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地使用權
❶ 農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嗎
可以到土地所在地的法院進行提起確權之訴,請求法院確認您的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分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應當有年限,不超過七十年;一種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無年限,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身體而獲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過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面積多佔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設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宅基地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罰款;對非法佔地單位的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佔用土地的,多佔的土地按照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鄉(鎮)村企業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佔用土地的,多佔的土地按照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❷ 宅基地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具備條件可以。
轉讓宅基地使用權需具備的條件:
(一)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
(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四)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以上條件應同時具備。
❸ 宅基地的使用權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於抵押、不能進行繼承。
具體參照《物權法》第152~155條: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關系存續,其他成員都有使用權,只是不是「繼承」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無期限性,只要是本村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權就不能無故遭到剝奪,這里就要看是不是還生活在這村裡了。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拓展資料: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2018年1月,國土部消息,我國將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
❹ 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現在農村宅基地的糾紛多種多樣,有歷史遺留問題也有一些人仗勢欺人,親屬之間遺產糾紛等等歸根到底與村民都是想佔多一點兒宅基地面積一糾紛導致農民之間爭吵不斷。甚至大打出手。這樣不和諧的,現象,估計誰都不願意看到。通常來說解決階級地糾紛都是按照上面。政策來。最近就一次,確權工作y。都可以根據這個確權順序按照現能找到的相對來說比較新的資料來解決糾紛
❺ 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後歸屬怎麼規定的
宅基地使用權人去世問題分為四種情形:
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非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❻ 宅基地的使用權能繼承嗎
父母的宅基地不是遺產,不可直接繼承。
1、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無償性、人身依附性及保障性,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屬於依法不能作為遺產的「特殊的財產」;
3、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自然談不上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6)宅基地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自用或者出租),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買賣和繼承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