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位使用權買斷合同
⑴ 代銷和買斷的區別
一、代銷,就是指生產廠家或代理商家把產品讓給批發商或零售商銷售,在規定時間或者在批發商、零售商銷售該產品後才收取貨款的銷售方式。它實際上是廠家(代理商)把產品讓給商家的「試用」過程,若「試用」成功,商家就會經銷該產品。代銷是有風險的,弄不好廠家代銷出去的產品既收不到貸款也取不回貨。
銷售或經銷的意思很明確,就是你供貨他出賣你的產品,雙方要對相關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代理要約定清楚代理什麽,有代銷產品,還有代理某方面的知識產權。代理銷售含義也有不同,在市場中,銷售者有的是買斷進貨自己銷售自負盈虧;但有不少是代銷,銷售的產品與進貨的製造商並不脫離,如果賣不出去,不都是由銷售商負擔,被代理的製造商也承擔後果。如何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都看雙方所訂立的合同了。
一、 品牌買斷的含義
品牌買斷的意思,就是利用已有的機構的威望,開展一項似乎與該機構的正常運營有關的活動,從而巧借已有機構的威望、但擺脫原有機構的控制,節省費用地、便利地「取信於民」,所得利潤由雙方分享。
品牌買斷最流行時期,是80年代初;那時,幾乎所有「有威望的機構」都參與了「賣品牌」,如出版社賣書號由書商獨立運作;報社賣版面搞「有償新聞」,以自己的威望掩護企業的商業意圖;「核心刊物」賣版面搞「以什麼養什麼」;電視台把某些時段承包給廣告公司搞「排名榜」之類活動;醫院把冰箱彩電都寫入「處方」;某些職能部門賣「國優、部優、省優」或批文、鑒定證書;大學尤其是「黨校系統」的大學,賣「真的假文憑」。永久、鳳凰、五星等工業企業也搞「聯營企業」收「品牌使用費」。
今天,許多名牌大學在異地設立了多如牛毛的「MBA培訓中心」等時髦機構,許多醫葯公司取得某項只有醫葯公司才能取得的葯品批發經營認證後再轉讓,如果仔細審查,我們將不難發現,其中的許多,實際上不是這些名牌大學、國營醫葯公司自己在運作,而僅僅是「品牌買斷」。
表面上,它很象「目標責任制」或OEM,但究其本質,卻迥然不同於任何正規化的方式。
(1)主持者不對品牌的增值或貶值負責
品牌買斷者並不是品牌的完全所有者:品牌買斷者所能買到的只是臨時性權利,如書商即使選題能力、組稿能力、發行能力、編輯能力等都很優秀,出版社社長編輯們再平庸無能,書商也永遠成不了出版社;吳總的白酒經營能力、經營業績再強大,王總再犯一系列低級錯誤使企業不斷虧損,吳總也永遠成不了王總。
所以,品牌買斷者的唯一出發點就只能限於「利用消費者對原有機構的品牌的信任,獲取利潤」。「品牌買斷制」實施過程中諸多短期行為就是從這里起因的。
(2)出讓者不關心品牌的增值或貶值
為什麼有些國家的醫生絕不敢「開大處方」騙患者的錢財,而中國的醫生則必然要「開大處方」騙患者的錢財?表面原因是,中國是「以葯養醫」,「以葯養醫」的直接含義必然是:不能以治病的需要為唯一出發點、而必須以賣葯的目的為更重要的出發點。更深層的原因是,國外那些國家的醫生,其職業生涯取決於個人品牌而非醫院品牌,不為患者造福、犧牲患者的利益,就象辯護律師出賣當事人的機密、媒體搞有償新聞、會計師做假帳、資產評估機構賣證明、建築監理公司賣鑒定書、政府賣批文等一樣,是突破「職業道德的底線」的最嚴重行為,是要被永遠清除於該行業的。但中國都敢賣,原因就在於,個人沒有品牌或個人品牌的意義不大,品牌不屬於具體的人,也就沒有個人損失。如,「以葯養醫」造成的患者不滿有醫院承擔,文憑名不副實的責任有大學承擔。白酒買斷者短期行為透支了品牌,稀釋了消費者的信任,也不關賣者領導人個人的事。個人得利而公共機構承擔責任,多好的事情。
所以,之所以連品牌也敢賣,深層原因是「品牌不歸我所有」。
日用工業品行業「品牌買斷」已經葬送了一大批名牌企業:70年代以前風靡全國的那些名牌,那些具有幾十年乃至幾百年榮譽的名牌,垂死前都有一段瘋狂的「聯營」也就是賣品牌使用權的歷史;
現在有論到白酒了。
原因是完全相同的:日用工業品行業的這些名牌,同名牌大學等的品牌資源一樣,都是祖先創下的,那些祖先要麼是資本家,要麼是「資產階級知識份子」,早已喪失所有權,這些品牌屬於「沒有主人的金庫」,誰賣誰受益,買的人出了問題也不須賣者承擔責任。白酒行業的
如果是自有品牌,如可口可樂、海爾,誰捨得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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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商鋪的產權是40年,但是只出售20年的使用權,這是個什麼模式……有沒有詳細的資料
和租用該商鋪是一個性質。只不過一次收取了20年的租金罷了。
⑶ 什麼是版權買斷
買斷版權就是著作權財產權完全轉讓不再屬於自己,只有署名權是屬於自己的,以後產生的所有收益都和原作者沒有關系,。
因為署名權是作者對公開其作者身份與作品關系的權利,所以作者可以選擇公開其作者身份或不公開作者身份。決定公開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為公眾所知的名字;決定不公開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
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並不是作者放棄署名權或沒有署名權,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權的一種方式,或者說是作者對署名權的一種處分行為。
(3)攤位使用權買斷合同擴展閱讀:
1、署名方式決定權
即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署名方式的選擇往往反映作者公開或隱瞞其作者身份及相應程度的選擇。
