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使用權終止日期
⑴ 房產證上沒寫明房子使用年限,土地證上註明使用終止日期2053年11月,這個房子房齡只有六年。這是怎麼回事
房子是沒有使用時間的,是永久歸個人。但是土地是國家的我們買的只是使用權,內所以容有年限規定。土地年限是由開發商從政府買地的那天起計算時間,但開發商不是馬上就把房子起好賣給您。還有,不同的土地用途使用年限不一樣(例如「商業」的是50年「房屋用途」是「商務公寓」的就只有50年),有的是以前拿的土地把上面的建築物拆了重新建房等等因素,所以你看到你的房子6年樓齡但土地剩下時間不長。
⑵ 房產評估,收益法中測算收益年限,不知道土地終止日期怎麼辦
用證載終止日期減去估價基準日就是剩餘使用年限。
如果房地產估價中,涉及回到土地剩餘答使用年限短於房屋使用年限,那麼可收益年限只能按照土地剩餘年限來算了。
如果土地證登記使用年限短於或等於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其剩餘使用年限等於出讓年限扣減評估基準日已使用年限。如果土地登記使用年限超過了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則其剩餘使用年限等於法定最高出讓年限扣減評估基準日已使用年限。當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短於建築物剩餘可使用年限時,則收益年限按照土地使用年限計算。
⑶ 房子70年產權到期後怎麼辦
您好!要想知道房屋產權到期後怎麼辦,首先要了解我國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專房屋是具有不屬同的所有權的。一般來說,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受到我國《物權法》的保護,其年限是永久的,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因為根據我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所以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一項使用權,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永遠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而根據土地規劃用途的不同,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又分為40年、50年和70年不等,像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產權為40年。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使用權。
⑷ 土地證上的終止日期是2075年,如果拿房產證和土地證去換成不動產證是不是期限就變成2005年到
土地證上的終止日期是2075年,並不能說明房子就是2005年的。只能說明,這內個房子最早是2006年,或者是容以後年份的。很多開發商是拿地後,沒有立即開發,閑置了一段時間才開發的。而70年的期限說的就是土地的使用年限,對於到期後怎麼處理,目前國家在研究,沒有一個具體的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