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後土地使用權繼承
① 丈夫死後,丈夫的土地使用權誰來繼承
土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
所謂繼承,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繼承。
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農民對土地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而土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
關於土地續包問題。如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可由其家庭成員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② 父母死亡後 農村土地使用權子女能否繼承
需要看具體情況
一、《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能夠繼承的土地承包權只有兩種回,分別是林地和通答過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取得的「四荒地」。
二、因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而非個人承包制,家庭成員中有死亡的,減人不減地。本來不需通過繼承也可保存承包權。但《土地承包法》中規定承包期內,全家轉為非農業,承包地收回。
所以說一要看土地承包權是什麼;二要看子女戶口情況。
③ 土地使用權繼承問題
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參照我國《土地承包法》結合我國的《繼承法》確定:
1,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的,以遺囑為准;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2,關於分配原則以及繼承范圍,參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3,如果發生爭議,可以請第三人調解,或者起訴;
4,被繼承人承包期限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到期後由村裡收回重新發包。
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1,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國大陸的農村推行的一項重要的改革,是農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轉折,也是現行中國大陸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2,「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大陸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於農村改革,農村改革的標志為「包產到戶(分田到戶)」即後來被稱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俗稱「大包干」)。
二,農村土地流轉:
1,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
2,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
3,農村土地流轉其實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④ 人死了,繼承人又有土地,那麼死的那個人的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您好,土地繼承人死亡的,
1、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留的合法財產由他人繼回承人答依法繼承。遺產分配後,所有權、使用權即歸繼承人所有。
2、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繼承人可依法繼承,並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後續,即確認土地使用權利。
3、對於農村土地使用權中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後,宅基地使用由村集體收回,另行分配給其他村民使用。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房屋可以繼承,在房屋存續期間內,繼承人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
4、對於農村土地使用權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存在繼承的問題。承包戶內的人全部死亡的,由村集體收回。承包戶內還有其他人的,其中一人死亡後,其享有的土地份額由其他戶內成員繼續享受。
要是,農村土地情況,人死,這個人名下土地和宅基地,要是沒有親人的話,該村委會會收走,
城市土地使用權,需要死者合法繼承人先辦理土地上住房繼承過戶,憑繼承人房產證再去辦理該土地使用證的繼承過戶,就可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⑤ 父母死亡後,農村土地使用權子女能否繼承
需要看具體情況
一、《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能夠繼承的土地承包權只有兩種,專分別是林地和通過招屬標、拍賣或公開協商取得的「四荒地」。
二、因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而非個人承包制,家庭成員中有死亡的,減人不減地。本來不需通過繼承也可保存承包權。但《土地承包法》中規定承包期內,全家轉為非農業,承包地收回。
所以說一要看土地承包權是什麼;二要看子女戶口情況。
⑥ 老人去世後遺留土地是怎樣規定的
老人遺留的土地,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老人家庭擁有承包經營權的農村土地,由家庭內其他成員繼續承包;承包戶內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村集體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所得收益由他的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2、老人除家庭承包的土地之外的五荒地等土地,其承包收益由他的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承包期內的,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3、老人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內,他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經營。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6)去世後土地使用權繼承擴展閱讀: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⑦ 老人死後嫁出去的女兒有沒有權利繼承老人的土地使用權
老人過世土地被徵用,三個子女,兩個子女在,一個子女也過世,她的孩子有沒繼承的權力。
⑧ 土地使用權是不是登記的是老人的名字 我的父親去世了 怎麼讓我能繼承或擁有老人的土地使用權
公民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繼承人除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外,其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得到繼承。
依據我國法律,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使用權是房屋所有人的,我們所說的宅基地繼承,實際上說的都是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就算繼承,也只是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因為中國的土地是屬於國家的,所以人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只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也是可以繼承的。
土地使用權繼承過戶所需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繼承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薄、戶籍證明,委託他人代理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土地登記委託書、土地登記委託代理合同。
3、境外土地權利人委託代理的要提交按國家規定辦理的公證或者認證證明。指定代理應提交指定機關的證明材料。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應提交土地權利人所在的村、居、單位的證明。
4、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或火葬證明。
5、遺囑或所有繼承人同意確權的證明及身份證。
6、原土地使用證。
7、原土地使用證注銷申請(及通知單回執)。
8、被繼承人所在村、居、單位出具的證明。
9、過戶後的房產證。
10、其他證明文件材料。
(8)去世後土地使用權繼承擴展閱讀:
土地繼承申報材料:
1、村委會證明。
2、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申請審批表。
3、集體土地使用證。
4、公安機關死亡證明書。
5、房屋公證書。
6、初始《土地登記審批表》復印件,並加蓋國土資源所公章。
⑨ 人死後20年他孫子可以繼承土地使用權嗎
1、國務院於復1990年5月19日發布的《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2、土地使用權繼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繼承人除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外,其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得到繼承。
3、《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規定其實是很清楚的,只是有些解答者沒有細心地去理解,代位繼承只適用於「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代位繼承」,用最通俗的方法來說明:「代位繼承只適用於(外)祖父母去世時,其子女先於他們去世的,由(外)孫子女代父母取得代位繼承權。」
所以,你要考慮以上三點才行