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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沒付清款貨物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2-20 21:00:52

❶ 售後仍保留所有權法院能否查封貨物買賣合同

貨物已交付,但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買方未付清貨款之前,賣方回仍然保留貨物所有權的情況,答在買方還沒有付清貨款得到貨物所有權之前,法院不能將該批貨物作為買方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或者扣押。若貨物被法院當做買方所有財產查封,賣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請求法院撤銷查封裁定,取回貨物。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❷ 關於買賣合同約定在付清貨款前保留所有權的問題

案情: 2002年某月,買賣雙方簽訂《購銷協議書》一份,其中約定:買方在2003年1月至12月期間向賣方購進規定數量的傳真機;若買方未按約定的付款日期付款,則買方提取的傳真機的所有權屬於賣方,賣方有權調配或收回已發的貨物;若已發的貨物已被買方售出,則對應的銷售款屬賣方所有等。合同簽訂後,賣方依約向買方供應了各種型號的傳真機,但買方只支付了部分貨款,尚有650台傳真機未付貨款。此外,由於買方未履行法院的生效的民事判決,被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扣押了買方的財產,其中包括賣方交付給買方的傳真機101台。賣方得知上述情況後,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上述101台傳真機屬賣方所有,要求予以返還,並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買方未付款的650台傳真機屬賣方所有。此後法院在審理中發現,賣方交付的650台傳真機中的549台已不在買方處。 分析: 在本案中,買賣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簽約雙方均應按約履行。而關於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問題,我國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因此,本案中,買方提取賣方的傳真機後,理應按約支付貨款,現買方未能按約付款,對其中的已被法院依法扣押的101台傳真機,賣方按照合同的約定,主張所有權理應獲得支持。但對於其他的549台,因不在買方處,又已被其他案外人實際佔有,且對佔有人的實際情況、佔有原因等,雙方均未能提供確切的證據,所以賣方主張這部分的傳真機,尚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審理結果: 1、賣方交付給買方的傳真機101台屬賣方所有,買方應予返還; 2、其他549台傳真機的貨款應由買方支付給賣方; 3、本案受理費由買方負擔。

❸ 合同簽定後,款未付清,設備所有權歸誰

合同中未註明的話,設備實際轉移佔有並交付後,所有權歸買方所有,設備款未付清,雙方存在的是債權債務關系.

❹ 合同和中間商簽,沒有直接與甲方簽.甲方款支付給中間商,在合同期限款沒有付完給我們,產品所有權歸誰

看合同了,如果合同約定全款支付完之後才交付產品,那麼現在產品的所有權就歸屬回於你們。如果合同沒答有規定必須全款,但規定相應比例然後交付產品。那麼要看你們收到的款項有沒有達到對應比例。記住,你們並沒有直接與甲方簽訂合同,所以你們只需要關注與中介之間的關系與履約情況就行。

❺ 承攬加工的工作成果未付清貨款,合同規定工作成果的所有權歸承攬方,委託方是否可以追究其質量責任

可以。
工作成果所有權歸屬問題,是由承攬加工合同約定的,但並不排除委託方擁有使用權。而正是基於這種權利,委託方才會向承攬方支付加工費。同樣產生的就是加工帶來的價值是否符合合同約定。這是屬於合同爭議或糾紛引起的問題。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❻ 買賣合同餘款未清所有權變動么

根據區分原則復,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制或者負擔行為與導致物權變動的處分行為相分離。
動產的交付、不動產的登記是法定的導致所有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債的關系的建立、變更與消滅都並不直接導致物權變動。
買賣合同餘款未清是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問題,與所有權變動無直接關系。倘若對方已經交付合同標的,那麼物權已經發生變動,這是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合同,如有損失還可要求賠償損失,如果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還可以解除合同,然後要求對方返還財產。

❼ 「需方未付清全額貨款前,標的物所有權仍歸供方所有。」需方在簽合同時此條能否不認可

可以質疑。如果標的物的全部所有權都歸供方所有,需方所付的貨款沒有一個合理說法的話,供方將面臨損失已付貨款的危險。
可以要求變更,把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以其它承諾代替。

❽ 合同法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

(2006年)甲、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版載明乙為收貨人權。運輸途中,因丙的駕駛員丁的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無法向乙按約交貨。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B.乙應當向丙要求賠償損失

C.乙尚未取得貨物所有權

D.丁應對甲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甲不能向乙按約履行義務是由於丙的原因,但是甲仍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和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基於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擔賠償責任。甲在向乙承擔違約責任後,可向丙要求賠償,由於丁是丙的工作人員,因此丁不對甲承擔責任,而應由甲直接向丙主張。此外,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在代辦托運的情況下,貨物交承運人即為交付,所以乙已經取得貨物所有權。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

❾ 合同約定「付清貨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賣方」,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如買方違約至合同解除,賣方可向第三方請求返還原物(第三人善意取得除外),但不能行使合同權力,因第三人非合同當事人(合同的相對性)。

❿ 車輛買賣合同中,買方未按時付清價款,所有權是否發生

車輛買賣以交付為所有權變動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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