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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重組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文件

發布時間: 2020-12-20 21:55:52

Ⅰ 資產負債表裡的實收資本怎麼算

一)實收資本的增減變動

一般情況下,實收資本可供企業長期周轉使用,其數額也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增減。但是隨著企業經營狀況變化和發展求,可能需要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按照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當實收資本比原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的幅度超過20%時,應持資金使用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1.實收資本的增加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資本的途徑主要有投資者追加投入、用盈餘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用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等。投資者追加投資包括原股東追加投資和增加新的投資者。如果為原股東追加投資,可按其實際投入額增加銀行存款和實收資本;

如果為新介入投資者,其繳入的出資額大於按約定比例計算的其在注冊資本中所佔的份額部分,不計入實收資本,而作為資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按轉增的資本金額確認實收資本或股本。

有限責任公司將資本公積或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應按現有股東的資本比例,分別確定各股東的增資數額,計入「實收資本」賬戶的各投資人明細賬內,以保持增資後的資本結構不變。

2.實收資本的減少按照有關法律,投資者在公司存續期間,不能抽回資本。但在公司發生縮小經營規模、資本過剩或發生重大虧損而短期內又無力彌補等特殊情況下,公司須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實收資本應按規定在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有限責任公司在按法定程序報經批准減少注冊資本的,借記「實收資本」賬戶,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賬戶。

(二)股本的增減變動

1.股本的增加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本的途徑主要有增資擴股、分配股票股利、用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股份有限公司為了擴大經營規模,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符合增資條件的,經股東大會決議後,可以向外界公開發行增資股票。發行增資股票的核算與股本形成的核算相同。

股票股利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增發股票的方式向股東分派股利。發放股票股利通常是按現有股東的持股比例,採用增發普通股的形式來分派給普通股股東。

股票股利實質上是公司將留存收益的一部分予以資本化。股東大會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後,借記「利潤分配」賬戶,貸記「股本」賬戶。

2.股本的減少

企業應設置「庫存股」賬戶核算企業收購的尚未轉讓或注銷的本公司股份金額。庫存股是指發行後重新回購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本公司尚未注銷的股票。當公司在公開市場上收購本公司股票時,應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庫存股」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

注銷庫存股時,應按股票面值借記「股本」賬戶,按注銷庫存股的賬面余額貸記「庫存股」賬戶,按其差額,借記「資本公積」賬戶。如果「資本公積」不夠沖減時,應依次沖減「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如果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低於股票面值的,應按股票面值總額借記「股本」賬戶,按所注銷庫存股的賬面余額貸記「庫存股」賬戶,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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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核算

一般企業實收資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摺合;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摺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Ⅱ 企業重組,新設合並與吸收合並涉及的稅收有哪些

吸收合並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在吸收合並中,被吸收方轉移其實物資產,可以享受不徵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主要內容: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適用解析:
1.上述政策適用於被吸收合並方,而非吸收合並方;
2.不徵收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實物資產;
3.被吸收合並企業不僅應當將企業實物資產轉移至吸收合並方,而且必須同時將其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同時轉移;
4.上述政策不僅適用於吸收合並,也適用於其他形式的企業重組。
5.上述政策不徵收的僅僅是增值稅,而非全部稅收都不徵收。
(二)營業稅:在吸收合並中,被吸收方轉移其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可以享受不徵收營業稅的優惠政策,但是 轉移 無形資產要徵收營業稅。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號)
主要內容:
1.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2.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注釋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采、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
適用解析:
1.上述政策適用於被吸收合並方,而非吸收合並方;
2.被吸收合並企業不僅應當將企業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移至吸收合並方,而且必須同時將其債權、負債和勞動力 同時轉移;
3.對被吸收合並方涉及的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無形資產轉讓應當繳納營業稅;但是,根據企業重組精神,國稅總局應該會對在吸收合並中「無形資產」轉移予以免徵或者不征,但需等待政策進一步明確。
4.上述政策不僅適用於吸收合並,也適用於其他形式的企業重組。
5.上述政策不徵收的僅僅是營業稅,而非全部稅收都不徵收。
(三)土地增值稅:在吸收合並中,被吸收方轉移其房地產,可以享受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主要內容: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適用解析:
1.上述政策適用於被吸收合並方,而非吸收合並方;
2.上述政策中「企業兼並」包括吸收合並這種情形;
3.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對象是房地產;
4.上述政策強調的是「暫免徵收」,如果吸收合並後,吸收合並方將吸收合並進去的房地產出售,應當以吸收合並方為納稅主體,繳納土地增值稅。
5.上述政策不僅適用於吸收合並,也適用於企業兼並的其他形式如,如新設合並等。
6.上述政策暫免徵收的僅僅是土地增值稅,而非全部稅收都不徵收。
(四)契稅:在吸收合並中,吸收合並方承受被吸收合並方的土地和房屋,吸收合並方以享受免徵契稅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
主要內容: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並後的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適用解析:
1.上述政策適用於吸收合並方,而非被吸收合並方;
2.免徵契稅的征稅對象僅限於被吸收合並方的土地和房屋;
3.吸收合並方和被吸收合並方企業的原投資主體(即股東)吸收合並後依然存續,即在吸收合並過程中沒有減少;
4.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吸收合並,其他企業重組形式不適用。
5.上述政策不徵收的僅僅是契稅,而非全部稅收都不徵收。
(五)印花稅:在吸收合並中,原則上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事項按規定貼花。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
主要內容:
1.關於資金賬簿的印花稅:(1)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2)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3)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關於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3.關於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適用解析:按照上述政策執行。
(六)企業所得稅: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合並對價中對於股權支付部分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但對於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主要內容:
1.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2.企業合並,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並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並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並企業結轉彌補。
3.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4.企業重組符合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3)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5.重組交易各方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適用解析:
1.上述政策適用於被吸收合並方,而不是吸收合並方。
2.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2009年度企業重組業務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可按上述政策處理。
3.吸收合並中,所得稅的處理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4.吸收合並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3)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4)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5.符合條件的吸收合並,被合並方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即不計征企業所得稅。
6.無論是否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吸收合並中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計征企業所得稅。
(七)個人所得稅:如被吸收合並方的股東為自然人,在吸收合並中,股權支付額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但對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部分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
主要內容:
1.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2.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適用解析:
1.如果符合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被吸收合並方的股東為自然人,股權支付額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2.但是即便是符合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被吸收合並方的股東為自然人,對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部分,應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八)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依法正常納稅,不受企業重組影響,但不應重復納稅。

