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使用權房離婚後
Ⅰ 離婚時使用權的房屋是否能分割
對於婚前由抄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平均分割,但是考慮到此種情況的特殊性,即房子原是一方父母的承租公房,父母擁有使用權,這一使用權也具有相應的交換價值。因此在分割房產時,對該交換價值也應予以考慮。但是,如果小夫妻買房時,一方父母沒有主張使用權的交換價值,法律上就可以認定為父母將該交換價值贈與小夫妻兩人,除非有證據證明,一方父母當初明確指明只將使用權的交換價值贈與自己的子女一方,那樣的話,另一方在離婚時如果去的房子的所有權,還應支付對方支付該部分房屋使用權交換價值。
Ⅱ 使用權房可以分割嗎
一,看房子的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是雙方都有產權登記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否則為一方婚前財產。
1,產權證是行政機關對房屋權屬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確認,在離婚房產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會改變產權,即房產證如果是登記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會將房產判決給房產證上的產權人。
2、如果產權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則該房產是完全屬於夫妻共同房產,在離婚時候都應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進行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房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
3)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房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然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房產處理。
三,如果房產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仍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給一
Ⅲ 請問離婚房屋分割(使用權公房)
必須經過產權單位的同意
Ⅳ 婚前使用權房婚後買斷成產權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此問題涉及到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其公房使用權本身蘊含的價值,如何歸屬和處理的問題。
(一)首先此套房產是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同時是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此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
(二)在進行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一人所有,是個人財產,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某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解答(一)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Ⅳ 婚後,我們購買了一套擁有獨立產權的房子,離婚時,使用權可以分割出來嗎
如果在離婚時,已經 對該房屋作出約定,應該按約定辦理。如果沒有,則可以要求分割,這里是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否則你的權利仍然得不到保障。
北京婚姻家庭 離婚糾紛 劉大來律師
Ⅵ 使用權房離婚時如何分
1、僅擁有使用權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2、對於擁有使用權的房屋,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如何使用。如果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決由一方暫時居住。待取得所有權後,再另行分割。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Ⅶ 夫妻已經離婚,有一棟自建房沒有寫分給誰,女方可以爭取嗎
離婚後,農村自建房怎麼分配?
在農村房屋產權比較復雜,農村宅基地申請是以戶為單位的,戶內所有成員都有使用權,所以有些房屋並不僅僅是歸夫妻共同所有,男方父母等家庭成員也是共有人。所以,在夫妻離婚後,夫妻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要先進行分家析產,然後再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進行分割。而且,離婚後自建房的產權怎麼分,還得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3、婚後夫妻對家庭共有房屋進行修繕的
夫妻婚後對家庭共有房屋進行修繕的,離婚時未分家析產,可先對房屋進行評估定價,再按共有人數及相應比例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Ⅷ 離婚時公有住房使用權怎麼分割,如何處理
離婚時涉及到的公有住房使用權、承租權問題,可以根據你們雙方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1.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Ⅸ 上海離婚,婚前男方有個使用權房子,房子使用權只有男方一個人(是男方父親單位增配的),結婚後男方房子
首先我們分析房子幾個問題
1是否婚後拆遷,如婚後拆遷買產權房添錢沒有。
2,再買一套沒有加錢
3,夫妻有一個兒子
是這樣,如果婚後拆遷房給產權房增加面積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無論誰的名字增加這部分可以分割。
其次順序其他產權部分,第一繼承人是兒子。如果房主去世,也輪不到第二順序繼承人,因為兒子還在。所以其他人沒有繼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