署其本名或筆名,則是將其作者身份公之於眾;署其他為人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則往往是部分隱瞞或完全隱瞞自己的作者身份。
2、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
主要指在數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協商決定。作者排名順序的不同,往往對作者的影響也很大。就一般情況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們較高的評價。如有的單位在評定職稱時,對合作作品,只承認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為其著作成果來參評職稱。
3、署名指示權
如果作品署名發表,其他人在以後以出版、廣播或改編等各種形式公開利用時,應當說明其署名。也有人稱該項權利為姓名指示權,並強調在公開利用時須指明作者的姓名。筆者認為此說不妥。因為作者姓名也是個很復雜的問題。
一個人的姓名(廣義上的)可能很多,用某一作品署名的往往僅其中一個,使用作品時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恰恰違背作者的本意。
因此,從署名權的本質出發,在公開利用其作品時,如事先未經作者特別同意,就只能准確指出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姓名。
⑷ 菜場攤位協議
攤位出租協議書
甲方:乙方:
1.甲方將XXX農貿市場冷凍區003號攤位出租給乙方版經營,在雙方
公權平、平等的情況下,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定立協議如下
2.攤位出租時間為二年,時間2013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8
日止,年租金壹萬貳仟圓整(120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二年租金貳萬肆仟元整(24000元)。
3.本攤位市場管理費為每年6800元,由乙方支付。
4.如乙方在第一年租期內,想要買斷本攤位,則第二年的租金直接
轉為買斷金。有獨立的經營權,甲方不可以有任何理由干擾乙方。
5.如乙方在租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攤位,如需收回攤位,
則以兩倍年租金付給乙方,乙方在租期內,不想租本攤位,則攤位租金不退。
6.此協議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的情況下簽訂,雙方必須遵守,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電話:電話:
2017-10-28
⑸ 我買斷別人土地的永久使用權,現在賣地的人又來要土地發生糾紛,問題是我現在該怎麼辦
市國土資源局復:
沒有土地永久使用權,我國公民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內,你所說的應該容是你無期限承包合同。
按照你的說法,你補辦了土地手續,在那時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和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前提下,當地土地主管部門頒發了土地證,如果土地證所有人是你,現在這塊土地的使用權人就是你,不存地原賣地人的說法。你也不存在擔心,賣地人更沒有收回該地塊的理由,如果土地使用權人是對方,那麼對方有權利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必須與你協商達成一致補償。
⑹ 使用權買斷屬於什麼方式
您的意思就是終生使用的意思吧?首先,農民的宅基地是可永久使用的,也是可以自主建設的,農民的宅基地是可繼承的,並且是規定農民享受的唯一財產,當然還有耕地,
農民宅基地最少可繼承十輩。假設,你家房子面積是兩百平米,按周遍價格兩萬五一平米算,使用年限為八十年,應該五百萬,不多算,按繼承五輩來算,五個八十年,應該是兩千五百萬,
有宅基地使用權,還有土地使用權
但是沒有永遠的買斷。。有年限的
如果是房屋土地的,你想問採用什麼方式么?具體手續建議你到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
⑺ 使用權房子如何用工齡買斷
「買斷工齡」現象主要出現在國有和集體企業。「買斷工齡」前面是個「買」字,即員工將連續工齡一次性賣給企業,企業以年工齡計價,不論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連續工齡的費用,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勞資雙方自此再無干係。由於其他企業建立時間較短,與員工一般簽訂的是短期勞動合同,合同期一到,只要一方無續簽之意,勞動關系就自然結束,企業一般不會也不可能支付工齡的買斷費用。
⑻ 買斷土地使用權30年後,使用了10年就遇到拆遷
1、該土地不是你家的家庭承包地。
2、合同(註:從法律上說,這不屬於回「買斷」合同,而答應屬於租賃或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個人有權買賣自己已有手續的土地部分」,這一約定是無效的,因為違法。
3、你家不能得到征地補償款中的土地補償款。你家的損失,應根據與村委會簽訂的合同,以及土地徵收的相關規定,由村委會作出補償。
⑼ 與商場簽合同,現在商場要違約。合同不全理,但是我簽字了。怎麼辦.
你好!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和顯示公平的合同可以起訴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