面的范圍,開發商是無權過問的,封後也以自己找房管部門重新測量陽檯面積,算入房屋面積之內,但您好像是要搭雨篷,這個應該是探出陽台的吧,那開發商便有權制止,因為第一,物業統一外觀規化有這個權力。第二,為您樓上一層帶來安全隱患,所以開發商有責任制止您的行為,包括您的樓上也有制止的權力,第三,已超出您的購買范圍,您無權改變任何東西
您的第二個問題,我沒有看明白,不意思,無法回答
⑻ 你好我們的陽台是半買半送的是屬於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如果我們把陽台半封閉圍進來隔壁不同意怎麼辦
所有權,看有沒有對別人造成影響,比如採光等,如果沒有,房屋裝修是個人事宜
⑼ 根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司法解釋,露台改造是否合法
是不是學傻了 不能光看法條司法解釋啊 還要看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怎麼規定的 自己去找找
⑽ 頂層露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
那這個露台的使用權就屬於購買頂層套房的住戶咯? ------對
如果其他業主的合同沒有這條,那這條還有效么?--------無效
而露台就在套房二層的房間外,對於頂層使用不方便啊,沒有用啊.不如就賣給二層了.
一戶一車位,
1是說這個車位的是要花錢買的.排號時是第一位的.如果不買,會通知你是否可以賣給別人.經你同意後,就可以賣給別人了.
2如果不花錢是送的.你沒有車時,別人有兩台車.也會花錢買的.但這錢可能歸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