Ⅲ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屬於違反什麼行為

屬於違反經濟工作紀律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二十六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3)資產重組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文件擴展閱讀:

遵守黨的經濟紀律的重要性

黨的經濟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黨員和黨的幹部在經濟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規范和准則。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在世界經濟形勢變化和加入WTO的情況下,加強經濟工作紀律特別是財政金融工作紀律顯得越來越重要。

能否不斷健全和切實執行各項經濟規章制度和紀律規范,不僅關繫到一個單位、一個部門的經濟工作,而且還會影響到一個地區甚至整個國家經濟秩序的穩定。所有從事經濟工作的黨員和幹部都必須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

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都要嚴格遵守經濟工作制度特別是財政金融工作制度,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插手這些工作。要繼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關鍵是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具有規范作用、制約作用和威懾作用。

要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無論哪一個領導班子,哪一個幹部,不遵守經濟工作紀律,都要追究責任。對於負有檢查監督責任的領導幹部和職能部門,如果不去檢查,監督不力,出了問題也要追究責任。

Ⅳ 資產重組中,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不征增值稅,其餘的需要繳納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專件2:營業稅改徵屬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根據以上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增值稅。

其餘涉及的還是需要繳納。

Ⅳ 公司上市後資產進行重組,土地使用權如何辦理變更登記(公司名稱、法人變更了)

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記之後,單位、集體或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集體土地發生權屬轉移或用途改變而辦理的登記。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其土地使用權不受法律保護。

一、申請。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出讓、轉讓合同及有關批准文件。
(二)用出讓、轉讓獲得的土地使用僅進行抵押、或因抵押終止引起權利消失的,應提交抵押合同和有關批准文件。
(三)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等。
(四)因繼承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建築物的建築物產權證明及公證機關有關繼承權的公證書。
(五)機構調整、企業兼並等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應提交有關領導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六)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
(七)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在預售合同簽定後三十日內,將預售合同報土地座落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八)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憑證及原土地證書。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地址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十)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二、變更地籍調查。根據土地使用者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的內容項目進行實地調查審核權屬並進行地籍測量。
(一)權屬審核。核實法人身份證明與申請書上的法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與委託書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鄰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共同確認變更後新界線、並將調查結果填入調查表內,同時讓相鄰者在表上簽字、蓋章。
(二)地籍測量。對變更後新產生的宗地的形狀、界址點、界址線的位置、宗地面積、地籍圖等進行准確的測繪、計算;同時對原宗地的界址點、界址線的位置、宗地面積、地籍圖等要進行相應的修測。
(三)注冊登記。變更登記申請經過變更地籍調查之後,其成果經檢查驗收,達到依據充分、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的要求,便可上報區縣或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寫土地登記卡、歸戶卡。
(四)填發土地證書。屬於權屬變更的要更換土地證書。

Ⅵ 國有資產如何處置

一、為了促進國有資產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動,維護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正當權益,適應商品經濟規律要求,國有資產處置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依法處置原則。國有資產處置是國家的一種經濟權力,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行使。

2、等價有償原則。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國有資產處置的實物運動和價值運動是同一的。為了維護國家權益,國有資產處置必須是等價而有償的。

3、經濟效益原則。國有資產處置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服從價值規律的要求。

二、國有資產處理辦法:

第四條資產處置范圍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證明確需繼續使用或已被新購置具有同類用途資產替代的資產以及其他閑置資產。

(二)已超過規定使用年限且不適合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技術鑒定確需報廢(淘汰)的固定資產。

(四)單位因撤銷、合並、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或佔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6)資產重組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文件擴展閱讀:

一、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在等價有償的資產處置過程中所取得的國有資產變價收入。包括:

①企業兼並價款;

②破產企業清理收入扣除清償債務後的余額;

③資產拍賣所取得的變價收入;

④無形資產轉讓收入;

⑤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

⑥出售股票的收入;

⑦產權變動中發生的其他收入,如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有償出讓和轉讓收入等。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實際上是國有資產存量的轉化形態,一般應上交國家,用於國有資產的再投入。

二、報損核銷

國有資產的報損、報廢與核銷是對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的價值變動的財務處理。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國有資產損失,需要進行財務處理的工作包括:

①被兼並企業的資產核銷;

②破產企業的資產核銷;

③因閑置、不需用而被拍賣的國有資產,其帳面價值的調整;

④因自然災害而毀壞的國有資產報損;

⑤資產清查、清理中進行的資產盤虧。

Ⅶ 營業外收入中哪些項目要交營業稅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經營行為 營業稅稅目稅率表稅目稅率徵收范圍一、交通運輸業3%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二、建築業3%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三、金融保險業5%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及其他金融業務四、郵電通信業3%包括:郵政、電信五、文化體育業3%包括表演、播映、經營游覽場所(動植物園)、展覽、培訓、文學藝術科技講座、圖書資料借閱等業務六、娛樂業5%—20%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七、服務業5%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及其他服務業八、租賃業5%
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作權、商譽九、銷售不動產5%銷售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1)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稅率為3%。包括:陸路運輸(包括鐵路運輸、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水路運輸;打撈,比照水 路運輸征稅;航空運輸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通用航空業務、航空地面服務業務,比照航空運輸征稅;管道運輸;裝卸搬運。(2)建築業
建築業稅率為3%。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3)金融保險業
金融保險業稅率為5%。包括:貸款(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4)郵電通信業
郵電通信業稅率為3%。包括:郵政(包括傳遞函件或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務物品銷售、郵政儲蓄,其他郵政業務。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徵收營業稅);電信(包括電報、電傳、電話、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及其他電信業務)。(5)文化體育業
文化體育業稅率為3%。包括:文化業(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經營游覽場所的業務,比照文化業征稅);體育業(包括舉辦體育比賽,為體育比賽或活動提供場所)。房產 (6)娛樂業
娛樂業稅率為5%--20%。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高爾夫球、壁球、網球等項目;經營射擊、游藝機、跑馬、狩獵(包括釣魚)、遊艇、賽車(專供兒童娛樂的遊艇、賽車除外)等游藝項目;檯球、保齡球、其他游藝項目。(7)服務業
服務業稅率為5%。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及其他服務業。(8)租賃業
租賃業稅率為5%。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9)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稅率為5%。包括:銷售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Ⅷ 營業外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區別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除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凈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都是企業經營成果的組成部分,但對同一交易或事項取得的收入,是認定為其他業務收入還是營業外收入,會對企業所得稅產生影響。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中規定,第一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顯然,營業外收入不是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有的企業會計人員對主營業務收入的認定比較認真,而對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收入是屬於其他業務收入,還是營業外收入就不太仔細甄別,因而出現張冠李戴的現象。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基數就不準確,無意中影響了企業所得稅計算的准確性。
如何認定其他業務收入?首先,應按工商營業執照上註明的兼營業務范圍來確定。凡是屬於兼營業務范圍的,其取得的收入都屬於其他業務收入。其次,按企業適用的會計政策來確定。《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主要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6051
其他業務收入”中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收入准則確認的除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出租包裝物和商品、銷售材料等實現的收入。《小企業會計准則——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5051其他業務收入”中規定,本科目核算小企業確認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其他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銷售材料等實現的收入。
如何認定營業外收入?首先,應考慮收入與經營活動有無直接關系。其次,按企業適用的會計政策來確定。《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主要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6301
營業外收入”中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凈收入,主要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罰沒利得、政府補助利得、確實無法支付而按規定程序經批准後轉作營業外收入的應付款項等。《小企業會計准則——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5301營業外收入”中規定,本科目核算小企業實現的各項營業外收入。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收益、政府補助、捐贈收入、盤盈收益、匯兌損益、出租包裝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益、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違約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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